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抽检程序
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肥料安全执法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范围1. 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以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2. 肥料经营门店的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标签标识等;3.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
三、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职责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自查、整改和落实;3. 执法人员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
四、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内容1. 肥料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肥料产品标识标注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有效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3. 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完善,记录真实、完整;4.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五、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程序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制定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2. 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取证;3.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及时向执法人员反馈;4.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六、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3.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肥料市场秩序;4. 建立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抽样数量为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肥料抽样讲座(1)
抽样方法
一、简单随机抽样※ 二、分层抽样 三、整群抽样 四、系统抽样※
肥料抽样讲座(1)
简单随机抽样
定义:
设一个总体含有N个个体,从中逐个不放回地抽取n个个体作为样 本(n≤N),如果每次抽取使总体内的各个个体被抽到的机会都 相等,就把这种抽样方法叫做简单随机抽样。
肥料抽样讲座(1)
肥料抽样讲座(1)
磨口玻璃瓶或塑料瓶
肥料抽样讲座(1)
肥料抽样中的注意事项
肥料外观 优良的复混肥料呈散状颗粒,不易吸湿结块;表面 和横断面质地均匀,颗粒的硬度大。(简单的鉴别 方法是取若干粒用手揉搓,如果手感疼痛,而肥料 颗粒仍完好是好肥料,如果稍微用力揉搓后就有很
多碎末或破粒的则不是优质的肥料。
肥料抽样讲座(1)
5、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6、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 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生产
日期或批号。
肥料抽样讲座(1)
8、肥料标准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
四、复混肥料:
(一)无机复混肥料:GB15063-2009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 (三)其它复合(混)肥料 1.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510-2007 2.磷酸二氢钾:HG2321-1992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GB/T17419-199 4.微量元素叶面肥料:GB/T17420-1998 5.微生物肥料:NY227-1994 6.有机肥料(以干基计):NY525-2012 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481-2002 8.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304-1995 9.磷酸一铵、二铵标准:GB10205-2009 10.农业用硝酸钾:GB/T20784-2006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有机肥料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肥料产品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表8。
16 微量元素含量NY/T1107-2020注:单一中、微量元素出实测值,不做判定。
检舱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跄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铁GB/T2440-2017尿素GB/T15063-2020复XX料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NY/T525-2021有机肥料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
然而,农资生产和销售中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虚假宣传的问题,给农业生产和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的农资抽检监督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一、抽检模式农资抽检监督采取的是计划抽检+ 不定期监督+ 特别抽检的模式。
1. 计划抽检每一年制定一份全年计划,按照不同的农资类别和不同的区域,选取一部分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每个月将制定当月针对哪些产品进行抽检,同时,对于上个月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
2. 不定期监督对于一些曾经抽检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商,不定期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生产销售环节的合格。
3. 特别抽检如果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经销商,进行特别抽检,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农业生产。
二、抽检指标农资抽检指标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养分含量、水质、微生物、标签、包装等指标。
1. 农药残留合格标准是国家法定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农产品,设定不同的农药残留标准,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2. 养分含量养分含量主要针对化肥、土壤调节剂和种子等农产品,将按照标准采取抽样方式,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3. 水质水质主要针对生产中使用的灌溉水、农药稀释水等,抽检标准为农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4. 微生物微生物检测点主要针对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抽检标准为国家农业微生物检测标准。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5. 标签标签主要是指产品上的标识、说明和警示等,每个产品都应该有完整、合规的标签,包括成分、用途、保质期等。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6. 包装包装要求合格、规范,包装内部不能影响产品的质量,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没有损坏或泄漏。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三、抽检流程农资抽检流程:抽样、检测、结果发放、结论汇总、信息互通。
1. 抽样制定好当月抽检的计划后,按照计划,获取需要被抽样测试的农资产品和企业,再根据指定的农资抽检指标,对抽检对象进行抽样。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2321-2013)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2321-201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肥料样品要求、试样制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肥料产品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 有机肥料NY/T 1113 微生物肥料术语NY/T 1736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技术规范NY/T 1978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T 2066 微生物肥料生产菌株的鉴别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3 术语和定义NY/T 11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NY/T 111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微生物肥料 microbial fertilizer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其中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增加植物养分的供应量或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
微生物肥料包含农用微生物菌剂(即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3.2有效菌 functional microorganism; effective microorganism样品中的目的微生物群体。
3.3有效[活]菌数 number of functional microorganism每克或每毫升样品中有效菌的数量。
3.4杂菌 contaminated microorganism1样品中有效菌以外的其它菌。
3.5杂菌数 number of contaminated microorganism每克或每毫升样品中有效菌以外的其它菌的数量。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农业生产逐渐被重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资的使用不可避免。
因此,加强农资抽检监督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监督方案抽检对象抽检对象包括农业生产领域内的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等农资。
抽检范围涵盖全国各地,市县、乡镇、村级都要进行抽检。
抽检方式抽检方式主要有两种:定向抽样和随机抽样。
定向抽样是针对特定市场需求的抽检方式,例如,对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检测需要针对有机认证的店家进行定向抽检。
随机抽样是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检对象,采取全面监督的方式进行抽检。
抽检标准抽检标准是农资抽检监督的基础,其确定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国家标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农业行业标准进行抽检。
2.效果标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以检测结果为基础,制定合理的抽检标准。
3.行业标准:依据相关农资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抽检。
抽检基地建设为了保证抽检质量,需要建立抽检基地。
抽检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技术设备:确保对抽样对象进行准确的检测和分析。
2.人员培训:负责抽检基地的人员需要经过资质认定和技术培训,熟悉抽检操作,确保抽检质量。
3.文档管理:保留关于抽检过程和结果的一系列文档,确保抽检结果的可追溯性。
报告发布和监督反馈抽检结果需要及时发布,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需要开展监督反馈,确保监督工作的完善和改进。
结论农资抽检监督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必要环节。
建立健全的监督方案,定期对抽检基地和抽检标准进行改进,不断提高抽检质量,助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化肥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适用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根据标准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二、检验依据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3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表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表5尿素检验项目表6 农业用碳酸氢铵检验项目表7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检验项目表8 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农业用氯化钾检验项目表9表11钙镁磷肥检验项目表13硫酸铵检验项目表14农业用氯化铵检验项目表15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6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7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8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9生物有机肥产品检验项目表20缓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表21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表22部分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三、判定依据(一)依据标准GB/T 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 《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440《尿素》GB/T 3559 《碳酸氢铵》GB/T 10205.《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GB/T 6549 《氯化钾》GB/T 20406《农业用硫酸钾》GB/T 20412 《钙镁磷肥》NY 525 《有机肥》GB/T 535 《硫酸铵》GB/T 2946《氯化铵》NY/T 1107《大量元素水溶肥》NY 884 《生物有机肥料》GB/T 23348 《缓释肥料》HG/T 4215《控释肥料》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GB/T 17767.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总钾含量》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GB/T 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GB/T 2441.1 《尿素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GB/T 2441.2 《尿素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缩二脲含量分光光度法》GB/T 2441.7《尿素的测定方法第7 部分:粒度筛分法》GB/T 10209.1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GB/T 10209.2《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磷含量》GB/T 10209.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4 部分:粒度》NY/T 1974《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NY/T 1117《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 值的测定》GB/T 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附录BGB/T 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NY/T 1978《肥料中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T 1974《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T 14540《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T 192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NY/T 1977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2542《肥料总氮含量测定》NY/T 798《复合微生物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肥料样品抽样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农资样品抽样的做法与体会下面我根据省农业执法总队的安排,就有关抽样规定、标准和我市在农资市场监管过程中开展抽样工作讲一些做法与体会。
一、抽样依据为规X农资产品抽样行为,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操作规X和标准,五类主要农资产品的抽样规定有《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饲料采样方法》和肥料抽样标准等,尤其是11月份刚刚出台的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XX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X了抽样和检验行为,对我们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农资产品抽样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抽样的主体资格根据《XX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抽样方面的规定与标准,监督检查抽样由行政机关负责,但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并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目前我们所承担的都是监督检查的抽样任务,并由我们所在的行政主体机关负责。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持有执法证件或其他有关XX件,做到亮证抽样。
所抽的样品依法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并按委托项目内容进行检验。
三、抽样前的准备1、抽样任务来源的依据、抽样办法或标准要整理备齐;2、确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持有监督检查XX件,种子抽样还必须至少有1人持有种子检验员并具有抽样员资格;3、抽样工具:根据抽样农资种类,准备包括取样品、分样器、装样器具等,并根据需要带卫生手套及必要的防护工具等;4、抽样单及其他记录必备工具等,还应备齐调查取证有关法律文书;5、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查单位;6、按规定应该准备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四、现场操作1、抽样对象的确定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2、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定样方法对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操作规X和标准,不同种类的农资产品,其抽样数量各不相同,同一种类的农资产品因其基数不同抽样数量也不同。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9执行GB/T 23348-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0执行NY 1107-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1执行NY 2266-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2 执行NY 1428-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3执行NY 1106-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4 执行NY 525-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5 执行NY 884-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440-2017《尿素》GB/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 23348-2009《缓释肥料》GB/T 6549-2011《氯化钾》HG/T 4215-2011《控释肥料》NY 1106-2010《腐植酸水溶肥》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525-2012《有机肥料》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发展迅速,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信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至关重要。
于是,我们提出了这份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二、抽检目标1.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抽检范围与对象1.范围:全国范围内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的农产品。
2.对象: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
四、抽检方法1.随机抽样: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样品。
2.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五、抽检流程1.制定方案:明确抽检目标、范围、方法等。
2.成立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检工作。
3.现场抽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抽样。
4.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
5.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7.反馈结果:将抽检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8.改进措施:针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抽检时间与频率2.频率: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抽检。
七、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支持,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合理分配抽检经费,确保抽检工作不受资金影响。
3.人员保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抽检人员素质。
4.技术保障: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抽检准确性。
5.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八、预期效果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3.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农业产业发展。
4.提升农业部门监管水平,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的实施,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化肥编制:审核:批准: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脲胺氮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硫酸铵。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种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按养分总类分2.2.1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2.2.2单一肥料可分为尿素、脲铵氮肥、硫酸铵,3术语和定义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单一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和钾肥的通称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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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经销商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经销商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利化肥的帮助和支持,保利化肥将一如既往为大家提供优质的产品、贴心的服务,作为大家在农资行业做大做强的坚强后盾。
现将肥料抽检相关知识告知大家,对市场上不规范肥料抽检行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抽样检验在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意义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评价被检产品质量水平、处理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通过抽样检验方法来实施。
所谓抽样检验就是从被提供的一群产品(总体或批)中抽取少量的产品组成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然后将其结果同总体的判定标准进行比较,判定该总体合格与否。
检验数据的精确性影响检验结论的可靠性;抽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也影响着检验结论的准确性。
尤其化工产品,抽样方法不科学所带来的误差远远大于检验误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要非常重视抽样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因此,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
由此可见,抽样检验不仅是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是一种技术执法行为。
抽样检验方法包括三个方面:抽样、检验与判断,换言之,怎样抽样,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怎样判定
合格现否,这些构成抽样方案。
为了保证抽样具有代表性,应制订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建立在概率论上。
二、抽检人员抽样前必须提供的材料
1、执法文书、证件等。
2、填写的各类表格、标签。
3、抽样所需工具:抽样器、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有内盖、密封性能良好的聚乙烯瓶、分样器、塑料袋、生料带、胶带纸等。
三、抽样的步骤和方法抽样步骤和方法包括确定抽样袋数、抽取肥料袋数、抽取肥料样品、样品缩分与包装,它们应遵循随机的原则。
1、确定抽样袋数
产品抽样袋数的确定按表1规定进行。
表1:采样袋数
总袋数取样袋数总袋数取样袋数总袋数取样袋数1—10 全部袋数 102—125 15 255—296 20 11—49 11 126—151 16 297--343 21 50—64 12 152—181 17 344—394 22 65—81 13 182—216 18 395--450 23 82—101 14 217—254 19 451—512 24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取样:
式(1):取样袋数=3×3√N------- (这里因为符号显示不出来,用文字解释一下:3乘以N的3次幂) 式中:N=每批肥料总袋数。
2、抽取肥料袋数 (原则是从总体中随机抽取)
按表1或式(1)规定随机抽出上述肥料袋数。
具体的抽样方法有以下三种:
A、桉照GB/T 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整个监督总体中进行简单随机抽样;将所有产品编号,骰子摇动,获取数字,抽取样品(详见标准)。
B、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将总体分割成若干个子总体(层)如车间、或不同堆的产品,在每个子总体(层)中独立按给定的比例进行简单的随机抽样,然后将抽取的样品混合成为一个样品。
C、多级抽样;分级抽样第一次在总体里抽取初级抽样单元以后在上一级抽样单元中抽取抽样单元,如商品在N个商店出售,随机抽取n个商店(商店为抽样单元),再从抽到的商店中随机抽取该商品的样品。
抽样精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多级抽样。
在抽样中一般采用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
3、抽取肥料样品
将肥料平放在地上或水平面上,用抽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量
至少2kg。
4、样品缩分与包装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2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 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有内盖、密封性能良好的聚乙烯瓶中,用生料带密封后盖好瓶盖(或装入干燥清洁的塑料袋,扎紧密封,外用牛皮纸信封、封口胶密封),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抽样时间、地点和抽样人,由被检单位在封口处签字盖章确认。
一份留在抽样的执法单位单位,一份送检验单位(自己可以申请也留存一份)。
三:抽检后的工作
1、产品被抽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业务人员。
2、抽检如不合格,通知本公司业务人员,本公司将提出复检申请。
3、如复检不合格,本公司保留向仲裁机构申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
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