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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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一、尚待分析的问题1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
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了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
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分歧的观点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
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
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不同的烟尘排放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
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
人们所满意的。
二、问题的可视化性质
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
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
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以前的文章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
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
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
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
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
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3。
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
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
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侵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
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
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失踪的牛损毁周边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就是表明我们所探讨的问题的较好例子。
假
设农夫和养牛者在紧邻的土地上经营。
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
的不断扩大就可以减少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不断扩大产生的边际侵害就是什么则就
是另一个问题,这依赖于牛与否惯于相互逃跑或中间漫游,依赖于随着牛群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其他相似因素与否并使牛显得越来越不安稳。
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不断扩大所导致的边际侵害的假设就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
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头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头数谷物年损失每减少一头牛所导致的谷物损失
(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设养牛者对所导致的侵害承担责任。
如果他将牛群头数从2头减少至3头,他须新增年成本3美元。
在同意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去考量这一因素。
这就是,除非新增生产的牛肉(假设养牛者屠宰牛)价值大于包含减少的损毁谷物价值在内的额外成本,否则他不能不断扩大牛群。
当然,如果利用狗、耕作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以增加侵害,如果其成本高于免遭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可以被使用。
假设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期望存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其他更昂贵的方法可以达至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意缴付这笔费用。
当栅栏围起后,由于侵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不断扩大而不得不修整并修建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存有责任靠这些栅栏管住更多的牛。
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立栅栏而缴付谷物的付也许更不划算,就像是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
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的开始出现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
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道过,养牛者占有周边土地不能使得农夫减少产量,清楚地说道就是栽种量。
实际上,如果说养牛可以存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可以增加栽种量。
理由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就是如此之小,以至于从未被侵害的谷物的销售中获得的总收入多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致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领并作耕种就是有利可图的。
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确切地表明这个问
题。
假设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斩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
2美元。
为通俗易懂确保安全,假设农夫具有土地。
现在假设养牛者已经开始在周边的土
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
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赢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获得养牛者索赔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
现在假设养牛者辨认出不断扩大
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使侵害赔偿费减少至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著新增牛肉生产的价
值将大于包含2美元额外侵害赔偿费在内的新增成本。
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开支就是
3美元。
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就是2美元。
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的损害赔偿高于3美
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存有提升。
农夫为任何低于2美元的赔偿费也
可以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
似乎,并使农夫退出耕作而达成一致令人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
有的4。
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于任何分为小块
的土地。
比如,牛存有相当紧固的通往小溪或树阴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
旁的谷物侵害量也许很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辨认出,达成一致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
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都不利。
然而,这产生了一种进一步的可能性。
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
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l美元。
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
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
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
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
损失10美元。
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
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
农夫不可能获
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获得的赔偿费也不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使
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
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
的本领。
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
这种
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指出,如果养牛者对适当的侵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转正常,在排序牛群规
模的不断扩大所涵盖的额外成本时似乎须考量其他方面产值的增加这一因素。
该成本应当
参考牛肉生产的额外价值去来衡量,并假设养牛业处在全然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
配置将最佳化。
须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应当扣除养牛成本的其他地方的产值上升很可能将
高于通常牛对谷物的侵害,这就是由于做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将暂停耕种土地。
在牛
引发侵害且养牛者愿缴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少于农夫采用土地的税金总是令人
满意的。
在全然竞争条件下,农夫采用土地的税金等同于该土地上采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
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额外产值之间的差额(即为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缴付费用)。
若侵害少于农夫采用土地的税金,则要素在其他地方采用的额外产品将少于在考虑到侵害
后采用该土地的总产品。
因此,人们就可以退出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至其他地方
的生产中回去。
仅规定牛侵害谷物必须索赔但不容许中止耕种,可以引致养牛业中生产要
素过太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
但如果存有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侵害少于土地
租金的情况不能长久。
不论是养牛者缴付给农夫一笔钱使他退出土地,还是养牛者缴付给
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农夫给的钱(若农夫自己正租地的话)而自己买下土地,最终结果
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
即使农夫栽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单纯就是短期现
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致一项暂停栽种的协议。
养牛者仍将回到原地,
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任何长期影响。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为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转成功(即为成本为零),但是引发侵害的企业对侵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
它不必对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侵害
缴付赔偿费。
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
一样。
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基准。
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减小。
假设
牛群头数为3(这就是假设不考量谷物损失时保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
至2头,农夫愿意缴付3美元;如果减至1头,则缴付5美元;如果减至零,则缴付6美元。
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维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以获得3
美元。
这3美元就沦为减少第3头牛所须要成本的一部分。
养牛人在减少第3头牛时与否
代价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适当的农夫谷物的侵害负责管理),或者他不减少第3头牛时
与否接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适当的农夫谷物侵害不负责管理),这些都不能影响最后
的结果。
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就是减少第3头牛的成本的一部分,井和其他成本一
起被考量。
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减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减少大于不得不开支的额
外成本(包含缴付3美元谷物赔偿费),那么,牛群规模将不断扩大;反之则反华就是。
无论养牛者与否对适当的谷物侵害负责管理,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
确实如此。
但农夫
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不能造成的谷物损害。
例如,农夫被劝说支付的最高额不能超过
每年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
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
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
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
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
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
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
必须注意,起点的变化没有改变
对养牛者来说是自然增长的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
如果养牛
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
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
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支付的情况
下在保持牛群头数上固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
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放牛者必须
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放弃既定数目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起,一旦交易达成一致,将牛群规模减少至远远超过养牛者原本想要保
持的头数之上,可以对他存有好处,这样可以使农夫缴付更多的总费用。
这也许就是真的。
这在本质上与农夫的一种耕种土地的犯罪行为(当养牛者分担侵害的责任时)相似,而做
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最终必须退出的这块土地(包含在没养牛业时也显然不耕种的土地)。
但这种策略只是达成协议的序曲,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平衡状况。
不论养牛者与否对他的牛引发的谷物侵害负责管理,情况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