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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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一、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

二、关键词。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

1.1绪论

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

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未经法院审判判决

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

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

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

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

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

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

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即形成疑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未经正当程序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

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这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任何人在未

经审判之前是无罪的;二、任何在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后,未能

被断定是有罪的人,是无罪的。这里的第二个方面讲的就是“疑

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规则”表达的是“经过正当程序审判

而未能断定被告人是有罪时,被告人就是无罪的”,那么,它当然的隐含着“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是无罪的”这一含义。“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全面的将“疑罪从无规则”包含于其中,所以,“疑罪从无规则”蕴涵于“无罪推定原则”之中。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也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规则。我们可能非常熟悉这么一句话,“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具体而言,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3)沉默权规则。我们常在电影中看到,当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捉住时,常说: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及我国港、澳、

台地区。沉默权规则具体而言,即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

权,或者说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1.2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

我们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提出,无罪推定对于保障人权,健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印证了学者们的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随后无罪推定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各国确认下来。

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各国的发展,人权等思想在此已深入人心,无罪推定为世界许多法治国家所确认。国际法中的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1956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底限度标准规则》均对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最低程序保障”成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重要法学基础.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无罪推定原则传入我国,及其对被告、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2.1虽然无罪推定原则,早在十八世纪就被贝卡利亚提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直接也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其中,中国大陆法学界在

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明确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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