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花园物业费诉讼案
(2020)苏03民终1288号
(2020)苏03民终128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守明黄政费蜜【审理法官】孙守明黄政费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州市新城区龙域花园北区(未来城)业主委员会;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州市新城区龙域花园北区(未来城)业主委员会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新城区龙域花园北区(未来城)业主委员会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东锋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东锋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东锋【代理律所】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州市新城区龙域花园北区(未来城)业主委员会【被告】江苏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特别授权证明罚款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必须具有相应足够的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支持该诉讼,方能使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且该条规定中并未对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和为业主纯获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门划分。
本案中,未来城业委会虽主张本案诉讼经业主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后提起,但庭审中,对于“本案起诉的事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这一问题,未来城业委会明确表示:“不清楚,但是没有‘双过半’。
欧阳涛、毛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涛、毛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30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时中谢成勇陶齐学【审理法官】陈时中谢成勇陶齐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涛;毛露;湖北铭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欧阳涛毛露湖北铭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欧阳涛毛露【当事人-公司】湖北铭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倪傲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倪傲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王飞倪傲【代理律所】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欧阳涛;毛露【被告】湖北铭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上诉人欧阳涛、毛露已经认可收到了短信,一审法院的送达已经完成,并无瑕疵。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上诉人欧阳涛、毛露已经认可收到了短信,一审法院的送达已经完成,并无瑕疵。
上诉人欧阳涛、毛露认为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上诉人欧阳涛、毛露未向法院提出抗辩,一审法院未主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欧阳涛、毛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铭华公司存在足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退物业费!昆山法院刚判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退物业费!昆山法院刚判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退物业费的定义及范围1.1 退物业费的定义1.2 退物业费的范围2. 退物业费的条件2.1 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2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3 物业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3. 退物业费的计算方式3.1 计算退物业费的依据3.2 计算退物业费的公式3.3 退物业费的支付方式4. 退物业费的申请流程4.1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4.2 申请退物业费的时限4.3 物业公司审核退费申请的时限5. 退物业费的处理程序5.1 物业公司同意退费的处理流程5.2 物业公司不同意退费的处理流程5.3 退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 退物业费的相关法律法规6.1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6.2 地方政策及规定7. 退物业费的违约责任7.1 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7.2 申请人的违约责任8. 退物业费的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8.3 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退物业费的其他事项9.1 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9.2 申请人的权益保障10.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方式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11.2 保密信息的范围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合同的解释及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解释原则12.2 适用法律的确定1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3.1 双方协商解决13.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13.3 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合同的附件14.1 物业服务合同14.2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退物业费的定义及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退物业费,是指物业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按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
1.2 退物业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停车费等。
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杨泽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杨泽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伟旗杨泽胥加强魏艳梅【代理律所】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山伊斯摩利斯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昆山恒升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起止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伊斯摩利斯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伊斯摩利斯公司在一审时未就其提出的真伪异议提出鉴定,二审中再提交申请,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依法认定争议合同第二页伊斯摩利斯公司公章真实有效。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起止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伊斯摩利斯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立春董维王昊东【审理法官】吴立春董维王昊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忠民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徐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张剑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忠民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徐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张剑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忠民徐进张剑峰【代理律所】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物业服务系一项持续性、全面性工作不能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地点对物业服务质量作出评定当看整体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从高科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其物业服务实际也得到了部分业主的认可。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二、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空置房的物业费、电梯费及未出售车位的车辆管理费合计1143914.01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建雷【当事人-公司】张建成(CHEONGKINSENG)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合法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的规定,因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内地,故内地法律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围绕张建成、陶建雷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二、物业费、水费、电费的标准认定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一。
雅居乐雅生活公司二审提交了业委会主任梅光达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函》签收的人员陈晓延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并负责签收文件,张建成、陶建雷不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该笔迹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继续有效。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吴淑贤【当事人-个人】吴淑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淑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本诉的诉讼请求是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相对方返还一半的物业费,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另行起诉。
(2020)苏05民终7025号
(2020)苏05民终702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昆山市尚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东城蓝郡小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昆山市尚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东城蓝郡小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公司】昆山市尚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东城蓝郡小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朱雪娇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黄亮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雪娇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黄亮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雪娇黄亮【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山市尚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开发区东城蓝郡小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东城蓝郡物管会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东城蓝郡物管会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李静与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静与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静;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静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静【当事人-公司】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静【被告】昆山开发区大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加班工资,李静在被上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实行两班制,即早班7:00至晚上19:00,晚班19:00至次日早上7:00。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李静在被上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实行两班制,即早班7:00至晚上19:00,晚班19:00至次日早上7:00。
一审法院考虑到李静工作岗位为保安,结合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的特殊性,综合认定每班工作10小时,符合惯例,并无不当。
两年时效内的即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内的加班工资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根据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大金盾公司应支付李静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加班工资59575.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50729元,差额为884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克扣的工资水电费伙食费问题,双方最后一期合同于2017年签订,因此大金盾公司根据2013年所订的合同扣除伙食费缺乏依据,理应予以返还,一审判决大金盾公司返还李静213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李静与大金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退物业费!昆山法院刚判(2024版)
退物业费!昆山法院刚判(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退费范围2.1 退费原因2.2 退费金额2.3 退费期限第三章:责任划分3.1 甲方责任3.2 乙方责任3.3 共同责任第四章:退费程序4.1 申请流程4.2 审核流程4.3 退费流程第五章:争议解决5.1 争议协商5.2 仲裁条款5.3 诉讼条款第六章:附则6.1 合同生效6.2 合同修改6.3 合同解释第七章:签署条款7.1 签字栏7.2 签订时间7.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退物业费!昆山法院刚判(2024版) 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退费范围2.1 退费原因2.2 退费金额2.3 退费期限第三章:责任划分3.1 甲方责任3.2 乙方责任3.3 共同责任第四章:退费程序4.1 申请流程4.2 审核流程4.3 退费流程第五章:争议解决5.1 争议协商5.2 仲裁条款5.3 诉讼条款第六章:附则6.1 合同生效6.2 合同修改6.3 合同解释第七章:签署条款7.1 签字栏7.2 签订时间7.3 签订地点正文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订。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物业费退还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退费过程顺利进行,并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双方的部分责任。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3.1 “物业费”指甲方因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3.2 “退费”指甲方将已收取的物业费退还给乙方的行为。
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
郑华腾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华腾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苏05行终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荣祖钱一军顾茵【审理法官】赵荣祖钱一军顾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华腾【当事人】郑华腾【当事人-个人】郑华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华腾【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为蓬朗“四季阳光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并撤销“昆山开发区四季阳光小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诉的是二个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一事一诉的基本原则。
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54:08郑华腾二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苏05行终5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华腾。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华腾因诉昆山市蓬朗社区居民委员会、昆山市蓬朗街道办事处、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昆山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行初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鸳、管金龙与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鸳、管金龙与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鸳;管金龙;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当事人】黄鸳管金龙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黄鸳管金龙【当事人-公司】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鸳;管金龙【被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本院观点】同进物业公司与黄鸳、管金龙签订的《商品房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同进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进物业公司与黄鸳、管金龙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黄鸳、管金龙与开发商之间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储藏室的建筑面积,同进物业公司与黄鸳、管金龙签订的《商品房物业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前期物业费用按照公共服务费1.4元/月平方米、代收代缴0.9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取,案涉003室储藏室也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同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黄鸳、管金龙根据《商品房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及《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其取得储藏室产证后的物业费用。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15:46黄鸳、管金龙与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98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鸳。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金龙。
张金华与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华与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0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稚群【审理法官】王稚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华;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金华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金华【当事人-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承仁【代理律所】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华【被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百强物业与张金华在2016年8月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百强物业与张金华在2016年8月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百强物业为张金华购买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张金华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张金华主张业主知情权,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二审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张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上诉人张金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6:56: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8日,百强公司(甲方)与张金华(乙方)签订《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交房流转单,乙方将位于昆山市房屋委托甲方进行物业管理,低层住宅物业管理费为2.55元/月.平方米,另收代收代缴费0.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05元/月.平方米,另收代收代缴费0.65元/月.平方米。
3675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王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675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王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1【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3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东【审理法官】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王文清【当事人】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王文清【当事人-个人】王文清【当事人-公司】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被告】王文清【本院观点】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为由抗辩主张减少物业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举证证明因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给其造成客观实际损失的,物业管理费可适当减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为由抗辩主张减少物业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举证证明因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给其造成客观实际损失的,物业管理费可适当减少。
本案中,王文清系荷玛诗湾国际花园小区业主,该小区由风水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因物业费缴纳事宜等发生争议。
根据一、二审当事人举证情况,风水隆公司提供的工作现场照片、物业维保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持续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文清提供的证据反映出风水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就绿化管理、河道清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程度较轻,亦未给王文清造成实际损失,故王文清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与时月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与时月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2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李金【审理法官】林李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时月新【当事人】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时月新【当事人-个人】时月新【当事人-公司】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山市长江物业管理中心【被告】时月新【本院观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长江物业提供的视频未能反映值班人员信息,且其未能提供经时月新确认的考勤记录,时月新亦陈述疫情期间经常发生调岗情况。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长江物业认为时月新存在三次未履行疫情防控保安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疫情期间纪律文件及《青阳城市管理办事处保安大队工作守则》相关规定,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长江物业应就该违纪事实客观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长江物业为此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值班明细表、考勤表及视频等证据。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长江物业提供的视频未能反映值班人员信息,且其未能提供经时月新确认的考勤记录,时月新亦陈述疫情期间经常发生调岗情况。
故在此情况下,仅依据长江物业自行制作的值班明细及考勤表尚不足证明长江物业主张的事发时段相应岗位确系由时月新值班。
袁晓丰与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晓丰与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审理法官】王稚群郑雄黄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晓丰;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袁晓丰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晓丰【当事人-公司】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华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杨庆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华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杨庆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丽华杨庆【代理律所】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晓丰【被告】昆山国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晓丰未能证实因墙壁渗水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并无不当。
袁晓丰主张的误工费用亦不是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英【当事人】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英【当事人-个人】陈秀英【当事人-公司】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钦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钦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钦露【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昆山新意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秀英【本院观点】新意然物业公司的上诉状中仅针对一审判令其支付陈秀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提出异议,并未针对其他判项提出上诉理由,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新意然物业公司应否支付陈秀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意然物业公司的上诉状中仅针对一审判令其支付陈秀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提出异议,并未针对其他判项提出上诉理由,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新意然物业公司应否支付陈秀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享有各项工伤待遇。
虽然陈秀英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新意然物业公司之间无法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新意然物业公司明知陈秀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为陈秀英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仍聘用陈秀英,新意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
本案中,陈秀英未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当由新意然物业公司负担。
丁国良、陶静怡与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国良、陶静怡与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8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审理法官】沈维佳曾雪蓉卞干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国良;陶静怡;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丁国良陶静怡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国良陶静怡【当事人-公司】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国良;陶静怡【被告】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业主大会授权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海诚公司签订的《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在下一届业委会成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有业委会决定合同终止日期。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业主大会授权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海诚公司签订的《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在下一届业委会成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有业委会决定合同终止日期。
现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丁国良、陶静怡提交的昆山市物业服务项目企业经营诚信证明表及金燕说明也不足以证明海诚公司的企业资质存在问题,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现在仍在由海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故双方当事人仍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东港花园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东港花园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是一个集住宅、商业、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港花园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吸引了大量居民入住。
然而,随着入住人数的增多,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篇将重点解析一起发生在东港花园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东港花园业主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因物业费缴纳问题产生纠纷。
张认为物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要求物管退还部分物业费。
物管则认为张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要求张支付滞纳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遂将物管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物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 张是否按时缴纳物业费3. 物管是否应退还部分物业费4. 张是否应支付滞纳金四、法院判决1. 关于物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法院经审理查明,物管与张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管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物管存在未及时清理垃圾、绿化养护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物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 关于张是否按时缴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自入住东港花园以来,一直按时缴纳物业费。
因此,法院认定张按时缴纳物业费。
3. 关于物管是否应退还部分物业费法院认为,由于物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张的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判决物管退还张部分物业费。
4. 关于张是否应支付滞纳金法院认为,张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张无需支付滞纳金。
五、案件反思1. 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的原因(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困难。
(2)业主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权益保护不够。
(3)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2. 如何预防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1)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2)提高业主维权意识,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
(3)加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4)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慧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慧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2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强顾连凤潘贻杰【审理法官】王军强顾连凤潘贻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慧颖【当事人】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慧颖【当事人-个人】钱慧颖【当事人-公司】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巍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俞洋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巍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俞洋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巍俞洋【代理律所】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苏高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钱慧颖【本院观点】钱慧颖、高远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钱慧颖、高远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高远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钱慧颖有权要求高远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钱慧颖造成经济损失的,高远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约定,高远公司有义务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小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保持共用下水管道畅,高远公司关于管道堵塞系其他原因所致的主张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其合同义务。
钱慧颖所有的房屋位于19层高层住宅的底层,共用下水管道一旦堵塞短时间内即会导致大量污水溢出,故高远公司关于钱慧颖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导致积水严重、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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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花园物业费诉讼案事答辩及反诉状答辩及反诉人:地址:昆山市长江北路118号昆山花园室电话:邮编:215300原告苏州万宝物业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一)答辩部分:根据昆山花园业主委员会和万宝物业签订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质量为<<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5级标准。
万宝物业于2007年4月1日服务昆山花园以来,一直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
形成多方面的完全违约。
如:车辆和车辆秩序管理,访客登记,绿化,维修,车辆收费,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和合同附件中承诺在2年任期内达成苏州市和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的目标。
且我们家07年7月房屋漏水报修至今没有修并通知我本人,且物业公司并没有上门催要物业费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之规定将业主付费情况通报业委会。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本人合法行使抗辩权。
(二)反诉请求1.判令万宝物业公司赔偿因没有及时报告给房产公司维修造成的损失2000元。
2.判令万宝物业公司赔偿因没有收取车辆管理费的损失543.92元。
3,判令被反诉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4243.75元4,免除从2007年4月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用合计4243.75元。
5,判令物业公司因没有达成苏州及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的赔偿59.08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万宝物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万宝物业于2007年4月1日服务昆山花园以来,一直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
形成多方面的完全违约。
如:车辆和车辆秩序管理,访客登记,绿化,维修,车辆收费,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和合同附件中承诺在2年任期内达成苏州市和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的约定。
我认为:根据昆山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万宝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本人的权益,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损坏了昆山花园这个以昆山命名的昆山和谐,美好,卫生,文明的形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诉请!此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9年6月15日昆山花园业主与万宝物业法庭审理实录法官把我的答辩和反起诉等相关资料给物业公司。
这非常不专业吧。
违反诉讼程序的。
法律规定,在收到资料后就要给相关方。
一,原告物业读起诉书,被告读答辩状二,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物业服务合同6页,拿房调拨单,起诉状,营业执照,2级资质证明,物业费核算表。
我质疑:1,根据昆山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贵公司签署的合同,全部应该是17页,而不是你们的6页,你们没有提交合同中关键的服务质量的约定和最后一页投标时的承诺请问为什么。
物业:吱吱唔唔的说是17页,我们忘了提交了。
我质疑2,物业费催缴的单据为什么没有,而莘闵物业这样一个三级资质的公司都可以做到,你们二级为什么不能做到。
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需先进行催缴无果后才可以起诉的。
三,我提交的答辩及反起诉证据。
物业服务合同17页。
答辩及起诉状11页,2007,2008年度停车费审计报告6页,相关证据71页(照片,被盗证明,业委会的整改函,非机动车停车费收据等等),最新本小区被盗统计2页(入室盗窃,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汽车被撬总损失个人统计就达到40多万元)四,我:就合同约定的苏州和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的达成方案。
万宝物业没有达成合同约定,各罚款3万和5万元。
物业:达成了,咱们昆山市什么优秀住宅小区,并提交文件。
法官:被告看一下,我:不用看,合同标的是苏州市和江苏省,昆山的什么优秀住宅小区和他有什么关系啊。
物业:达成了,在居委会那里,还没有给我们。
我:请问达成了什么?物业:就说达成什么江苏省绿色小区阿,还是什么苏州环保小区阿,我:对不起,请问是不是苏州和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这个名称阿。
物业:一个意思。
我:什么叫一个意思,咱们昆山市有非常多的称号,什么小康城市,文明城市阿,环保城市啦,这如果都是一个意思那要那么多评比干吗?我本人也有很多什么优秀什么的称号,但绝对不是一个意思,你说一个意思,请拿出你的证据来。
昆山市江南明珠苑就获得了江苏省优秀住宅小区,这个名单请法官看一下,这里没有昆山花园。
法官:是否达成是有业委会来应诉的事。
个人没有权利。
我:对不起法官,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签合同,物业费由业主承担,这收益应该也是业主的权利。
请你仔细研读一下物业管理条例。
五,就我证据之维修部分攻防、我:炮台渗水,长达2年时间没有人来修理,我打过物业公司电话7次,物业公司也不告诉我何时修理,也没有联系我。
就没有报修给开发商。
物业:吴经理说装饰部分是2年保修期,郑领班说你直接找开发商阿。
我:吴经理,这个地方是炮台漏水。
物业:吴经理说是不是家里漏水阿,都归你自己负责。
我:漏水,当然是我家里,别人家的也不归我管。
炮台漏水,请你们告诉我应该归谁管,保固期几年。
物业:吴经理说2年,郑先生说5年。
我:作为一个专业的2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请你们商量好后再来回答这个问题。
物业:最后回复说是5年,但找开发商阿,和物业没有关系。
我:最后的修理是开发商没有错,但是合同确定是你们来报给开发商并通知我的,你们一没有报给开发商,二没有通知我,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们家漏水实在没法住,我只能自己修,损失的钱由你们物业赔偿。
今年3月份保修的地方也没有修,如果仍然没有修理,据了解你们都没有报给开发商。
我将会起诉你们物业和开发商。
自2007年起,我202室信箱上及旁边的装饰水泥球,即掉落在草地上。
当时这张图在与物业公司开会时曾经给他们阅览过。
在物业合同中有巡检的约定,因此我一直期待物业公司自己会发现前来修复。
很久没有人来维修。
我2007年10月1日报修,物业公司10月5日将掉落的水泥球放上去了,但是并没有用水泥封好。
现在还是这个样子。
见P31第7图和P16第3图。
我想说的是如果只是把它放上去的话,我想我自己也会放。
我是需要专业的公司来把它用水泥封好。
物业管理用服务中心的门,长期破烂不堪,一直没有修理,33号2单元的门禁设备一直损害,至今没有修复。
因为无法按门铃,就在楼下叫,这也影响到我们的休息。
网球场的电控箱门掉落,长期损坏至今。
物业:辩称是由承租方修理。
我:请拿出证据。
这是公用部位。
会所二楼男卫生间窗户玻璃从2008年10月起就碎掉,和立式便池到2009年4月底仍没修理。
物业:辩称说房产公司没有交接,不归物业公司修理。
我:请拿出证据。
这里是法院,口说无凭。
合同约定公用部位是归物业公司修理的。
游乐场设施损坏,至今维修,30栋楼栋号牌掉,103栋1单元门锁坏,半月余,至业主车辆被撬。
36号与85号间小木桥长期损坏。
104栋椅子损坏2年。
电梯灯长期损坏。
仅1排灯亮。
物业:那是偶偶损坏,是我钻空子。
我:偶偶损坏吗,根据我的照片显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电梯灯都只有1排灯,这只能说这是常态。
六,证据之保洁攻防我:污渍,蜘蛛网,楼道门贴的纸和油漆残留,没有清洁,楼道门陆续有修电脑,钢琴培训,装卫星电视及租房等小广告及油性笔写的痕迹,至今无人清理拍小广告的人的照片我都抓拍到。
物业:吴经理说我觉得那个人是你找来的,否则你怎么会拍到,拍到怎么不去抓他啊。
我:这你是可以这样讲的,请你提供证据。
你也可以到派出所告我伪证。
我:停车场,道路等等的保洁,请见照片。
续昆山花园业主维权七,证据之门卫:我:车辆管理非常乱,车辆停在主干道,停在草地上,比比皆是。
小区没有访客登记制度,小偷,写违法小广告的,收废旧的,推销产品的比比皆是。
特别是写修电脑的,一拨又一拨的。
2007年9月23日苏ESJ136停在我们车位上,保安找不到车主。
2008年8月24日苏EPB737停在车位上长达一星期时间,警卫一直找不到人。
物业:那不是我家。
我:我可以给你看电脑里的照片。
2008年10月24日凌晨,苏ENJ077一直报警到7点多,保安没有登记,找不到车主,就守在车旁。
我们曾在2007年在昆山文峰商厦购买小天鹅冰箱1台,但发现有缺损,后来换了1台。
冰箱直接搬出了昆山花园。
我在家没有人通知。
自家车位经常被乱停车,保安也找不到车主。
根据碟片中第一影像3号主岗2009年4月24日早晨7点30分拍摄显示,1,人员进出无登记,电动车,摩托车进出无管理2,汽车自由出入,栏杆是有车就开,甚至长时间开启。
没有停车通行证的车辆自由来往不收费。
3,大卡车停在门外占道不仅不管控,反而帮其打开栏杆让其在小区倒车。
4,在31分钟的时间里之间门卫出现3次根据碟片中第三和第四摄像4号主岗2009年4月24日16:30拍摄显示,1,人员进出无登记,电动车,摩托车进出无管理2,汽车自由出入,栏杆在13分钟时间内一直开启,基本未见警卫。
根据碟片中第二影像3号主岗2009年4月25日18点拍摄显示:1,人员进出无登记,电动车,摩托车进出无管理2,汽车自由出入,栏杆是有车就开,甚至长时间开启。
没有停车通行证的车辆自由来往不收费。
11分钟内只阻拦2次。
3,大件物品搬出没有登记。
根据碟片中第五摄像4号主岗2009年4月25日摄像显示:1,人员进出无登记,电动车,摩托车进出无管理2,汽车自由出入,栏杆是有车就开,甚至长时间开启。
没有停车通行证的车辆自由来往不收费。
30分钟内只阻拦2次。
3,大件物品搬出没有登记。
第十分钟一辆三轮车中有洗衣机,经过警卫处,警卫直接帮其开门放行。
4,只有一人值班。
且警卫还在聊天。
物业:有登记,拿出了几个每个月登记的本子,我:这些登记的就是没有长期停车证的对吧,物业:是。
我:没有长期停车证的就是要每天收费的对吧,你这个登记本破绽百出。
1,没有日期,2,没有具体时间,3,在收费栏都划横线,就是说收费为0。
这该收费你们不收费,时间也不登记,而且登记的车子那么少,根据你们有一个2008年的车辆统计,有2,3百辆车没有停车位,即每天至少应该登记收费2,300辆之多,你看看你们一页纸只有2,3十个,还不收费,这登记和没登记有区别吗。
请问小区进入车辆是怎么收费的,物业:吴经理等支支吾吾的,最好干脆说不告诉我。
我:我的dv在那里,你可以看看。
证据确凿。
你物业公司没有实行合同约定的管理,根据最新被盗统计,直接损失金额达到41万,这还是只是我个人的不完全统计。
法官:这个电动车被盗什么的,哪个小区都有阿,不能说明和物业管理有关系,什么报案记录什么的法院也没有这个能力鉴定,应该由公安部门破案后认定是否和物业有关系。
我:我不要求赔偿,我也没有这个权力,我只是说明昆山花园大门敞开,小偷当然会进来阿!是和业主车辆被盗,入室盗窃是切切相关的。
1各出入口24小时有值班看守,主出入口至少有2人驻守,其余出入口至少有一人值守;2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谢绝业主拒绝访问人员和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商贩入内;3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交通疏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