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新种子法解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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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9805447fd5360cba1adb6a.png)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73770dcad02de80d5d8400f.png)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fedf65ef844769eae009edf5.png)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https://img.taocdn.com/s3/m/999caf1d0740be1e650e9ab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38b5cf20c22590102029db8.png)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ba3f478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42.png)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4eb5721349649b6648d747f1.png)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实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而制定的《云南省林木种子》已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从10月1日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正式施行。
从此,素有“植物王国”美称的云南在林木种子保护等方面有了法律法规支持。
云南是中国南方的重点林区,林木种子种类、品种繁多。
为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和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要求,云南有关部门自1998年起便展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起草准备工作,今年5月28日,《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15号予以发布。
据悉,该条例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同时,条例从云南省情、林情出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性。
条例根据云南种苗建设的速度还远远落后于林业建设的发展,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推广、种子质量检验、种子加工贮备等工作。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3级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并建立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制度。
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种子法律法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种子法律法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275b40b90c69ec3d5bb75d3.png)
第一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二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龙山县积极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凯江列入四川省第六批五个水产种质资源保 区---时 1 护区
第一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
一、种质资源概况 • 种质资源也称为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 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 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价、菜、烟、果、药 、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 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 材料。
• 于是,中国农民种植培育的作物品种,因为基因被外国人 克隆,专利在人家手里,最后还要向国外交专利使用费。 • 例如,2001年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 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 ,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 护申清。其申请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 及其后代,同时也包括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和所 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这些直接影响了我国大豆 的科研、生产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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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种质资源收集和种质资源分子评价成为各国争夺基因 专利焦点的严峻形势,专家们日前提出:应该把围绕国家 重大需求发掘和利用新基因作为种质资源研究的重要方向 ,抢占农业科技制高点。 • 一份种质资源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携带优异基因。一 个新基因的发现和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巨大 的。这方面,美国大豆产业就是一个证明。 • 美国先后从中国大豆基因资源中发现了抗孢囊线虫基因、 抗根腐病基因、耐渍基因和高产基因,并利用这些基因培 育出新品种,使其由原来的大豆进口国变为世界上最大的 出口国。 • 据国际机构统计和预测,到20l0年,“以资源为基础,以 基因为核心”的生物产业,仅作物种子的收入就达3000亿 美元,相关农产品的总收入将达3万亿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https://img.taocdn.com/s3/m/d52d034d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a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89-03-13【生效日期】198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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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9d2c4ec850ad02de804145.png)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广东省种子条例
![广东省种子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96fd49b5f0e7cd18525360f.png)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东省种子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种业安全,促进农业、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重点储备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种子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种子、政府补贴种子企业储存种子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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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中国农民种植培育的作物品种,因为基因被外国人 克隆,专利在人家手里,最后还要向国外交专利使用费。 • 例如,2001年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 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 ,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 护申清。其申请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 及其后代,同时也包括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和所 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这些直接影响了我国大豆 的科研、生产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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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 (三)国内外农作物种质资源总体现状 • 1.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概况 • 目前,全世界非原生境保存的收集品总份数已达740万份, 与1996年的600万份相比,增加了140万份,即增加20%。 在增加的材料中,至少有24万份是新收集的。 • 全世界有1750多座基因库,其中保存资源数超过1万份的 基因库大约有130座。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一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二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龙山县积极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凯江列入四川省第六批五个水产种质资源保 区---时 1 护区
第一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
一、种质资源概况 • 种质资源也称为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 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 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价、菜、烟、果、药 、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 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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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初期,赤霉病每年给美国小麦产业造成高达 2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后来,人家利用我们的“苏麦3号 ”,一下就解决了小麦赤霉病造成的危害,可它的老祖宗 却一点也没受益。
• 面对发达国家推行的遗传资源及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海外战 略,我国丰富的遗传资源正面临着潜在的巨大威胁,如何 有效进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遗传资源的流失 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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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 优势,向生物遗传资源丰富但科技水平较低,特 别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 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遗传资源,形成一种新形式的 资源掠夺和主权侵犯,并造成相关的贸易限制及 市场垄断。
• 因为种质资源引发的争夺“基因专利”,目前也 成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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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6年以来,随着新基因库的建成和已有基因 库的扩展,资源保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种子保 存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田间植株保存、试管苗和 超低温保存技术正在完善。 • 挪威斯瓦尔巴全球种子库(SGSV)的建立,成为第 一个真正的全球种质保存实体,被称为是全球农业 的“诺亚方舟”。该种子库位于冰山永久冻层的 洞穴中,2008年初投入使用以来,至2009年6月已 经储藏412000多份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其他基因 库保存材料的备份,其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属于原 储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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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统计,世界基因库中45%的种质材料是谷类 作物,第二大类是食用豆类。保存的小麦、水稻 、大麦和玉米资源最多,占谷类作物保存总数的 77%。中国保存着全球最多的大豆收集材料,约 占总数的14%。 • 除了储存种子、整株植物和组织,提取的DNA可 在低温下保存或利用计算机系统保存序列信息。 虽然目前的技术还不能使提取的DNA或电子序列 信息复制出原植物,但这些技术有很多用途,如 用于遗传多样性和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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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CGIAR)的11个中心,保存有 741319份材料,分属612个属的3446个物种。许多 其他国际、地区机构也收集保存了重要的种质资源, 如亚洲蔬菜研究发展中心(AVRDC)、、热带农业研 究教育中心(CATIE)、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 西印度群岛甘蔗育种站中心(WICSBS)、国际可可基 因库(ICGT)和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此外,近年来 建成的斯瓦尔巴德岛全球种子库(SGSV),为全世界 基因库的种质复份贮存提供了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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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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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原生境保护现状 • 1996—2007年之间,全球基因库中增加了24万份材料,大 多数为新收集的过时栽培品种、地方品种以及野生近缘种 。收集的重点目标作物是谷物、食用豆类和饲料作物,总 的趋势是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末资源收集数逐年增长, 6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年收集数迅速增长,之后收集数逐 年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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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年秋,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海南岛崖县的南红农场 附近的沼泽地里奇迹般地发现了一株天然变异的雄性不育野生水稻。 这一发现,为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研究打破了突破口、带来了转机。不 仅让国人告别了饥饿,还帮助世界人民解决吃饭问题。袁隆平的奉献 赢得了全世界的尊崇,赞扬他是“用一粒种子改变了世界”的人。 • 但是,30 年后,当研究者重返海南旧地时,当年发现雄性不育野生 水稻的沼泽地已不见了,那个地方再也没有雄性不育的天然变异野生 水稻了,就连普通野生稻也所剩无几。如果这个地方早 30 年被开发 ,沼泽地及野生水稻 30 年前就消失了,不知道会对袁隆平先生的研 究造成多么大的影响,我国老百姓的吃饭问题还能够像现在这样无忧 无虑吗? • 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理解,一棵无名的小草,一个合适的野生品种,所 含的特定基因,竟然有可能改变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操纵着人类 的生活,遗传多样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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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 (二)种质资源的特点
• 1.有限性 • 2.潜在性
• 作物的基因数量繁多,但目前认识的还十分有限,特别是一些目前认 为还没有用的作物种质材料,可能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还会成为十 分有用的资源。 • 3.易灭性 • 地球上的生物资源丰富,也在不断产生,但是产生的速度远不及消失 的速度。随着大规模农业生产和城乡建设,加上环境污染、生态平衡 的破坏,大量的野生资源失去了栖息地,已经或正在灭绝。 • 据世界自然基金报道,澳洲有1400多种动物和植物品种已面临灭绝的 危险。有研究认为,目前英国已有超过300种野生植物濒临灭绝,世 界1/4的植物物种有可能在2050年前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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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种质资源收集和种质资源分子评价成为各国争夺基因 专利焦点的严峻形势,专家们日前提出:应该把围绕国家 重大需求发掘和利用新基因作为种质资源研究的重要方向 ,抢占农业科技制高点。 • 一份种质资源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携带优异基因。一 个新基因的发现和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巨大 的。这方面,美国大豆产业就是一个证明。 • 美国先后从中国大豆基因资源中发现了抗孢囊线虫基因、 抗根腐病基因、耐渍基因和高产基因,并利用这些基因培 育出新品种,使其由原来的大豆进口国变为世界上最大的 出口国。 • 据国际机构统计和预测,到20l0年,“以资源为基础,以 基因为核心”的生物产业,仅作物种子的收入就达3000亿 美元,相关农产品的总收入将达3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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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 “谁掌握了资源,谁就把握了未来;一粒种子改变了一个世界;一个 基因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地区的经济命 脉;一份种质可以造福黎民百姓,一份种质甚至可以拯救一个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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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利用日本冬小麦农林10号的矮秆基因育成了 第一个商产半矮秆冬小麦品种格恩斯(Gaines) ,于1965年创造了高产纪录。国际玉米小麦改良 中心(CIMMYT)利用农林10号小麦,通过杂交, 将半矮秆与光照不敏感性相结合,从20世纪60年 代起,育成了一大批丰产性能好、适应性广、半 矮秆的春性小麦品种,迅速在北非、中东、南亚 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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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政府、大学、植物园、非政府组织、公司、 农民及其他私人和公共部门都建立了不同层次的 基因库,包括国家长期库、中期和短期工作库、 遗传材料库等。世界上最大的基因库包括中国国 家基因库、美国国家遗传资源保存中心、印度国 家植物遗传资源局(NBPGR)和N.I.瓦维洛夫全俄资源的数据和信息实现了 计算机化管理,一些国家基因库已将收集品的数 据发布到网上或是正准备发布,可以实现网上订 购材料。 • 在过去十几年中,CGIAR各中心和亚洲蔬菜研究 与发展中心(AVRDC)已分发110多万份材料。中国 分发了212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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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价与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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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一)种质资源的分类
• 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把种质资源分为以下四类。 • 1.本地种质资源 • 指在本地区经过长期自然和人工选择而成的地方品种和当前推广的 改良品种。 • 2.外引种质资源 • 指从国内不同地区或国外引进的新品种或新类型。 • 3.野生植物资源 • 指在育种上有潜在利用价值的各种作物的野生种和近缘植物类型 。 • 4.人工创造的种质资源 • 指通过人工选择、杂交、诱变、基因工程等方法创造的各种新类 型。
• 各国对大多数商品化作物都作了形态学鉴 定,而其他方面的评价较少。目前,植物 种群遗传多样性和结构的评价方法很多。 • 分子工具,,多样性阵列技术(D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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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质资源知识产权
• 过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技术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科 学发现一般是不受专利保护的。 • 然而近年来,按照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对WTO《关于 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解释,可以通过对某个基因 进行标记或克隆而获得专利权或知识产权。 • 按照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公约以及知识产权法 规,各国对其拥有的作物种质资源虽然具有主权,但没有 知识产权,种质资源拥有国并不能从利用国获得任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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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质资源管理的国际化
• 国外农作物引种是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际农业科技交流 的重要方面。国外农作物引种对一个国家 作物类型的增加、优良品种的利用、优异 特异种质的积累乃至对农业科研和生产的 促进,能够起到超出人们意料的巨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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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所登记,并 附少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必须具备中国法人资 格,禁止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 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 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 作物品种资源所,在征得农业部的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 对外交换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准向境外提供, 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