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公平贸易制度
纸积压严重,使新闻纸生产企业面临停产或破产的危机。据有关方面透 露,有证据表明,国外对我国出口的新闻纸价格逐年大幅度递减, 1995年约为每吨649美元,1996年约为460美元,1997年约为 350美元。而国外新闻的正常价格,1995年约为每吨637美元, 1996年约为658美元。1997年约为550美元。他认为,从对被诉产 品在过去一年中向中国出口的价格与被诉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正常贸 易中用于消费价格相比,被诉新闻纸产品的倾销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而且倾销幅度已远远超出了可以忽略或可以容忍的程度。由于国外对我 国进行新闻纸倾销,我国新闻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在产量、销售 量、价格、生产能力、开工率、就业人数、工资额等方面均出现严重下 滑,库存出现大幅度上升。国内新闻纸厂家在1994~1995年间,市 场份额一直保持在80%,1997年一季度跌至56.25%,比1996年 同期下降25.74%;1997年,全行业跌入亏损状态,到6月份共亏损 2036万元。中国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申请由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权代理 。你认为我方能胜诉吗?
(三)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3.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节 反补贴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 补贴的含义和特点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给予的各种优惠。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代措施。
3 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 产品提供主的补贴。
4 补贴的结果是给国内企业带来好处,增强国 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地位,使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低于进口 产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或低于外国产品的价格 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确定论文
论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摘要: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进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倾销的确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即确定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
本文结合wto反倾销守则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我国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时能合理利用wto规则,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
关键词: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7-02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由此看出,对于确定某项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问题:(1)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3)分别调整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相对公平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
《反倾销协议》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这三种方法依次被称为“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一)出口国价格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
它一般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形成的。
《反倾销协议》未从正面定义这一概念,但第2.2.1条和第2.3条列举了属于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和向关联方的销售。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的一项贸易政策措施。
当本国产业面临来自进口国的倾销威胁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关税、实施配额、禁止进口等手段,防止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和规定,否则反倾销措施本身也会受到质疑。
一、适用条件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倾销的存在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产品的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或低于该产品成本价,从而以低价占据另一国市场份额,压低当地市场价格,从而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适用反倾销措施,必须先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损害的存在如果只有倾销行为并不足以说明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市场份额下降、销量下滑、价格压力等方面。
3.因果关系在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导致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4.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平贸易原则,不能影响进口国企业的正常进口和经营活动,更不能歧视特定进口国家。
二、程序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立案和调查当本国产业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威胁时,相关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立案,政府也可以主动发起立案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访问企业、采集证据等,目的是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2.初步决定经过调查,政府会做出初步决定,判断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并且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政府认为倾销行为存在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就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或实行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抗辩和复审当政府做出初步决定后,进口国企业可以进行抗辩,这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政府会在抗辩过程中重新审查调查报告,并逐一回应进口国企业的质疑。
如果政府重新审查后仍然认为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国企业可以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在现实⽣活中我国进⼝的商品是⾮常多的,向我国出⼝商品的,不得有倾销的⾏为,倾销⾏为对我国产品的损害是⾮常⼤的,那么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条进⼝产品以倾销⽅式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符合商品倾销条件有哪些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对进⼝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的不利影响,进⼝国消费者反⽽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形成垄断的⽬的。
待击败所有或⼤部分竞争对⼿之后,再利⽤垄断⼒量抬⾼价格,以获取⾼额垄断利润。
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WTO反倾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国际市场上倾销的协议。
在协议中,WTO规定了如何认定倾销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
关于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01年,美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多个国家在向美国出口钢铁时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多个国家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是否导致了市场扭曲。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2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中国光伏产业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中国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还包括了是否存在国家补贴以及国家附加价值税等因素。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超市食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8年,韩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美国进口韩国超市的食品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美国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不是单纯的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而是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市场条件、成本结构、销售渠道等方面。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倾销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不同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
未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贸易关系的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践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合作,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并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调,才能在全球贸易上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反倾销基础知识
反倾销基础知识一、何为反倾销?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者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以应对其他国家出口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从而导致本国企业受到损害。
二、为什么需要反倾销?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伤害。
如果一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会导致其他国家的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可能造成本国企业的倒闭和失业问题。
为了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保障就业和经济稳定,国家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反倾销措施有哪些?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一种常见的反倾销措施。
当国家认定某个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后,可以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提高其价格。
这样一来,进口商品的价格就会上涨,降低了其竞争力,从而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2. 反倾销配额反倾销配额是指限制某个进口商品的数量。
当国家认定某个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后,可以通过设定进口配额来限制该商品的进口数量,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冲击。
3. 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一项重要的程序,用于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通常,反倾销调查由国际贸易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包括对进口商品的价格、销售情况和生产成本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
四、反倾销的影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能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
1. 对本国产业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伤害,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可以增加本国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2. 对消费者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使消费者面临更高的购买成本。
此外,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可能导致市场供应不足,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3.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措施提出质疑,认为其可能违反自由贸易原则,并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贸易反倾销问题
浅析中国贸易反倾销问题————————————————————————————————作者:————————————————————————————————日期:2浅析中国贸易反倾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迅速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中国经济也得到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
作为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的巨大成就接踵而至的还有越来越严重的反倾销问题和贸易摩擦,这些也都严重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反倾销措施如果超过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使用,就脱离反倾销制度的宗旨,变成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张造成阻碍。
一、倾销的概念与反倾销的界定(一)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由此可见,倾销的界定主要有三个必要条件: (1)价格,即一个国家的某一商品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造成的损害,即倾销对进该国同类商品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损害威胁; (3)进口商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贸易行为才能构成倾销。
(二)反倾销是指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反倾销已成为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抵制进口商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
二、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外贸带来的危害国外日渐增多的反倾销措施,使得中国企业的不少商品出口受阻。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方案
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目录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01)(一)倾销的定义 (01)(二)反倾销的定义 (02)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05)(一)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05)(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07)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08)(一)出口前:未雨绸缪 (08)(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科学应对 (08)(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坐以待毙 (08)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一)倾销定义倾销的定义。
根据《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定义反倾销的定义,是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国家/地区为保障本国/地区经济不受外来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限制外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并以法律行为消除其危害的行为。
反倾销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
反倾销的内容较为复杂,且各国规定各有差异,但基本要件与关贸总协定规定基本一致。
(1)关于“正常价格”。
这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只要出口国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即为倾销。
(2)重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加征反倾销税前,各国执行机构必须确定损害由倾销所构成。
(3)反倾销数额。
根据国际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就倾销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倾销的构成和确定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倾销的构成和确定在国际贸易中,倾销(Dumping)的确定是反倾销诉讼最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正确认识倾销的构成与确定对我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具有现实意义。
一、倾销的定义与构成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
”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后者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 WTO《反倾销协议》第2.1 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上述定义尽管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倾销的共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
理论上,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
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与反倾销
Thank you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 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反倾销经济效应分析 (一)对出口国的影响 降低出口国的出口规模 冲击了市场 减少了社会净福利 阻碍了出口国对外资利用的发展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正面 有效调控进口,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相关产业,维护社会稳定 改善出口环境,促进外商投资 有利于下游产业的长远利益 负面 损害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减少了社会福利 以倾销产品作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的产业发展受阻 限制了进口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建议
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看 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二)从企业角度看 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倾销的危害
倾销的危害 (一)对出口国的影响 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 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 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 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 威胁和抑制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措施
(一)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 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 多退少不补 非歧视原则 (二)价格承诺,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 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三)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第九章倾销与反倾销及案例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定义
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 〔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 钱进入另一国市场; 〔2〕对出口国国际产业或相似产品工业 形本钱质性损害或要挟或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4一.、中倾国销19的9定4年义外贸法的倾销定义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 此对国际已树立的相关产业形本钱质性损 害或许发生实质性要挟,或许对国际树立 相关产业形本钱质阻碍时,国度可以采取 必要措施,消弭或许减轻这种损害或许损 害的要挟或许阻碍。
第三国价钱:条件 ①不存在出口国国际市场上的可比价钱或 由于特殊缘由得不到该价钱; ②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需与思索中的产 品属于同类; ③第三国必需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出口国 ; ④第三国国际市场价钱必需具有可比性; ⑤产品在第三国国际市场的销售价钱不能 低于消费本钱。
说明:
市场经济国度与非市场经济国度 的区别主要在于--
D、价钱必需有可比性
• 美国:假设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 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通常应超越 在出口国市场销量的5%〕,可以适 用其本国正常出口价钱;假设本国市 场价钱不能确定,那么以适宜的第三 国〔在该国的市场销量超越出口国销 量的5%〕市场价钱来计算;上述二 者均无法采用时,那么适用推定价值 法。
1.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二战前:美 国和欧洲大少数国度都制定了反倾销法。 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反 倾销协议,但过于原那么性。 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念重 新定义;明白倾销实质损害的规范。
4.1979年东京回合:制定了价钱承诺条 款;要求对开展中国度停止特殊思索。 5.1986年乌拉圭回合:达成«反倾销守 那么»。
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逐渐增多。
反倾销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摩擦解决手段之一。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反倾销制度对全球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原理、主要措施,并分析我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制度的策略。
美国反倾销制度概述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出口国采取的措施,旨在限制或阻止其他国家向其市场倾销廉价产品,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不利影响。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对进口国的本地产业造成不正当竞争。
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原理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或反倾销关税,限制或阻碍倾销国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一般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会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如果调查结果确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倾销关税。
美国反倾销制度的主要措施美国反倾销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1.反倾销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
2.反倾销税:如果调查结果确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可以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竞争力。
3.反倾销关税:美国商务部也可以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这将限制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4.反倾销协议:美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反倾销协议,以确保公平贸易和防止倾销行为的发生。
我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制度的策略了解并遵守美国反倾销规则面对美国反倾销制度,我国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并遵守美国反倾销规则。
只有了解规则,才能避免被美国指控存在倾销行为,从而减少受到反倾销税的可能性。
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为了应对美国反倾销制度,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竞争力和产品质量来增强自身竞争力。
提高竞争力包括加强市场开拓、培养品牌意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努力。
反倾销法规则
反倾销法规则“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
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
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
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
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
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
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
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
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
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 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 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一)WTO 反倾销规则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
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 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
并先后有10 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
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
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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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摘要】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反倾销的使用有扩大的趋势,这种扩大不仅表现为反倾销立案数和肯定性终裁比例的上升,还表现为反倾销的使用国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差最多的国家。
只有充分认识倾销与反倾销的辩证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我们才可能找出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理论保障。
【关键词】出口国;进口国;消费者
一、倾销的历史及其定义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钱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部分或与的输出。
这种方法实行的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
”从亚当?斯密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工业革命之前还没有倾销这一概念,但实质上的倾销行为已经存在了。
英国,是最早被指责进行商品倾销行为的国家。
工业革命为其带来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和工厂,使其在生产技术上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生产成本自然要低。
于是英国的商品大量的占领了欧洲大陆和美国的市场。
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以德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也相继进行了工业革命,到了十九世纪末期,由于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美国也加入到了倾销国的行列。
“倾销国”的概念比起“倾销”来说要更早一些。
当某国由于生产力发达技术先进而将本国生产的大量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
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出售给别国时,该国就是所谓的倾销国。
而“倾销”作为贸易术语,始用于1903年英国的关税争论。
当时,关税问题在大不列颠是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在大量关于关税的辩论性文献中,“倾销”一词被或带引号或不带引号的广泛使用。
1926年“国际联盟”制定的《关于倾销的备忘录》中指出,“倾销”一词较为谨慎的用法是表示在同一时间和类似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销售的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没有销售市场,而在某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的价格时,也被认为构成倾销。
综上所述,倾销作为贸易术语被定义为:“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口销售”。
二、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从宏观上来看,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倾销行为,那么该企业肯定发挥了全部的生产产能。
如此,可以改善出口国的就业问题。
出口企业也可以凭借倾销占领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为出口国在国际贸易方面增加竞争力。
从表面上看,倾销对于出口国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倾销也会影响出口国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当本国消费者得知自己购买的国货反而会比他国消费者购买同样产品支付更多费用
的话,对出口国市场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会明显下降。
应当指出的是,倾销不会改变出口国国内产品的价格,该行为自身也不会为本国的社会民生带来多少益处。
对于享受补贴的对外贸易企业,如果由政府出资来进行补贴,那么这种补贴实际上是由本国所有的纳税人承担的。
对企业的补贴其实是以社会的净损失为代价的。
如此看来,由政府出资支持的倾销对于出口国的社会民生来说无利可图,反而是社会的一种负担。
三、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倾销为他们带来了相对廉价的产品,同时自然也增加了该国同一产品价格的市场竞争。
但是如果以掠夺的方式倾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当出口国企业以倾销的方式迅速占领进口国某产品的市场之后,在该产品行业内建立垄断集团,然后将产品的价格恶意的抬高。
当然,这种倾销转化为垄断的方式是特殊的,也是很难形成的。
对于进口国的企业而言,倾销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加大了进口国产品的供应量,迫使进口国企业不得不降低自己同类产品的价格以争取市场份额。
这种恶性的竞争会损害到进口国企业的利益。
当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产业带来的损失超过为消费者带来的实惠是,就会对进口国的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此时进口国才有理由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国内市场而言,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国内产业通过自身的调整依旧不能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那么此时进口国应将其产业和劳动转移到其他商品生产中,这样才能避免对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
损失。
对于进口国来说,倾销的最大影响在于倾销的时间无法确定,雅各布?瓦伊纳指出,稳定有计划的持续数月或数年,在达到目的或失败后便中止的倾销,最可能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伤害,而且消费者从短期不正常低价获得的好处可能不足以抵补国内工业的损失,包括在已投资本、所雇用劳动力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损失。
然而,如果倾销是暂时性的、短期的,那么等进口国发现倾销行为并采用反倾销措施的时候,倾销很可能已经结束了。
在对待进口国反倾销的问题上,经济学家们明显的分为对立的两派。
持自由贸易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进口国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持宏观调控观点的经济学家则支持反倾销,认为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可以让贸易往来恢复正常。
出于社会政治因素的考量,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的法律法规,而基于经济学的理论由于分歧过大,无法为立法提供有力支持。
四、结语
通过我们对倾销的解析,更加确定了对待倾销不能进行“一刀切”式的观点。
当倾销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更加有利,并且这种有力因素大于对进口国工商业的冲击损害时,从宏观上看,这种倾销是有利于进口国社会民生的,不应该受到反倾销法律的规制。
当然,长期持久的并且带有垄断倾向的倾销,受到反倾销的规制是有理有据的。
区分有利倾销和有害倾销就意味着增加执法成本,更加细化
现有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每一个进口国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可能会受到各种阻力。
但是为了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促进正当有序的国际贸易,这项工作就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美]雅各布?瓦伊纳.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沈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