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36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36号省国资委:你委《关于申请批复山东省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鲁国资产权字〔2016〕2号)收悉。
现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收取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登记挂牌手续费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公告(公示)、撮合成交、交割、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手续,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收,具体为:交易额最高计费标准1亿元以下(含)1‰1-5亿元(含)0.8‰5亿元以上0.5‰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受让方登记挂牌手续费减半收取。
未成交的,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服务项目和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交易双方及有关中介机构约定的标准收取。
二、交易佣金交易佣金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计费,具体为:交易额最高计费标准500万元以下(含)9‰500一2000万元(含)7‰2000万元-1亿元(含)5‰1-5亿元(含)3‰5亿元以上(含)1‰三、计费办法(一)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二)协议转让企业控股产权的,按对应的资产总额计算;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三)协议转让企业非控股产权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四、其它上述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该规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
山东省物价局2016年4月11日——结束——。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出台发布人:王世利发布日期: -05-2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鲁财综〔〕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部国土资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映。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理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7—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六条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的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收取.第七条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第八条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财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鲁信产权发〔2005〕11号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鲁财)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
主要业务流程如下:(一)交易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加入收藏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臵、付款方式等);(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制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重大资产标准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企业重大资产,原则上按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不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确定,最低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第八条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一)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三)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四)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五)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业务流程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业务流程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和《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本业务流程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
本业务流程中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交易一般按照申请出让、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转让方出让资产,应填写《资产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1)转让方资格证明;(2)资产权属证明;(3)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4)出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5)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对《资产出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中心收到资产出让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六条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资产转让信息在中心网站挂牌公告。
挂牌期限由转让方与中心协商约定,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的资产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1)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3)出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4)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5)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到中心登记购买资产,需填写《资产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受让方资格证明;(2)支付能力证明;(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资产购买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中心审核通过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购买申请并确认意向受让方的购买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与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并缴纳购买保证金。
购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中心根据出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让标的挂牌底价3%的标准缴纳。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日期:2003-11-4执行日期:2004-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三章产权交易的内容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2003年9月3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附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现发布《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是我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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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19]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省本级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利)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创造和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方面。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14•【字号】•【施行日期】1994.06.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二)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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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会员依据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绪言;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概况;经营业绩;盈利预测与投资价值;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
第十二条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
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中心会员购买产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填写《产权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3)受让条件载明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承诺;(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以其中一个受让方的名义参与购买。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购买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托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中心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后,按照挂牌公告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意向受让方购买产权的申请在中心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缴纳购买保证金。
第十七条购买保证金一般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费用或交易价款。
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
购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中心根据出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3%的标准缴纳,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产权出让标的进行竞价交易的,购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十八条挂牌期间,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登记;挂牌期满后,中心不再受理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第十九条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挂牌公告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1)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出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出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出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管理层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8)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出让标的情况在挂牌公告中对受让方提出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或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的内容可以有: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的要求;产权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要求;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产权转让交割期间,企业经营性盈亏承担的要求;受让产权后对标的企业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对受让条件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中心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受让条件及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挂牌公告中一同公布。
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告的内容由中心会同转让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开发布前报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可进行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告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以中心名义发布,同时在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
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可与中心协商约定挂牌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在中心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挂牌期间,中心为意向受让方办理购买申请登记。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没有响应挂牌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中心提示意向受让方进行调整、纠正;挂牌公告期间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中心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并告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六条挂牌期满,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中心可根据转让方申请再次挂牌。
再次挂牌转让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挂牌内容和条件,再次挂牌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在挂牌期间对产权转让标的存有争议或有重大资产调整情况的,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心中止或暂缓交易,并在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中止交易期间转让方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中止交易期满,转让方可提出再次挂牌的申请,同时在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再次挂牌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在挂牌期内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挂牌申请的,自然撤牌。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撤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转让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转让方无法履行承诺义务的;(二)转让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三)转让方隐瞒真相,产权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四)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撤牌行为。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委托中心会员查询转让标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第三节组织交易第三十条中心是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人,为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受托会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有关交易的政策咨询、方案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并配合中心协调交易过程中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告期满,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心将挂牌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抄报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中心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三十二条经公开征集,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竞投等竞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中心委托会员在确定交易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文件的制作。
产权转让文件的内容依据挂牌公告内容和要求制作,主要包括产权转让标的情况、转让条件、竞价时间、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标准、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竞价保证金等内容。
产权转让文件制作完成,且转让方无修改意见的,产权转让文件向意向受让方发售;转让方对产权转让文件需要做必要修改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中心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条意向受让方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中心应协调转让方和相关会员予以安排。
每个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须分别进行。
第三十五条采取竞价方式交易的,参与竞价的竞买人为在挂牌公告期间办理登记的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反规则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