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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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一、两者的不同点

1.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3.两者实行地区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设立。

4.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将和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5.两者的自治层次不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6.两者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它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五个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享有一定的外事权。⑤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

二、两者的相同点

1.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于1990年4月、1993年3月分别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都在第2条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2.都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是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方针。“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3.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们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4.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都是我国政府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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