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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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和认定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根据原产地来决定征收的关税和是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出口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如出口商证明、货源证明、原产地证书等。

3.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最惠国待遇等。

4.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海关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如物品的产地、加工、组装、价值、原材料来源等。

总的来说,海关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是保障出口商品顺利通关的关键。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概述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五、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关税待遇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以便适用相应的关税税率。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于国际贸易的关税待遇、贸易政策、贸易壁垒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中国原产地规则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198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加工贸易政策,同时开始制定原产地规则。

1990年代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全面执行WTO的原产地规则。

200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标志着中国原产地规则正式确立。

中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原产地标准:中国原产地规则采用“实质性加工”标准,即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中国进行实质性加工,即可获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2.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政府或商会签发,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贸易文件之一。

3.原产地标记:中国原产地规则要求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的,应当在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制造”等字样。

4.区域性贸易协定:中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也有相应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利益:通过原产地规则,中国可以对进口货物实施差别化的关税待遇,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2.促进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可以明确贸易关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规范贸易行为:原产地规则可以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判定,防止伪造原产地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4.推动加工贸易发展:中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可以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吸引外资,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原产地规则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则之一。

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出口产品的产地或来源进行规定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分类、作用及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定商品的产地或来源,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条款。

原产地规则旨在防止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复申报和重复纳税,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保护本国产业,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原产地规则的分类原产地规则按照其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全部原产地规则:指商品必须完全产自某一国家或地区,才能被认定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产品。

2. 最终加工原产地规则:指商品必须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最终加工或生产,才能被认定为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产品。

3. 原产地累积规则:指商品的制造或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此时需要通过原产地累积规则来确定商品的产地或来源。

三、原产地规则的作用1. 保护本国产业:原产地规则可以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外国商品通过擅自变更原产地或来源,进入本国市场,从而对本国产业造成威胁。

2. 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原产地规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纳税:原产地规则可以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复申报和重复纳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四、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需要遵守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同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制定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风险和欺诈行为,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比较
一般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证书 我国经贸部规定的 国际上通用的格式 A 格式 格式 签发 贸促会、CIQ 机构 签往 货物输往国 国别 CIQ 38个给惠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判定 给惠国的普惠制原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依据 产地规则 条例》
一般原产地证 证书 有效 没有规定 期 签证 35 费 签证 CIQ中英文章 印章 性质 非优惠
(五)普惠制
一、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 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 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二、普惠制的原则: 普遍原则: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 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 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无 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 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 求发展中国家 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 关税优惠待遇。
独联体4国: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其他8国: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 土耳其、日本、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五、普惠制给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
给惠产 品范围
关税削 减幅度
保护 措施
原产地 规则
受惠 国家
有效期
原产地标准
直运规则
书面证明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二类 i) 完全原产品 ii)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加工工序要求)
ex4408 饰面薄板和制胶 拼接、刨光、沙 合板制的薄板 磨
(百分比)
3922至3926 塑料制品 生产中使用的非 原产原料价值不 超过产品出厂价 50%
(税则号改变加百分比等组合)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被形象地描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三部分内容。

原产地标准是最主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包括了“完全获得”标准和“部分获得”(也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二是增值百分比改变,三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改变。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要将出口货物直接运至进口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

一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如果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直接运输的,允许货物运输时经过他国领土,但必须使货物在他国关境内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优惠贸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运用于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文本中。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概述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2.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1.早期的发展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改革3.近年来的完善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判定标准3.优惠待遇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政府部门的角色2.企业的责任与义务3.监管措施五、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保障国家利益2.促进国际贸易合作3.提升国际竞争力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为确定进口货物是否符合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条件,以及确定货物在进口国税收和贸易法规中的地位,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

原产地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期,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依据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

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对原产地规则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原产地规则不断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判定标准、优惠待遇。

适用范围主要涵盖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过境货物等。

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实质性改变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前,在境外经过加工、制造或者组装,使得货物在性质、用途、数量等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可以认定为原产于中国的货物。

百分比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外加工、制造或者组装过程中,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货物价值占整个货物价值的比重。

中国原产地规则实施与监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企业和监管措施。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企业则有责任遵守原产地规则,确保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

监管措施包括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产地证书的核查、税收优惠的核实等。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原产地规则可以保障国家利益,确保进口货物按照合理的税率缴纳关税。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与作用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概述1.原产地标准2.适用范围3.申报与审核三、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2.简化申报程序3.加强国际合作五、原产地规则对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国,以便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享受贸易优惠政策,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原产地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产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货物,另一种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其加工或者处理增值部分在一个国家内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2.适用范围:中国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3.申报与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国政府或者商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由中国海关总署签发。

申报企业需要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申报,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中国原产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降低原产地标准,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简化申报程序:通过采用电子化申报、无纸化办公等措施,简化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申报效率。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互认制度,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作用
2.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3.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与监管
4.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作用
原产地规则是指用于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标准,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原产地规则不仅能够维护贸易公平,防止贸易欺诈,还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国来说,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标准:只有完全在一国境内生产的商品,或者经过实质性加工的商品,才能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商品。

2.原产地证明:对于需要享受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优惠的商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3.原产地标记: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的原产地。

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与监管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主要由海关负责,包括对原产地证明的审核,对原产地标记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原产地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国际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意义和影响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于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原产地规则能够防止外国商品冒充国内商品,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其次,原产地规则能够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原产地规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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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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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原产地规则比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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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一)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 或者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 离岸价格的60%。
(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直接运输条件 2.原产地证书条件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适用对象: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 议》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 物除外。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 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 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 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 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 上述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 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 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二)对于非完全在某一个受惠国获得或 生产的进口货物,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该 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 国境内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 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 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高于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 的产品,上述比例为60%。
原产地证书通常由原产地政府指定的公证 机构出具。我国为出口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 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前者负责签发一般出口货物的原产 地证书;后者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包括:出口商、收货人、 运输工具、货物名称、件数、包装、重量等。
以下进口货物不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1)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 (2)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在60美元以 下); (3)临时进口货物; (4)过境、通运和转关货物; (5)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 进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海关法》第四⼗⼀条对原产地的规定为:“进出⼝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这⼀规定说明,我国现⾏的有关原产地规则是我国确定进出⼝货物原产地的法定依据。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海关进出⼝税则》对进⼝货物设有两种税率,⼀种是普通税率,⼀种是优惠税率。

按照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我国进⼝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进⼝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申报⼈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2)完全在⼀个国家内⽣产或制造的进⼝货物,⽣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3)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加⼯制造的进⼝货物,以最后⼀个对货物进⾏经济上可被视为实质性加⼯的国家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地。

所谓“实质性加⼯”,是指产品经过加⼯后,已不能按税则中原有的税⽬税率征税,或者加⼯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4)⽯油产品以购⾃国为原产地。

(5)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具,如与主件同时进⼝,⽽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则应按其各⾃的原产地确定。

(⼆)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类型我国出⼝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主要是向出⼝商签发证明其出⼝货物原产地为中华⼈民共和国的原产地证书。

全国出⼝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作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进⾏监督管理。

各地⽅⼈民政府对外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政区域内出⼝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作。

我国经给惠国认可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进出⼝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及其分会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

我国签发的出⼝货物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类:(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货物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书。

海关“原产地”名词详解

海关“原产地”名词详解

海关“原产地”名词详解
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的国家(地区),就是货物的“国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准确认定进口货物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

因为确定了进口货物“国籍”,就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地区)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

原产地的不同决定了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为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地区)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贸易措施,进口国(地区)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

为此,各国(地区)以本国(地区)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进口货物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则货物适用较为优惠的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进口货物如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则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从是否适用优惠贸易协定来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类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确定方法:
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直接运输规则
三、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产品原产地的书面文件,是受惠国的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重要凭证。

我国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称贸促机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进口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由具体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另行规定。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最新】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最新】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111628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 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

此外有《三国换⽂》(⽼挝、肩部摘、缅甸)。

2、⾮优惠原产地规则:⾃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差别地适⽤于所有最惠国进⼝产品。

(⼆)原产地认定标准(两种标准⽐较)P233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增值标准 ⾮在某⼀受惠国获得,满⾜以下条件时,以进⾏最后加⼯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最后制造⼯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亚太协定》增值⽐例不少于50%,孟加拉国不少于40%;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由贸易区增值成分不少于40%; ▲▲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洲增值⽐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或者: ①运输未经⾮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受惠国关境内未使⽤、交易和消费; ③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货物应当从⾹港或澳门(可经⾹港)直运内地⼝岸(不能从⾹港外第三国转运)。

(三)、⾮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改变的,以从价百分⽐、制造或加⼯⼯序等为补充标准。

(四)申报要求 1、报关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如经其他受惠国,须另交“未再加⼯证明⽂件”; 2、《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CEPA⾹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零关税税率; ⾹港产品,同时提供“⾹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绿⾊关税制度;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洲产品报关时申明适⽤特税关税。

原产地累积规则通俗理解

原产地累积规则通俗理解

原产地累积规则通俗理解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贸易领域中的一项规则,用于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关税优惠政策,即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给予较低的关税。

原产地累积规则则是为了防止贸易商通过在不同国家间加工、组装或处理产品来获得关税优惠。

通俗地理解,可以将原产地累积规则比喻为一道关卡,如果一个产品通过了这道关卡,就可以享受到原产地国家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这个关卡的标准就是原产地累积规则。

原产地累积规则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产品必须在原产地国家进行实质加工或制造。

其次,产品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必须来自原产地国家或经过一定比例的加工后成为原产地国家
的产品。

最后,产品的加工或制造过程必须在原产地国家完成,不能简单地通过在不同国家间运输或装配来获取原产地身份。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国家A和国家B有一项贸易协定,规定从国家A进口的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

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如果国家B的企业想要将产品从国家A进口到国家B并享受关税优惠,就必须满足原产地累积规则的要求。

也就是说,产品必须在国家A进行实质加工或制造,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必须来自国家A或经过一定比例的加工后成为国家A的产品,且加工或制造过程必须在国家A完成。

总之,原产地累积规则是为了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真实和合法,防止贸易商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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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的起源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

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

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

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

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

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项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第二项基本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指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受惠国才能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国。

这一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
(1)改变税号法,即货物经某国生产后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改变了税号,就应以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列出加工程度表法,即产品在某国生产时必须达到加工程度表所列要求,才能视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比法,即产品在某国进行加工生产所增加的价值相当于或超过规定的百分比率时,即将该国视为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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