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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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第四小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

负责相结合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班子成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集体决定。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好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3.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4.严禁“家长制”,不搞“一言堂”,不搞少数人说了算。不允许任何领导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讨论表决时,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5.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要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大胆地、负责地、创造性地工作,努力克服困难,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6.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在执行集体决定,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情况,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自觉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7.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而自行决定的,其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个人负责。

8.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四小学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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