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司法解释两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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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实作为非法行医定罪条件的正当性研究

行政处罚事实作为非法行医定罪条件的正当性研究

行政处罚事实作为非法行医定罪条件的正当性研究
吴婉璐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27)001
【摘要】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有“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行医的,以犯罪论处”的规定,此规定显然是对两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于行政法与刑法对行政处罚评价的同质性,该规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次行政处罚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对再次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人身危险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并且以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把原本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科处刑罚,属于法律拟制,应该遵守立法拟制原则,不能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总页数】5页(P115-119)
【作者】吴婉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行政处罚合法性原则研究
2.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3.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正当性规范--兼评陈晋胜教授《行政事实
行为研究》4.论高校自主设置研究生招生条件的正当性及其限制5.违背事实条件构式“我要不是X,就Y”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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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证”行医行为的刑法评价——兼论“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化路径

“无证”行医行为的刑法评价——兼论“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化路径

2020年12月第30卷第6期1:洛W名令抆学报J o u r n a l of S h an gh ai Police C ollegeDec.,2020V〇1.30 No.6“开证”行医行宂的刑法评I f l—兼论“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化路径施净岚,任尚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299)摘要: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对犯罪行为和行 为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的老中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并非全然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参 照《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行为要件的该当不排斥规范的医疗行为,“二次行政违法”并非 全然属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路径,可以通过对执业资格做出行 政性调整来实现对非法行医罪资格主体的阻却。

关键词:医生执业资格;老中医;非法行医罪;二次行政违法;出罪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6-0049-(08) D0l: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6.007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以三阶层犯罪构成视角观察 基本罪状,要求非法行医罪的构罪主体是“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客观上实施了“非 法行医”的行为或者因该行为造成了结果的发 生(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 果被评价为“情节严重”,从而具备刑事违法 性(违法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须具有主 观故意,要求明确知悉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造 成的损害结果(有责性)。

因此,在行为上同 时符合上述三个层面要求,则构成非法行医 罪。

一、问题的提出对于原本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后因其他原 因而被吊销,®在未重新取得的情况下,继续 从事医疗活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中医”而言,刑法应当如何评价他们的行为?在非法 行医罪中,“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下简称“二次行政违 法”)是否全然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本文“老中医”特指曾经取得过医师执业 资格,具备专业的中医学知识及丰富的临床经 验,后由于年龄等原因被卫生行政部门收回资 格证书,但依然长期从事中医治疗活动且并不①其他原因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即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活中,很多人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却擅自开设诊所为他人看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非法行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这在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阅读。

非法行医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罚” 原则 ,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 的同一个 违法行为 , 不 得 以 同

“ 两 年 内 因非 法 经 营 国 际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涉 港 澳 台 电 信 业 务
行 为受 过 行 政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的 ” 作 为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的严 重情节 。 l 2 除 了 司法 解 释 , 刑 法 条 文 中也 有 类 似 的规 定 , 在 逃税罪 中, 刑 法规 定 行 为 人 因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处罚后又偷税 的, 构 成 逃 税 罪 。这 说 明 将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次数 作 为 犯 罪 的 严 重 情 节 , 这 在 刑 法 中 并 不 是 个 别 的
撤销 。
( -) 司 法 解 释 将 行 为 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次 数 作 为 非 法 行 医罪 中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 这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中 也 有 类 似 的情 况 。在 非 法 经 营 罪 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将
将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次 数 作 为 确 定 刑 事 责 任 的要 件 或 者量刑情节 , 是否 违反“ 一事不再 罚” — — 禁 止 重 复 评 价 原 则, 这个 问题 在 刑 法 学 界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争 议 。“ 一 事 不 再
受 到 的行 政 处 罚 次 数 作 为 确 定 刑 事 责 任 的 要 件 或 者 量 刑 情节 , 是 否违 反 “ 一 事 不再 罚 ” 的原则? 二、 该规定是否违反“ 一 事不 再 罚 ” 原 则
和刑 事 处 罚 都 可 能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 不 经 合 法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的 威 胁 。我 国刑 法规 定 未取 得 医生 执 业 资 格 的人 非 法行 医 , 被 卫 生 行政 部 门行 政 处罚 两次 以后 , 再次非法行医的,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2期
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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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照,只有一点医术却为人们看病,看处方药等行为。

在国内非法行医的人还不在少数,每年许多病患也因为医生非法行医的关系而死亡或发生其他的危害。

非法行医是会遭受处罚,那么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种情况可以判定为非法行医?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请求情况: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给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0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给周围群众治病。

并从西安等地购进药品,并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曾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李某某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证据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主要给诊所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为周围群众治病,从事医疗活动,并从西安等地购进口服药、肌注针剂、静滴针剂等药品,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月7日、8月14日两次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旧多次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西安市正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回医疗药品、器械,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9月8日毕业于咸阳市市卫生职业学校西医士专业。

1993年9月10日获得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乡医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彬县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彬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情况;3、彬卫医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彬卫医罚字2013-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01月07日、2013年08月14日,两次受到彬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4、李某某购进药品票据,证明被告人被卫生主管部门两次处罚后,均存在购进药品的事实;5、搜查证,证明侦查机关搜查的合法性;6、李某某中专毕业证、乡医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接受医学教育程度及执业资格情况。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多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研究刘艳敏【摘要】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很普通,它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对非法行医中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障碍,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期刊名称】《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12)006【总页数】3页(P126-128)【关键词】非法行医;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作者】刘艳敏【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一、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我国1997年新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①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该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在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学者认为这个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理。

那么,将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要件或者量刑情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该规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将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要件或者量刑情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两次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5种非法行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5种非法行医情形
第1 2o 0期

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规 定 5 非法行医情形 种
肖 山
20 年 5 9日, 08 月 最高法通过新华社公布 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 非法行 医刑
事案件具体 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进 一步 明确 了认定非法行 医犯罪行为 的 5 种
者个人 , 未取得 医疗执 业许可证 , 不得展开诊疗 活动。” 此, 国《 据 我 刑法》 19 年修 在 97
改时, 新增加 了一项 罪名—— 非法行 医罪。
修 改后 的《 刑法》 3 6 第 3 条规定 , 未取得 医生执 业资格 的人非 法行 医, “ 情节严 重 的, 3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处 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严
草药给产 妇吃 , 甚至给产妇 动刀子做 手术 , 这样很 容易耽误产妇母子 的生命 ; 有 的农 还
村土 郎 中, 喜欢用偏方找 草药给他 人 治病 , 在很 多农 民看来 , 这是做善事 , 实际上 , 但 由
于这 些人缺 乏基本 的医疗 知识 , 因此容 易耽误 病情 , 造成危 险, 至危及人 的生命 。 甚
情形。 根据这 项解释 , 在农村地 区普遍存在 的家庭接 生员, 了为在家 中分娩 的产妇进 除
行接 生外 , 不得从事其他 医疗行为 , 否则就是 非法行 医。
五类情形属于“ 非法行 医”
19 年 2 2 94 月 6日国务院发布 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第 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 “
专 家认 为 , 非法行 医在 中国之所 以比较 普遍存 在 , 了和经济不发达 有关之外 , 除 人 们普遍存在 的落后观念也是 重要原 因。 尤其 是在 中国农村 , 人们 宁愿相信偏方 , 不愿意 相信 医院 , 这使 得很 多人容 易被 非法行 医者耽误 。 还 有一个 重要 的错误观 点在 于 , 多人认 为 , 医的事情 , 很 行 不管合 法与否 , 出发 点 都是好 的 , 都是为 了治病救人 , 因此 , 只要 没有造 成危害 , 即使没有执 照者行 医, 也被人 们普遍认 可和接受。 一旦发 生危 险 , 但 就可 能是 致命 性 的。 次司法解释 , 这 也针对这种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案例分析-两次行政处罚后再非法行医将判刑

案例分析-两次行政处罚后再非法行医将判刑

非法行医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将被判刑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10时,被告人在北京市通州区亦庄小区某室内,私设诊所开展牙病诊疗活动被群众举报,后被查获;经查,被告人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10月26日、2018年1月30日两次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

被告人张瑞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诊疗器械、药品及非法所得钱款已扣押。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审判人员观点:
被告人无视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行医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元,全部予以没收。

作者分析:
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将受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安全,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相关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村医异地私开诊所,屡教不改获刑罚

村医异地私开诊所,屡教不改获刑罚

历 ,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 和技能 ,与一些
注册 的村 医疗卫 生机 构执 业 ,而不 能 随
意到其 他 医疗 机构开 展 医疗 行为 。
不懂医学靠坑 蒙拐 骗而 非 法行 医的人 不
同 。但 是 ,按 照上 面所述 的非 法行 医罪 的构 成要 件进 行分析 ,法 院最 终认 定王 某 的行 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是合法 的,也是 合理的。
行 医。
所 注 册 医疗 机 构 或 专 业 进 行 执 业 。如
也对不 特定公 众 的身体 健康 构 成 了危
害 ,因此 ,王某 的行 为构 成 非法行 医
罪是确定的 。
《 条 例 》所 规 定 ,符 合 本 条例 规 定 申请
在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执 业 的 人 员 ,应 当持
查报 告单 时 ,就 让他们 自己翻找 ,这
样 做 ,是 否 侵 犯 了 患 者 的 隐私 权 ? 会
承担何种 法律责任?
后是刑 事责任 ,刑法修 正案增 加 了一 个
保 护 范 围局 限于 医疗 活动 。《 侵 权责 任
非法获取f 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
关 或者 金融 、教 育 、医疗 等单位 的T作 人员违 反 闰家规 定 ,将 本单位 在履行 职 责或者 提供服务 过程 中获得 的公 民个 人 信 息 ,出售或者 非法提供 给他人 ,情 节
另外 ,我 国对 医疗机构的设立也有明 确的规定 ,按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批准 ,并 取得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 ,方
按照 《 执业 医师法》 、《 条例》及卫生
部的有关规定 ,无论是乡村医生 ,还是执 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都必须在 固定 的

学习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学习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学习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非法行医,以及属于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具体的相关解释见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起被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讨论_林佰敏

一起被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讨论_林佰敏

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在本次寻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百岁老人进行健康调查摸底,掌握老人慢性病的发病及诊疗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形成长期、动态的健康监测体系,根据其患病情况和医疗就诊需求,定期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延伸到百岁老人家庭护理中去,为他们提供长期照料服务。

同时应加强社区护理工作的力度,对百岁老人日常生活活动功能损害进行干预、努力降低其残障程度。

3.2.4 建立贫困老人救助基金鉴于调查中发现部分百岁老人孤寡、居住条件恶劣、经济收入不够使用等情况,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生活得很艰辛,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个贫困老人救助基金,通过老龄委、媒体和地方政府的力量来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支持,以用于支付陪护费用、居住条件改善及生活费用。

3.2.5 社会的参与解决百岁老人所面临的问题有医疗保健,有经济收入,有看护服务等,完全依靠集团内部的资源和能力是不够的,要靠家庭、医院、政府以及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

从长远来看,要逐步将社会的力量引入这项活动,更好地关注百岁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

参考文献[1]罗敏,宛云英,张菊英,等.四川省城乡老人健康相关生命质量及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695-2697.[2]余昌妹,祝雪花,姜文莉,等.温州城乡585例空巢老人健康状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6,6(26):751-753.[3]刘汴生,沈凯,刘浩,等.中国百岁老人健康状况的研究[J].老年医学与保健,2003,9(4):246-248.[4]荣沪光,王建安,牛飚.江苏省高龄老人健康状况调查[J].实用老年医学,2000,14(6):330-331.[5]区定华,周德安,李源.广州市越秀区208例75岁以上老人健康调查报告[J].广州医药,2000,31(3):66-67.[6]范敏华.701例35~59岁人群健康状况调查[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2,20(5):831-832.[7]冉莉.铜仁市不同家庭结构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及影响因素[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8):1663-1664.[8]李安明,张建华,李滔,等.社区老年健康状况多元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9(5):302-306.[9]徐刚,袁兆康,朱宏.老年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利用[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30(5):1417-1419.[10]汪艳丽,钟银娥.合肥市老年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分析[J].安徽医学,2010,31(6):670-672.作者简介:朱峰(1980- ),男,浙江湖州市人,本科,科教部副主任,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医院管理。

打击非法行医适用法律(2篇)

打击非法行医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非法行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2)非法行医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3)非法行医涉及多个患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非法行医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再次非法行医的。

2.行政法适用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取缔非法医疗机构;(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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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解释两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全过程剖析
时福礼1刘涛2张强3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 100037)
【摘要】本文通过对全国首例两次行政处罚过再次非法行医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的全过程剖析,详述了卫生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关键环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为全国的卫生监督同行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司法移送构成犯罪
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解释》,于2008年12月9日将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再次非法行医者王某(本文特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1.案情概要
非法行医人员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海淀区某村私设“诊所”擅自执业,曾于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过罚款、没收药品、器械的卫生行政处罚。

尽管执法人员多次告诫王某不得非法行医,并责令改正,但其不听从劝阻,依旧我行我素,采取不挂招牌、藏匿药品、夜间行医、断续执业等手段逃避执法检查,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2008年12月9日晚19时45分海淀区卫生局联合公安机关到该地点突击夜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现场有患者李某、党某正在接受静脉输液治疗。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后,随即将非法行医人员王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3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非法行医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因非法行医两次受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009年4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
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2008年12月9日执法检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两次行政处罚过程
两次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础
3.1首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责令其改正,制止违法行为,送达司法解释告知书,通过联合执法行动,予以取缔,由药监部门扣押收缴非法药品器械,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

3.2第二次发现王某继续非法行医,执法人员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现场对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调查取证。

现场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相对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现场内外场景的照片等,同时,利用便携式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现场打印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由相对人签认以固定证据。

另外,执法现场可由管片民警对接受非法诊疗的患者查验身份证,卫生执法人员再对其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这相当于是以执法文书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证言。

最后案件经合议、听证(要保证相对人3日申请听证的期限)、重大案件讨论等程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的同日填制本案复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此时,即第一次卫生行政处罚完成。

3.3在上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完成第二次卫生行政处
罚,此时要注意第二次处罚的裁量幅度应达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上限,尽量做到行政处罚手段穷竭,这对之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至关重要。

4.司法移送
4.1在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为防止其逃逸或转移证据,海淀区卫生局随即提请属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对王某的非法行医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分别对王某和就诊患者填制《调查笔录》,并打印非法行医场所的内外场景照片由王某签认,最后以联合办案自然移送[1]的方式将王某移交给公安机关。

次日承办此案的二名卫生监督员整理汇总材料后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其他证据和相关文书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4.2海淀区卫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包括:2008年11月25日和12月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件;2008年12月9日发现再次非法行医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王某和就诊患者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各一件、诊所内外场景的照片;卫生局出具的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该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回执等。

5.案例的分析
由于本案是最高法出台《解释》后,全国首例非法行医在尚未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成功司法移送,并最终被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因此,海淀区卫生局在办理、移送这一案件过程中实无参照,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下述探讨:
5.1是否需要等到王某的救济途径穷竭再行司法移送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曾存在这样的疑虑:依据《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以二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为前提的,如果王某以前两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行政处罚被判决有瑕疵甚至无效,必然导致司法移送的失败,因此,是否要等到王某救济途径穷竭后再行司法移送?笔者认为司法移送无需王某救济途径穷竭,理由如下:
5.1.1海淀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说明此时已经认定:王某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主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而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行政主体来说是必然的行政成本和风险,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和风险;
5.1.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王某权利的合法剥夺,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体现,行政处罚作出并送达,代表处罚已经生效,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在诉讼阶段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若行政决定都不能成为司法移送的依据,那么国家行政权的威严性将不复存在;同时,行政复议和诉讼是王某的法律救济途径,但处罚和救济是分开的,举例来说: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当然不能等到相对人救济途径穷竭之后再予以执行;若要等到王某救济途径穷竭后再移送,必然会导致行政效率底下,这也绝不是立法的初衷。

5.2对王某两次行政处罚必须要注意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中,由于王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性质,即连续违法行为:王某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断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行政法规,因此,在实施两次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注意一事不再罚原则。

海淀区卫生局对王某数次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了严格区分:2008年11月25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12月5日第二次处罚送达,12月9日再次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司法移送。

虽然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性质,但在法律上,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完成,即视为王某的前一违法行为已经结束,这一时间段内,王某本质上是实施了三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因此,海淀区卫生局对其两次行政处罚和司法移送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种数次的连续的处罚在理论界被认为是“转移罚”:即在对违法者作出处罚的同时要求其改正,但行为人拒绝履行其改正义务,主管行政主体可以采取连续多次处罚的方式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直到义务履行为止,当行为人不履行其改正义务时,也属于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情况,因此行为人不能认为当某一种行为被处罚后,处罚决定书就成为其再次做出同种违法行为的通行证[2]。

6.本案是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自2008年5月9日《解释》实施以来,进行行政处罚和司法移送,并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完整案例。

在这一案件的实际具体查处和移送等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负责办理案件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付出了辛勤的努力,通过多次集体讨论,不断完善案件细节的不足之处,但在移送过程、特别是在与公安机关配合沟通、证据转换、行政与刑事案件的衔接等方面还显得不十分顺畅,这有赖于我国
的司法移送程序和行政、司法衔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使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双重约束对非法行医行为真正起到遏制和震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加强涉罪案件移送完善执法办案制度[J].工商行政管理,2006,21:39-40
[2]袁森庚.从法理层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J].江苏社会科学,2003,2:168
[3]新编常用卫生法规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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