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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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 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
❖ 2013年3月宁德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 职工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 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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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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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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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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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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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救生 舱上 安装 的警示 灯 和外壁 上 的反光涂 装 等 。
[ ] 高广伟 , 4 张禄华. 煤矿井下移动救生舱的设计思路 [ ] 中国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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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最新-30号令正式实施,此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例如危险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运输,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水平,本规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促进特种作业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内容培训考核标准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其熟悉各种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险性等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设备组成部分和功能原理,熟悉操作流程,了解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对于高处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适应空中工作环境,熟悉作业设备等。

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时更新本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纳入培训考核,使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得到持续的提升。

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本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并在职工档案中第一时间保存。

对于自由职业特种作业人员,其个人应该自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

培训考核机构资质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本规定要求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取代之前的版本。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并配合培训考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特种作业行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必要的。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给您改变人生的力量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那么,何为特种作业操作证呢?它包含哪些行业呢?如何报名考试呢?长沙汇德教育为您解答:一、何为特种作业操作证?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给您改变人生的力量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式样、标准
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或损坏补发,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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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第二十一条 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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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查询;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第三十一条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每年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36、42号令 主要条文讲解
安全质量环保部 2012年5月

3号令解读

3号令解读
山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研讨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解读
主要内容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二、 30号令适用范围 三、30号令出台背景 四、 30号令主要内容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0号)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四、 30号令主要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后附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 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 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 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 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三)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
序,30号令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 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 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四)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
二、30号令适用范围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三、30号令出台背景
特种作业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 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 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高处作业安全细则

高处作业安全细则

一、什么是高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L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二、高处作业有哪些安全要求?L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凡登高作业包括其他特种作业(如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办妥其他特种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5.作业前必须对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包括承包商作业人员和临时作业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6.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8.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图片三、登高前应注意哪些事项?L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应先认真检查和清理好现场使其符合安全要求,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料。

有危险地区,要设警标或围蔽,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3.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围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问:特种作业操作证怎么复审?答: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现为每3年复审1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全国各地安监部门都可办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如未按期复审的则证件失效。

具体请咨询当地安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问:我的电工证培训出来后,到外地工作,结果那边读卡读不了,显示密码扇区破坏。

但是实际上我是正规培训的网上也有的。

现在该怎么办?答:可以到原考核发证机关补办。

问:我的证是2011年复审的,到现在网上都查不到复审记录?答: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在原发证机关,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进行年审,故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中无复审记录。

您可以拿卡到当地安监局读卡确认卡内是否有复审记录。

问:我的高压进网证是在东莞南方监管局考试发放的(2009年4月22号发证的)。

现因本人在江西赣州工作。

请问赣州附近有没有年审的单位或学校?在哪?这个证最后的年审报名期限是什么时间?如何报名?答:高压进网证不在我局办理,请咨询当地供电部门。

问:请问一个人同时办理登高证和电工证,证号会一样吗?答:是的,一人只有一个证号。

问:我们需要寻找具高空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广告牌安装及霓虹灯维修等高空作业,可是在网上都找不到有该资质的单位。

请问贵单位是否可以提供有该资质单位的名称。

谢谢。

答:安监不颁发高空作业资质证书,请咨询建设管理部门。

解读安监总局30号令

解读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解读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 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

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

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安监局30号令

安监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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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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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30号令解读

30号令解读

案例二:南京“7.28”地下丙稀管道泄漏爆燃 重大事故
2010年7月28日上午,南 京市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 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 稀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 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个体拆除施工 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 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 挖掘机挖掘,导致丙稀大 量泄漏,遇点火源引发爆 炸。有18名责任人受到严 肃处理。调查发现操作挖 掘机是无证操作(未经培 训取证)。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用十分 重大!
特种作业法制建设回顾
• 1963年3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 项规定》, 要求对电气、锅炉、焊接、瓦斯检查等 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 练,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首次确立了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 1991年9月 • 劳动部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同年11月又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培训考核大纲》,对六大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基 本条件、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法、证书 发放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四、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 一、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 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 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 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的从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 安全事故,已经占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 总量的80%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

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线上课时+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复审学员只需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上午第一场理论考试未通过,下午可以参加补考。

理论考试合格后才可参加实操考试。

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

四、证书样本质检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业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限门式起重机)、叉车司机。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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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
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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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 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
❖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
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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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 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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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 种作业的;
❖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
❖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已被受理。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 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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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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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
❖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 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备等知识。
❖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 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 格的,说明理由。
9
❖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 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 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后,予以补发。
3
❖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 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 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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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 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 作业操作证。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 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 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0
❖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 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
4
❖ 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 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
❖ 2013年3月宁德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 职工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 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5
❖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 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失效。
13
❖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 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1
特种作业目录
❖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 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 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2
❖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4
❖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 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 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 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 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7
❖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 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 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 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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