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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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规定(3篇)

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归属发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此设有专门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1. 土地所有权争议;2. 土地使用权争议;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4. 地役权争议;5. 土地权利转移争议;6. 土地权利登记争议;7. 其他与土地权利相关的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协商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首选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节约诉讼成本。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诉讼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最后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程序1.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4. 举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5. 裁决或判决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或判决。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造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妨碍调查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土地使用和所有权方面,常常会发生争议和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依靠法律和合理的解决方式来保障公平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律法规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首先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国家应建立健全的土地法律体系,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对土地交易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公证和调解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中,公证和调解是常见的方式。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依法对争议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并出具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而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各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公证和调解既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和诉讼在一些复杂的土地权属纠纷中,仲裁和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判,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仲裁和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对纠纷进行全面而彻底的解决,但同时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四、土地监测和科技支持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过程中,土地监测和科技支持具有重要的作用。

土地监测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土地使用和所有权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纷和矛盾。

科技支持可以提供土地权属认定的依据,如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可以提供精确的土地边界和所有权信息,减少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的难度。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除了依靠法律手段外,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土地法律知识,提醒公民在土地交易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保障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7.10•【字号】皖政[1989]42号•【施行日期】1989.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皖政〔1989〕42号)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调解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用地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生产、维护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

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四固定”以后,因下列原因变更土地界线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村、队、社、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兴办集体企事业或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使用土地单位;(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占用,双方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未订协议,但已通过安置劳力、支援物资、调换土地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用地单位。

无偿或擅自占用的,退还被占用单位,或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范文一、背景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变更、土地抵押、土地流转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维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当坚持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公正处理,遵循法律程序。

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公平公正。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和决策。

3. 协商解决。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4. 维护公共利益。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处理方法1. 调查核实。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权威部门对土地权属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解决问题提供客观的依据。

2. 协商解决。

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各方当事人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进行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裁决。

如果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属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由专业的仲裁人员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4. 诉讼解决。

对于一些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将纠纷交由法院进行审理,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

四、案例分析1. 甲、乙两家在土地权属上存在争议,均声称拥有某块土地的所有权。

经调查核实,发现乙家在土地上已经经营多年,并且拥有相关的土地证明文件,而甲家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农村,案件高发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处理好此类案件是事关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何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掌握好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般情况复杂、年限久长,牵涉到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因此,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是调处此类案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一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

由于受操作规程、具体承办人的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确权证明或权属证明文件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加强调查,把可采信的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是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

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确权证明文件,或虽有证明文件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应在认真审查证明文件的同时,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及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按实际使用状况调解和处理。

三是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按“实际使用状况”处理还不够时,有时还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尤其是一宗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遵循这一原则。

二、重调解、轻处理原则先行调解,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重视调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解决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

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敌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减少不必要费用支付,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资源,提高政府效率。

三、以法为据原则对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严格按规定程序来处理。

在案件实体处理中,要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和掌握。

中央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中央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行为,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确认、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二)公平、公正、公开;(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确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权属证书齐全为依据。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二)确认土地权属关系;(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确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使用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土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当以承包合同、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所有权争议: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

3. 土地收益权争议:指土地的收益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收益权存在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处理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3)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2)尊重历史事实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一、前言农村土地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然而,在土地流转、承包、拆迁等过程中,农村土地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表现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为:1.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面积、土地权属等问题。

2.土地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租赁等行为,纠纷主要集中在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方面。

3.土地拆迁纠纷:农村土地拆迁涉及到政府征收、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纠纷主要涉及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拆迁程序等方面。

4.土地违法占用纠纷:涉及到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行为,纠纷主要集中在执法机关查处、补偿金额等方面。

5.其他土地纠纷: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证书纠纷等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纠纷。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1.依法处理: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一方,维护农民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4.多元化处理: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采取多元化手段,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5.公开透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机制1.建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委员会,统一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加强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促进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建立仲裁机构:设立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审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保障:依法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随 着 我 国土 地 数量 的逐 渐 减 少 ,
不可 ,总 比久拖 不决 ,让群 众 告政 府
活 息息相 关 , “ 民以食 为天 ” “ 一 切食 行 政 处理 阶 段和 行政 诉讼 阶 段 。前期
( 一 ) 注 意法 律 文 书 的 区 别 。解

物为地产 ”,这些说法 充分 说明 了土地 是 乡镇 政 府 负责 处理 ,后 期去 法 院打 决个 人 之 间 、个 人和 单 位之 间的土 地 是物 质生 活 的来 源和 基 础 。基 层法 院 官司 ,那 么应 该 如何 准确 履行 土 地争 纠纷 问题 ,如果 不是 乡镇人 民政 府 或
个 人 和个 人 之 间的 纠纷 ,都 应该 由 乡 决 定 ,以 乡镇政 府 的 红头 文件 下 发争 的特 点是 双 方都 有 或者 被侵 权 一 方有
镇政 府 解决 。但 是根 据 农村 现状 ,凡 议 双 方处 理决 定 书 ,由 乡镇 国土 所 负 合法 的 土地 使用 证 书 才构成 侵 权 ,纠
口 张趁心
二、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不作 为要好得 多 。 的程序 联 系着 群众 生 活 的方方 面面 ,作为 最 三 、应注意的问题 重 要 的生产 资料 ,更和 人 们 的工作 生 土 地争 议 的处 理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土地 越 来越 凸显 出它 的重要 性 。土 地
受理 农 村土 地使 用权 和 所有 权 诉讼 案 议 的程 序 呢 ?作 为 乡镇政 府领 导 应该 者县 级 人 民政府 的处 理 决定 书 ,而 是 件 逐 年增 多 , 一 方面 体 现 了法律 的 透 安 排 国土 资源 所 所长 先行 调 查后 ,向 国土 资 源局 或者 国土资 源所 下 达 的处 明度越 来越 大 ,另一 方 面反 映 了人 们 乡镇政 府 上报 如下 材料 : ( 1 )双 方争 理决 定书 , 当事 人 可以 完 全 不 履 行。 法律 意 识 的提 高 ,更 是 给 当前 的土 地 议 的调 查 询 问笔录 ,内容 是 争议 的原 如果 一方 上 诉 ,国 土部 门 必然 败 诉 ,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
级人民政府处理。

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
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2011-04-20 09:51:49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

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土地不动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发生权属争议时,解决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案件自身的特点。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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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2011-04-20 09:51:49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

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
(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 土地所有权争议
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
在处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土地不动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发生权属争议时,解决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案件自身的特点。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
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

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

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政府处理。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3)诉讼。

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

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故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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