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日常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有效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定相关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供参考。
一、总则1. 为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的人民币收付工作。
二、学习内容和方式1. 学习内容(1)人民币基础知识和政策法规。
(2)人民币收付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人民币账户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4)人民币付款结算方式和信用证操作流程。
2. 学习方式(1)定期组织培训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行内培训师授课。
(2)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勤学苦练,加强与同事和上级的交流和沟通。
(3)引入新技术,如网络学习平台、在线交流等,方便员工学习。
三、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调查(1)针对不同岗位,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
(2)定期组织调查,收集员工对于不同课程的需求和意见。
2. 招生选课(1)培训班招生应依据员工不同职级和能力水平等条件,合理分配名额。
(2)员工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
3. 培训管理(1)定期组织培训班,制定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教材配发等。
(2)统一管理培训资料和资产,定期更新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实际需要。
4. 培训评价(1)课程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今后改进方向和措施。
(2)应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综合考核,并在晋升和确定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重视。
四、责任和要求1. 政治责任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到人民币收付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严格遵守银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和规范。
2. 领导责任全行领导应正确引导员工学习和培训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严格监督培训计划的实施和效果的发挥,确保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为努力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提高现金整洁度,促进货币流通业务有序开展,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工作、营业部协助管理。
第二条管理内容(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1、全额清分制度:营业部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从各网点回收上来的钱捆,必须经过专职出纳人员全额清分后,方可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
2、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钱捆”的要求:(1)点准: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50枚成卷,10卷成包(盒)。
复点员封捆(包),换人复核;每捆的把数、张数,每包的卷数、枚数及金额准确无误。
入库回笼券的差错率(以张计算),主币控制在万分之一,辅币控制在万分之二。
(2)挑净: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券进行挑剔,入库完整券中每把(卷)内含残损券不得超过5%,入库残损券中每把(卷)内含完整券不得超过3%。
(3)墩齐:入库钱捆整理整齐,纸币在下面票幅三分之一处扎把,完整券单腰条左右各五把排列整齐;损伤券双腰条排列整齐,每边腰条只能连续盖五个清点人名章。
(4)捆紧:入库的钱捆必须使用统一的捆钞带捆紧,并达到五点粘结,捆钞带接头必须置于封签下;每捆钞票的最后一张是正面,封签的方向应与最后一张钞票的方向保持一致。
(5)盖章清楚:交存的钱捆使用统一规格的封签、日戳、单位名章、私人名章。
封签上的封捆员、复核员及腰条上清点人的印章清楚,日戳和单位名章清晰方正;每把纸币腰条上的清点员名章必须面向封签方向对齐;每捆钞票腰条上只能是一个清点人名单并且与封签上封捆员的名章一致,且腰条上其他地方没有其他人员的名单。
每卷硬币中间必须加盖复点员名章,且与封签上的封捆(包)员名章一致。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1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
本条所称转变账户性质是指, 在同一开户银行撤销一般存款 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或专用存款账户后,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以及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或一般存款账户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形。
第十八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包 含每笔为 5 万元的情形。
11
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 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 予 以补发或换发。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 存款人还应当缴回原开 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人颁发、 换发和补发开户 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其预留签章应为存款人与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没有字号的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预留签章应为个体户字样加 经营者姓名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中的个人 签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和相应的证 明文件亲自到开户银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 申请人除出具相 应的证明文件外, 还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 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现钞的柜面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3、是否按照残币兑换办法为客户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兑换程序是否合规;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行假币收缴;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6、储蓄存款客户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代理人代理的是否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收付业务时,发现可疑类交易和反洗钱交易特征的业务是否及时上报。
四、具体挑剔、兑换标准如下:(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或缺角的;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1、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代付”,指银行之间在客户授权下进行的互相代付的业务,包括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安全、法律合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同业代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ATM机以及网站等场所向客户明确提示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流程,承担提示客户风险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同业代付业务风险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人民币结算账户;(二)系统建设并有完善的人员配置,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三)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四)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申请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授权合法性。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留存客户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建立业务记录,保留业务审核、授权、发送、接收等记录。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业务资料泄露。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代付交易中的订单信息符合授权人身份。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 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
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
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
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
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
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
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
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内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内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银行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处理主要流程第一节受理与审批第二节账户签约和设置第三节账户使用第四节账户管理第五节解约和销户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风险监控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在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按资金来源、性质和期限进行分户核算的需求,规范****银行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银行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以下简称一户通),是我行向客户提供的通过一个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定时、通知、协定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
第三条一户通账户架构分为两级模式和三级模式。
两级账户架构模式是指主账户下直接开立分账户;三级账户架构模式是指在主账户和分账户之间增加二级管理主账户,满足客户统计和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开办一户通业务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一户通主账户是依据有关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由一个普通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签约形成,主账户内依据有关客户申请设置二级管理主账户和分账户,用于对主账户内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一户通主分账户必须开立在同一个****银行对公营业机构。
主账户:依据有关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由普通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签约形成,汇总展示各分账户的对外资金往来和利息,余额等于所有分账户余额之和,主账户依照有关要求预留印鉴、购买单证和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结算分户:主账户签约时系统自动生成的一个活期分账户,主账户对外结算时,如无法判断详细核算资金收付的活期分账户时,由该活期分账户代为收付。
二级管理主账户:客户选择三级账户架构模式的,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在主账户下设置的二级管理账户,用于满足客户统计和管理的需求,不直接办理对外支付结算业务,余额等于下挂分账户余额之和。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
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
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收钞室规章制度范本
收钞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收钞室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作人员的权益和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收钞室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收钞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守秘密,坚决保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收钞室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公司的现金,负责银行存取款和财务流水的管理,对公司的资金进行合理运用,确保资金的流动和安全。
第五条收钞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和安全知识,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收钞室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防范各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科学管理。
第七条收钞室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接款管理第八条收钞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接款管理制度,规范接收现金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九条收钞室在接款时,应当认真核对现金数量和面额,避免错误和遗漏,对金额较大或者重要款项应当进行明细登记和复核。
第十条收钞室接收现金应当及时记录到账簿上,确保账目的清晰和准确,做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十一条收钞室接收现金时,应当及时为付款方出具收据或者收款凭证,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记录,便于日后查验和核对。
第十二条收钞室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和程序将接收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杜绝挪用和滞留现金的行为。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三条收钞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保管制度,对接收的现金进行分类、编号和封存,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四条收钞室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柜或者保险库房,对未及时存入银行的现金进行安全保管,防范盗窃和灾害风险。
第十五条收钞室应当定期对保险柜和库房进行验收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对保险柜和库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控。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维持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规范岗位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促进人民币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运行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业务库管理、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现金存取管理、柜台收付管理、反假货币管理、虚拟发行库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报送管理、应急管理、人民币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人民币管理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二章业务库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各级营业机构为办理日常业务保留营业用现金而设立的金库。
业务库的库存现金是银行办理日常现金收付的周转金。
业务库的管理原则是:保证业务收付、节约现金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设置业务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人民银行验收合格:(一)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第六条各分行要加强业务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一)库存总量充足,券别结构合理,满足对外支付需要;(二)业务库存不足时,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库,杜绝脱供现象;(三)加强回笼款项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库款清分整点,确保整点款项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四)根据货币流通实际及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小面额货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笼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运动等内控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及时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客户咨询,及时解决纠纷和投诉。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冲突,以其他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