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激励办法》(试行稿)、《对外宣传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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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激励办法
(试行稿)
根据建设和谐校园、推动科学发展,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提升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需要,结合我校对外宣传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激励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调动各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广泛参与、各显其能、挖掘潜力、外树形象的工作局面,促进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蓬勃开展,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创建优质本科大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激励对象
1、各院系、教辅职能部门;
2、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工)和在校学生;
3、全校师生(含离退休教工)撰写或制作的且在社会公开媒体上被刊用、播报的正面宣传学校的成果。
三、激励办法
1、对部门的激励:根据各院系、教辅职能部门组织参与对外宣传工作的实绩,学校每年年末根据发稿的质量排名评出校级“外宣组织奖”一、二、三等奖各一项,并颁发奖状,以对在外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2、对个人的激励:根据广大师生参与对外宣传工作的情况,学校每年年末根据发稿的质量排名评出“外宣个人奖”一、二、三等奖三项,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对获奖者颁发奖状,以示激励。
3、对成果的激励:学校鼓励各院系、教辅职能部门和师生个人在社会公开媒体上发表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管理等情况(成果经验、典型人物、工作动态和重要事件)的新闻报道、广播、电视播报或新闻照片(不包括非新闻性的其它各类作品如广告、论文、纯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凡经国家、市(区)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校外新闻媒体采用,学校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2,主要新闻媒体见附件3)。
4、党委宣传部对获奖单位、个人及其成果统一进行宣传报道。
四、激励程序:
1、各院系、教辅职能部门和个人组织撰稿、制片,经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投往社会公开媒体。作品被刊用或播报后,各单位或个人持被刊用或播报的报刊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采用通知单及其原件或复印(制)件及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核实、登记手续(登记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印制,见附件4),并交党委宣传部复印(制)件一份以作备案。
2、各院系、教辅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外宣成果经党委宣传部核实、登记后,即可根据奖励标准取得相应的奖励资金。
3、党委宣传部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成果统一进行备案,并以此作为每年年末开展对外宣传评比奖励的依据。
五、其他规定
1、上述奖励经费列入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项目的年度预算,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凡由学校或部门有偿组织发表的宣传报道不列入上述奖励范围。
3、上述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宣传奖励标准
1、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500元。(计5分)
2、在国家级政府专业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300元。(计3分)
3、在市级党和政府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在市级其它新闻媒体发表的,每篇奖励100元。(计2分)
4、在区级党和政府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在区级其它新闻媒体发表的,每篇奖励50元。(计1分)
5、在各级党和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网站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分别按第1至4款规定对应金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计分比照办理)
6、对在上述媒体的头版头条、报眼位置发表或份量重(超1000字)、影响大的稿件,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1倍给予奖励。(计分比照办理)
7、在国外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相应奖励。(计分比照办理)
8、同一篇宣传报道被不同级别新闻媒体转载,按转载媒体不同级别对应奖励金额的二分之一分别给予奖励。(计分比照办理)
9、同一篇宣传报道同时被两家以上(含两家)新闻媒体采用,以最高级别标准予以奖
励,不重复奖励和计分。
主要新闻媒体一览
1.中央级新闻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中新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等。
2.国家级政府专业新闻媒体: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科学时报、中国教育电视台(中青网、新浪网、中国教育信息网)等。
3.市级党和政府新闻媒体:解放日报、文汇报、SMG新闻综合频道、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政府网)等。
4.市级其它新闻媒体:新民晚报、青年报、新闻晨报、上海商报、上海金融报、SMG其他频道、上海东方卫视、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教育网)等。
5.区级党和政府新闻媒体:浦东新区电视台、浦东新区人民广播电台(浦东新区政府网)等。
6.区级其它新闻媒体:浦东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