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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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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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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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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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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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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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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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分析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分析

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由法律规定。
梁慧星
物权自由原则,在理论 , 物权自由原则, 在理论 物权自由原则, 物权自由原则 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 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 , 上是错误的, 上是错误的 是有害的。 是有害的。 。 是有害的。 是有害的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让和消灭, 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 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 使用国有土地。 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和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 性质的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 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 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 方式出让。 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5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精选课件
第四部分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
二编第五章)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三元论说):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三种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2.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
性 综合的思维模式与分析的思维模式 “彻底性” 德国民商法上无因性制度的体系
A.物权行为无因性 B.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 C.无因债权与无因债务(债务约束与债务承认):德国民法典第830条、 831条 D.票据行为无因性
1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 的监督。 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四、取得时效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 究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教授 法学博士
陈华彬
精选课件
楔子: 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加以直接支配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体物(有形财产)与无体物(无形财产) 支配:管领或控制 直接支配:物权 间接支配:债权 排他性 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质权 权利抵押权
德国美因兹大学(Mainz) 贝尔曼教授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
1951年3月15日《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纳。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 B.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所有权。 C.成员权(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法释[2016]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总页数】3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结语(一): 《物权法》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1.有恒产者有恒心 2.鼓励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创造社会财富、追求社会财富 3.财产的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
护,更具有安全感
4.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与人权的 尊重进一步得到体现
结语(二); 《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有法可依 2.财产的安全感增强 3.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1.“极端法”立场与“中间法”立场
二、遗失物的拾得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 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 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 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 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 二编第五章)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三元论说):
德国美因兹大学(Mainz) 贝尔曼教授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 1951年3月15日《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纳。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 B.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所有权。 C.成员权(管理权)。
第五部分 土地的征收征用、 空间权与相邻关系
三、空间权 1.含义 2.体系 3.《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上午10点发布。

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

《解释》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说到物权,不动产,比如说房子的相关权利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对于这方面的争议,司法解释有什么更具体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是《解释》首先明确的内容。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所有权制度: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各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范围和限制等。

例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保护。

同时,对于共有财产的规定也十分明确,防止出现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对用益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方面。

此外,还明确了用益物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以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担保物的种类、质押、抵押等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4、征收补偿: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地方需要进行征收征用土地等行为。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

对于征收行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且要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物权法草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和行政法是两部独立的法律,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行政法的若干问题。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物权法和行政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行政法则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尽管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物权法中的很多问题都涉及到行政法的方面。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问题:在物权法的实践中,行政处罚常常是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

由于物权法本身不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因此在物权法中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行政程序问题: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缺乏完善的行政程序,就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失当或违法。

物权法上(2016最新版)

物权法上(2016最新版)

物权法上(2016最新版)一、物的种类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 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009年多选题)二、物权的种类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一讲, 我主要讲《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物权法》在兵团的实施可能还有特别的情况, 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讲:一、如何正确解读《物权法》我认为, 对《物权法》的理解要避免3 个误区:(一) “物权”一词是完全崭新的,过去的法律里从来没有“物权”一词,但《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崭新的,《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过去已有法律中包含的。

可以说,《物权法》有3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原法律内容中已有的, 特别是土地方面的规定和担保方面的规定。

由于我们是在制定《民法典》, 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要对其体系化、完整化。

这就要把单行法的内容汇总到基本法里。

第二部分,《物权法》作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基本法律, 主要包括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 如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担保物权等。

这些制度在过去不够完善的地方,《物权法》使其更加完善。

第三部分,《物权法》还包括一些原来没有的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内容, 如善意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区分所有权等, 这些制度填补了过去的空缺, 使体系完整、内容科学。

(二)《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但并不是惟一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更不能说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

民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方面的法律, 建立国家的根本财产制度, 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

国家的财产要保护, 私人的财产的也要保护, 由此, 才能使得国家、人民都富强。

但是市场里的财产权是由私人财产权组成的。

从兵团来看, 也是如此。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就是债权、知识产权、无形产权和投资者的产权。

在这4 个财产权中, 合同法规定债权, 知识产权规定无形产权, 股权投资者的利益用公司法规定, 物权的规定比较零散。

《物权法》是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

目前, 中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发达; 股权、债权也并不涉及所有的人, 但是每个人都拥有物权。

课件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1122(推荐)

课件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1122(推荐)

2020/6/18
38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020/6/18
39
2020/6/18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40
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
2020/6/18
21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2020/6/18
22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2020/6/18
2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2020/6/18
3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2020/6/18
42
涵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动产所有权之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须为无主物 须为动产
法律效果: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系原始取得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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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须为遗失物 须有拾得行为
法律效果:a、不取得所有权主义; b、附条件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2016-02-22实施:2016-03-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法释〔2016〕5号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3-01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修订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条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确权争议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保护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债权消灭”的认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分类】问答正文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具体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该《解释》?答:物权法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司法实践中,除物权权属纠纷外,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往往均需面对和回应物权主体为谁、物权内容为何、物权效力有无等前提或基础性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而言,对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对民商事主体的各项权利,乃至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良性互动造成冲击。

而物权法本身理论性强、逻辑复杂、体系严密、学说丰赡,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难度很大。

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适时妥当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广大法官寄予厚望,更是推动物权法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

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

对于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分别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如担保物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正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修订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部分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用益物权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于2005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2014年1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合同法的角度对这些物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流转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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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
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 物权的特征: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案例 分析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
•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 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会有上百的人追逐,皆出于贪得,而无人谴
责,是因为该兔的所属权尚未确定。市场上兔子成堆,人人路过
连看都不看,并非不想要兔子,只因兔子的所属权业已确定,即
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遇到善意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 分析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 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 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案例 分析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
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
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 分析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案例 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

占 有 承 建
案例 分析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
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 分析

占有 盗窃 所有
抛弃、拾得 占有

赠 与 占有

追 及 力 ?

继 承


买卖
占 有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 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3、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 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主张债权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所有权
维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 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财产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新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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