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 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海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日常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日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日常的检查。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六条本章节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第七条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之前提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预计离港之前提前4小时,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报告进出港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船舶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2.1 船舶安全管理小组船舶安全管理小组由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设立,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该小组应包括船舶安全主管、船长、值班船员等相关人员。
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小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2.2 船舶安全管理主管船舶安全管理主管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船舶安全管理小组负责。
该主管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航海安全培训,以保持专业能力。
三、船舶安全管理流程3.1 危险识别与评估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对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危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紧急预案。
危险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状况、船体结构、货物性质等方面的因素。
3.2 安全目标的设定与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根据危险识别与评估的结果,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并与船员共同执行。
安全目标应明确具体、可量化,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3.3 岗位职责与安全培训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并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海安全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船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3.4 安全巡航与检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巡航和检查,确保船舶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状态。
巡航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意识的检查。
3.5 安全事件的报告与调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
报告和调查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船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4.1 审核与评估制度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建立审核与评估制度,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船舶航运安全管理总则 (3)1.1 管理目标与原则 (3)1.1.1 管理目标 (3)1.1.2 管理原则 (3)1.1.3 管理机构 (4)1.1.4 职责划分 (4)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4)1.1.5 责任主体 (4)1.1.6 责任内容 (4)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5)1.1.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5)1.1.9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5)第三章船舶设计与建造安全 (6)第四章船舶检验与维修安全 (7)1.1.10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7)1.1.11 检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7)1.1.12 检验后的工作 (8)1.1.13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8)1.1.14 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8)1.1.15 维修后的工作 (8)第五章船舶配备与人员管理 (9)第六章船舶航行安全 (10)1.1.16 航行规则 (10)1.1.17 航线管理 (10)1.1.18 船舶安全检查 (11)1.1.19 船舶交通管理 (11)1.1.20 船舶应急救助 (11)第七章船舶货物装载与运输安全 (12)1.1.21 货物装载前的准备工作 (12)1.1.22 货物装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2)1.1.23 货物装载后的检查与处理 (12)1.1.24 运输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12)1.1.25 运输安全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12)1.1.26 运输安全应急处理 (13)第八章船舶污染防治 (13)第九章船舶应急管理与救援 (14)1.1.27 应急预案的制定 (14)1.1.28 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1.29 救援行动 (15)1.1.30 救援协调 (15)1.1.31 信息收集 (16)1.1.32 信息处理 (16)1.1.33 信息发布 (17)1.1.34 信息交流 (17)第十一章船舶调查与处理 (17)1.1.35 报告 (17)1.1 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船舶航行安全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海洋权益。
为保障我国船舶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二、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共同负责制度。
2. 船舶技术管理第二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3. 船员管理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4. 航行安全监督第四章航行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包括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法行为查处等。
5. 应急处置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日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 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 1. 1“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巳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主管机关”系指巾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 5“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 1.6“安今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 1.7“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并预防船舶发生事故。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规范船员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减少序列事故的发生,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1.1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惯例。
1.2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船舶类别、船型和用途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明确各部门责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3 船舶安全管理应当有记录性,并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优化。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3.1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3.2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灵活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
3.3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船员工作制度,确保船员工作安全。
3.4 船舶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5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的值班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监控。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则4.1 船舶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航行前、航行中和靠泊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征求执法机关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 船舶管理单位应对船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船员上岗前的合格证书要求,确保船员合格。
4.3 船舶管理单位应进行船舶保险,防范发生灾难性损失。
4.4 船舶管理单位应遵守海事法规,确保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严格执行救生设备维护规定。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1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或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的,经执法机关认定后应给予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5.2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并由海事部门公布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国家对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维护、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海洋船舶、渔船、客船、货船、客货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客运轮渡、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
第五条国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定,注重维护船舶建造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措施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有效。
第二章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安全监督第六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设计规则》《船舶建造规范》《船舶修理技术规范》等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船舶建造企业在设计、建造和修理船舶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船舶建造企业在建造和修理船舶过程中,应当按照建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船体各部件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在船舶建造或修理完成后,提交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船舶的尺寸、结构、装配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规范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是指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船舶的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期满检等。
第十一条船舶初检是指船舶初次注册或重新登记前的检验,包括设计、建造、装备和性能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定期检是指每一定期时间,对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特别检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船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等。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作业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1. 船舶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2. 船舶配备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3. 船舶设备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航行要求;4. 船舶载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船舶的载重线。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船用消防设备;2. 救生设备;3. 防污染设备;4. 船舶通信设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2. 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3. 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2. 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配合船长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操作规程;3. 应急处置程序;4. 安全防护知识。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船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并确保船舶航行的环境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般包括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等内容。
下面,我将就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重点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方式,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以及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船舶安全、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以及保护航海环境的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责任的界定和分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管理者和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对不同岗位的船员在船舶安全管理中的分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安全管理的全程性: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船舶的设计、建造、操作和报废等全过程中都要遵循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船舶在各个环节中的安全。
3.安全培训和教育: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使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的能力。
4.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船舶设备和航行环境的安全保障: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保证船舶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同时,要求遵守相关的航行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保护航海环境的安全。
6.法律法规的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行为。
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是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将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通部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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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1.4的理解要点
❖ SMS的文件化、结构化
❖ “文件化”—表现形式,是指将体系以文件 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是书面、电子文档形 式;
❖ “结构化”—整体化,是指体系文件的结构 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 等。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 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 污染有关的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 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 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NSM规则的简介 ❖NSM规则理解
1
❖ 全称
NSM规则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 理规则》(2001年7月12日)
❖ 简称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N S M 规则”
❖ 通过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
(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
10
❖ 第四条: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层次
性。要学习、理解、熟悉规则才能实 施Βιβλιοθήκη 则—需要各管理层不同程度了解 和认识;
❖ 第五条:规则的核心内容,企业安全
文化。 高层的承诺—基础,各级人员
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
性—决定实施规则的结果。
11
NSM规则条文
1.总则
1.1 定义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 规则”。
❖ 举例:
18
NSM规则条文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
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 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造成财产损 失。
19
规则1.2.1理解要点
❖ 目标—分为三个层次—规则目标、公司目标、 SMS应当达到的目标:
❖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 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 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 的证明文件。
❖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 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 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 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 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 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 构。
12
规则1.1.2的理解要点
❖ 规则1.1.2的“公司”是实施NSM规则并申请 DOC的“公司”,有以下三种情况:
❖ 1.1.8 “不符合”的理解要点
❖ --有事实;
❖ --可以证明的或见证的;
❖ --背离具体规定的(判定标准)。
❖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简称为重大不符合 的理解要点:
❖ ---性质—对船舶、人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 ---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 ---表现形式—可辨别背离、未能系统、有效实施 规则;
15
规则1.1.7的理解要点
❖ “客观证据”—是事实—是SMS运行的 事实;
❖ 表现形式—可以是信息、记录、声明; ❖ 获得方式—观察、衡量、测试等; ❖ 具有可追索性—能被证实或进一步查证。
16
NSM规则条文
❖ 1.1.8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 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准; ❖ 第三条: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及灵活
性和一般原理。
9
NSM规则条文
前言
4.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 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 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 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 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 定作用。
4
❖适用范围: ❖第三批适用船舶:国内跨省航行500
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及其他货船。 ❖时间:2007年7月1日。 ❖其中包括了有动力推进的工程船
5
NSM规则基本要求
❖ NSM规则基本要求—建立并运行SMS
公司能够具有船舶营运的安全作法、工作环境;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及应急反应能力;
❖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已发现 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 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 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 规则的要求。
❖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 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7
规则1.1.8、1.1.9的理解要点
7
NSM规则条文
前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应用《ISM规则》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 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
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
总体目标制定。
8
❖ 第一条:规则的目的、原理等; ❖ 第二条:规则的功能是提供管理标
❖ (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 ❖ (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
任,其中包括N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 ❖ (3)船舶管理人,负责船舶的管理但不负 责其经营。所承担的船舶管理责任,包括 N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13
NSM规则条文
❖ 1.1.4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 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 体系。
❖ 适用范围: ❖ 第一批适用船舶: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
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 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级以上的 气体运输船舶和散装化学品船。 ❖ 时间:2003年1月1日。
3
❖ 适用范围: ❖ 第二批适用船舶:包括载客定额50人及
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 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 业的除外). ❖ 时间:2004年7月1日。
符合强制性规定、对主管机关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 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
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目标。
6
❖ NSM规则主要注重人为因素的控制; ❖ 加强岸上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 ❖ 规范公司安全管理; ❖ 加强船岸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 突出公司对船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