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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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以确保救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落地。

二、实施目标1.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过上基本的幸福和安稳的生活。

2. 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的利益。

2. 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

四、实施内容1.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制度。

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采取综合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2. 建立健全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体系。

加强对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完善救助政策和制度建设。

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政策和制度,确保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5. 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2.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3. 加强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就业援助。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锦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锦民发〔2016〕69号)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处居住类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减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制定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地。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和发展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生活救助第五条生活救助是指向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士;(三)重大疾病患者;(四)低收入家庭;(五)特困人员;(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第七条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金发放;(二)住房供应;(三)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健康服务。

第八条社会救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的认定机制,细化救助标准和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并符合救助条件。

第九条社会救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生活救助工作与就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医疗救助是指为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减免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群体:(一)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报销能力有限的人员;(二)重病患者、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三)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费用报销;(二)药品费用补贴;(三)特殊疾病救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四条教育救助是指为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资源的支持。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按以下目录进行展开:
一、背景介绍
1. 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2. ____年的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二、总体目标
1. 主要目标
2. 具体目标
三、政策与措施
1. 社会救助政策调整与完善
2. 救助对象的界定与评估
3. 救助资金的保障与管理
4. 救助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5. 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6. 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与推广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 制定实施计划
2. 开展相关调研与论证工作
3. 确定政策与措施
4. 确定实施的具体步骤与时间节点
5. 开展试点工作
6. 逐步推广与完善
五、预期成效与风险分析
1. 预期成效
2. 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机制
1. 设立监督与评估部门
2. 监督与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3. 监督与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对措施
七、总结与展望
1. 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2. 对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以上仅为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民政方案】锦州市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0001)

【民政方案】锦州市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0001)

【民政方案】锦州市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2018-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2018年,我市先后遭受了风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

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顺利过冬,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18]50号)和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解困难群众之所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冬春荒期间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产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动、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要发动有劳动能力的受灾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减轻政府负担。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要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公平合理,防止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三是坚持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要根据受灾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救灾款物,把救灾款物主要用在重灾区和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上,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平均分配等现象,最大限度地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

三、救助的对象和方法、资金筹集(一)救助对象。

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因灾造成缺粮、缺衣被等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

重点对象是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以及缺钱、缺粮、缺劳动力的“三缺户”。

(二)救助方法。

对有自救能力和可以通过亲戚邻里互助互济的受灾群众,原则上采取生产自救和亲戚邻里帮助的办法自行解决;对缺钱、缺粮、缺衣被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由政府救助。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
[2021]34号)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4
【摘要】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民发[2021]34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2021年9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总页数】11页(P7-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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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9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20]36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体育局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
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工作方案》
的通知5.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人社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21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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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4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5月1日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和辽宁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

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

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

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10日至4月25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锦政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锦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锦州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5号)精神,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功能,结合锦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及在锦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以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为重点,加快完善党建引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拓展数字化服务应用场景,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多方参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队伍健全、服务专业、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让基层更加和谐稳定,让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市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进一步巩固锦州高质量建成辽西中心城市的基层基础。

【民政制度】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民政制度】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民政制度】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救急解难。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全面覆盖。

救助对象范围要覆盖所有困难群众,凡是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适度救助。

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统筹实施。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公开公正。

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二、对象范围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安排,其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

临时救助对象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应主要包括:已经是低保家庭,又遇特殊困难的;一般家庭,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范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对象类型,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10元。

凌海市、北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130元;黑山县、义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080元;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28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3960元,分散供养由目前的2220元提高到2820元。

二、发放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发改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锦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

【发改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锦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

【发改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锦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锦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辽宁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保障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的确定。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锦州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锦政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有效缓解农村低保边缘户生活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针对突出困难,实行有效救助的原则;(四)坚持农村低保边缘户与低保户救助水平基本均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一)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的120%之间;(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

以上3种情况同时具备,方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与标准(一)医疗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仍需救助的,按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60%再次予以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医疗费优惠减免政策,包括免收普通挂号费、按一定比例减免住院治疗的床位费和手术治疗费等费用。

(二)助学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待遇;考取二本以上院校(不含公费及免费类院校),当年可享受一次性就学援助,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户子女就学援助标准的60%确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锦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6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年62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薄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绩效考核突出的地区倾斜。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北镇街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北镇街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北镇街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据《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北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凡具有北镇街道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惨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2.因患重大疾病,或者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等)不超过三十万元的。

3.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困难群众,经其他社会组织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法律法规的;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4.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或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的。

二、救助标准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按照申请救助家庭的申请救助人员的年龄、所患病种、残疾程度、子女情况、支出费用等情况,经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保障其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每次救助最高限额500元。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审批,采取临时救助工作评审小组评议,确定救助标准的方式进行。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如下:(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证明;因病致贫的,需提供家庭成员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医疗费用情况证明;因灾致贫的,需提供受灾情况证明和相应的影像资料;因子女上学困难申请临时救助,如实提供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情况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锦政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锦政办发〔2008〕70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己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既管好又便民的原则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健全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推进我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洋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树良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明时市工商局局长成员闫树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高宏建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宝军市卫生局副局长闫立卿市质监局副局长晏洪超市动监局副局长张贵斌市农委副主任田雨昌市商业局副局长张佩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主任闫树海(兼)。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1.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大集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组织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大集治安秩序的整治,加强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严厉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锦政办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锦政办发〔200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不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二、市区确定如下定点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妇女、儿童突发病症的定点医院。

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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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锦政规[2017]8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锦政规〔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含锦州市滨海新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
助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帮扶、志愿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禁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本项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半年内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

(三)因病致贫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导致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仍在继续治疗中。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
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镇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按现行低保标准的30%上浮;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在校生及未成年人、优抚对象,按现行标准的20%上浮。

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按现行低保标准的20%上浮。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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