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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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的认识
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生产和与病痛作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了一些能起麻醉作用、减轻痛苦或改变情绪的药物。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又发现它们有两重性:如使用得当可以缓解病痛;如果误用或滥用,又会产生依赖性而有害于健康。
起初,大都是用于解除病痛,滥用还没有达到引起社会公愤的程度。
到了十九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对外扩张和掠夺日益加强。
大量麻醉药品成了对外掠夺的一种工具。
英帝国主义就是用鸦片和枪炮打开中国的大门。
中国人民深受其苦,群起强烈反抗,引发了震惊世界的“鸦片战争”。
可是,一百多年来,麻醉药品的滥用,仍在世界许多地方蔓延,而且日趋严重,成了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与毒品这个恶魔的斗争,关系着世界人民的健康、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扫除这个祸害,对国际社会来说,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又是一项重要的使命。
1 麻醉药品管理的历史背景
1.1 麻醉药品的国际管制
麻醉药品国际管制的情况与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毒品情况的发展密切相关。
本世纪初期,鉴于一些国家鸦片非法用途增加导致滥用问题影响了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定。
1909年在上海举行第一次国际麻醉药品会议,1912年在海牙签署《国际鸦片公约》。
随之,药物滥用性质和程度发生了许多变化。
首先是科学的发展,有机合成技术、制药工业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精神活性药物,它虽医好了成千上万人的疾病,但不适当地医用以致滥用,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药物滥用问题。
《1961年麻醉药单一公约》即采取国际措施规定各国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禁止这类药物滥用。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针对药物滥用范围扩大化,品种多样化制定的管理措施。
其主要是对一些致幻剂、兴奋剂、催眠剂、镇静剂和抗焦虑剂实行管制《1988年公约》是鉴于国际上日益增加的非法种植、生产制造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规定禁止贩运的新举措(如禁止洗钱、控制下交付、化学品管制等)。
三项公约互为补充。
主要目标是为了防止麻醉药品的非医疗用途。
1.2 我国麻醉药品管制
麻醉药品的主要原料是罂粟,在历史上,中国并不种植罂粟,鸦片是十八世纪开始从外国输入的。
十九世纪末,英、美、日、法等国每年向中国倾销的鸦片达4000吨,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
据统计,直至解放前夕,全国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的人数高达2000多万人,种植罂粟的面积多达100万公顷。
中国历史上不仅长期遭受三座大山的压迫,而且还深受他们所造成的麻醉药品泛滥的毒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肃清烟毒的斗争。
1950年2月24日周恩来总理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禁吸食、贩运、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种毒品,违者严处。
《通令》还明确规定:“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1950年春起应禁绝种植”,以便从根本上铲除烟毒来源。
1950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公布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等单位发出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各项管理措施更为严格。
1978年修订后,由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医师使用资格及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的限量均作了具体规定。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我国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
1987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这就是我国现行的麻醉药品管理的政策。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依法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当需用,为人民健康服务。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解析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药物依赖性――WHO对药物依赖性作出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
药物依赖性包括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成瘾性――又称为心理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它是一种行为模式使用药品形成感受欣快效应是其生活唯一追求的特殊精神状态。
这种行为导致不可抑制的使用和获取麻醉药品。
耐受性和身体依赖是药理学结果,不同于心理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不能
称为成瘾性。
2.1 在办法中规定,行政管理是上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而规定中细化为,药品监督管理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而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2.2 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内部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院相关各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明确规定日常工作药剂科承担。
2.3 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4 在第16条中,规定门诊药房应有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的标识,由专人负责调配。
为了强化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强药品疗效,保障公民用药安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1985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
它把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药品法置于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为人民群众用药的合理有效提供了法律保证。
2.5 第19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2.6 第21条,医疗单位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2.7 第23条,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2.8 第26条,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因为盐酸哌替啶注射剂镇痛时间短,代谢产物易引起蓄积中毒,导致神经系统毒性,所以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2.9 第31 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回收
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2.10 第33条,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以上麻醉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打击、控制滥用麻醉药品的重要法律依据。
既依法管理、打击犯罪、堵塞漏洞,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使麻醉药品的管理始终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从而保证临床治疗所需,提高癌痛患者的生存质量。
3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
3.1 1998年以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禁毒署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麻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原国家药品管理局同卫生部对麻醉药品使用进行了几项重大调整,主要有:调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取消癌症病人使用吗啡的极量限制,明确了癌症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控释、缓释制剂时每张处方可达15日用量,重新发布《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等等。
3.2 WHO三阶梯癌痛治疗方案癌症疼痛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WHO的重视,将癌痛控制列为WHO癌症防治规划的四个重点之一。
早在1982年,组织有关学科国际知名专家在意大利米兰召开会议,讨论制定了WHO三阶梯癌症疼痛治疗方案,只要遵照该方案指导原则便可使90%以上的癌痛获得满意的控制。
在此基础上,WHO提出了“到2000年让癌症患者不痛”的奋斗目标。
目前WHO止痛阶梯已得到广泛接受。
3.3 由于麻醉药品的敏感性使个体间的差异很大,应该说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就是正确的剂量,这也是三阶梯治疗原则之一——个体化给药。
3.4 WHO以吗啡用量作为衡量疼痛改善的重要指标。
对癌症患者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的限制。
3.5 通过宣传,使医务人员观念更新,正确区分精神依赖与躯体依赖,消除“成瘾恐惧症”,按临床需要足量供给麻醉药品。
3.6 通过宣传,更加明确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各阶梯镇痛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保持患者的个人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