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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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规制:
规制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
最初起源于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如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通常对于固定价格协议、分割市场、产量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二、合理原则:
垄断协议存在两面性,因而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一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会实质上削弱或者消除市场上的竞争,就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禁止。
适用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
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
<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①为相关主题提供稳定预期,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给市场主体以明确指导,从而减少交易成本;②简便易行,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打击面过大,损害效率。
<二>合理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便于主管机关灵活执法,避免机械执法对正常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缺点:①耗费司法资源;②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③自由裁量权加大,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
规制实践:
一、垄断协议规制的立法体例:
概括式与列举式。
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对执法机关要求较高,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尚浅的国家,适宜采用列举式。
二、规制的基本方法:
<一>两大原则并用:
对于危害性明显、主要是对竞争具有非常明显损害的垄断协议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其他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一般禁止与特殊豁免相结合:
规定垄断协议原则上违法的同时,对某些具有合理性的特殊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应谨慎。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范围,并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规定较多限制。
豁免——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则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