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校〔2017〕2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场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教育部《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和《重庆大学章程》《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以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 1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实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实验室安全评估、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相结合,根据检查结果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若年度扣分累计超过40分,二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视为不合格,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第六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I级事故调查工作。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杜绝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直接责任人:指实验实际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
3.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学科负责人等。
4.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5.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1.警示谈话;2.通报批评;3.实验室封停整改;4.行政处分;5.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责任对象进行警示谈话:1.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2.未根据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组织、督促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3.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整改不积极或整改不到位;4.在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新开实验教学项目及选题报告等事项前,未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进行危险操作。
第五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责任对象进行通报批评:1.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2.不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3.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未进行整改;4.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5.其他因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形时,对实验室进行封停整改,并由学校对责任对象进行处理:1.违规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2,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3.实验室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风险与隐患;4.通报批评后,仍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验室安全是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最重要的保障之一,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对实验室安全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
博士后、留学生、研究生和参与科学实验的本科生的安全责任人为其导师,访客的安全责任人为其接待人员,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为教研室副主任。
本科生上教学实验课时的安全责任人为实验课教师。
二、适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中对责任人给予处罚的所有实验室违法、违纪、违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主要分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三大类。
三、责任认定1.凡学校或上级部门认定的责任类别,本办法直接采用。
2.学院安全检查责任认定由党政联席会或安全检查小组依据客观事实当场给出结论,或事后由党政联席会和安全检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最终形成结论。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责任(1)维护实验室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2)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隐患集中自查,随时发现和整改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学院报告整改情况。
(3)对所负责实验室区域开展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权利(1)拒绝不遵守安全规定和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2)临时停止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直至经维修至恢复正常。
(3)向学院和学校等上级部门报告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
五、责任追究处理1.实验室发生I-IV 级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办法所指安全事故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据《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中之规定),按学校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以及生物安全等安全事件,尚未达到学校认定的I-IV 级安全事故标准,且学校没有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当年500-2000元的绩效津贴。
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XXX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一、奖罚
1.实验室对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安全告诫。
2.被警示和告诫的人员应及时总结对照检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年度内发生伤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
4.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发生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可以并进行行政、经济、法律处罚。
二、责任追究
1.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
定各级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实验室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
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大学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保证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安全和维护师生身体健康的基本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实验室安全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追责措施在大学实验室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均应该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遵守实验室工作程序,保护实验室的设备和环境财产。
任何发生在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处理。
具体追责措施如下:(一)对学生的追责措施1.对于安全事故中的当事人,学校安全与后勤部门应当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严肃对其进行惩戒,以期儆效。
2.如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学生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劝退该生,并要求其偿还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二)对教师的追责措施1.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出示,并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对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其他追究的责任。
2.对于发生在实验室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验室主管人员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实验室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水平。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教师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开除教师,并要求其排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追责的具体操作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和调查在实验室中发生安全事故后,请负责安全管理的教师和安全办公室迅速通报学校有关安全机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资料。
2、责任认定根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定安全事故的责任,查明原因,并确认案件性质,对于责任人,实行责任认定制度。
3、惩罚与追究确定责任后,将责任人员的名单以及相应的制度文书呈报学校领导审核。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三)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和放射源存放地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实验室技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实验人员或实验室管理方违反国家相关行政及管理部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没有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凡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与访客。
其中,本科学生、留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研究生按照导师负责制,访客按照接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整改不力的认定与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追究对象与类型第六条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二)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对教学与科研实验场所内部环境、物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与维护责任,对进出实验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责任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实验室、实验中心承担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全体实验室负有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全面管理工作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与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具体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主要领导:负有实验室安全指导、监督、帮助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并推行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多层面组织面向教职员工、博士后和在校学生等人群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组织、统筹与协调全校性实验室消防安全类、技术安全类和条件类等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五)校级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设施经费,领导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方式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方式在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方式,是保障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实验室是科研、实验及教学的重要场所,其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化学、生物、物理等实验。
在开展实验过程中,安全事故可能随时发生。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就成为重要问题。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旨在明确责任、及时追究,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来维护实验室的安全。
2. 纪律处分方式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对于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是非常重要的。
纪律处分方式既要考虑到惩戒的目的,又要考虑到人的尊严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常见的纪律处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警告、严重警告、降级、停职、开除等。
对于责任人的纪律处分,需要根据事实轻重缓急进行公正处置,同时也需要关注责任人的改正态度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3. 类比其他行业的纪律处分方式不仅仅是实验室,在其他行业中,纪律处分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企业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可能会被批评教育、记过、警告甚至开除。
而在学校中,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可能会收到批评教育、体罚甚至退学处理。
这些纪律处分方式,都是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纪律处分方式是对责任人的一种警示和教育,不仅是对过错的一种惩罚,更是对责任人的一种关怀和帮助。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及时性和效果性。
更重要的是,纪律处分方式的运用过程中,需要重视人的尊严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帮助责任人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实现自身的成长和进步。
在总结回顾本文内容时,我们不难发现,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方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主题,并对纪律处分方式有深入的认识。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责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
对违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或申诉的人员,与违规单位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需依法依规回避。
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第四条适用事故或事件范围(一)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仪器、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二)实验室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为一般事故以下等级的轻微事故或事件。
第五条适用主体(一)相关单位1.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能部门;2.内设实验室的学院;3.实验室。
(二)相关人员1.当事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2.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负责人,也包括学生开展实验的指导教师、负责该实验房间安全管理的实验员、安全员或其他人员);3.学院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人员);4.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岗人员)。
大学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办法
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视环保”的安全理念,按照“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学院各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处罚规定(试行)》和《XX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XX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思想麻痹、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违反学院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爆炸、火灾、实验室受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等。
第三条各研究团队PI、各中心负责人及教学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是该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指导教师对学生(含留学生)的实验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接待人员对进入实验室的访客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的分类第四条实验室安全隐患指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但尚未发生实质性安全事故: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的。
4.不服从、不配合部门、学校、学院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或不配合落实整改的。
5.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安全设施不全、损坏、失能等未及时报修或配齐,实验室未关门、实验无人看管(未发生事故),实验室脏乱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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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
若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
(三)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
(一)书面检查。
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批评教育谈话。
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
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内予以公布;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校当年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五)赔偿损失。
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行政处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二)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七)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八)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
(十一)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第八条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和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单位确定。
相关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经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
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四)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至20000元)或有人员受轻伤以下结果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
(七)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和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相关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上结果的;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三)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十条与实验室技术安全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一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的定责与追责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批评教育谈话、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等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