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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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应当在指定的拘留场 所接受关押,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和生活待遇。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侮辱或者刑讯逼供 。
06
逮捕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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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拘传的适用范围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拘传时,需要依法制作拘传票,并传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拘传的变更
在拘传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 续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决定程序
申请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 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病例证明、担保人的相关资料等。
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03 强制性
04 暂时性
05 法定性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拘留, 被拘留人必须服从。
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 措施,随着案件的进展, 被拘留人可能会被释放或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拘留必须依法进行,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拘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拘留的适用范围:拘留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可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未被拘留、逮捕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 的区域,并对其行动 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 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number {01}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日期:汇报人:目录•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和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临时性等特点。

拘留取保候审050403020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逮捕监视居住拘传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到案接受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123维护社会秩序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02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未被羁押;必须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必须遵守法定时限。

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确定拘传的对象执行拘传讯问被拘传人通知被拘传人家属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拘传的对象,并制作拘传票;在拘传票上注明被拘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由执行人员将被拘传人带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拘传时间和讯问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拘传人家属,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01
拘传
拘传的概念
0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 接受调查和审判。
适用程序
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如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 或财产证明等。
0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由,并予以监视的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 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 必要的羁押。
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缴纳一 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随 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
01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2 03
适用条件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适用缓刑等。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 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拘 留决定书,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和解除
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辩护、申诉等权利。如果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目录•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概述•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程序,必须依法实施。

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性措施,随着诉讼进程的变化,强制措施也可以相应调整。

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

010203040102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强制其到案接受调查或审判。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拘留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逮捕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逮捕,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030405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比例性原则。

必要性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合理性是指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比例性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相适应。

注意事项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得滥用强制措施。

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促使其积极配合诉讼活动。

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方向
01
02
03
完善制度设计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需要进 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确保 其符合国家法治建设和人 权保障的要求。
规范适用程序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确 保其公正、公平和透明。
加强司法审查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确保 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执行中的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
权利保障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
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障等方面的监督。
执行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问题
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执行不公、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
解决方案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障 等措施。
原则
03
04
05
依法适用:适用刑事强 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
比例原则:适用刑事强 制措施应当根据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 况和妨碍诉讼或逃避审 判的程度来决定,不得 过度使用。
保障人权:适用刑事强 制措施应当充分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和人权,不得侵 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权 利。
02
拘传与取保候审
拘传
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目的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程序
拘传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守相关 的法律程序,如通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汇报人:2024-01-02•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目录•监视居住•拘留•逮捕01强制措施概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定义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预防性,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行为。

特点定义与特点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外出,以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强制措施必须基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不得随意采取。

必要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种类和适用时机。

适当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法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程序正当原则适用原则02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讯问的被告人需要到案的证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填写拘传证,并由负责人签名盖章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若情况特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0102拘传的限制拘传期间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03取保候审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起诉但尚未判刑的被告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批准符合条件的,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被没收保证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01020304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指定地点,不得接触受害人或证人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再次犯罪或妨碍司法公正取保候审期间应随传随到,配合案件调查取保候审的限制04监视居住无法通知、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 施。
三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留的执行
1、 批 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的。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 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 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3)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我国刑诉中的逮捕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在含义上 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逮捕仅指逮捕行为,而 不必然引起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则 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羁押状态。 所以,在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时,应当从严拿 捏,不管对逮捕的证据条件作何种解释,都必 须达到能够证明被逮捕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程 度,否则容易造成错捕、滥捕。

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任意扩大或者滥用。

2. 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临时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强制措施应当解除。

3. 限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但并非剥夺其全部权利。

4. 公正性: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 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 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4. 拘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留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5.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1.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申诉权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 由、财产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 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强制措施 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强制措施的国 际化和现代化。
变更程序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
解除程序
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消失,或者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完毕时,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监督与救济
对于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 变更或解除,并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寻求救济。
详细描述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依法实施,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以达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 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总结词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详细描述
02 刑事强制措施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事回避人员适用范围的是()。

A.证人B.鉴定人√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①审判人员,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委员。

②检察人员,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还包括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

③侦查人员,不仅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还应当包括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

④其他人员,是指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担任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的人员。

2.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方式是()。

A.不立案B.撤销案件C.不起诉D.终止审理√解析: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致使审理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除此之外,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还包括: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被告人死亡的。

3.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范畴的是()。

A.自诉人√B.证人C.鉴定人D.辩护人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根据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①当事人;②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第八章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一、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使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对象的唯一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剥夺权利有人身性。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分(4)目的具有预防性。

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意义(1)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防止继续作案、再犯新罪。

(3)防止自杀、自残、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4)震慑社会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5)可以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情绪,有利于社会安定。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四、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

强制措施是为了防范和保障,不是为了惩罚。

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使用的对象是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而刑罚的适用对象是已经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人。

3、使用的机关不同。

有权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4、稳定性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相对的可变性。

可随案情变化而变更或撤销。

而刑罚则相对稳定,判决已经生效,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在执行程序中以法定程序减轻不得变更。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确保人旳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推行确保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限制; (四)有固定旳住处和收入。
4.合用旳情形(自学):总体来说是涉嫌旳犯 罪不很严重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旳。 5.期限:一种机关旳执行不超出12个月; 6.要求: (1)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旳市、 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确保人旳确保义务及法律后果(自学)
刑事诉讼法课件
第六讲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由国家机 关依法对有意阻碍诉讼进程或者可能逃避处罚 旳人采用旳在一定时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 由旳一种强制手段。
(二)强制措施旳特点: 1、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要求。 2、依法性: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3、职权性:只能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 4、保障性:旨在保障诉讼活动旳顺利进行。 5、非处罚性:强制措施本质上不是对主体旳处 罚(个别措施例外)。 6、人身性:主要针对人身自由而采用。 7、对象旳有限性(谦抑性):不能扩大使用, 使用时必须就低不就高。
(2)采用强制措施种类错误旳。
3、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逮捕几种强制措施之间变更,拘留因其 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只能变为其他而一般 不由其他措施变来(拘传除外),拘传因其 落着在传讯,所以也不存在由其他强制措施 变来旳问题。
谢谢大家
❖ (3)逮捕旳执行:示证,告知,讯问
逮捕有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旳侦查羁押期 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旳 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长一种月。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程序
• 监视居住的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 视居住,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院长批准 • 监视居住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的撤销或解除 •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保证的条件: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有代偿能力
拘传的特征
•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方法。
•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 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 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 是强制到案 • 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公 安 机 关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 察 机 关
刑事拘留
• 羁押与拘留、逮捕的关系: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 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 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它 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 内容,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强制 措施。 • 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司法追究,而由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的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合法正义的角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一般原则、适用条件及适用的具体细节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确实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适当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行为特点,进行个案分析,确保采取的措施与案情相适应。

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社会关系、工作单位等因素,以确保措施的适当性。

3. 必要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必须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即必须在确实需要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仅有轻微犯罪嫌疑、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应优先考虑其他限制自由程度较小的措施。

4. 协议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确保对涉嫌犯罪个人权利的限制是在被告人的知情、自愿和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并做出适当回应。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是指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首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

只有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应当依据案件调查的结果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判断,并符合法定程序。

2.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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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因此,三机关的权力是并行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高低和大小之分。
(二)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体现出审前羁押的混同性。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五大措施组成。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都将强制到案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分离,审前羁押需经特定的司法程序方可适用。与西方国家不同,作为审前一种最为严厉的剥夺人生自由的手段,除在为数不多的几个法条里能够找到“羁押”和“侦查羁押”的字眼外,审前羁押的字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从找到,立法上并没有将审前羁押设置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混同于拘留和逮捕这两大措施之中:一是从拘留措施来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将拘留设计为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但最长羁押时限为37天的制度设计,导致本应以临时羁押为本质的拘留与长期关押的审前羁押没有实质的区别。二是从逮捕措施来看,立法上将逮捕设计为审前羁押的法律程序。逮捕的性质归根结底是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由此可见,拘留与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就是以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为手段而将其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审前羁押。
(三)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体现出比例原则的缺位性。刑罚有轻重之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期限也应当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应当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同时不能通过收取过高保释金的方法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置,仅从类型设置上,按照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由轻缓到严厉的顺序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依次排列,但到具体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并未将比例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和支持:一是立法上没有体现“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基本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逮捕分别在不同的条文中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取保候审用“可以”、对逮捕却用的是“应当”的立法表述,由此确立了以逮捕为核心的强制措施适用准则。二是操作上没有符合罪行与羁押期限相适应的要求。虽然《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及第127条分别就“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期限延长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延长有专门规定,但并没有对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操作上对羁押期限的延长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对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收取也没有明确规定。
(四)在强制措施的程序上,体现出救济机制的失衡性。按照“有权利则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国家机构的侵害时,必须给予个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从现行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设计来看,法律没有赋予相对当事人必要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手段,救济机制处于失衡的状态:一是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大多采用内部的、书面的行政性审批程序,或者采取公安机关呈请、检察机关审批的行政性审查程序,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参与其中,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涉及到强制措施的27个条文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办案机关发现采用强制措施不当时,及时撤销、变更”的自行纠正途径及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司法机关给予解除”的自我救济途径,法律再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自身救济及社会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三是救济程序的操作性差,法律所赋予相对当事人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主动权也主要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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