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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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财务印章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

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

第三条中心财务印章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台账

登记备查。

第四条中心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中心法人印章(简称法人章)和发票专用印章。

第五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

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交接登记。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

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

责人或授权主管会计保管。

第六条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

得使用,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第七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

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需经中心主任或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中心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

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

用印。

2、财务专用章为中心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印

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支票签发的用印;

(2)中心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帐户余额签认用印,中心内部单位帐款转帐单

的用印;

(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为中心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

及中心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为财务人员在中心赋予的财务工作权限内使用的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

表、往来业务转帐单、费用分割单、发票、会计档案等的用印。

5、其他各种材料的用印,以及中心职工因私需加盖中心财务印章的各种

材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请中

心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6、财务部门发布公文用印、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用印、税务申

报缴纳用印,应按照要求一律使用专用中心印章,不得使用中心预留财务印

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除外)。

7、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十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

章如有遗失,财务负责人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立即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

刊登遗失启事,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时使用财务印章无

需登记用印登记簿。

第十二条未经授权,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监印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财

务人员个人印章交回财务部门。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按中心规定办理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中心法人或

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

财务部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回收的印章

暂由综合管理部保存,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中心规定办理销毁。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

一切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工大住宅维修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

附件: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

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登记簿

日期具体用途使用印章使用人备注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孟子?告子》

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

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

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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