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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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科室、中队对讲机的管理,保证对讲机频道畅通,岗位之间沟通良好,突发事件处理及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队各科室、中队及对讲机使用人。

第三条对讲机的配备与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对讲机的采购、发放、调换、维修。

(二)对讲机按岗位需要配备。配备范围为:大队长室、书记室、办公室、执法监督、治超中队等岗位。

(三)使用人员必须执行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熟悉对讲机的性能,基本操作方法,爱护并熟练使用对讲机。

(四)对讲机一机一岗专用,仅限于在值班、执勤时携带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

(五)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非因公丢失、损坏的,按规定赔偿。

(六)本规定中的中控室指大队长室、书记室或办公室。

第二章对讲机使用管理与保养

第四条使用对讲机仅限于在值班执勤时携带使用。严

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对讲机应随身携带,有事必呼,有呼必应,有应必答。

第五条对讲机只用于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时的联系,严禁用对讲机进行聊天、说笑,不得讲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条对讲机使用人须每半小时与本次执勤的其他岗位进行联络,以确保通信畅通和各项安全。

第七条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调乱按其他频率、将天线拆下来或随意拆卸;如因使用不当而引起对讲机收、发效果不良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严格按对讲机程序关电、更换电池,以保障对讲机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电池不能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小时)轮换使用,电池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5小时;电池装在对讲机上时可以充电,但须将对讲机关机,以保证电池充满。

第十条使用对讲机时要轻拿轻放,切勿抓着天线或外接麦克风将对讲机提起;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诸如除污剂、酒精、喷雾剂或石油剂等化学品擦拭对讲机表面或外壳;用布沾水或中性肥皂液清洗对讲机外壳;不可将对讲机放在极度多尘、潮湿环境。

第十二条在靠近爆破区和雷管所在区域时须事先关闭对讲机,以避免引起爆炸;不可让对讲机受长时间的阳光直射及放置在加热装置附近。

第十三条非充电状况下,不要把对讲机和电池留在充电器上。连续不断地充电将缩短电池寿命;(请勿将充电器

当作对讲机座架);

第十四条使用时将无线电通讯设备调至最佳发射、接收状态,使用对讲机过程中不要频繁开机、关机,同时应调至适当的音量;爱护无线电设备并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新购对讲机每半年应到专业维保公司进行检查和保养,以延长对讲机的使用寿命;对讲机电池使用一年以上的正常老化,储电池无法修复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后购买原型号新电池,并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持机人应熟记本机机身号切勿与他人调换,同时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不得借给任何无关人员使用,如发现损坏现象,无合理解释,视为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为使对讲机发声效果更佳,使用对讲机时应离唇部5-10公分处,语言应简洁扼要、精练,以减少占机时间。

第十八条持机人在向其他岗位反映信息后应报自己岗位,以便信息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由于距离过长,地形复杂,有可能造成对讲机使用效果差,清晰度不够,所以相关岗位应主动转达信息,起到中转作用。

第二十条中控室及其他岗位接到信息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将结果传达给反应信息者。

第二十一条因对讲机是单频使用,所以无紧急事件发生时任何人员不得打断其他人员对讲机的正常通话。当遇到上级呼叫与本级呼叫相冲突时,应及时让出本级通话。

第二十二条如遇紧急情况发生,当事持机人应控制讲

话速度,不能紧张,以免其他岗位接收不清,难以及时支援,其他岗位不能随意用对讲机询问情况,只能听从中控室调度。

第二十三条呼叫统一使用编号或代名词、岗位名称等,不得随意呼叫姓名。

第二十四条注意遵守保密规定,除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对讲机中提及工作内容,在突发事件中,可以用电话联系向中控室报告,也可以用对讲机向其他岗位呼叫,语言要含蓄,如:有点事(有点情况)需要过来等,不得出现“出事啦”等事态严重的词语。

第二十五条对讲机如需交接他人使用,必须做好对讲机的移交、验收工作并签字确认。如未按要求交接,出现故障无法确认责任方时,由交接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现使用故障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使用方法

(一)按下发射键(也叫PTT键)并开始讲话,讲话完毕松开PTT键。

(二)对讲机发射时,距离头部或身体至少2.5厘米。

(三)讲话时不必大声,只需在距对讲机5—10厘米处以正常音量讲话即可。

第三章对讲机通话规范用语

第二十七条通话用语要规范,语言简练严肃,语速适中,吐字清楚,注意文明礼貌,不准粗言秽语,不得长时间

占用频道。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对讲呼叫的基本规范为:“×××听到请回答”。对方听到后立即回答:“×××收到,请讲”;未听清时回答:“请重复”。然后双方讲清事由,最后讲:“回答完毕(明白)”等。

第二十九条紧急情况或紧急集合:

呼叫方:各岗位听到请回答,XX地方出现紧急情况,请马上支援,(除固定岗外所有巡逻岗立即支援)。重复呼叫结束用“完毕”。

被叫方:XX岗XX人收到,马上到达,完毕。(听到后立即赶往现场,以最快方法并相互用对讲机联络,以免有其他人员未听清,距离远通信不便时,要用接力方式传达到位)。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在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研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如有遗漏之处随时补充,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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