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BC卫星公司税收案

一、案例背景

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和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三种法规:《中美税收协定》、《国内税法》、《OECD》范本1996年4月3日,该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并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 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同时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中国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ABC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对该电视台发出的319号原判,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ABC公司因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做出了维持了原判的最终判决。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案情的简单介绍,可见双方的争端焦点在于是否该由我国税务当局向ABC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而这一分歧源于双方对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认定不同。ABC卫星公司认为该收入属于营业利润,因为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认定是营业利润,且这个收入是靠常年不断的工作取得的积极收入,理应也属于营业利润,但在中国未设立常设机构,故不应在中国纳税;而中国税务局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指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视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与磁带的版权,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

项,最终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

那么本案的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呢?其实,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所以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对此,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因为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因为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其实,三种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有自己的定义和角度。《中美税收协定》中定义其为“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国内税法》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取得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金额;而在1992年的《OECD》范本修改中,将其中有关出租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从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中剔除。三、案情结论

中国税务局和美国ABC公司都对自己的立场和所支持的法律各抒己见,并坚守自己是卫星的使用人。但根据案情可知,法院是赞同中国税务局的做法的,因为其针对ABC公司的几次上诉,都维持了原判的最终判决。

案情发生的争端是ABC卫星公司的收费是否应当在中国纳税,且应当将该收费归入何种类别?其实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已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所以才会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此案例中,发现“常设机构”的概念也受到了挑战,因为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同时,交易的性质和类别更难以确认,总是无法确认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还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

ABC卫星公司的税案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实践是国际社会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对全球国际税法理论和国际税收秩序的变革产生相应的影响。同时,本案法院的推理和判决触及协定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包括协定和国内税法关系、OECD范本以及注释的作用),说明法院开始成为税收协定解释的参与者,打破了由税务机关垄断税收协定解释的局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