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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小企业经营者必须转变观念,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以求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企业财务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市场经济获得了高速的发展,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场中迅速崛起,并且在当地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位置。在汽车销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各项税收已经成为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汽车销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重点管理对象就是纳税筹划。本文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纳税筹划的应用展开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纳税筹划

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汽车销售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也在不断的增加,在集中经营管理、业务范围较小、企业的组织结构相对较为简单并且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同时对于风险的规避能力不足的企业特征基础之上,做好能够降低企业发展成本的纳税筹划工作是汽车销售企业促使自身获得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渠道。

1、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用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主要就是指企业要针对自身的纳税事项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做出提前计划以及安排,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纳税筹划对于汽车销售企业的投资决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确保汽车销售企业的经济效益能够最大化。

一般来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的经营目的就是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用最低的成本最小的投资来实现企业的最大化利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利用纳税筹划,能够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想要获得快速发展,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意义。

2、汽车销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纳税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主要就是指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自然人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对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从而促使企业的纳税额能够有所降低减少,从而使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税后利益。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筹划新以及目的性。

2.1、增值税价外收入的筹划

根据现阶段发展过程中,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所指定出的相关税法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汽车的同时也可以为顾客提供销售汽车、按揭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等,这些经济事项都征收增值税,但不同在经济事项增值税税率不一样,销售业务税率较高,而按揭、代办等服务增值税率相对较低。汽车销售企业也可以将销售业务和服务业务进行拆分,从而使企业能够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实际案例:在某汽车销售企业中,销售车的总价含税款为7万元,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的服务能够从中收取2000元的中介费。而这中间所收取的2000元中介费就是典型的增值税价的外收入。也就是说

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0000+2000)÷1.13】×13%=8293.19元,而企业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就是8293.19×7%=580.52元,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就是8293.19×3%=248.8元,实际的税负率就是(8293.19+580.52+248.8)÷(70000+2000)×100%=12.67%,如果该汽车销售公司单独成立了服务公司,那么该销售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是70000÷1.13×13%=8053.1元,而服务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是2000÷1.06×6%=113.21元,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就是(8053.1+113.21)×7%=571.64,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就是(8053.1+113.21)×3%=244.99元,而实际的税负率则应当为(8053.1+113.21+571.64+244.89)÷72000×100%=12.48%,这两种方式最终的税负率之间相差大约0.2%。如果在计算税负率的过程中将企业的所得税也进行考虑的话,企业最终的税负率会出现更大的差距。

2.2、利用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这也为汽车的销售企业在增值税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在结算方式中的税收筹划可以划分为两种,分别是: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以及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第一,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由于销售的结算方式不同,导致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间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如果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方式,那么不论是否将货物发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收到销售额,并且将提货单交予采购方的当天;如果销售结算方式采取

的是委托银行收款或者托收承付的方式,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发出货物并且将托收手续全部办理完成的当天;如果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是赊销以及分期付款的方式,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果销售结算方式采取的是预收货款方式,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销售结算方式采取的是委托其他纳税人进行代销的方式,那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在实际的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首先,如果没有收到货款,那么就不能开具发票。

其次,在应收货款无法短时间内收回或者部分无法收回,当处于这一状况下时,可以通过利用赊销的方式或者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尽可能的避免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采用直接收款方式时,不论是否将贷款收回,都必须要在移交提货单的当天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完全可以等到货款全部收到之后再进行纳税义务的履行,使企业的增值纳税时间能够得到一定的延迟。

最后,要尽可能的采用本票、汇兑结算方式以及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来进行产品的销售工作。

汽车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就是对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从而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能够得到一定的延迟,从而促使企业能够享受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产生的利益。第二,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采购商品时一般都会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就是现购。但是无论采取的结算方式是哪一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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