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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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

《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 讨论:商法的体系?地位?立法体例?
【推荐论文】
1.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2.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 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4. 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行为)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主体)
二者是或然关系,各国商法可能侧重某一方面。
二、商法的概念
1.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思考:商法的范围?
大陆法系商法典体例
国家 公司
法国 1807

德国 1897

日本 1899
1.兼容性(性质:私法与公法规范兼容)
商法本质是私法,却兼有公法性质,具“私法公 法化”倾向。 即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例:2003年湖南长沙某餐馆的“人乳宴”被叫停
德国商法学家 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 严格的。”
例:“三星”、“茅台”等被处罚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困惑:?
1.商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商法调 整的对象就是商事关系,但商事关系又是什么?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相互关系又如何?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 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 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

商法概论总论【1】商与商法

商法概论总论【1】商与商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 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 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2.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 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 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 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 还有公法属性;
法律意义上“商”的范围 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 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 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即买卖商)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包括货物运送、 仓储、包装以及各类商事中介行为,如代理、 居间、行纪等。)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 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 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 领域,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 加工、出版、印刷等。 )
1、运用多维的思维方法 逆向思维:反转型、转换型、缺点研究 注重商事法律制度的变革、理解但书 2、概念分析法 6、价值分析法 3、历史分析法 7、逻辑演绎的方法 4、比较分析法 5、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
从商法知识的顺向逻辑结构上看,基本 贯穿理(商法的理论精髓)——法(商事立 法的形式与具体内容)——案(商事活动中 发生的实际案例与司法判例)的线索,打好 “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 论),又将“三实”(实战、实用、实务) 结合起来,最终参悟出商法之道。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 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如广告宣 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 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
二、商法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三种表述:商法是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律;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
(五)、交易安全明确原则:
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 知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
1、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 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
(六)商事自制规则
第三节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 实践问题。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 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 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 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 题。
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商法

商法

第一章商法导论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含义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我国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3、商的特征▪(1)营利性: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持续地不间断地从事同一事业,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是指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其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营业性与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的特征1、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2、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3、举功倡利的营利法: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4、包含强制性规范(公法特征)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5、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内涵: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教程(第三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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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商法教程
(第三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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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概述
4
•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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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8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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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15
•(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商人: 商事主体: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为权利、 义务归属者。商事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王保树) 除了商人以外,还有两种不能忽视的商事主体,一是从事商行为的非商 人,二是非从事商行为而参加商事法律关系者。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企业。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范健)
商法 Commercial Law
课程简介:学科核心课,6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商法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各有关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度
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 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商事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 通,付诸应用。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掌握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商法基本理 念,注意体会商事法律制度在科学配置资源、平衡私法主体利益关系、规范市场 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所采用的方法。通过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的学习,懂得 商事主体的产生条件、生存发展环境、成立登记与注销的程序、商事主体的经营 规范、商事行业的特点、商事主体的消亡等有关法律制度,特别要把握这些商事 制度之间的联系,从商事主体的实践运作过程中去系统地学习商法,将静态的商 法理论与商事立法融入到动态的、活生生的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去,从 而增强商法教学的形象性和生动性。
商法 Commercial Law
学习内容: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
业登记、商事账簿
商法分论: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票
据法 、海商法)
学习资料:
教材类: 教材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教材 (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商法的独立性

论商法的独立性

论商法的独立性摘要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两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

追溯商法的研究历程不难看出,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同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是国内外法学界争议极大的问题。

本文通过讨论商法的理论基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商分立的历史功绩及商法调整范围的不可替代性阐述了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必然选择:民商分立。

关键字:民商分立理论基础不可替代历史功绩一、学者关于商法地位的论争关于商法地位的争论主要有两个方面:坚持民商合一和坚持民商分立。

而这两个方面内部也有存在着分歧。

在坚持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某些学者根据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认为商法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因为,在法典编制上讲,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使商法被民法所吸收,仅民法本身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商法本身已被民法所吸收,但商法在本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它仍然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说商法本身丧失独立性也仅指商法在形式上丧失了独立性,它在实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

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台湾学者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原因,因为,在我国台湾,法律坚持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故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即商法典。

[1]在坚持民商分立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商法典独立于民法典,但关于商法同民法的关系,学者仍然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商法与民法同时构成私法的两个部门,彼此独立,商法是民法之外的独立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droit dˊexception),它依赖于民法。

商法

商法
16——20世纪: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化(民商分立) 国家制定法 国家控制(不是商人自治——他治)
商法的核心——交易
交易的核心——买卖
商法的内容和要素:
解决三件事:
商人是什么? commercial law,civil law(民法),law of merchant,business law 士农工商 中国历史上把商人当做阶级来看的,而不是职业
中国元素——管理性的东西太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然上是一部拾遗补缺的法律,补充其它法律的不足;应然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基础法律。
绝对商行为(无需考虑行为人人是否为商人,也无需考虑是否出于营业目的;转售行为,交易所行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和相对商行为(商人实施;合同行为)
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登记事项不等于提交文件 工商登记机关所进行的是全面的形式审查(坐堂式的审批)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 公示 公信 对抗效力)面临的最大问题:造假(制度上的缺陷——办公室的形式审批)通过职能剥离能够解决 签字真实性的解决方法——公证制度(双方到公证处的公证员面前签字)
商行为的实施者是商人,(事实)商人的行为被推定为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商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营利性 公开性 持续性 技能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的,商行为是以营利作为构成要件的。
决议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每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产生一个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
商行为覆盖一般意义上的交易,企业管理的行为,决议行为(多个单独行为的偶然结合)
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性质),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略论商法的独立性

略论商法的独立性

略论商法的独立性摘要:商法的独立性不容置疑,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经济根源。

商法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它的特征、性质、独立的调整对象,还体现在他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上。

随着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应当从民法特别法的固有理念中摆脱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独立性商法的起源调整对象民法经济法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传统商法学者的认识,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其内容或是规制商主体、或是规制商行为,而其最终目的在于调整由商事活动引起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形成反映其要求的法律秩序。

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范畴,它们是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反映。

但是与民法相比,商法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法是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与营利性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相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类营利性营业行为有关。

无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业名称制度,还是有关买卖、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要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牲和经营性其次,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法以经济上实用为依归,它以独特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其内容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而与民法中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

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固性的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参加承兑、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规则均为技术性规范而含蕴立法宗旨于其中。

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内容,而且表现于其不同部门规则之间的协调。

离开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的具体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再次,商法具有公法性。

公法与私法是传统民商法理论对于法的体系的一种分类。

通说认为:“公法乃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间关于公的生活关系之法律;私法则系规定人民或人民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的生活关系之法律。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24
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9
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0
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第二讲 商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讲 商法的理论基础

交易公平:平等交易原则
• 平等交易原则,即商事交易的主体之间, 立于平等法律地位而相互交易。 • 平等,指面对法律的平等,当事人意志的 平等,而非事实上(经济力量)的平等, 也非法律本身规定的平等(如法律对消费 者、小股东的保护)。
交易公平:情势变更原则
• 即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势变 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发生 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趋势,该当事人 可以请求对方,将合同内容作适当变更, 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以期交易获得其公 平结果。 • 如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减少时,被 保险人能否请求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
交易简便
• 体现: • 1、商事行为本身方面,采意思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与 方式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外,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通 常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商事契约。 • 2、关于商事行为的解释,采自由原则,即解释意思表示, 要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句。 • 3、在关于交易行为上,通常所使用的各种证券,采证券 定型化与权利流通化。 • 证券定型化:如公司股票、债券、票据,均采一定的格式, 便于利用; • 权利流通化:如公司股票、债券、票据所载权利的转让, 仅需交付或者背书方法为之,手续简化,容易流通。
交易确定
• 对于交易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方面,采告知或者通知主义, 及禁止欺诈或者不正当行为主义。 • 告知或者通知主义:即交易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应当告知或 者通知的事项,须尽告知或者通知的义务。此种告知或者 通知,乃日常交易所必需,否则,不仅相对人陷于不利, 而且影响社会经济。 • 禁止欺诈或者不正当行为主义:即当事人在交易时,应当 诚实信用,欺诈、胁迫或者存在恶意。如因受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恶意取得 有关权利时,当事人可以此进行抗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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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整理商法概念(商;商的分类;商事关系:特点——盈利性、不同国家采取的标准以及代表国家,如商行为法主义——法国)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基本理论阐释)商法的历史发展(重点:中世纪商法特点:非成文性;地域性;属人主义——典型表现:海商法)商人吉尔特(行业标准等等)我国的商法发展概念范围商主体: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企业能否破产;哪些法人、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3种法定情形)概念商行为分类(名词解释):具体有8个相关概念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不正当竞争的11种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之后的5中救济手段;三倍赔偿、惩罚性赔偿(小题)概念程序(要对内容进行简要叙述)商业登记效力(创设立+对抗力)种类我国的监督机关形式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法(选择题)实质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法: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重点: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商业名称选用的两种主义登记的效力(结合商业名称权中的地域限制论述)商业名称权:概念;性质第一章基本理论第一节商的相关概念1、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的,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或是称之为以营利为目的和内容的法律行为。

3、商的分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如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等,又被称为“第一种商”。

(2)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属于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如货物运送、行纪、居间、代理等,又被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制造、加工、出版、印刷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

选择题 商法总论

选择题 商法总论

选择题:●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兼容性。

(兼采自由主义和强制主义)体现在两个方面:(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具有技术性。

体现在两个方面:(1)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2)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商法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4、主体的商人性4、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事关系本身具有一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籍,各国经济日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

●商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自由原则具体表现: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2、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3、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

(2)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这一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通过公法性手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b日益偏重于使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c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3)外观主义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法律||教育|网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

外观表示与真实意思可能不一致,依据外观主义,交易行为完成后,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原则上不得撤销。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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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平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交易简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迅捷原则(交易简便、交易简便、短期实效、短期实效、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维(维护交易的有效性、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意思自治等原则)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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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摘要:商法紧贴社会生活现实,商法制度及体系源于社会,又关乎社会的诸多方面,因此,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

商法制度的架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但是,我们的选择与架构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理论基础是否牢固。

本文笔者认为,商法的理论基础既包括社会生活现实,又涵盖关联学科的理论。

为此,笔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伦理等多视角思考,提出自己的浅拙之见,以供对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作更深入的探讨而商榷。

关键词:商法、理论基础我国传统观念上“重农抑商”,商法缺乏它产生的基础,所以,对我国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来品”。

传统意识的约束,市场的不发达,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商法的发展步履维艰。

就是今天,商仍然与“奸商”、“官商”相连的观念还有极大的市场。

所以,从观念上澄清人们的认识,从意识上树立人们的信仰,1]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商事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随着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商法以其专门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学之林”。

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客观性、它的规范的专门性以及它的概念的准确性也都与时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种地方差异;权利的互惠性随着契约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日益重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也越来越规范化;它的整体性程度也不断提高。

换言之,就像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其他各种法律体系的情况一样商法的各种特性最终也变成了它的各种有机发展的趋势。

”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分已为理论界所清晰地认识。

3]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与政治的需要紧密相连,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结合,与伦理的提高关系密切。

面对廿一世纪商事活动国际化与趋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广泛领域商事活动对商法的高要求与新挑战,我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论基础,剔除“门户之见”,夯实商法“大厦”的根基,从而,为商法在更广泛领域的发展看好“后院”。

因此,笔者对商法的理论基础作一论述,唯愿商法之树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经济基础商法的原生形态并非国家法,而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

商法产生于中世纪,这是国内外法学界的共识。

4]在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的拓宽,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商事习惯。

商品经济内在的需要交易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交易规范(在当时表现为交易习惯)的发展与成熟。

因此,中世纪,通过商人团体对商事习惯的总结,制定了适应商业交易实际需要的许多法规,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适用商事习惯对商事纠纷的判决都促进了商法的发展。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主体要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实现自己的私利,它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为了营利,而不是为了福利事业。

所以,尤其是在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时期,以马基亚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论》和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国对外贸易的财富》为代表的重商主义理论极力追求商业资本家的贸易,以实现商业资本家的私利,而积累国家的财富。

重商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商事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5]其实,就是现在,仍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的贸易本位论之价值说。

6]而且,商事活动是商事主体个人的活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极力追求商事交易与贸易的自由。

他可以自由的选择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

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明确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数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改变。

”同时,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的最大效用。

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商事主体联系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走向,达到合理的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

市场对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用。

而且,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需要商法保驾护航。

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7]经济学的发展,为商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

供求理论和均衡理论决定了商法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以及对交易相对方的关注;博弈论(GameTheory)启示商法既维护经济个体自由竟争的选择权,又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比较利益论在商法上的最重要表现就是权利的互惠性,在制度上具体化为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资源禀赋论(俄-赫理论)奠定了对交易市场进行政策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干预,而且以法律为主,以确立起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基础;贸易无差异曲线理论对在商事立法中坚持平等原则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规模经济理论对现代商事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贸易规范理论对贸易政策的规范提供价值选择。

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是商法赖以产生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商法获得发展的原动力。

市场的不断进步,给商法不断注入活力。

同时,商法与经济互动的另一面是,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给予经济以正确的引导,规范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政治基础商事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必然盲目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润,其结果很容易破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平衡,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当然,商法的近代史,的确也有它被“国内化”、“民族化”而涂抹上更多政治色彩,部分的改变了商法的国际性的一面,8]但是国家有必要干预商事主体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造成的破坏,引导商事主体协调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引导社会资源合理的流动,正确的导向市场秩序。

同时,市场范围的扩大,商事关系和商事主体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因素的增多,传统商法的自治机制无法满足商事主体的需要,所以,商法领域也需要引入公权因素,以防范交易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

因此,“商法公法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经济与政治的互动性也为我们展现了商法的一个侧面。

中世纪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城市与商法的互动作用,商人的特权由国王授予,商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城市的市政规章。

9]近代,政治对商法体系的架构,更是给予了直接的指导、甚至是决定作用。

近代历史的“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10]法国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是政治上统一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商法是作为德国统一法的突破口;《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它同时又推动和维护了明治维新,巩固了维新的成果。

现代,“一个得到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新的商人习惯法已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它冲破国界,具有普遍性”11]即是说,现代“国际习惯法”仍需得到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

特别是现代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国际间经济联系增强,国家之间经济依赖性和互补性更大,商事活动拥有更广阔的空间。

但是,国家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经济上占优势的国家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国际市场占据垄断甚至霸权地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干预别国经济政策,甚至践踏别国主权。

所以,主权国家既要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也要注意维护主权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

我们不否认商法国际性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漠视商法国家性的一面。

所以,政治因素对商法的引导,商法体系的架构是其产生发展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三、社会基础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主体跨越地域的限制,交易双方除了利润的追求以外,最关心的或许就是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风险的问题了。

交易主体跳出地域的圈子,一方缺乏对相对方的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增大。

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是商事活动的活力所在。

商事风险与利润相伴而生。

商事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就需要避免、限制、化解、分配和利用风险。

因此,市场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也需要各方面的机制(包括法律)防范和化解风险。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正映证了这一趋势。

例如,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公权对商主体的确认,既减少了交易人对相对人资信调查的成本,更保障了商事交往中安全;又如,公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保险,严格责任主义,信息披露制度,破产等。

所以,为维护社会利益的整体安全和平衡交易双方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商法应运而生;而且,商法发展的内在张力就是商事活动的风险性和商法的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商事活动关系到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它不仅为社会提供财富,为广大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环境保护,人格平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商事活动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公共事业。

商法应该而且必须关注社会利益。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梭伦订立了一项法律,规定雅典人不得再因民事上的债务拘押债务者……这项法律对于普通民事事件是好的……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比另一个公民的福利更为重要。

但是我们在贸易的事件上不遵守这项法律,却是对的。

因为商人常常为公司社团,因此,关于由贸易而产生的契约,法律应该把公共的福利看得比一个公民的自由重要”12]商事活动的发展,只要得到有序的引导,对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

商事的自治性和主体应付风险对策的快捷性,使商事活动拒绝行政的干预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所以,法律,尤其是商法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商主体与商行为理论,成为近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商法立法模式,分别以《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将商行为观念和商主体观念相结合的折中理论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成为商法典制定的基础。

我国的商事历史,尽管有鼓励商事活动的时期,但就整体而言,“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儒家主导思想的延续与泛化,对商法发展消极的影响,以及整个社会的显在的或者潜在的对商法的漠视,在现在已到了予以清算的时候了。

社会与商法的互动,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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