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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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集1

合同法习题集1

合同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由甲向乙提供1000台空调,在甲准备向乙发货时,却被告知乙已变更住所,致使甲不知向何处发货,此时甲应如何?(D )A甲可自行决定合同履行地点;B甲可终止履行;C甲可解除合同;D甲可将标的物提存。

2、承诺生效时,合同就(B )A 生效B 成立C 履行D 合法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 C )。

A.撤销合同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D.宣告合同无效4、甲欠丙30万元的货款到期,丙欠丁30万元的货款,丁表示将甲应还丙的钱直接给丁以抵偿丙欠丁30万元货款的行为属于行使(A )。

A、代位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5、一份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供方逾期交货,此时货物价格上涨,需方应按(A )汇款。

A、原价格B新价格、C、双方重新商定价格D、市场平均价格6、甲、乙签定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3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1万元。

现甲不履行合同,造成乙的损失2.8万元,乙起诉法院,法院应判令甲向乙支付(C )。

A、2万元B、2.8万元C、3万元D、5万元7、无效合同从(A )时起没有法律效力。

A、开始B、确认C、发生纠纷D、发现8、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称(A )。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9、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B )。

A.可以自己直接行使B.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C.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D.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0、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 A )。

A、是合同内容的变更B、是合同主体的变更C、是合同一方主体的变更D、是合同双方主体的变更11、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张某给李某3000元钱,委托李某为自己购买女式摩托车一辆。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Revocation Right)是指在法律框架下,授予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条件下取消、撤销合同、授权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权利。

撤销权的主要特征和条件:
1.合同撤销权:在合同法中,撤销权可能是指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在特定
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合同的特权。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欺诈、错误、威胁或未成年等情况。

2.撤销授权或许可证:撤销权也可能涉及授予他人的授权或许可证,授权
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对他人的授权或许可。

3.法定撤销权: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团体可能享有特定的法
定撤销权利,例如,消费者可能有权撤销某些购买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条件限制:撤销权通常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的约束,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或必须满足特定法律要求方可行使。

•合法理由: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合法的理由或证据支持,例如欺诈、误导、强迫、无效的合同等。

撤销权的行使:
•书面通知:在行使撤销权时,可能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或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律效力:若撤销权得到法律认可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撤销行为可能导致原来的合同、授权或许可等法律文件失效。

撤销权在法律框架下赋予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合同或授权的权利。

然而,具体的撤销权行使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条文或具体情况而异。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将探讨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合同: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欺诈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3.胁迫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时,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因合同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理其他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中的其他法律后果,如违约金、定金等,也应当依法处理。

(二)合同被撤销前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被撤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本文系在听取朱虎教授在北京朝阳区律协的讲座后整理笔记而成,因为自己对合同理论体系理解的浅陋和业务水平的缺失,对讲座内容还不能做到完全的理解,暂且将讲座中自己认为有用的地方整理如下。

一、概述1.《合同法》第918条&《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民法典》在第557条中单独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理由如下:首先,第557条第一款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的列举,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合同之债,也包括其他因合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故,关于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情形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债。

相比之下,第二款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仅适用于合同之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终止情形仅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单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支付了价款仅使“支付价款”的义务消灭,其他义务——即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上述义务并不会因支付价款而消灭。

而合同解除会使整个买卖合同关系消灭,这也就是单个债权债务关系和整个合同关系的区别。

最后,从救济方式来说,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列为第二款会将“解除”作为“不履行”的救济方式之一。

以此将其与履行抗辩权等构成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

2.解除与其他“不履行”的救济方式的区别首先是履行抗辩权。

仅仅是暂时地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其次,解除与违约的运用、界限划分、适用的区别。

仍然以买卖合同为例。

解除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摆脱合同的约束,重获交易的自由,且在已解除的前提下也可请求返还已经做出的给付。

而违约是在对方不履行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并没有摆脱原来合同的束缚。

3.可撤销合同。

以两例列举:第一,甲欺诈乙签合同,甲属于根本违约,乙可以在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之间选择。

第二,甲欺诈乙,乙发现后拒绝履行,甲以乙不履行而解除合同,乙此时提出撤销权。

在此情形下,乙的撤销权优先于甲的解除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懂得。

债权与物权不一致。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与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与请求权。

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懂得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本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由于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与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者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总分84, 做题时间90分钟)1.《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责任。

• A.违约• B.侵权• C.“先合同义务”• D.无过错A B C D分值: 2答案:C2.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的顺序履行。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A B C D分值: 2答案:C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而不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标的,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

• A.全面• B.诚实信用• C.片面• D.折中A B C D分值: 2答案:A4.依据《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A.一方以欺诈手段• B.以合法开工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A B C D分值: 2答案:A5.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鉴证 •E.公证A B C D E分值: 2答案:B,C6.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 而消灭。

•A.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C.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A B C D E分值: 2答案:A,B7.因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的撤销权是指 。

•A.单方宣布合同终止• B.清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撤销权• C.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D.请示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火行为A B C D分值: 2答案:C8.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寄发产品样本的行为属于。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一、填空题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_______________关系的协议。

2.当事人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原则。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_______________。

5.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_______________形式和其他形式。

6.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_______________、承诺方式。

7._______________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_______________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_______________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0.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生效时合同_______________。

1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_______________。

13._______________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_______________的解释。

1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__________时生效。

1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_______________。

16.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_______________合同。

17.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_______________合同。

18.当事人_______________,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合同法次作业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合同法次作业

合同法第一次作业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例如:邮政、电业、煤气等等。

4、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7、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8、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选择题1、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

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简单之债D:特定之债2、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3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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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中撤销权的理解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之债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现象很普遍,甚至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往往采取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放弃自己能获得的债权等行为来规避还债。

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时,作为权利人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该条文可以把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查债权时,不必考虑债权是否已届满履行期。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因此要求债务人必须有实际的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对债权造成损害。

损害表现为债务人因处分行为导致清偿能力下降无法正常履行还债义务。

4、对于第三人接受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主观意思须具有恶意。

第三人明知债务
人处分财产是为了规避债务,仍然接受的,可以表明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若第三人不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目的的,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范围。

6、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能改变,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1、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对于其到期债权的态度。

代位权中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中是债务人主动放弃、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到期债权。

2、撤销权的效力范围问题。

撤销权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将财产归还债务人,债务人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就撤销的行为而言,如果处分财产的行为涉及的财产不足以影响债务履行的,可以不予撤销;如果处分行为是多个的,处分的财产超过债权范围的,撤销的行为应在债权范围内;若处分行
为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那么应撤销所有的行为。

3、区分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对象为已经存在的自己与他人已发生效力的,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行为内容不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而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赔偿损失的请求,只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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