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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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浅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浅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者:吴琼龙爽来源:《文存阅刊》2019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黔东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及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阐述,并对保护成果进行阐述,以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索政府角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黔东南州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面积为3.0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58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全州总人口的80.6%。

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如语言文化、歌舞文化、建筑文化、服饰文化、节日文化、饮食文化、传统医药文化等等。

全州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96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80处,全州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在全省排列第一。

有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0个、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8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2座,省级名镇、名村6个,国际生态博物馆2个。

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3项72个保护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10项241个保护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54项300个保护点。

有国家级传承人26名、省级传承人104名、州级传承人294名、县级传承人1795名。

2009年“侗族大歌”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有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个县(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个国家级森林公园。

有21个民族文化村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2012年,国家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命名的“中国传统村落”中,我州共276个民族村寨被列入,其中,第一批60个,第二批165个,第三批51个。

这些民族村寨各具特色,风情浓郁,极具保护和开发价值,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区域。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工作总结报告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工作总结报告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报告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无比珍贵和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各族儿女的乡愁,是大美黔东南的名片。

目前,我州共四批30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4153个传统村落的7.44%,占贵州省545个的56.70%,位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

近年来,我州在强化组织领导、建章立制等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在加大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投入上下功夫,在举办“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打造村落旅游示范村等平台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推进传统村落又好又快发展。

一、保护发展工作现状(一)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一是在出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2017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单位职责,规定建设红线范围,制定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二是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研判,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调整州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村寨建设中心人才配置,建立黔东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及组建黔东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盟。

(二)强化保护发展规划。

一是完成309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和建档。

其中,300个已通过住建部技术性审查,9个正在整改完善,273个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二是下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传统村落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编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传统建筑参考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使用,规范村民建房。

四是出台《黔东南州中国传统村落“十三五”保护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特色产业等工程,加快推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大资金投资。

充分用好用活各级资金,启动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民居修缮、文物保护、步道建设等项目,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2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23日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为民族文化村寨:(一)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二)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三)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五)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六)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族文化村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专项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投资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建设和利用。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村寨的普查,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民族文化村寨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建立民族文化村寨相关资料、数据、影像档案。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2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民族文化村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州范围内列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传统村落、国家和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明文保护的其他传统建筑风貌保存完整的自然村寨。

第四条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民族宗教、文体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规划审批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年2月26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名城保护区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名城保护区,是指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包括镇远名城历史文化街区、舞阳河名城段水体景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的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名城的保护经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投入和上级拨付的名城维护费以及社会捐资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或者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保护名城有突出贡献的;(二)建设、管理名城卓有成效的;(三)发现或者保护各类文物有功绩的;(四)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或者表现突出的;(五)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规划第三章资金和项目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发展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规划、民族宗教、扶贫开发、民政、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
化村寨保护条例》的决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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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
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2006~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侗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的一员,现有人口2879974人(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分布在贵州、广西、湖南三省区,湖北省也有分布,其他散居在全国其他地区。

侗族民风淳朴,文化底蕴丰厚,民谚“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大歌和花桥”高度概括了侗族人民的文化。

侗族没有文字,靠口传心授来传承他们的民族文化。

“汉族有书传书本,侗家无字传歌声,祖辈传唱到父辈,父辈传唱到儿孙。

”侗族文化尽管经历了沧桑的历史,仍较好地保存了下来,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的民族文化,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维系侗族地区的稳定,增强侗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还有利于丰富我国的民族文化。

因此,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一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基本情况侗族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较多。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享誉国内,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是一朵奇葩。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包含1项相关但非正式项目),有15项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含扩展名录)。

(一)侗族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侗族大歌2009年,侗族大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侗族大歌俗称“嘎老”(侗语),意为宏大古老之歌,是一种“众低独高”之乐,须由三人以上演唱。

它以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为显著特点,是一种罕见的音乐艺术。

侗族大歌不仅是一种音乐艺术,还蕴含了侗族的社会结构、婚姻关系等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艺术审美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2.侗族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非正式)2009年,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成功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胡艳丽在文章中介绍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时,提到了“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1]远在三国时期,侗族祖先“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栏”,此后,逐渐形成了木构建筑营造技艺。

保护苗族文化实施方案

保护苗族文化实施方案

保护苗族文化实施方案苗族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少数民族,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深受人们喜爱。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苗族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苗族文化,我们制定了以下保护苗族文化实施方案。

首先,加强苗族文化的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苗族文化传统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苗族文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苗族的历史、语言、传统艺术和宗教信仰,从而增强保护苗族文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加强苗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对苗族传统村落、古建筑、民俗文化、传统手工艺等重要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推动苗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苗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开展苗族文化传统技艺的培训和传承,培养一批苗族文化传统艺术的传承人,推动苗族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使其与现代社会相融合,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另外,加强苗族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推动苗族文化走向世界,增进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保护经验,共同促进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共同繁荣。

最后,加强苗族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苗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更加有力的文化保护政策和措施,为苗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保护苗族文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只有通过加强保护意识、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文化传承和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实施保护苗族文化的方案,为苗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苗族文化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为中华民族的多元文化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4•【字号】黔东南府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通〔2023〕1号)精神,黔东南州第六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予公布。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黔东南实践新篇章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附件:黔东南州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4年2月24日附件黔东南州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新增项目(46项,49个保护点)(一)民间文学(Ⅰ)(2项)1.报京古歌镇远县非遗中心2.剑河侗族古歌剑河县非遗中心(二)传统音乐(Ⅱ)(4项)3.思州战鼓岑巩县非遗中心4.苗族夜箫吹奏艺术丹寨县非遗中心5.畲族阿忙民歌麻江县非遗中心6.坪地铛铛鼓天柱县非遗中心(三)传统舞蹈(Ⅲ)(3项)7.水族斗牛舞榕江县非遗中心8.榕江县水族铜鼓舞榕江县非遗中心9.侗族踩虫舞剑河县非遗中心(四)传统美术(Ⅶ)(1项)10.剑河农民画剑河县非遗中心(五)传统技艺(Ⅷ)(18项)11.从江香猪烘烤技艺从江县非遗中心12.红酸汤制作技艺丹寨县非遗中心13.苗族酸汤制作技艺台江县非遗中心凯里市非遗中心14.苗家养发护发液制作技艺麻江县非遗中心15.三穗血浆鸭制作技艺三穗县非遗中心16.三穗干米粉制作技艺三穗县非遗中心17.地湖蜜饯制作技艺天柱县非遗中心18.远口发豆腐制作技艺天柱县非遗中心19.藤编工艺雷山县非遗中心20.榕江濑粉制作技艺榕江县非遗中心21.侗族油茶制作技艺黎平县非遗中心镇远县非遗中心三鍫“糊米茶”工艺锦屏县非遗中心22.侗果制作技艺黎平县非遗中心23.李氏糕点制作技艺镇远县非遗中心24.苗族渣辣子制作技艺台江县非遗中心25.湾水苗族刀具制作技艺凯里市非遗中心26.达地水族鱼包韭菜烹饪技艺雷山县非遗中心27.雷山盦汤加工技艺雷山县非遗中心28.黄平苗族腌(腤)菜制作工艺黄平县非遗中心(六)传统医药(Ⅸ)(13项)29.小儿惊风疗法从江县非遗中心30.瑶族跌打损伤疗法从江县非遗中心31.苗族医药·苗家古法烙疗丹寨县非遗中心32.仫佬族医药·骨康贴制作技艺麻江县非遗中心33.布依医药(颈、腰椎疼痛酒剂)麻江县非遗中心34.侗族骨伤病疗法榕江县非遗中心35.水族皮肤病疗法榕江县非遗中心36.侗族药浴疗法(偏瘫症冲淋疗法)镇远县非遗中心37.苗药香薰疗法剑河县非遗中心38.苗医火功推拿疗法黄平县非遗中心39.苗医药风湿疗法凯里市非遗中心40.苗族面瘫疗法凯里市非遗中心41.活络油制作工艺及相关疗法凯里市非遗中心(七)民俗(Ⅹ)(5项)42.关秧门黎平县非遗中心43.六月六民歌节剑河县非遗中心44.从江烧鱼习俗从江县非遗中心45.碧档嘎游卯节凯里市非遗中心46.开怀苗族祈雨节凯里市非遗中心二、扩展项目(32项,40个保护点)(一)民间文学(Ⅰ)(2项)47.剑河苗族古歌剑河县非遗中心48.黄平苗族贾理黄平县非遗中心(二)传统舞蹈(Ⅲ)(4项)49.榕江苗族古瓢舞榕江县非遗中心50.剑河苗族木鼓舞剑河县非遗中心51.施秉苗族芦笙舞施秉县非遗中心52.畲族粑槽舞凯里市非遗中心(三)传统戏剧(Ⅳ)(2项)53.瑶白大戏锦屏县非遗中心54.黄平傩戏黄平县非遗中心(四)传统美术(Ⅶ)(3项)55.从江苗族刺绣从江县非遗中心三穗苗族刺绣三穗县非遗中心56.天柱侗族刺绣天柱县非遗中心57.榕江苗族剪纸榕江县非遗中心黎平苗族剪纸黎平县非遗中心(五)传统技艺(Ⅷ)(10项)58.从江牛羊瘪制作技艺从江县非遗中心侗族牛(羊)瘪制作技艺黎平县非遗中心59.从江腌鱼制作技艺从江县非遗中心榕江腌鱼腌肉制作技艺榕江县非遗中心腌鱼制作技艺黎平县非遗中心苗族腌鱼制作技艺台江县非遗中心60.丹寨苗族织锦技艺丹寨县非遗中心61.苗族鱼酸制作技艺丹寨县非遗中心62.牛丫山茶制作技艺麻江县非遗中心63.龙脚织锦三穗县非遗中心64.竹(藤、蕨)编工艺榕江县非遗中心竹编工艺雷山县非遗中心65.侗族银饰制作技艺黎平县非遗中心66.侗族民间乐器制作技艺(侗族琵琶制作)黎平县非遗中心67.剑河苗族芦笙制作技艺剑河县非遗中心台江苗族芦笙制作技艺台江县非遗中心(六)传统医药(Ⅸ)(2项)68.苗医药·带状疱疹疗法丹寨县非遗中心69.苗族正骨敷疗法榕江县非遗中心(七)民俗(Ⅹ)(9项)70.苗族斗牛习俗丹寨县非遗中心71.大同堂皇歌会锦屏县非遗中心72.小江“三月三”锦屏县非遗中心73.侗款文化习俗榕江县非遗中心74.侗族开堂镇远县非遗中心75.苗族祭桥节剑河县非遗中心76.施秉正月玩龙灯施秉县非遗中心77.苗族敬牛习俗台江县非遗中心78.水书习俗雷山县非遗中心。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4日黔东南州民族节庆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目次一、节庆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1.着眼于节庆文化的渊源与未来2.制定节庆文化传承与保护的行动纲领3.促进节庆文化与文旅经济的良性互动二、制定发展规划的核心理念4.节庆文化的价值再造5.民族节庆的六化提升6.节庆文旅的州级统筹三、调研结论与节庆梳理7.节庆调研的五点基本结论8.民族节庆游线的空间布局9.民族节庆文旅的时间安排四、节庆发展战略的核心要件10.节庆文旅的发展轴心:一核两翼五场戏11.斗牛节:男人的狂野世界12.姊妹节:女人的温柔梦乡13.萨玛节:祖母的慈爱天堂14.民族服饰节:传统与时尚的妙想15.龙舟节:祈福与竞技的荣光16.芦笙节:竹子与日子的家常17.侗族大歌节:天籁与韵律的交响18.水鼓舞节:激情与柔情的碰撞五、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19.成立节庆文化基金和企业20.黔东南联合国传统村落文化研究常态机制21.实施黔东南节庆文化国际推广战略22.开启黔东南民族文化促进工程一、节庆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1.着眼于节庆文化的渊源与未来。

节庆文化是民族文化皇冠上的明珠,是黔东南人民的精神家园。

节庆文化给黔东南人民带来的生理快乐和心理滋养,相比其它文化范畴,具有更强烈、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黔东南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1〕13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黔东南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黔府发〔2021〕8 号)要求,抓住机遇用好用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州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时期良好开局。

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保护优先、传承利用,突出特色、集聚发展,市场主导、村民主体”的原则,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为根基,强力完善功能设施、弘扬传统文化、培育特色产业,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作为我州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守住两条“底线”,用好“两个宝贝”,创新观念理念、强化项目建设、整合要素资源、促进分类发展,建立保护发展新格局,使传统村落真正美起来、强起来、富起来,让传统村落在实现乡村振兴和民族文化振兴中更好提供示范,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利用,助推乡村振兴。

到2023 年,采取“州级统筹、国有公司运作”的模式,完成黔东南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州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州”),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传统农耕型、生态景观型、特色加工型、教育科普型、精品民宿型传统村落,逐步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文化部批准设立黔东南州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部批准设立黔东南州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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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国家级 文化 生 态保护 区是 指 以保 护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为核 心 , 对 历 史文化 积淀 丰厚 、 存 续 状 态 良好 , 具
有 重要 价值 和鲜 明特 色的文 化形 态进 行整 体性 保 护 , 并经 文化部 批 准设 立 的特 定 区域 。黔 东南州是 一 个 以苗族 和侗 族为 主体 民族 的 多民族 自治 州 , 民族 文化 遗 产 十 分丰 富 , 是 中华 民族 文化 遗 产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建 立黔 东南民族 文化 生 态保 护 实验 区 , 实施黔 东 南 州民 族 文化 遗 产 的 整体 保 护 , 对 保 护 和传 承 黔 东

化 空 间等工作 , 启 动 了“ 民族 民 间文化进 课 堂” 工程 。2 0 0 8年 2月通过 了《 黔 东南苗族侗 族 自治 州 民族 文 化村 寨保 护 条例 》 。2 0 1 2年 5月《 贵 州省非 物质 文化 遗 产 保 护条 例 》 出台, 设立“ 文化 生 态保 护 区”, 进 一
i n Chi na — a s a c a s e,i s t o ma k e a n a na l y s i s o f t h e s us t a i n a bl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e t h n i c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ul t u r a l r e s o u r c e s t o me e t t h e c h a l l e n g e s f r o m i n d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ma r k e t i z a t i o n, u r b a n i z a t i o n a n d ne t wo r k i n g.

城镇化背景下黔东南民族村寨乡村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融合发展模式探析

城镇化背景下黔东南民族村寨乡村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融合发展模式探析
2017年3月下半月刊
城镇化背景下黔东南民族村寨乡村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 保护融合发展模式探析
杨艳霞 宁小彬
黔东南民族村寨生态资源保存完好,民族文化独具特色,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民 族村寨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民族文化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因此,黔东南民族村寨必须重视乡村 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融合发展。
二是构建民族文化主题村寨。民族文化主题村寨主要是借助 各种影视产品及其他强势文化符号的内容表现,将主题村寨这一 载体与民族文化融合,从而吸引游客。民族文化主题村寨内可 以通过参观展览、场景再现、参与体验等层层递进的旅游产品 模式实现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产品融合。通过将原生态 的民族文化实体化,场景再现,参与体验,最大限度地激发游 客的参与度,使游客更深层次地理解民族文化的内涵,吸引游 客前来旅游。如镇远县的镇远镖局主题园旅游人数每年递增, 再比如革命体验区的游客可通过“当一天八路军、吃一餐小米 饭、唱一首抗战歌、打一回游击战”的形式亲身体验红色抗战 生活,吸引游客。
(作者单位: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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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下半月刊
生态旅游发展要求的综合性旅游人才。其次,不断建立和完善人 才培养机制,积极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 身素质。第三,出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先进知识、创 新理念的高素质旅游专业人才。
(三)突出民族村寨民族特色,整合资源,重视民族村寨民 族文化产品融合发展
积极整合黔东南民族村寨民族文化资源,将乡村旅游开发与 民族文化保护合二为一,形成既有民族文化价值,又有旅游效应 的融合旅游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消费者文化方面的需 求,又满足消费者旅游方面的需求。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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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1 2 月, 贵州黔东南州因其民族传统文化 , 尤其是非物
质文化遗产底蕴厚重、丰富多彩且保存完整而被文化部列为 “ 国家级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黔东南这个非遗大州,对这些非物质文
世界顶级价值。
为 此 ,在 “ 深 入调 研 ,摸 清 底细 ;全
记录 ,突出重点 ;严格登记 ,合理分类 ; 心整 理 ,图文并茂”的原则下 ,开展本埘
合县隋实际,相继出台了一些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和办法,如黎平县出台 《 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 法》、榕江县出台 《 榕江县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保 护规划 》、镇远县出台 《 黔东南州 1 镇远历史文
费补贴 。
前,黔东南州还推行了其他几个有效的措劫 大力实施 “ 四个1 0 0 ”工程 ,即 :从2 0 0 " 起 ,每年选拔 1 0 0 名民族民间优秀人才进
里学院深造 ,通过5 年学制 ,使之培养成
深度挖掘资源 ,多措并举抓好传承 黔东 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特有 的文
化空 间和文化形式不仅体现了所属地域和民 族古老文化 的魅力 ,而且 因其在 历史学 、人 类学 、社会学 、美学 、艺术 、民族等学科领
片2 3 8 1 8 张 ,录音记录8 0 4 个小时 ,摄像证 5 0 0 个小时…… 普查工作只是传承措施 中的一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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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作者:邰磊来源:《中国西部·经济刊》2013年第10期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有汉、苗、侗、水、瑶、仡佬、土家等33个民族,总人口450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81.87%。

州内各民族群众在长期的历史进程和社会实践中,共同创造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本土文化,形成了以苗侗民族为主、多民族传统文化共同发展繁荣的原生态文化圈。

民族语言、节日、服饰、饮食、婚俗、歌舞、祭祀、建筑和民间文学、戏曲、体育、绘画、医药以及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社会习俗……这些文化品种多,空间分布广,具备民族性、民间性、农耕性、地域性、民俗性、娱乐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

在现今民族大融合、文化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下,这些文化并没有被同化、被淹没,保存了世界多元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基因,这都得益于在传承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勇于创新,开创了一种新的保护工作模式。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保护机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之于黔东南,不仅是一张张精美的名片,更是一个个蕴藏无限商机、急待开发的“富矿”。

黔东南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富民强州的重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实施,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紧抓实。

为此,黔东南州還专门建立相关机构,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2007年,黔东南州成立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2年,升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增加到5人,负责指导全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除此之外还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特点,黔东南州出台了政策法规,立法予以保护,极大推动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如,2008年9月1日,黔东南州正式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条例》,对村寨民居结构、村落布局等进行严格规定,对损毁和破坏民族文化村寨的环境风貌、山林树木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条款……同时,各县市也结合县情实际,相继出台了一些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办法,如黎平县出台《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榕江县出台《榕江县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保护规划》、镇远县出台《黔东南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8年12月,又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试行)》,评选出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由州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传承津费补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7.16•【字号】•【施行日期】1987.07.1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管理第五章教育事业第六章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七章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第八章职工队伍建设第九章民族关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3年1月1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年2月26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3年1月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城区保护第三章历史建筑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传承与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名城的保护对象是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空间尺度,相关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生态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其中,文物、风景名胜、传统村落、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48号【发布部门】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9【实施日期】2008.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九日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是我州旅游的重要组成部份,做好我州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特别是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美化、亮化工作,对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将我州打造成原生态民族文化世界旅游目的地有着深远的意义。

现就我州公路沿线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五年的工作,对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房屋建筑、村寨构筑物、卫生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实施整治,按照“古朴、庄重、绿化、整洁、规范”的标准,使我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基本实现“生态优美、寨容亮丽、人畜分离、环境卫生、民风淳朴、空气清新”的目标,使我州乡村旅游环境基本满足游客的需求。

到2010年完成高速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2011年完成全州旅游环线主干道及重点旅游乡镇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2012 年完成全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

(二)指导原则把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保护性整治与我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全州上下联动、县乡齐抓共管、村寨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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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为民族文化村寨:
(一)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
(二)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
(三)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
(五)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
(六)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族文化村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专项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投资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建设和利用。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村寨的普查,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民族文化村寨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建立民族文化村寨相关资料、数据、影像档案。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民族文化村寨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民族文化村寨的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

经批准的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进行规划,划定保护区,明确禁建区和限建区。

第十一条民族文化村寨内具有代表性的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益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等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二条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十三条对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化、建设、民族事务、旅游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

民族文化村寨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民族文化村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民族文化村寨内,经批准改建、维修、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原有工艺技术,使用原质或者仿原质材料,保持原有功能和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民族文化村寨的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民居建设等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

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与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符合规划需要改建、维修、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造型、高度、色调应当与民族文化村寨整体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第十七条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民族文化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或者迁出。

第十八条民族文化村寨内的水管、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设施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道路、给水、排水、垃圾池、垃圾箱等基础设施的外观设计、制作材料应当与民族文化村寨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九条民族文化村寨的鼓楼、门楼、戏台、风雨桥、芦笙场、踩鼓场、游方场、踩歌堂、竞技场等公益活动场所及设施,应当加以保护、修缮,保持完好。

第二十条民族文化村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造、修建,由产权人负责。

对重点民居、街坊、院落、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保护性维修、改造,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村寨的非物质文化保护。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列入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二十二条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饰传承,应当保持原有特征。

鼓励穿戴民族服饰参加节日活动。

民族文化村寨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第二十三条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健康有益的民族习俗,支持、引导开展传统的节日、庆典、祭祀、娱乐、竞技活动,传承传统文化。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艺人、工匠开展技艺的培训、传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饰制作工艺、民歌、音乐、乐器、美术工艺、传统建筑技术、传统节日程序、代表性的习俗、有价值的民间文学、楹联、典籍、契约、碑碣、艺术品等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建立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县级以上民族文化博物馆收藏、管理或者档案馆保存。

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原始手稿、典籍、契约、碑碣、楹联、艺术品、图书资料等文物,除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自治州加强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服饰、银饰、建筑、器具等制作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对外开放的民族文化村寨拟定限制摄影、录像、录音、文字收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民间工艺和实物名称,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摄录和收集传统技术性、艺术性的工艺流程、历史科学价值资料,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内外团体、个人在民族文化村寨从事考察、采风、旅游和其他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毁民族文化村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民族文化村寨自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水体、自然景观及古迹遗址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古树名木、风景林和水源涵养林。

第三十条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垃圾场、垃圾箱,修建公厕等卫生设施,建立保洁制度,保持村容整洁、卫生、美观。

第三十一条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用水应当进行净化处理,保证饮水安全。

逐步完善村寨的排污设施,保持水体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三十二条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预防和消除隐患,做好公共安全及防火、防洪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废渣场;
(二)乱占土地、取土、烧窑、采石、挖沙、采矿、葬坟;
(三)砍伐林木、捕杀鸟兽;
(四)电鱼、毒鱼、炸鱼;
(五)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和堆放、悬挂有碍村寨容貌的物品;
(六)其他破坏或者影响民族文化村寨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资料和实物,并将没收物品移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拍照或者摄录的资料,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能恢复的依法赔偿,并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处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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