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物探管理办法
地勘部门管理制度
地勘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资源保护,保障勘探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勘探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开展地质勘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开展地质勘探工作。
并加强对勘探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勘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勘探工作的组织与计划第四条地质勘探部门应当依托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科学的勘探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勘探目标,制定勘探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地质勘探部门应当根据各项勘探任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性,合理组织勘探队伍,确保人员配备和技术水平符合勘探任务要求。
第六条勘探部门应当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勘探方案进行勘探工作,确保各项勘探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勘探工作的实施第七条勘探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勘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确保各项勘探工作的技术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勘探部门应当关注环保问题,严格控制勘探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确保环境保护和勘探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勘探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资料管理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勘探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勘探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勘探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各项勘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勘探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勘探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合格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勘探工作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勘探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勘探工作,确保勘探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勘探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勘探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勘探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法和不良行为者要进行纪律处分。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探仪器管理制度
物探仪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探仪器的管理,提高物探仪器的使用效率和保障物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探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各类地震仪、测深仪、电磁仪、地磁仪、核磁共振仪器等。
第三条物探仪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安全使用、维修维护、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仪器的购置、验收和入库第四条公司需设立统一的仪器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核、评估仪器采购申请,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价格、质量的谈判。
第五条采购委员会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对购置的仪器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验收合格的仪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入库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包括设备台帐、保修卡、合格证书等。
第三章仪器的分配和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仪器管理中心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仪器的存放、分配和调度,确保仪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仪器的使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科研项目进行合理分配,严禁擅自调动和私自使用。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对领用的仪器进行认真的查看和保管,严格遵守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程,确保仪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仪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使用资格证书方可参与仪器的操作和使用。
第四章仪器的维修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仪器维修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和定期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维修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对仪器的保养和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
第十三条仪器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进行自我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确保仪器的良好状态。
第五章仪器的报废和更新第十四条仪器的报废应经过理事会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报废程序需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废更新后的仪器,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清理、报废证明办理、资产处置等程序,确保不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缓慢、老化的仪器进行更新和更新计划的制定,确保公司拥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仪器设备。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为了更有效的保证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安全生产,确保各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质量及效果,确保消除水害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晋能煤管字(2018)70、71号文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及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物探及钻探设计的编制1、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已做的地面物探成果资料及井下实际情况,编制各采、掘工作面物探及钻探设计。
2、进行超前钻探、物探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
3、对已知或地面物探异常区域要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井下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进行专门的物探及钻探设计。
4、井下物探及钻探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进行编制,物探及钻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超前物探、钻探的目的;(2)实施超前物探、钻探作业时的危险源辨识;(3)实施超前物探、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4)超前物探及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各个钻孔的深度(要有附图标注说明);(5)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5、地测防治水科根据要求把即将要探测的掘进面的超前物探及钻探设计报送矿总工,矿总工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
6、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对该设计进行审查,不得应付了事,并填写审批意见。
7、审批签字完后,地测防治水科将该设计下发到相关业务部门,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物探及钻探设计的施工要求1)、物探施工要求1、物探技术员根据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的各采掘工作面物探设计,在各巷道开工前对工作面进行超前物探。
2、井下掘进工作面物探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探测。
3、每次超前物探前综掘区需将掘进机退出巷道迎头10米处,清理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影响物探工作的金属物体。
2023修正版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煤矿物探管理办法1. 引言煤矿物探是煤矿开采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目的是对煤矿地质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煤矿资源储量和质量情况。
煤矿物探工作的管理办法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煤矿物探工作的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和操作要求。
2. 负责部门和责任人2.1 煤矿物探工作由煤矿企业的矿山开发部门负责,其中物探科为具体执行单位。
2.2 矿山开发部门负责物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物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物探科负责具体的物探工作,包括方案制定、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3. 物探工作计划与方案3.1 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物探工作计划,包括物探区域、工作量和目标等。
3.2 物探工作方案应由物探科编制,在矿山开发部门的指导和审核下完成。
3.3 物探工作方案应明确物探区域、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等,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控。
4. 数据采集和处理4.1 物探科应选择合适的物探仪器设备,并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物探科应按照工作方案进行数据采集,记录必要的野外数据和观测数据,并及时整理和存档。
4.3 数据处理应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确保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报告编制和审查5.1 物探工作完成后,物探科应及时编制物探报告,清晰完整地呈现物探结果和评估结论。
5.2 物探报告应经过矿山开发部门的审查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3 物探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摘要、目录、引言、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部分。
6. 监督检查和评估6.1 矿山开发部门应定期对物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探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6.2 物探工作完成后,矿山开发部门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6.3 物探工作的评估重点应包括物探成果的准确性、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工作效率的高低等。
物探锁标管理制度
物探锁标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统一物探锁标管理工作,提高锁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确保勘探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锁标管理工作,提高勘探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物探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野外物探人员、数据处理人员、质量评审人员等。
第三条物探锁标管理是指为了确保勘探数据安全和高效使用而进行的锁定、解锁、标记和管理的工作。
物探锁标应符合勘探数据的需求、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国家的标准规范。
第四条物探锁标管理工作由公司设立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物探锁标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保密、高效”的原则,确保勘探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锁标管理第六条野外物探人员在进行实地勘探工作时,必须对重要数据进行锁定,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
锁标操作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务必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物探数据的锁定应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需要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保密性进行区分,确保数据的最终用户能够正常使用和查阅。
第八条锁标的操作权限应由领导审核后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物探数据的解锁操作应当在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后进行,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物探数据的解锁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可追溯性和定位性。
解锁后的数据应及时标记,避免混淆和误用。
第三章标记管理第十一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同时包括必要的元数据和备注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踪性。
第十二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标记数据的操作必须经过审核和确认后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探锁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勘测部门管理制度
勘测部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勘测部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勘测部门是为了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勘测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土地资源进行测量、评估、规划、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勘测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勘测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土地资源利用的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勘测部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勘测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勘测部门的领导层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勘测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勘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勘测部门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业务机构、支持机构等。
第十条领导机构由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十一条业务机构包括测绘组、测量组、规划组等,分工明确,协同配合,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机构包括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保障业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部门领导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和资源,确保部门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勘测部门的职责包括测量土地资源、制定土地规划、监督土地利用等。
第十五条勘测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勘测部门的权力应当与其职责相适应,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的决策和要求,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部门领导应当及时了解部门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下属正确开展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九条勘测部门的工作流程应当包括任务下达、计划制定、实施执行、结果汇报等环节。
第二十条任务下达应当由领导机构统一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计划制定应当根据任务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实施执行应当由业务机构负责,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结果汇报应当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章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
本章主要介绍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要求,包括资质条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等。
第三章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本章详细介绍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等。
第四章煤矿物探过程管理
本章重点阐述煤矿物探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第五章煤矿物探数据管理与应用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
第六章煤矿物探安全与环保管理
本章重点关注煤矿物探活动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涵盖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等。
第七章煤矿物探监督与检查
本章介绍对煤矿物探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章煤矿物探违法行为处理
本章详细描述煤矿物探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措施,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安全。
第九章煤矿物探管理制度完善
本章介绍如何不断完善煤矿物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结语
本文档从煤矿物探的管理办法出发,系统性地介绍了煤矿物探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对于规范和促进煤矿物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以及之后进行的施工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地面和土方进行探测、勘探、开挖、填方以及其他相应作业的行为。
第四条动土作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施工动土作业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一)制定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二)组织编制施工动土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分配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四)协调施工动土作业涉及的各业务部门,做好施工动土作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五)开展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七)组织进行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合法、合规;(八)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动土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动土作业;(二)组织实施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三)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备和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四)明确施工动土作业的工作责任,做好工作分工和组织;(五)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动土作业的安全隐患;(六)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安全检查和整改;(七)发生事故后,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协助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施工动土作业应当依据具体作业的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一)制定并实施动土作业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和要求;(二)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和调查,了解场地的地形、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三)在动土作业之前,按照作业范围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土质分析和强度测试,确保施工质量;(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指示作业范围和注意事项;(五)对施工区域进行临时围护,保障作业区域的安全;(六)对施工现场进行防尘和防水处理,确保作业环境的卫生和安全;(七)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护栏、安全网、安全帽等;(八)严禁非授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私密性;(九)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定期的巡视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十)在动土作业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整洁。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XX市YY地面物理探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ZZ工程的地面物理探测工作,在施工全过程中,通过探测和调查,全面掌握ZZ沿线地下的各类不明管线、暗渠、构筑物、空洞等(以下简称“探测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和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地面物理探测(简称“物探”)是指在沿ZZ 工程一定范围内的地面,采用物理手段进行探测,发现对ZZ施工存在威胁的各种“探测物”,提前采取措施,确保ZZ工程和周边市政设施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ZZ所有土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XX市YY(以下简称“ZZ公司”)职责(一)ZZ公司GCC是ZZ公司对各施工单位物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现场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二)对探测中发现的“探测物”,在施工单位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业主代表组织ZZ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一)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监理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是物探工作的责任主体;(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物探单位,开展探测工作;(三)对发现的“探测物”,施工单位负责调查清楚,掌握其全部信息,并按方案及时处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物探方案;(二)对物探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三)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探测物”进行调查,并按照方案及时处理到位。
第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将新探测出的“探测物”,纳入监测范围。
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参加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章地面物探管理第九条ZZ土建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地面物探实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ZZ公司工程处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物探方法的原理和适用性,确定物探手段和方案,对条件复杂区域,要求采取多种物探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地面物探方案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编制依据;(二)工程概况;(三)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水文、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周边环境情况;(四)探测区域的选择和范围;(五)拟采取的物探手段及其原理;(六)物探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探测方法、探测线路布置、技术要求、探测工作的重难点及细节等;(七)对探测出探测物的调查和处理措施;(八)探测精度、过程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救援器材、设备配置表;(九)成果资料编制内容及要求。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探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
第三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条单位领导是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了解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义务,要参与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检查评估人员应当定期对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地测工作制度
地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测量工作,规范地质测量行为,提高地质测量工作质量,确保地质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可靠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质测量标准和规范,保障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测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地等。
第六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地质测量资格证书。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
确需调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地质测量业务水平。
第三章地质测量计划与任务第九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需要,编制地质测量计划,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地质测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测量目标、任务和内容;(二)地质测量范围、面积和坐标系统;(三)地质测量方法、技术和手段;(四)地质测量周期、进度和成果提交时间;(五)地质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和资金投入;(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开展地质测量工作,确保地质测量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章地质测量实施与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设计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质量控制体系,对地质测量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定期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确保地质测量成果的质量。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地质工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条地质工作中的技术资料、数据和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地质工作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并依法缴纳地质资源费。
第六条地质工作的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地质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实施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项目管理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项目区域的地质特征和自然环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地质基础。
第十条项目管理要确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安全,避免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要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项目资料、数据和成果,便于日后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地质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要对地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要保持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处理事故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资源管理要合理规划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好地质资源,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资源管理要对地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资源数据库,为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一、目的与范围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面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地面观测业务的所有参与方,包括观测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定义和缩写2.1 观测人员:指参与地面观测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包括观测员、技术人员等。
2.2 管理人员:指对地面观测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人员,包括观测站站长、技术主管等。
2.3 观测站:指地面观测业务的实际执行场所。
2.4 观测设备:指地面观测业务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包括气象观测设备、地震观测设备等。
2.5 观测数据:指地面观测业务所记录和收集到的各种数据,包括气象数据、地震数据等。
三、基本规定3.1 观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
3.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并按时完成相关的数据分析和报告。
3.4 管理人员应对观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确保观测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5 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巡查和检验观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四、观测流程4.1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时效性。
4.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观测要求和规范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观测人员应定期进行观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确保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
4.4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的报告和结论,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和使用。
五、管理措施5.1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地面观测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手册,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流程。
5.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提高观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5.3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观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4 管理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享观测数据和技术经验,提高地面观测业务的水平和效能。
物探井监的规章制度
物探井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探井监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探井监是指利用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对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和监测的一种技术方法。
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水资源、油气资源等地下资源。
第三条物探井监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物探井监应遵循公平、公正、团结、务实的原则,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探井监应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监测部门应有专门的监测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监测部门应根据监测任务的不同,设定相应的工作小组,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八条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九条监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监测人员应熟悉各类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技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监测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监测任务,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监测人员应保护监测设备和环境资源,防止设备的损坏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器具,保障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监测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防火防爆,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监测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出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回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测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九条监测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监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监测部门应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物探安全管理制度
物探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探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间接作业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的物探作业,包括地震勘探、地磁测量、地电测量等。
第三条企业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内容,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为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我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安全管理。
第五条物探作业中的相关费用,如安全生产的费用,将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在进行物探作业之前,必须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技能。
第七条物探作业前,必须做好场地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检查、设备检查、周边环境检查等。
第八条在进行物探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由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物探作业前,必须对动力设备、电气设备、锅炉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探作业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检查,并确保其正确存放和使用。
第三章作业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探作业中,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眼镜等,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
第十二条在进行物探作业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物探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作业规范,确保爆破安全。
第十四条在进行物探作业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停止作业,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理。
第十五条物探作业中,必须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作业中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四章作业后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探作业结束后,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其能够再次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物探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场地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其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物探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总结,确保对作业安全有所了解。
第五章安全记录和报告第十九条在进行物探作业中,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和报告,包括事故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以备后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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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YY地面物理探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ZZ工程的地面物理探测工作,在施工全过程中,通过探测和调查,全面掌握ZZ沿线地下的各类不明管线、暗渠、构筑物、空洞等(以下简称“探测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和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地面物理探测(简称“物探”)是指在沿ZZ 工程一定范围内的地面,采用物理手段进行探测,发现对ZZ施工存在威胁的各种“探测物”,提前采取措施,确保ZZ工程和周边市政设施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ZZ所有土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XX市YY(以下简称“ZZ公司”)职责
(一)ZZ公司GCC是ZZ公司对各施工单位物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现场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
(二)对探测中发现的“探测物”,在施工单位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业主代表组织ZZ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监理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是物探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物探单位,开展探测工作;
(三)对发现的“探测物”,施工单位负责调查清楚,掌握其全部信息,并按方案及时处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物探方案;
(二)对物探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探测物”进行调查,并按照方案及时处理到位。
第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将新探测出的“探测物”,纳入监测范围。
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
参加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章地面物探管理
第九条ZZ土建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地面物探实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ZZ公司工程处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物探方法的原理和适用性,确定物探手段和方案,对条件复杂区域,要求采取多种物探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地面物探方案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水文、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周边环境情况;
(四)探测区域的选择和范围;
(五)拟采取的物探手段及其原理;
(六)物探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探测方法、探测线路布置、技术要求、探测工作的重难点及细节等;
(七)对探测出探测物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八)探测精度、过程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救援器材、设备配置表;
(九)成果资料编制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地面物探阶段和区域的选择遵循如下要求:
(一)ZZ土建工程施工前,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探测:1.暗挖ZZ车站;
2.区间隧道穿越地层有下列情况的:
⑴VI级围岩段和属于浅埋的V级围岩段;
⑵开挖拱顶以上岩层厚度(自强风化下亚层计算)<5m且岩层以上为富水沙层地段;
⑶大型地质断裂带或富水的围岩破碎带。
3.隧道上方有列为重大风险源的重要管线或建筑物;
4.经前期调查,有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探测物”。
(二)ZZ工程施工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充探测:
1.隧道发生较大塌方但未至地面,在进行洞内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补充探测,寻找空洞,及时处理。
2.隧道发生大塌方且已至地面,在处理完成后,及时补充探测,寻找未处理到位的空洞,及时处理。
3.明挖基坑出现较大涌水涌砂险情后,必须根据涌砂量的大小在涌砂口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探测,寻找地下空洞,及时处理。
4.地面沉降过大时。
(三)ZZ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开挖完成6个月内,对上述本条(一)中1、2、3和(二)所列区域,进行地面物探。
第十三条探测方案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之前,施工单位将探测设备的相关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报监理备案;如进行分包的,还应将分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和签订的合同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地面物探工作实施之前,施工单位提前将物探工作开始时间、作业区域通知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到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探测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在2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正式物探报告,同时附带对“探测物”进行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
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和实施方案后,应在1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探测物”进行调查,并形成调
查报告;监理单位根据“探测物”调查实施方案,全程监督和督促,对调查报告确认后,报业主代表。
第十七条业主代表收到物探报告和“探测物”的调查报告后,及时组织ZZ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
会后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相关单位对会议纪要的落实。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ZZ公司根据各单位地面物探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见附件1、2)。
有关奖罚按合同约定和ZZ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ZZ公司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ZZ地面物探检查表
施工单位:检查日期:
评价内容扣分标准扣分存在问题
物探情况1.有专项实施方案;
2.按实施性设计方案进
行预报工作;
3.物探范围和预报手段
选择合理。
4.探测物调查清楚详细
5.对探测物的处理措施
到位。
6.补充探测详细合理,
处理到位。
1、没有专项实施方案扣
10分;专项方案的合理
性,酌情扣2-4分
2、未按实施性设计方案
进行物探工作扣2分;
3、预报范围和预报手段
选择合理,酌情扣4-6
分。
4、探测物调查不清,每
项扣2分。
5、对探测物处理不到
位,每项扣2分
6、补充探测不合理,处
理不到位,扣5分。
内
业资料1.资料整理规范、真实;
1、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
范标准要求的扣1分;
检查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XXZZ地面物探检查表
监理单位:检查日期:
评价内容扣分标准扣分存在问题
物探情况1.有专项实施方案;
2.按实施性设计方案进
行预报工作;
3.物探范围和预报手段
选择合理。
4.探测物调查清楚详细
5.对探测物的处理措施
到位。
6.补充探测详细合理,
处理到位。
1、未审批专项实施方案
扣10分;专项方案的合
理性,酌情扣2-3分
2、未监督实施性设计方
案进行物探工作扣2分;
3、预报范围和预报手段
选择合理,未有监理措
施,酌情扣2-4分
4、探测物调查不清,未
有监理措施,每项扣2
分。
5、对探测物处理不到
位,未有监理措施,每
项扣2分
6、补充探测不合理,处
理不到位,未有监理意
见,扣5分。
内业资料1、对施工单位上报资料
审查和批复情况;
2、资料整理和归档情
况。
1、未对施工单位上报资
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批
复,酌情扣1-3分;
2、资料整理和归档混乱
的,酌情扣1-3分。
检查人员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