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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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果汁倾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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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该应诉但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 就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 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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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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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苹果汁倾 销案例分析
2012级 市场营销 周荷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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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程序
起诉及立案调查

初裁

核查与终裁


行政审查及
上诉
日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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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倾销:指一项产品出口价格抵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 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条件: 倾销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 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及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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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一)替代国和替代价格 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仅
调查企业定额的成本消耗。 美国申诉方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 中国应诉方要求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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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中方应诉企业律师出示了在印度实地考察拍摄的大量照片作为证 据,强有力地证明了申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 2000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继续以印度作为替代国。 同时指出,如果不能从印度获得正常价值或印度的浓缩苹果汁价 格不可采信,则从印度尼西亚或美国获得正常价值。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内容摘要: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

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

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

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

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论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论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
在我国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即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我国的产品通常会因为价格比较低而遭受到反倾销调查。而在反倾销中一旦启动了替代国制度,由于我国产品价格低廉,和第三国产品相比往往差距过大,很容易就被认定为倾销。对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坎坷的过程,因为我国经济增长依赖出口拉动增长。当前我国不断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开放市场,希望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15条也规定,替代国制度的做法应当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即在2016年12月11日,应当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制度,然而欧盟依旧采用,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中国来说,促使各国遵守WTO规则尤为重要。
3.政治歧视性
从替代国制度的设计原意上看,替代国制度是在出口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反映出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使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出口国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其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总体上,不存在产品的价格不反映价值的价值的情况。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在应诉中针对替代国问题,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据理力争,进行重点抗辩,其意义不限于某一个具体反倾销案件胜诉还是败诉问题,而是关系到今后所有对华反倾销案处理结果的问题,更是影响到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成果持何态度的问题。
替代国制度决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关贸总协定》附件中提到的“第六条注释”:“国家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所有贸易,国家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时,想要找到与这个价格比较的价格,会有很大的难度。所种情况下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证明了原则上国内价格不能和出口价格来比较。然而,这项注释只是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价和国内价之间比较可能不恰当,但却并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再进一步进行价格比较。此外,WTO国际反倾销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然而,欧盟、美国等国家一直以来在《关贸总协定》中,将其作为反倾销的依据,并且在国内作出了相对应的国内法规定。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二 、 盟 关于替 代 国制度 的规 定 欧
通 过 G 1 和 WT 有 关规 定 的 分 析 , 可 以 看 出 无 论 是 AT O WT O还 是 G T , 没 有在 条 文 中规 定 替代 国制 度 , A T都 更没 有 给 出 判断 的标准 。 具体 制度 的提 出及规 定是 在 各社 会主 义 国家 的入 关 协 定 中和 各国 国内关 于反 倾销 的法律 中 。现 以欧盟 为 代表 , 析 分 替 代 国制度 是如 何运 行 的 :
( ) 于非 市场 经济 国 家的判 定 一 关
1早 在 2 _ 0世 纪 8 0年 代 , 欧盟 在 3 2 /3号 法规 中 实施统 一 40 8 对 外 商业 政 策 的法律 框 架 , 明确 将 某 些 国 家定 性 为 “ 政府 经 营 国 家” 。在 不 同的法 律框 架下 , 留 了对 第三 国进 口产 品 实施 “ 易 保 贸 限制 ” 利。 权 2 欧盟在 完成 了内部市 场 统 一后 , 员 国原 有 的贸 易 限制 措 成 施 取消 , 由欧委 会统 一 实施 。因此对 3 2 /3 法 规做 了修 改 , 40 号 8 形 成 了两 个 法规 :1 / 5 9 4号 法规 和 3 8 / 9 2 5 4号 法规 。 两个 法 规都 是 9 在 原有 基础上 的修 改 , 因此其 实施 性 质和 范 围不 变。 两部 法规 除 程 序上 的细微 差别 外 , 涉及 的内容 和提 供 欧盟产 业 救济 的措 施 所 完 全 一样 , 关键 的 区别 在 于 : 关 贸 成 员 适用 第 5 9 4号 法 规 , 非 1/ 9 关 贸成 员适用 第 3 8 /4 法规 。 25 号 9
WTO 以及 有 关 国 家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了分 析 , 次 讨 论 了我 国 的 现 状 以及 应 对 的措 施 。 其 关 键 词 :分 别 裁 决 待 遇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中 图 分 类 号 :F 41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2 5 7( 0 8) 6 0 3 — 2 1 7 —0 4 2 0 0 — 0 6 0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分析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分析

源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强 ( 遭遇反倾销的资 本密集型产品 占同期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总数
的 比率 上升 了1个 百分点 ;而 遭遇反倾销 的资 源密 2 集 型产 品 占同期美 国对 中国反倾销案 件总数的 比率 上 升 了7 个百 分点 ) ,同时劳 动密集型产 品遭 遇反倾
对 中国外贸 经济产 生 了消极 的影响 。而且 , 美 从
进行分类 , 我们通常将0 8 —类产品简单地分成3 类,
04 ( —类 即食 品及 主要供食用 的活动物 ; 饮料及烟类 ; 燃料 以外 的非 食用粗原料 ; 矿物燃料 、 滑油及有关 润 原料 ; 动植物 油脂 及油脂 ) 资源密集 型产品 ,和 归为 5 7 ( 类 即未列名化 学品及有关产 品 ; 机械及运输设 备 )
低, 另一方面是 由于 中国的资本 密集型产 品对美 出口迅速增加对美 国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为了有效的应对 美国 的反倾销 , 无论是相关 出 口企业 , 还是 国家政府部门都应给予足够 重视 , 应坚持统一对外的方针 , 制低价 出 口行 抵
为; 实施 市场多元化战略; 设立专门应对反倾销的机构 , 同做 好反倾销 的预防工作和应对措施。 共
于刃刚 , 菊红 王
(. 1 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0 6 ;. 5 0 12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 , 河北 石家庄 0 06 ) 50 1

要: 0 自2 世纪9 年代 以来, 0 中国的资本密集型 出口产 品逐 步替代劳动密集型 出口产 品成为美 国的主要反倾销对
象。美国对中国反倾销 出现 的这一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 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上 升, 劳动密集型产 品对美 出口比例 降
关键词: 反倾销 ; 劳动密集型 ; 资本密集型

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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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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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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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晔
加 入 4(-后 , 56 年 内 其 他 成 员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仍可视 中国为 “ 非市场经济”国家, 继续 采用 “ 替代国” 办法。 由于申诉方 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 平、成本或价格水平通常比我国 高,中国企业很容易得到倾销或 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 从 而导致失去出口市场。要摆脱这 种不公平待遇,其前提是中国涉 案企业必须获得“ 市场经济”地 位。 案例一:美国汽车弹簧垫圈 反倾销案
企业经营
二是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 外方在审查企业市场经济性质时, 具体会涉及到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 组成、 董事会、 管理层的确定方式, 以明确经营决策是否受政府部门 的影响, 证明企业是否完全是自主 经营、 自负盈亏的, 这一点在第二 个案例中尤其突出。 要获得市场经 济待遇, 关键在于要证明云南马龙 化建公司不受国有资产管理局控 制或 “ 干涉” , 企业决策是根据市 场信号做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与 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并不能保证 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且, 云 南马龙 89: 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股 份很有可能被当作“ 政府是企业 的所有者” 的证据。对此, 该企业 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调 查表中补充了论证材料,陈述了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特点以 及与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关 系,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和重组的法律法 规文件, 进一步论证强调: 国资局 仅对资产实施管理,确保资产的 有效使用达到增值的目的,而不 是通过这一方式直接干涉企业的 经营管理; 在董事会成员里, 并没 有国资局派出的官员担任职务; 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和决 定, 由董事会做出。 从而阐明了两 方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的关 系。欧盟调查官员在进行充分的 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不受国 家干预的情况属实。这对于云南 马龙化建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 位,并最终获得胜诉起到了关键 的作用。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作者:杨艳琴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12期摘要:从2001-2018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力度在不断加大,做出肯定性裁决的案件占据绝大多数。

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在认定反倾销的过程中,通常是确定中国输美产品是否低于正常市场价采用的是替代国计价方式;在认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时候采用的是同类产品限定、美国生产商生产情况和中国生产商价格及相关信息综合判定;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采用的是趋势分析方法。

基于这样的逻辑,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认定逻辑;肯定性裁决中美是全球最大的两大经济体,两国经济依存度较高。

中国从2001年入世以来,中美双边的货物贸易急速增长,与之相伴的是美国对中国货物贸易逆差不断加大,2018年美国对中国货物贸易逆差占到了其全球贸易逆差的50%。

随着贸易逆差的扩大,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从2017年8月至今,美国对中国发起了多轮调查和制裁,严重影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特朗普政府秉持的贸易保护主义态度,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这就意味着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1-2018年,美国总共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592起,其中针对中国发起了106起调查,位居全球首位。

从某种程度上看,反倾销调查已经是美国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

同时美国在2017年11月正式拒绝了中国提出的“市场经济地位”要求,未来反倾销调查依然是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杀手锏。

因此,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及裁决逻辑,是我国采取针对性应对美国反倾销的重要前提。

一、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基本态势反倾销裁决分为肯定性裁决和否定性裁决,肯定性的裁决就是认定反倾销行为成立并实施反倾销措施(通常是征收反倾销税),否定性裁决就是认定反倾销行为不成立,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2003-2007年间平均每年大约5起,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开始增强,从2008-2011年见平均每年10起左右,从2011-2018年大约每年7起左右,与金融危机之前相比平均数量上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评析美国对源自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案中替代国价格的确定——兼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圆形焊接奥氏体

评析美国对源自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案中替代国价格的确定——兼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圆形焊接奥氏体
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 n e c iey E trr e C . t )( Win r Ma hn r nep i o ,L d 统称 “ s 广州永胜 ” )及时
回复 了这 一调 查 问卷 ,其 余 9家公 司未予 回应 。
2 0 年 3月 l 08 4日,美国 国际贸易委 员会作 出初裁 ,初步认定 国内产业 由于来 自中国的
《 际 商 务 研 究 》 2 第 3期 国 01 0年

要: 美国B io 金属公 司等不满美国商务部对来 自中国的圆形焊接 奥氏体 不锈 高 r tl s
压 套管替代 国价格 的选择 以及对一 家中 国公 司的单独税率地位确 定的重审结果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美 国 国际 贸 易法 院裁 定 , 该 重 审 结 果 或 有 实 体 证 据 支
收稿 日期 :2 1 — 5 0 。 0 0 0 — 6
《 际 商 务研 究 》2 1 国 0 第 3期 0年
不锈钢钢管进 口而遭受实 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同月 ,调查 申请人和广州永胜分 别向 美国商务部提交 了用于 比较销售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相关 目标商 品物理特征 的意见。④ 2 0 年 4月 l 08 5日,由于广州永胜所 占市场份额大 ,美国商务部选择 广州永胜作为 强制 调查对象并 向其发出一份反倾销调查问卷 。 广州永胜于同年 5月 1 @ 3日和 6 3日及时提交 了 月
中图分类号 :D 9 l 文献标 识码 : F 6 A 文章编 号 :l 0 一l 9 (0 00 — 0 9 0 0 6 8 42 l) 3 0 1 — 8
2 l 年 4月 2 00 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 国商务部对来 自中国的 圆形焊接奥 氏体 不锈 高压套管( WAS P 替代国价格的选择的重审结果作 出裁定 ,维持美 国商务部的重审结果 。 C P )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及体制原因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及体制原因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及体制原因引言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面临着一系列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这种滥用行为对中国的出口企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现象,并分析其背后的体制原因。

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及原因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针对外国产品价格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价格,并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国家之所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现象愈发突出,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

其中,国外企业借造假资料、夸大中国产品的危害等手段将其产品标记为倾销品,以此为由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对中国产品加征高额惩罚性关税。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现象造假资料和夸大危害为了将中国产品标记为倾销品,一些国外企业采取了伪造或夸大中国产品的数据资料的手段。

通过操纵数据,并通过媒体渲染舆论,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给中国产品戴上了倾销的帽子。

此外,一些国外企业还夸大中国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危害,通过向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不准确的数据,制造了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理由。

歧视性关税和双重标准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中的关税设置往往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一些国外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而对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则享受更低的关税待遇。

此外,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滥用还表现在双重标准的问题上。

一些国外国家,在自己面临贸易争端时,往往选择协商解决,而在对华反倾销时则采取单方面的强硬手段。

国外对华反倾销滥用的体制原因贸易保护主义情绪高涨国外对华反倾销滥用的体制原因之一是自由贸易原则受到冲击,贸易保护主义情绪高涨。

由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压力和失业问题,一些国外国家倾向于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岗位。

地区性贸易协定的不完善地区性贸易协定的不完善也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滥用的体制原因之一。

一些地区性贸易协定未能解决贸易争端问题,导致国家之间无法在公正、有效的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原因及影响分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原因及影响分析

轰击, 而且反倾销税率 高、 涉案金额大 。这种相对集 中的强
力度冲击 , 必将对我国相关产业产生致命打击。尤其在工业 部门, 由于多数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 , 且主要市场集中 在欧美国家 , 美国反倾销的强力实施往往直接导致该部门相 关企业的大幅度减产 、 停产以及工人的大量失业。仅美 国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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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外贸易
美 国对 华 反 倾 销 现 状 、 因及 影 响 分析 原
廖秀 健
(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湖南 长沙 4 02 ) 118
摘要 : 中国己成为美国等国家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其主要原 因是 , 中国改革开放后 ,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对外贸易出 口额逐渐增 大, 相反, 美国加强对中国高科技 产品的限制 , 造成 了中美之 间的 巨额逆差, 加之 美国在反倾销调查 中对 中国采取歧视性政孽, 把中国作为“ 非市场经济” 国家对待 , 在确定正常价值 时采用“ 替代 国” 政策, 严重地损害了中国
9 8经济理论研 究
维普资讯
对 外 贸 易
多样化形 式 。近 1 年来 , 国的经济 发展 速度 明显 放慢 , O 美 贸 易逆 差不断 上升 。美 国的 贸易 逆 差从 19 年 的 20 美 97 00亿 元增 长到 20 年 的 40 02 80亿美 元左 右 ,0 3 2 0 年贸易 逆差继 续 扩大 , 55 亿美 元 , f 叉增 长 了 1 , 为 37 比 年 2 占其 () P的 I 5 以上 。了是 美 闻不 断 扩 大 反倾 销 的 调 查范 嗣 , 宽 立 案 放 标准 , 高反倾 销税 的税 率 , 目的就是 用 反 倾 销 米保 护 国 提 其 内产 业 。美 国部分 利益 集 团 是反 倾 销 限 制措 施 的 直接 策 划

美国的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报告材料

美国的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报告材料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上文说到反倾销行为是对既成事实的倾销行为发起的报复性措施。

所以从源头上来说必须要先存在倾销行为才会有反倾销行为的产生。

事实上美国对我们发起的反倾销行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确实存在倾销的行为,美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实施反倾销措施。

而另一方面,则是美国认定的倾销标准不同,出于对自身经济、政治利益的考量而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行为。

3.1中国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尽管我国出口企业在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赚取更多外汇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频频向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分不开的。

3.1.1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结构失衡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分工、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仍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的国际中心的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

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加。

然而,大多数企业在管理模式和销售战略方面水平较低,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中急功近利,没有长远规划,一旦发现某种产品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便盲目上马,过度投入。

而且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

在市场结构上,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

2006年中国对美出口总额为2034.7亿美元,占中国同期出口总额的24.9 %。

中国产品在短期内大量低价涌入,必然与美国当地产业发生严重冲突,极易被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3.1.2企业间无序价格竞争所谓的“薄利多销”,是通过较低的销售价格来达到提高销售量进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许许多多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中国也有很多产品走向国际,但中国产品在质量上跟国际大牌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通过低价销售,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维持出口,对出口行业实行巨额的出口退税,再加上中国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中国同种产品要比国外的成本低得多,所以出口企业也更有能力实行低价销售。

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调查:四年“落定”

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调查:四年“落定”

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调查:四年“落定”2019-10-17出⼝企业要做好“两⼿”准备:⼀⼿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和规则积极应诉,另⼀⼿则准备运⽤⼀切可能的法律救济⼿段抗辩到底。

毕竟,美国司法审查体制为应诉企业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最终途径。

2003年10⽉31⽇,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协同其他⼏个组织(下称原告)向美国商务部(下称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进⼝的⽊制卧房组家具(下称涉案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并征收158.74%⾄440.96%的反倾销税。

尽管DOC早在2004年6⽉就已经作出初裁并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押⾦,但由于争议太多,直⾄2007年5⽉25⽇,DOC再次修改了最终裁定结果。

⾄此,这起反倾销调查才算有了阶段性结果。

案情介绍对于原告莫须有甚⾄荒唐的指控,不仅中国出⼝企业难以接受,美国进⼝商等团体和企业也表⽰强烈反对。

随即,它们就原告的申诉资格问题提出反对意见。

对此,DOC决定进⾏投票调查。

尽管投票未能阻⽌开始调查,但DOC不得不推迟20天⽴案。

2004年1⽉9⽇,ITC作出肯定裁决:有合理迹象表明从中国进⼝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威胁。

DOC的调查紧锣密⿎地进⾏。

2003年12⽉30⽇,DOC发放抽样调查问卷。

2004年1⽉初,137家中国出⼝企业提交了问卷答复。

1⽉30⽇,DOC决定选取东莞联东、东莞瑞丰、东莞台升、天津美克、东莞震兴、上海思达可和深圳德源等7家企业作为强制调查企业。

随后,DOC分别向所有强制调查企业发放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发放补充问卷。

2004年6⽉17⽇,DOC公布初步裁定结果(4⽉24⽇在《联邦公告》公布)。

随后,DOC对6家强制调查企业和3家应诉但未被抽中企业进⾏了实地核查(DOC拒绝对其中1家强制调查企业进⾏核查)。

7⽉29⽇和9⽉2⽇(在《联邦公告公布时间分别为8⽉5⽇和9⽉9⽇》,DOC先后2次公布修改初步裁定结果。

反倾销中的_替代国价格_制度研究_省略_基于美国和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思考_刘晓成

反倾销中的_替代国价格_制度研究_省略_基于美国和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思考_刘晓成

随着“中国制造”风靡全球,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尤其是金融海啸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经济下滑,全球市场需求下降,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据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仅2009年1-8月,我国共遭受到来自19个国家提起的88起贸易保护措施。

而随着我国出口企业市场竞争意识和实力的增强,国内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也开始积极应诉。

但是,由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国家在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时通常采用“替代国价格”制度。

这使得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有必要对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设置的“替代国价格”制度展开详细的研究。

一、欧美国家“替代国价格”制度的由来(一)替代国价格制度内涵“替代国价格”制度是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所制定的确定倾销商品正常价格的方法。

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以及产品价格由政府确定的国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当局在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时可以采用三种方法,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以及结构价格。

不过《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规则中的倾销构成条款还作了如下的补充说明,即一国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该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可以使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不必采用《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三种方法。

这一补充说明强调了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其国内价格作为确定产品正常价格存在潜在的困难这一事实。

但是,补充说明并没有建议进口国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来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美国家正是利用这一模糊的说明,作为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价格”制度的理论依据。

欧盟和美国是从政府行为是否规范、经济主体的决策是否自由、生产要素价格是否通过市场确定、贸易投资环境是否公平等方面来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在确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后,欧盟和美国首先会选择一个与受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体作为替代国,然后采用替代国国内相关要素或产品的价格作为判定受诉倾销产品正常价格的依据,这就是欧美在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价格”制度。

浅谈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浅谈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浅谈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应对措施浅谈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应对措施目录论文摘要 (1)一、中美贸易的现状 (2)1. 中美贸易的现状 (2)2.美中贸易逆差持续增长的中国因素分析 (3)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 (3)三、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3)1.全球贸易环境因素 (3)2.客观原因 (5)四、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5)1.阻碍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5)2.对中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6)3.直接影响中国国内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6)五、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策略 (7)1.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7)2.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7)3.行业协会应采取的对策 (8)六、结论 (8)参考文献 (9)摘要中美建交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发展迅猛。

自1983年美中之间第一次出现贸易逆差以来,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方面认为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将损害美国国内的利益。

因此,近年来美中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美国也加强对中国反倾销和发补贴的调查以及设置环保审核等贸易壁垒力图阻止中国的产品向美国出口,防止美中贸易逆差的继续扩大。

通过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的概述,从全球贸易环境、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三个层面分析总结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探究了美国对华反倾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逆差;不利影响;措施;一、中美贸易的现状1. 中美贸易的现状中美建交以来,双边国际贸易发展迅猛。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数据统计,美中之间在1993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金额为62.76亿美元,截止2008年10月份,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达到1441.95亿美元,是1993的18倍多。

美国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中国从1991年起成为美国第二大逆差来源地,但是200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了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

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的迅速增长引起了美国国内学者的注意,他们认为,中国的巨额贸易顺差损害了美国经济,包括对就业等方面构成威胁。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摘要]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手段,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倾销维护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又含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替代国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本文将从世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探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替代国;非市场经济在科学技术信息化和国际贸易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被更广泛地运用到各种跨国、跨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实践中。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反倾销法律制度应用中的热点问题——替代国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有关国际反倾销及替代国制度的大量学术理论和学术成果,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

这些贸易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各项贸易救济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采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上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愈演愈烈,反倾销措施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不仅会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且会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由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果和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

但是在我国国际贸易额增长的同时,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目也在急剧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贸易环境。

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问题

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问题

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问题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问题于浩龙﹡在近年来的中美贸易中,反倾销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立案与调查最多的国家。

基于“非市场经济”,美国调查机关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做法计算正常价值,可以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

美国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这种情况导致在目前应诉中,替代问题成为应诉的关键之一。

一、美国美国替代做法替代做法替代做法的的现行现行规定规定美国替代做法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生产要素法的规定、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和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

(一)生产要素法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生产要素法的具体方法是,将非市场经济体生产被调查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与替代国相应的生产要素单价相乘,得出各生产要素的成本,然后加上10%的费用和8%的利润,以及运输和包装费用,最后得出虚拟的销售价格,经过调整得出正常价值。

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原材料、能源动力费用、折旧费一类的资本成本。

(二)替代国选择规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b(c)(4),选取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

规则要求,调查官在调查中采用上述标准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并确定一个为首要替代国,同时解释原因。

(三)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根据《反倾销手册立法报告》和《反倾销手册中》的规定,美商务部使用替代数据的标准包括:准确性、公平性和可预见性。

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一直遵循此标准,而且还有更加深化的倾向。

美商务部对替代国价格资料选取的基本标准是尽量采用公开、出版的信息,以满足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要求。

然而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不限制于出版信息,放宽为使用公开信息,这样美商务部可以在出版信息以外的渠道获得生产要素的信息。

虽然美商务部的立场是不需要使用“最完善的信息”,但美商务部也一直试图加强替代数据的准确性。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的原因及应对措施作者:张晓璇赵舸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2期一、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中的美国原因中国是美国最大的贸易赤字来源国,且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2008年金融危机对本来就减慢发展速度的美国经济形成了一定的危害。

美国经济持续下滑,企业利润下降,失业率上升。

再加上,中国已经在近年来逐渐成为全世界的制造中心,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肯定会产生更大的摩擦。

为了获得美国产业界的支持,美国政府在贸易政策上出现明显的退缩,加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2009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刺激计划中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的有关“购买美国货”条款;4月29日一天内美国发起对中国两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中的中国原因1.我国市场开放较晚,易遭受“非市场经济体”的不公正待遇。

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与发达国家相比非常晚,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属于相对较晚的,使得我国非常容易遭受“非市场经济体”的不公正待遇。

根据中美协议,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15年内,仍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将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与“替代国”相比较,很容易认定中国的倾销行为。

2002年深圳信义玻璃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的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在计算玻璃的原材料成本时,采用生产成本比较高的印度浮法玻璃作为替代国的价格,结果是信义出口产品被判定成本高、价格低,存在倾销行为。

2.我国企业自身的出口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近年来我国遭受诸多反倾销诉讼与我国企业的自身缺陷是分不开的。

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国际化程度低。

出口企业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了行业内普遍的弱者心态和淡薄的法律意识,很容易招致贸易摩擦的增多。

据统计,在中国现行国际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不足40%。

这给企业和行业都带来了困难和损失,导致该行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增大,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策略不适当。

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

作者: 赵艳敏[1]
作者机构: [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99-10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1期
主题词: “双反”合并调查;重复征税;国内补贴;举证责任;司法审查
摘要:美国对华“双反”合并调查案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其根源在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非市场经济方法,以未受国内补贴影响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同时又对国内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属于行政调查,不能适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中方不承担证明中国产品存在重复征税的举证责任,而应由美国商务部独立地对重复征税问题作出完全的调查。

《美国法典》第
1677a(c)(1)(C)条并不排斥对国内补贴的重复征税进行价格调整,但未对国内补贴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案作出的两次司法审查判决,为中国产品摆脱重复征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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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

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

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

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

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

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

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

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

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

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

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

“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

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

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

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 费用和利润数据。

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

记者:在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否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在允许变通的范围内,是否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张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其“确定实践”作出背离的,这就使得它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增加了主观随意性的可能--很多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的问题都出在这里。

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终裁认定上海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对美出口的不可锻铸铁管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34%,后者对此裁决不服,遂联合国内的生产商--上海浦东马铁厂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指出:(1)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载明的数据,而拒绝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两个印度可比产品生产商--Jayaswals公司及Kalyani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确定替代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及利润的做法错误。

(2)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中载明的进口价格,确定铸造生铁价值的做法不正确。

2004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
(1)美国商务部拒绝使用相同或可比生产商数据确定涉案产品“无形投入”的做法,本身已经背离了其“确定实践”的原则,尽管这种背离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载明的数据根本无法被称为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特定产业”的数据,因为该数据只是对印度境内1914家上市公司的抽样结果。

(2)即便没有发生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美国商务部在采用替代国价格数据时也会发生随意性失误。

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使用采自《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的0.228美元/公斤(10.99卢比/公斤)的进口价格,而非中国企业建议的分别为剔除消费税后的7.21卢比/公斤及7.79卢比/公斤,确定了铸造生铁的替代价值。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查发现,在调查期间,印度总共才进口了1132吨生铁,如此微小的进口量只能证明相关的进口价格“异乎寻常”,美国商务部应弃用该价格而使用其他信息来源。

记者: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中国企业有建议替代国价格选取的权利。

请您具体谈谈,在什么情况下中国企业建议的价格数据才能为美国商务部采信?此外,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的明显失误?
张燕:在考虑是否采用当事人(包括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交的替代价格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将审查这些价格是否符合4个标准:(1)平均非出口价格;(2)能够代表调查期间的一系列价格或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的价格;(3)特定于产品的价格;(4)剔除税收后的价格。

由于美国商务部需遵循美国法律规定的“最佳可得数据”原则选取替代国价格,因此,它会根据上述4个标准,结合案件和投入的具体情况,对中国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的所有相关特征加以权衡,以确定该数据是否是该案应该投入的最佳可得数据。

这种权衡意味着上述4个标准的重要性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将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数据与调查期间的同期性,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因其重要性不及其他标准而居于次要地
位。

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首先力争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符合全部4个标准的数据,若此种数据无法找到,则中国企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至少符合2个或3个标准的数据,特别是符合第二个(同期性)和第三个(特定性)标准的数据。

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明显失误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审查其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是否背离了其“确定实践”,或在背离的情况下,是否解释了背离的理由。

这里所说的确定实践,包括前面提到的“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采用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无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数据。

以及在替代国国内价格已剔除了税收,且替代国不存在导致国内价格扭曲的高关税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替代国国内价格而非进口价格等。

前面提及的不可锻铸铁管件案,以及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是因为抓住了美国商务部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从而大获全胜的。

记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判案原则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看待它的作用?
张燕: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会比作为美国政府组成部门的商务部来得公正,因为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办案时不会受到外部压力。

但是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正是相
对的,因为任何国家的法院,无论其独立裁量权有多大,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

在美国,就是国际贸易法院也要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它也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事。

具体到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由于美国法律已经规定,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某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故在目前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但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判定是否构成倾销,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价格信息的取舍,很多案子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偏差和失误,所以我认为,面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中国企业奋起一争的余地是很大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起到一个补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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