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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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鲁国资产权[2008]1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
第三节组织交易
第四节签约成交
第五节资金结算
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节拍卖方式
第三节招投标方式
第四节竞投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
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会员依据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绪言;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概况;经营业绩;盈利预测与投资价值;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
第十二条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中心会员购买产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填写《产权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受让条件载明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承诺;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以其中一个受让方的名义参与购买。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购买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中心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后,按照挂牌公告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意向受让方购买产权的申请在中心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缴纳购买保证金。
第十七条购买保证金一般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费用或交易价款。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
购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中心根据出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3%的标准缴纳,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产权出让标的进行竞价交易的,购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十八条挂牌期间,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登记;挂牌期满后,中心不再受理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
第十九条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挂牌公告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出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出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出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者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