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0〕7号
0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必要性、作用、依据和工作内容
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对信息工程监理说明一、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开展是有着严格的依据的,首先就是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1.2002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2003年信产部又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2.2005年到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接连颁布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通用布缆、机房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和信息安全六部分,建立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标准。
3.2007年国家发改委通过55号令颁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4.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文件《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0]7号、恩施州财政局文件《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恩施州财采发[2010]343号也规定了如下关于监理实施办法:5.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实施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6.项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约定。
二、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必要性1.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所涉及的领域宽广;而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很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平时的主要工作方向所限,信息化人才较少,而承建方在信息化市场中有着多年的经验积累,这就使得项目业主方和承建方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项目业主很难经由自身所有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和人员保证工程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依靠承建方的工作流程来保证工程质量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信息化建设经常性的出现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需求,进度出现延期,资金使用不合理或超预算,建设过程出现扯皮、推诿现象、系统有安全漏洞或隐患,项目文档不全导致验收和审计难以顺利通过,建设完毕后项目难以移交使用单位等问题。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近期省财政厅下发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和《关于启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上注册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办采〔2017〕114号)。
文件规定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建立统一的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本条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评审专家注册及审核(一)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条件,有意申请入库的专家,可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入口,按系统操作流程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一地注册,全省共享,登记注册要求在9月底完成。
(二)申请人网上登记注册成功后,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统一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管理,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评审专家,对其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退回并以短信方式通知。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规模采购优势,省级对列入2016年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品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现就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2016年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低泄射计算机、无盘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工控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图形工作站、加固型笔记本等特殊用途设备。
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上品目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申请省直各单位2016年10月20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的“项目采购”模块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同时网络附件上传《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详细配置表》。
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选择“批量集中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一)采购人申报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需求归集,统一组织采购。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就批量集中采购的技术需求、服务标准等广泛征求省直各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灵活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
应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和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鄂财采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鄂财函〔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2020年4月28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2020年6月1日起在省扶贫办、荆门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和地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
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鄂财采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
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
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鄂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省政府各部门:《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7年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办法的全文,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7号)省政府各部门:《201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2010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劳保用品,教科书,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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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