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第四章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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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详解版背诵笔记

(第4章)

第四章:政治权利

第一节:政治权利的涵义

一、政治权利含义辨析

1、天赋权利说

天赋权利说是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对于权利含义的典型解释。这一观点依据自然法理论,认为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秉赋,人只要是人,就天然地具有权利,因此,权利是人的本性。

天赋权利说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争取政治平等的斗争中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可是,就其对于权利的解释而言,却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一方面,权利是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人”,但并不赋予他权利。另一方面,在人类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着奴隶主阶级拥有权利,而奴隶阶级毫无权利可言的状况,因而天赋权利说既没有揭示权利的社会本质,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2、权利自由说

权利自由说大多从权利的价值内涵来定义权利,认为权利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所享有的种种自由,也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自由。从权利自由说中衍生的定义是权利意志说,即认为权利就是人们的意志自由,就是人们的自主性。

权利自由说指出了权利的特定价值内涵即自由或自主。但是,它并没有说明人们的自由或自主产生的社会和政治根源,因而缺乏深刻性,并且带有抽象意志论的色彩。同时,人们在社会中生活,其自由总是与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把权利单纯归结为自由,也是不全面的。

3、权利力量说

权利力量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强制力量,权利由此而成为一种法律规范。

这一解释说明了权利的特点和它的社会依据。但是,法律本身并没有自发的力量,因而它没有说明权利力量的来源。同时,社会公共权力往往也是一种法定的力量,因此,这一解释并没能使权力与权利区分开来,从而没有能够说明权利本身的内容和特征。

4、权利平等说

权利平等说是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的主张。这一学派认为,权利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沃金就此提出:“政府必须关心它所统治的那些人,这就是说,把他们看作可能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这些人,这就是说,认为他们能够就本身应该如何生活形成明智的观念并照此行事。不仅如此,政府还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

这一看法涉及到了权利的两个重要问题即平等问题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可是,它既没有指明权利本身的内容,也没有说明平等权利的基础。事实上,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时期内,权利并不意味着平等而只意味着不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确定政治权利含义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根据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方法,科学阐明了科学确定政治权利含义的基本原则:

•权利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决定的。它是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权利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权利是统治经济的利益和意志在社会法律形式中的体现,是政治权力的延伸。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政治权利的定义

1、政治权利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结合对于其他的政治权利观的辨析,我们可以认为:

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一种社会利益分配关系。

所谓政治权利,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

2、政治权利定义的理解

对于政治权利的这一定义,可以作如下理解:

(1)政治权利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主体单个成员利益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任何政治权利都是根据政治权利主体的单个成员的利益与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关系构成的;单个政治成员实施政治权利就是从这种关系中去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统一。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政治权利表现为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的自由,政治义务则意味着社会成员在实现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对于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政治义务。

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统一,具体表现在: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互为条件的;两者在量上是同等的;两者都必须由强制性法律来保障;两者的最终指向都是利益的实现。

(3)政治权利是对于社会成员的身份性规定,这表明:政治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生活,人们有资格参与这种活动,要求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政治权利仅仅是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资格,因此,人们拥有政治权利并不等于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而如果人们没有政治权利,那就肯定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4)政治权利是以建立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权力为先决条件和实现力量的。

四、政治权利的特性

1、政治权利对于社会成员的政治活动具有规范性

在法定意义上,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对于社会成员政治资格的确认,为了使这种确认切实有效,政治权力必须把自己的制约性转化为政治权利的约束性,并且以自己的力量作为政治权利的力量后盾,这种由政治权力的制约性转化而来的政治权利的约束性,就形成了政治权利的规范性。

政治权利的规范作用主要在于:其一,它对于政治权利拥有者的政治活动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具有规范作用;其二,它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的与特定政治权利相关的政治活动范围、内容和方式具有规范作用;其三,由于政治权利已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政治资格而成立,因而它对于政治权力的组织承担者如政府、政党与特定政治权利相关的政治活动同样具有规范作用。

2、政治权利意味着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中具有自主性

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自由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资格,因而它具有自主性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自主性,就不存在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自主性本质上是法定范围内社会成员政治意志的自由,它集中体现为政治权利拥有者选择政治活动及其方式、目的的自由,即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或不从事政治活动,争取或不争取特定的政治目标以及采取或不采取特定方式进行这种活动的自由。

不过,应该强调的是,任何政治权利的自主性都有其特定范围和边界,这种范围即法定范围,这种边界原则上必须以不妨碍其他社会成员政治活动的法定自由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3、政治权利是不断发展的

从历史过程来看,政治权利的性质、内容、范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利益关系和政治权力的性质而不断变化和发展。

政治权利的发展首先体现为其内容的扩展。人类社会政治权利的发展是一个权利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它从人们参加政治生活的简单权利,发展至今实际上已包括进了许多并不仅仅属于政治范围的公民权利。

其次,它体现为政治权利范围的扩展,它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少数统治者的特权,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全体公民表面上平等的权利,直到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最广泛真实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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