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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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审查起诉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对与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审查,是公诉案件承办人对证据的分析、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认定,并外化于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组织案件证据体系,倚重言词证据,忽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成为案件质量隐患。XX检察系统去年8月率先提出,在死刑案件中试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对于完善质量保障机制和公诉案件审查方式,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一、客观性证据
(一)客观性证据的内涵
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主要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相比,能够客观、稳定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更具说服力、证明力。
(二)客观性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1.客观性证据与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比如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手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表明证据事实的客观自然的领域。(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反应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象,必须是确有其事的,应当注意的是客观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比如证人肯定是客观存在的,而证言却说是一种意思的表达,如果这种意思的表达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证言就是客观的;反之,如果证言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均有矛盾,不能够反应真实情况,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3)证据的客观性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证据是已知的事实,案件事实是未知的事实,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证据的采信得知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只有已知事实正确,才有可能推断出真实的未知事实,因此对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即客观性,这样利用证据来认识和确定案件事实才最可靠、最有说服力。
2.与客观性证据相对的概念
在客观性证据之外,是否还应有与其相对应的主观性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研究的学者在60年代就已提出“证据是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的观点,究竟是否为统一体至今未能达成共识。1981年吴家麟再次提出了证据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就体现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审判人员进行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具有逻辑判断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属性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之外还具有主观性,并将证据的主观性理解为“证据因为经过法官的判断取舍不可避
免地带有主观性”,这种观点则是将证据判断的过程具有主观性和证据的属性两者概念的混淆。当然,在证据具有三属性之外,还有两属性之说,即认为证据(诉讼证据)只有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合法性是对收集、运用证据方法的要求,并且合法性属于主观的属性。即便是三属性说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客观性与合法性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有观点认为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主客观的统一。鉴于司法实践中以证据的三属性为主流且本文的重点着重于证据审查模式的内容,不研究证据属性的问题。
(三)客观性证据与证据审查模式
1.模式是一种指导。《魏书·源子恭传》:“故尚书令、任城王臣澄按故司空臣冲所造明堂样,并连表诏答、两京模式,奏求营起。”宋朝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闻先生之艺久矣,愿见笔法,以为模式。”清朝薛福成《代李伯相重锲洨滨遗书序》:“王君、夏君表章前哲,以为邦人士模式,可谓能勤其职矣。”在古文中,模式是一种指导、模范,学习工作的标准。
证据审查模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固定方式和方法,并以好的样本为指导、模范、标准,适用于自己的案件审查工作中。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一)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内涵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作为审查的核心证据,以此为基础构筑案件基本事实脉络,结合其他在案
证据或补充证据进行进一步展示和认定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理解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
1.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不是完全忽视言辞证据的作用和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作为证据种类同样有其证明作用,在诉讼的证据地位也不容忽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不否认言词证据应有的作用和地位,而是强调和凸显客观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构建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2.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不是在审查报告中先把客观性证据予以罗列。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的次序列举证据材料,客观性证据审查并不是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的次序放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前即可,这种形式上的变化难以反应承办人心中对客观性证据地位和作用的把握。换句话说,即使按照言辞证据在前、客观性证据在后的次序,只要注重客观性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突出重要作用,仍然是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运用
1.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意义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得到广泛地提起和重视,是现阶段冤错案频频暴露的司法现状下保障案件质量的要求,也反映出以往的证据审查模式并不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接近客观真实,保障案件质量。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要求运用犯罪重建的方法全面审视证据,运用收集的在案客观性证据推演犯罪过程,检验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准确性。通过重建和推演,再现犯罪过程,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
第二,改变证据审查理念,完善工作方法。在以往的证据审查中,公诉人员往往首先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再从有罪供述中找到与供述内容相印证的其他证据,或者在无罪案件中,从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来认定供述不属实,造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观意识先入为主,其他的证据都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2.客观性证据审查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则从观念上改变了以往的这种证据审查模式,从案件的客观性证据入手,通过重建和推演,去伪存真,挖掘和运用其中蕴含的相关信息,利用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实案件事实,比如审查鉴定意见,确定行为人的伤情系何种工具造成、程度如何,再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扣押物品清单,看扣押物品是否涉案物品,能否与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相印证。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符合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遵循了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原则等重要的证据规则,逐步淡化了口供在诉讼环节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现阶段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时,应当注意证据体系的整体观。当前我国侦查手段不够先进,完全脱离口供办案不现实,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客观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