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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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运动等内控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及时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客户咨询,及时解决纠纷和投诉。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冲突,以其他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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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运动等内控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及时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客户咨询,及时解决纠纷和投诉。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冲突,以其他法规、规章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 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 定的限制。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 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 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 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一措施有助 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 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合法的外汇兑换 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 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

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 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 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 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 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 可靠。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 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通过控 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 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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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 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

楚。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第八条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 第九条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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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调拨业务 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 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 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九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XX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 (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 (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 (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XX银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规章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培训、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提出及相关系统功能测试、推广;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分配和售后服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 (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实施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 — 3 —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 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

定的其他机关。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设的存款账户,目前已经成为广泛应用的金融服务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监管,银行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是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供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使用、管理和监督,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本行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开设的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开户条件 1. 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证明是开户人员; 2. 年龄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第四条:开户手续 1. 开户人应出示本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2. 所有开户资料真实准确。 3. 开户人应当签署开户协议,明确存款期限、存款方式、利率、计息方式、账户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五条:存款业务 1. 存款人可以进行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等存款业务。 2. 存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存入或提取存款。 3. 存款人可在本行网上银行或柜台转入或转出存款。 第六条:账户管理 1. 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应该实名制和账户分级制度。

2. 存款人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短信、电话等方式查询账户余额、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3. 存款人应当保护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及相关密码、证书、密钥等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利率规则 1. 本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其他因素调整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利率。 2. 存款人可在存款期限到期前进行利率的再协商。 第八条:账户状态 1. 存款人应当保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2. 存款人需要办理账户暂停、挂失、冻结、解冻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应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账户通知 1. 存款人应当接受本行及时发出的账户通知,及时更新个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 2. 存款人有权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短信、电话等方式查询账户通知信息。 第十条:账户解除 1. 持有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账户。 2. 存款人解除账户时,应当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手续操作。 第十一条:投诉和纠纷解决 1. 存款人发现本行在开户、存款、账户管理等方面有任何问题,可以进行投诉。 2. 如果发生纠纷,存款人和本行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应当依据法律和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解释和最终解释权均归本行所有。 以上是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仅供参考。在具体实施中,各银行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断完善并加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5.11 •【文号】银发[2006]154号 •【施行日期】2006.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6]1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

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以人民币流通政策教育入手,用加强内控制度管一线现金整点人员,靠监督检查经办收付业务的基层机构落实各项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形成一条以“岗位-职责-规程-考核-追究”为环节的人民币收付考核检查链条。 第九条坚持将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宣传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辖区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考核评比的内容包括: 1.调剂人民币劵别方面:各营业网点柜面要设立票币调剂窗口,提供人民币劵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为群众办理主辅币劵别调剂业务。 2.兑换残损人民币方面:各营业网点柜面要设立兑换残损币窗口,设立兑换残损币登记簿;各营业网点要醒目公示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和执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兑换残损人民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兑换标准进行残损币兑换。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 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 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 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含现钞的柜面结算、充值、整点、上交、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 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与否合乎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 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与否按照残币充值办法为客户拨用充值残缺人民币,充值程序与否合规; 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 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与否对外缴付不必流通人民币、只关金券人民币、暂停流通人 民币: 6、储蓄存款客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取款人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结算业务时,辨认出蹊跷类交易和反恐怖交易特征的业务与否及时呈报。 四、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会计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 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五、考核办法及标准季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原则考核,实行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检 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考核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核结果在登记簿上展开备案。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两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在登记簿上进行相 应记录违规一次,月内统计柜员记载违规记录的一次扣3分。 2、主管负责人定期一周内对柜员掌控《残缺人民币充值办法》和《不必流通人民币 偏爱标准》情况展开不少于2次检查,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识掌控的情况 将在登记簿上展开适当记录违规一次并甩3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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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该行要求每个网点每周晨会组织学习人民币收付业 务知识 篇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培训与学习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人民币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员工学习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条例,是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及人民币收付业务技能的重要手段,为了使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能常规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民币收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对象为从事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临柜人员及管理人员、金库出纳、反假货币志愿者。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并负责管理全行的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各支行负责人为本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 第四条、县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桓仁支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桓仁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培训、学习计划。 第五条、各支行根据本支行及区域的状况、特点制定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和月培训、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学习建立考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第七条、分行每月组织一次全行范围的不少于两小时的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币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八条、支行每日班前晨会学习组织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5分钟。 第九条、支行每周组织一次不少于两小时的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对照相关规章制度,讨论、分析本周在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坚持平时自学与集体组织学习相结合、学习培训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质量“三到位”。第十一条、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4、反假币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5、桓仁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6、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9、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10、中国人民银行桓仁县中心支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 11、零币、残损人民币管理办法 12、《人民币基本知识及防伪知识》 201X年5月 篇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人民币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员工学习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条例,是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及人民币收付业务技能的重要手段,为了使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能常规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民币收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对象为从事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临柜人员及管理人员、金库出纳、反假货币志愿者。 第二条、综合部为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并负责管理全行的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辖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

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3) 第四章附则 (7)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十四条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 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 金收付。 第十八条临时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第十条严格执行现金存取业务限额授权、大额复核、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审批和备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 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银发〔2017〕126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附件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息报送质量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尽量实现从行内或机构内部相关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 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 (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 (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 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 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 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 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确保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信 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违反本办法中的规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就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做出最终决定。 本办法宣布结束。 附加说明: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遵循规范、稳妥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确保人民 币同业存款业务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通过建立内部业务再 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措施,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管理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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