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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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115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GA503、GA11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维护保养服务
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对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行为。
3.2 维护保养项目
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设有消防设施
的单体或多栋建筑物、构筑物。
3.3 定期维护保养
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每月派从业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4一般规定
4.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维护
保养服务。
4.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指派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维护保养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依托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采集、录入消防设施检查、测试、
维修、保养信息,审核、监督维护保养服务流程。
5质量管理
5.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和服务质量
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核查、服务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5.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
出具的服务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5.3对每个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至少2名操作人员,将维护保养质量责任落实到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二级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操作
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定期对其工作业绩及
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奖优罚劣。
5.5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
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修技巧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5.6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
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等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存进货检验
记录。
5.7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按照GA115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
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
态;对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时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6承接委托
6.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承揽维护保养项目,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2《合同》双方应当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合同》格式文本,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
字。
6.3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关于消防设施已损部件的购置责任。
6.4 《合同》应当将维护保养项目设置的消防设施全部列入服务内容,任一方均不得随意削减。
6.5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机构授权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办理承接委托业务时,应当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参与合同谈判,但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服务准备
7.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收集维护保养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图、系统图、产品、系统使用说明
书等技术资料,与现场核对,对每类消防设施的主要组件逐一编号并标识,作出编码图,建立消防
设施主要组件编码库。组件编码规则见附录E。
7.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填写《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基本信息表》(样式见附录A),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后作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基础资料。
7.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根据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的类别和规模,结合维保周期月、季、
年的不同工作内容,制定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录入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自动生成月维护保养工作任务书,由维护保养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具体实施。
7.3.1 月维护保养任务书的周期起始日为首次任务书的提交日期,以后每月的该日期前后五天为任
务书的提交时间(如首次任务书的提交时间为8月17日,以后每个月的12日至22日为当月任务书的提交时间)。
7.3.2月维护保养任务书时间流程分为2部分,起始日开始后的前15天为初次检测部分,检测结束
后的剩余时间进入维保整改阶段,对初次检测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将最终结果汇总
成维保报告提交。8定期维护保养
8.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每月对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提供至少一次维护保养服务。重要
节
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期,应当根据委托单位需要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令增加服务频次。
8.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
服务过程。
8.2.1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的情况,应当通过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保监督系统予以自动记录;因消
防设施型号导致确实无法使用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保监督系统的,应当
通过拍照、摄录检测过程、打印火灾报警控制器记录等方式予以人工记录。
8.2.2对检查、测试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做修复处理,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
附录D),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留存;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委托单位购置配件、实施清洗的,
应当敦促其尽早落实。
8.2.3 对检查、测试发现的问题履行维修、保养责任后,应当及时制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样式见附录C),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出具时间不得迟于下月次维护保养任务开始前,期间因故未能完成维修、保养任务的,应当在《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报告书》中注明理由。
8.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开展定期维护保养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3.1 应当对消防设施组件的外观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对存在破损、变形、锈蚀、渗漏等情况
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除锈等措施恢复正常。
8.3.2 应当对消防设施线路、管道、阀门及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破损、松
动、锈蚀、渗漏等情况的,及时采取补漏、紧固、除锈、刷漆、润滑、更换等措施恢复正常。
8.3.3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定期对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维护保养
周期和维护保养内容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对经测试达不到工作标准的,应当及时查找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3.4 对本标准附录B所列范围外的消防设施及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维护保养。
8.3.5 每年应保障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全部维护保养一遍,并达到本标准附录B中的工作标准或满足该项目验收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