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1、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对水面渔业活动的执法检查,对一般案件进行处理。
2、统一管理和调度渔政船。
3、对渔船、渔港、渔民实行水上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渔政科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4、协助巢湖水上公安分局维护水上渔业治安秩序,调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水上救助。
5、开展水生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配合渔政科调査水域污染事故。
6、承办渔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2006年8⽉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依据⼀、本部门为⾏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1、《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3、《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政法规1、《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渔业禁渔区的命令》4、《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办法》6、《⽔产苗种管理办法》7、《中华⼈民共和国和⽇本国渔业规定》8、《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9、《中华⼈民共和国⽆线电管理条例》1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1、《中华⼈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3、《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14、《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5、《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三)地⽅性法规1、《辽宁省海域使⽤管理办法》2、《辽宁省贯彻实施〈海域使⽤管理法〉暂⾏意见》3、《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4、《辽宁省⽔产苗种管理条例》5、《辽宁省渔业⽆线电管理暂⾏办法》6、《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办法》7、《⼤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四)部门规章1、《海域使⽤申请审批暂⾏办法》2、《海洋⾏政处罚实施办法》3、《海域使⽤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4、《关于海域使⽤执法检查⽅式的意见》5、《海洋⾏政执法法律⽂书基本格式说明》6、《⽆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管理规定》7、《⽆居民海岛利⽤申请审批暂⾏办法》8、《临时海域使⽤管理暂⾏办法》9、《海洋⾏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10、《倾倒区管理暂⾏规定》11、《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12、《农业⾏政处罚程序规定》13、《渔业⾏政处罚规定》1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16、《渤海⽣物资源养护规定》17、《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18、《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规定》19、《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和保管办法》20、《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的征收及使⽤管理的规定》2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暂⾏办法》22、《⽔产原、良种审定办法》23、《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4、《中⽇渔业协定暂定措施⽔域管理暂⾏办法》25、《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域和过渡⽔域管理办法》26、《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27、《关于〈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8、《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规定》29、《⽔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法规定》30、《渔业⽔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31、《渔业⽆线电管理规定》32、《⽆线电管理处罚规定》33、《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条例》34、《中华⼈民共和国⽔⽣动植物⾃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5、《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利⽤特许办法》36、《转发〈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物种⽬录的通知》37、《关于转发〈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物种⽬录调整情况的通知》(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实施渔业法细则》2、《辽宁省⽔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3、《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4、《辽东湾海蜇管理暂⾏规定》5、《黄海北部(海洋岛)增殖对虾管理规定》6、《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办法》7、《辽宁省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六)规范性⽂件1、《关于加强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的通知》2、《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具最⼩⽹⽬尺⼨制度的通知》3、《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和保管办法》4、《关于加强鳗苗资源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5、《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海重点保护对象的通知》6、《关于批准修改渤海区梭⼦蟹越冬场范围报告的通知》7、《关于印发联合国⼤会通过禁⽌在公海使⽤⼤型流⽹决议的通知》8、《关于禁⽌在公海使⽤⼤型流⽹作业的通知》9、《关于加强南部⼤沙滩涂深贝类⽣产管理的通知》10、《辽宁省海洋岛渔场防⽌引⽤海⽔损害放流幼对虾资源的暂⾏规定》11、《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12、《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法电捕作业的通知》13、《关于清理、取缔“三⽆”船舶的通知》14、《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船舶通知的批复》15、《转发辽宁省⼈民政府〈关于保护鲈鱼、鳗鱼幼苗资源的紧急通知〉》16、《辽宁省海洋岛渔场防⽌引⽤海⽔损害放流幼对虾资源的暂⾏规定》17、《关于调整鲑鱼来料加⼯管理规定的通知》18、《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19、《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20、《关于进⼀步采取有利措施杜绝我渔船⾮法进⼊韩、朝⽔域的通知》21、《中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申请⼊渔⽅案》22、《关于外国⼈、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23、《我国渔船进⼊韩国港⼝紧急避风有关问题的通知》24、《关于外国⼈、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25、《⽇本港⼝紧急避难通信联络⽅法》26、《关于调整⽆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7、《关于民⽤超短波⽆线电话机频率问题的补充通知》28、《关于加强30-1000兆赫⽆线电频率集中统⼀管理的通知》29、《⽆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30、《关于进⼀步加强⽆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31、《⽆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32、《关于对农业部渔业⽆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决定》33、《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线电管理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34、《关于⽆线电管理收费有关规定问题的补充规定》35、《关于启⽤⽆线电管理执法⽂书的通知》36、《关于⽆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试⾏标准的通知》37、《关于继续执⾏⽆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收费试⾏标准的复函》38、《关于加强27.50-39.50MHZ渔船⽤⽆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39、《关于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的通知》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然保护区管理⼯作的通知》41、《农业部关于贯彻执⾏<野⽣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野⽣动物保护⼯作的通知》42、《农业部关于征收⽔⽣野⽣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43、《关于⽔⽣野⽣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44、《农业部关于确定野⽣动物案件中⽔⽣野⽣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45、《农业部关于加强⽔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野⽣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6、《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野⽣动物保护管理⼯作的通知》47、《关于办理⽔⽣野⽣动物特许批件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规范⽔⽣野⽣动物利⽤特许证件管理的通知》⼆、协助其他部门履⾏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图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
渔政_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二、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是渔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和保护。
第五条严格执行渔业资源限额捕捞制度,合理确定捕捞限额,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恢复和保护渔业资源。
第七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秩序管理是渔政工作的重点,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监管。
第九条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规范捕捞作业行为。
第十条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渔业船舶配额制度,合理分配渔业船舶配额。
第十二条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四、渔业执法第十三条渔政执法是渔政工作的核心,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加强渔业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渔业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查处。
五、渔业信息管理第十七条渔业信息管理是渔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渔业信息数据库,为渔业生产、管理、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九条加强渔业信息共享,提高渔业信息利用效率。
六、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二十一条加大渔政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渔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渔政执法水平,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勇于担当,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渔政人员的职责:1. 负责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2. 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3. 负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4. 负责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5. 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权限:1. 查验渔业船舶、渔具,检查渔业资源利用情况;2. 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 对渔业水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 对渔业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 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6. 参与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渔政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七条渔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新录用渔政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四章执法与监督第九条渔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公正、公平、公开;3. 及时、高效;4.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十条渔政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渔政人员执法行为应接受以下监督:1. 上级渔政机构的监督;2. 社会公众的监督;3. 新闻媒体的监督;4.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范本
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政管理,规范渔政执法行为,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渔政部门对渔业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护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渔政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渔政部门设立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渔政部门设立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二)监督管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三)监督管理渔业生产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四)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五)指导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渔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渔业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八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渔政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保障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
第十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的保护,禁止在渔业水域从事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渔业执法监管第十二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渔业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渔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执法监督机制,对渔业执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
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岗位职责
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岗位职责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是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执法支队是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中的重要一员,其岗位职责之一就是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具体包括:1. 制定或参与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执法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2. 展开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置;3. 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接受监督;4. 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维护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巡查监管执法支队还要负责对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资源进行巡查监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体包括:1. 制定和执行巡查计划,对辖区内的海洋与渔业资源进行巡查检查;2. 联合其他部门进行联合巡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3. 撰写巡查报告,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领导汇报巡查情况;4.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科技支撑执法支队还需提供科技支撑,以保障执法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具体职责包括:1. 负责开发、维护和更新执法用软件、硬件设备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2. 进行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执法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3. 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海洋与渔业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的记录和监管。
四、宣传教育执法支队还要负责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居民宣传海洋与渔业资源的隐藏知识、生态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的渔业行为。
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不同的宣传手段,积极普及海洋与渔业知识,加强社会对海洋与渔业的认识;2. 增强居民的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意识,防止非法捕捞和海洋污染行为的发生;3. 组织和开展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类和渔业科普类活动,增强公众对海洋与渔业资源的重视。
总之,执法支队是维护海洋与渔业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部门,既是执法者,也是宣传者和监管者,其岗位职责涉及多个方面。
渔政大队工作制度
渔政大队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政大队是负责渔业执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渔业执法检查、渔业行政处罚、渔业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三条渔政大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渔政大队应当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设备设施,并进行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职责第五条渔政大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渔业水域进行执法检查,查处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渔业船舶、渔港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渔业船舶未经许可擅自出海、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查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渔业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渔业渔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的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
(五)负责对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渔业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渔业犯罪行为。
(七)负责对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查处渔业水域污染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提高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质量。
(九)负责对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渔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渔政大队在接到渔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渔业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渔政大队在依法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渔政大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
第九条渔政大队在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渔政人员执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渔政人员执法安全,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渔业执法任务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渔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3. 严格执法,规范操作;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渔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由渔政机构统一负责,设立专门的执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执法安全教育培训;3. 落实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4. 处理执法安全事件;5. 定期开展执法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渔政人员的职责:1. 遵守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接受执法安全教育培训;3. 正确使用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4. 主动报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隐患;5. 配合执法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渔政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渔政人员的执法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执法安全法律法规;2. 执法安全操作规程;3. 应急处理措施;4. 心理素质培训;5. 装备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装备与防护第九条渔政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确保渔政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应包括:1. 执法车辆;2. 执法船舶;3. 防护服;4. 安全帽;5. 防水鞋;6. 手电筒;7. 防滑手套;8. 防护眼镜。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渔政机构应定期开展执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执法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2. 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完好情况;3. 执法人员安全意识;4. 执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5.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渔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渔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渔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本市海域内海洋监察、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职责。
对外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
2.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市海域实施海洋执法监察,依法査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渔港水域交通、设施及渔业航
标维护管理,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
4.依法对渔业船舶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对渔业船舶修造厂及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5.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许可、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实施渔业无线电监督管理。
7.负责海洋与渔业直发机构装备的.规划、建设和调配。
8.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9.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海洋与渔业执法业务工作。
10.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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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设立依据:中机编〔2002〕33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6.《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大化渔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化行政区域内所有渔业生产、捕捞、养殖、渔船检验、渔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渔业生产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渔业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渔政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渔船检验、渔政执法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渔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渔民培训;(四)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渔业生产单位、渔民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渔业资源保护法规,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禁止下列渔业资源捕捞行为:(一)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二)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进行捕捞;(三)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四)使用电力、毒药、爆炸物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擅自改变渔业资源利用方式。
第八条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实施增殖放流,促进渔业资源恢复。
第九条严格执行渔业捕捞限额制度,合理分配捕捞限额,确保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条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渔业资源变化情况。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渔业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品种、数量、作业方式等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船管理,确保渔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具管理,禁止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进行捕捞。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浅谈渔业行政执法
2007 年第 5 期
综
渔业行政执法是政府渔业主管部 2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如 仲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条 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 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保护 、 增殖 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 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以及渔业活 通安全管理条哪 等。 动实施一系列监督和管理, 它是渔业 3、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 治区、 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于渔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 C ;可 业行政执法是一种由特定行政机关所 北省渔业管理条例》 K7 北省渔业 、 { 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活动,因 船舶管理条锄 等。 4 、规定 一是部门规章: 由国 此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必须符合国家 务院所属部委局制定。如 C 业处罚 衣 《 行政诉讼 法》、 《 行政许 可法》、 程序规定》 (A 、 m业捕捞许可管理规 《 行政处罚法》和 《 农业行政处罚程 卿 . OK产苗种管理办澎 , K ph海 序规定》等行政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 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 、 水生野生动 章的具体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的对象 物保护实施条例》 《 、 水生野生动物 (渔船) 流动性、跨越度较大; 水上 利用特许办法》 《 、 水生动植物自然 执法环境严酷, 部分违法违规事实相 保护区管理办W 、 他 业水域污染 对比较简单; 行政执法难度较大, 证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休 产品 、 据相对较少, 取证困难, 为提高渔业 郎俊通 段欣荣 、 行政执法水平, 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 河北省沦州市渔政渔 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他 业船舶报 不断加强,本文就渔业行政执法的有 废暂行规澎 等。二是政府规章: 由 港监督管理站 06100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 、 关问题, 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 一、渔业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可 渔业行政执法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资格、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如 K 北省水生野 职权、 容和程序四 内 个要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条 生动物保护办法》 。 5、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 件,该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就是无效的、可撤销的。 条约和国际协定, 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也属于法律 1、 资格要件指作出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 规范。如 《 中韩渔业协定》等。 须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实施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主 体必须是渔业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 行政主体有 三类: 一是依法组成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法律、
渔业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渔业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渔业执法大队是负责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机构,主要职
责是执法检查、巡逻监管、案件处理、宣传教育等。
下面是该职位
的岗位职责:
1. 执法检查:负责对渔业生产、捕捞、加工、销售等活动进行
检查,核查渔船许可证、渔具配额、种苗养殖等资质,查处非法行为,保障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2. 巡逻监管:负责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巡查监测,发现违法行
为及时处理,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案件处理:负责对渔业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审
理案件,制定处罚措施,维护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正常秩序。
4. 宣传教育:负责宣传渔业法规、政策、科学养殖技术等知识,引导渔民依法生产,增强渔民保护海洋资源的意识。
5. 统计分析:负责对渔业资源的采捕、养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相关报告,提供数据支持,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
以上是渔业执法大队的岗位职责,其中执法检查、巡逻监管和
案件处理是其核心职责,宣传教育和统计分析则是其辅助工作。
要
从事这一职业,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
队合作精神,还需要有极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渔政执法操作规程
渔政执法操作规程渔政执法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渔业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效率。
以下是一份关于渔政执法操作规程的范文,约1200字。
一、总则1. 渔政执法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渔业执法工作,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的利益,确保渔业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渔政执法操作规程适用于渔业执法人员,包括渔政执法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和外勤执法人员。
3. 渔政执法操作规程的执行责任单位为渔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二、渔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与责任1. 渔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正确行使执法权力。
2.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履行职责,如实记录,不得泄露执法信息。
3. 渔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技能,并随时更新执法知识。
三、渔政执法行为准则1. 渔政执法人员必须尊重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民与渔业资源的和谐关系。
2.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
3.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4.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保护证据的完整性,不得故意销毁或篡改证据。
四、渔业执法程序1. 渔业执法行为必须依法程序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目的。
2. 渔业执法过程中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纪录相关内容。
3. 渔业执法决定必须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的申诉渠道。
4. 渔业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渔政执法工作管理1. 渔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执法档案,记录相关执法行为和决定,并依法保存。
2. 渔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3. 渔政执法部门必须定期开展执法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处罚与惩戒1.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能力,加强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保证执法公正、文明、法治。
第四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渔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第二章渔政执法工作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渔政执法办公室或渔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渔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渔政执法机构设立渔政执法局(队),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包括领导班子、行政办公室、综合执法部、纪检监察部等。
第八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合理、配备齐全的执法队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条件,选拔优秀的执法人员。
第九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检查评估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渔政执法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渔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第十二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渔业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四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渔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规章,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渔政执法工作程序第十七条渔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执法情况,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和手段。
第十九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规范、规范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程序。
南宁邕江渔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邕江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邕江流域的渔业资源管理和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渔业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渔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渔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组织编制邕江渔业资源保护规划;(三)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措施;(四)查处渔业违法行为;(五)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六)其他渔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邕江渔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资源保护责任制,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五条邕江渔业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邕江渔业资源保护范围包括:(一)邕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二)邕江流域的湖泊、水库、湿地等水域;(三)邕江流域的滩涂、岸线等陆地。
第七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掌握渔业资源现状,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恢复和增加渔业资源。
第九条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一)非法捕捞、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二)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四)破坏渔业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十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
第三章渔业生产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渔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二)渔业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不得超量捕捞;(三)渔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渔具和渔法;(四)渔业经营者应当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不得污染水域。
第十二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渔业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渔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
渔业规范执法工作制度
渔业规范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提高效率,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业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初次从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法人员,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巡查规范第六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范围、内容、频次等,确保执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事由,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三、办案规范第十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明确办案程序、期限、责任等,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执行规范第十五条渔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执行制度,明确执行程序、措施、责任等,确保执法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渔业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渔业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渔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解析旨在深入探讨渔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细则,以加强对渔业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一、渔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渔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该法规明确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确保渔业生态安全的原则和政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该法律为海洋渔业的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渔民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对渔政管理的组织体系、渔政执法的方式、处罚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渔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操作指南。
二、渔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渔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
在渔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执行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渔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1. 违法捕捞行为:对于未经许可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或者违反相应规定超越渔捞许可限度的行为,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追缴违法所得或者暂扣/吊销渔船及相关许可证照等处罚。
2. 违法使用禁渔区: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渔捞、使用禁用渔具、使用禁用作业方法等违法行为,可依法处罚罚款、没收渔获、暂扣/吊销渔船及相关许可证照。
3. 违法使用禁用渔具、药具:对于使用禁用渔具、药具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追缴违法所得或者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处罚。
4.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排放废水、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追缴违法所得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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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渔政管理站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5、《省渔业条例》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9项)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6、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8、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9、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10、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11、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21项)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省渔业条例》第四条、第六条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3)《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5、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6、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7、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8、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9、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止法》第五十三条(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获工具和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1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12、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13、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14、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15、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16、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17、未经批准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18、经批准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不向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19 、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0、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1、拒绝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22、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和严禁投放的水产个体及其后代的,引进苗种不交产地检疫证明的,销售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品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勒令赔偿法律依据:《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3、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以次充好的,批发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三)行政征收(共2项)1、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2)《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四)行政监督检查(共4项)1、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并逐级分解下达,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2、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3)《省渔业条例》第七条3、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4、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5、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的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省渔业条例》第七条6、对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7、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进行管理和产地检疫,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和防疫检疫的监督指导工作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五)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1、规立禁渔区、禁渔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省渔业条例》第二十条2、对建设单位征用和个人占用精养鱼池的收缴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省渔业条例》第十五条3、进出口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初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5、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初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6、在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7、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