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规范且完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拆除后会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可通过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正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社区传承与复兴
社区传承与复兴作者:丁晓磊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7年第14期项目名称:徐汇区长桥社区xh310地块项目项目业主:上海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上海徐汇长桥地区用地面积:38639㎡建筑面积:90000㎡(计容)方案设计: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时间:2015-2017年图纸版权: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 项目概况徐汇区长桥社区xh310项目位于罗秀路与长华路路口。
基地东临北杨河,南临淀浦河路绿化隔离带(规划中),西临长华桥路辅道(规划重建中),北临罗秀路。
基地为Rr3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建筑限高60米(局部80米)。
项目计容建筑面积90000㎡。
基地西北角临街心公园一侧有原水管建设控制线,北部有一处保护建筑,东南角需设置一条8m便道。
项目拟建高层住宅商品房小区。
长桥街道是早年徐家汇中心区建设拆迁安置的大型居住区。
居民人群稳定,社区氛围浓厚,但因区内土地饱和,多年来都没有新建居住小区。
传统拆迁安置小区楼栋密集度高、住宅朝向随意、车满为患、绿化景观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本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在经过了前期场地踏勘与市场调研后,共同确立了“社区复兴”的设计主旨。
项目设计工作于2015年07月开始,至2017年05月方案初步确定,经历了重重考验:其一,地块内有一处保护建筑,要求落架迁移[1]保护设计;其二,地块周边现状住宅密集,日照情况严峻;其三,地块主要出入口设计应协调小区品质与社区形象之间的矛盾关系;其四,地块东侧紧邻河道,市政工程防汛泊岸方案需与小区内、外部环境相协调;其五,项目经历防火规范版本更替,方案合规更需合理。
在历时两年的方案设计工作中,设计团队逐渐认识到“社区复兴”源自于“传承“。
对原生环境的理解、尊重与保护协调工作,是人居情怀的最好体现,也是建筑师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与设计创新为城市社区生活带来活力的最佳实践。
2 保护建筑落架迁移保护建筑名为裴氏民宅,由两进院落两进建筑组成,建筑坐北朝南,要求落架迁移保护设计(图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展前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二)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预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趋势;(三)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报请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市域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成果;(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三)征求公众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九条规划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的审批。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附表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计算软件:软件版本号:计算时间:年月日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四至范围)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规〔2015〕3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等规划文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可采取整改措施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不符合方案审核决定,可通过整改措施符合方案审核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不符合方案审核决定,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建设内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通过整改能够符合规划管理要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经2016年1月1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25日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沪府办发〔2013〕7号)要求,为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申请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或《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行为。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第4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沪规法[2007]59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7〕597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6月6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管理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已经移交上海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的,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包括城市规划信息、文件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城市规划信息,是指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文件信息,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信息,是指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责任部门与分工)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委托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机关实施管理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内容)下列城市规划信息应当公开:(一)总体规划1、规划批准文件;2、图纸:(1)城镇体系结构规划;(2)土地利用结构规划;(3)道路交通规划;(4)轨道交通规划;(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6)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6日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控制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或部分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第三十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遮挡的文教卫生建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最小累计时间段为5分钟。
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
保障性住房等本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图一)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3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三)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见附图四)(四)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五)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十一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覆盖所有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体建筑、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体建筑、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收集;(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建模要求)建模和计算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日照计算选取的城市经纬度为东经121度28分、北纬31度14分,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二)计算模型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采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三)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四)主体建筑、客体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附属物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五)主体建筑、客体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六)计算采样点间距:窗户取不大于0.3米,建筑应取不大于0.6米,场地应取不大于1.0米,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设计总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计算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四)日照分析参数:日照分析计算的边界参数(含经纬度、基准年、分析日期、分析时段、分析间隔、时间统计方式和采样点间距等)。
(五)日照分析结论: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比例同客体建筑范围图);3.日照分析计算图(比例1:500~1:1000,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的位置、建筑物角点坐标、建筑高度,每一分析窗位的位置。
不同楼层的分析窗位有平面位置变化的,应分层标示位置)。
第十五条(报送要求)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含纸质文档及电子文件光盘);(三)日照模型备案文件(应满足附件2格式要求,包含第十四条规定的日照计算的边界条件等相关材料,并采用光盘介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