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经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河源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
吉林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管护经营责任区划分要由近至远编号,绘制1:25000的管护责任区分布图。
各责任区之间要有明显界线。
第九条责任区划分规模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面积依据下列标准划分。
1、人口密度小、易于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300公顷左右;2、人口密度大、不易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150公顷左右;3、其它地区为200公顷左右。
责任区划分要要保持小班的完整性。
第十条管护单位要在管护责任区明显处逐步设立管护责任标牌。
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编号、小班数、责任人、管护面积、林木蓄积、林种、林分类型、管护形式、管护期限、立牌日期等内容,绘制责任区平面图。
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由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由管护单位法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林管护站管理制度
公益林管护站管理制度一、公益林管护站的设置公益林管护站是国家为了保护和利用好公益林资源,确保其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公益林管护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公益林管护站的设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手续齐全。
2.科学合理:公益林管护站的设置应当根据公益林的面积、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选址确定后,应当符合公益林管理的需要。
3.便于管理:公益林管护站的设置应当便于从事管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在保护公益林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便于对公益林进行合理的资源利用。
二、公益林管护站的组织机构公益林管护站的组织机构应当分为领导机构和业务机构两个部分。
1.领导机构:由站长、副站长等领导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站内工作。
其任务是负责公益林管护站的日常工作管理和领导,组织指导站内业务机构的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等。
2.业务机构:包括管理员、保洁员、治安巡逻员等工作人员,负责公益林管护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其任务是负责公益林管护站的日常巡逻、清理、维护等工作,并协助站长处理站内矛盾和纠纷。
三、公益林管护站的职责1.保护公益林生态环境:公益林管护站负责对公益林的自然环境进行巡护,发现并及时清理垃圾、砍伐、滥猎等违法行为,保护公益林的生态环境。
2.保护公益林资源:公益林管护站应当对公益林内的各类资源进行保护,不得私自采伐、破坏公益林内的动植物。
3.弘扬文明风尚:公益林管护站负责对游客和群众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环保理念,引导游客做文明游客。
4.治安维护:公益林管护站应当定期对公益林进行巡逻,保证公益林内的治安稳定。
5.协助管理:公益林管护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森林、林业、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公益林的管理秩序,保障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公益林管护站的禁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林管护站需要对公益林内的一些行为进行禁令,具体包括:1.砍伐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砍伐公益林内的任何植物。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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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就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国家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与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与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
1.3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2.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捐赠等。
2.2 资金分配应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量和区域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采取切块分配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地方财政资金分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造林、抚育、管护等直接支出;(2)生态公益林科研、监测、规划、评估等间接支出;(3)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奖励等支出;(4)其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工作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5.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6.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6.2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应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价工作。
6.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分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活动。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派驻乡(镇)的林业工作站为辖区内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主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林业基金管理机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制定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益林在生态建设、生物多样性维护以及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划定并确认,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任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其范围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及其他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公益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纳入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布局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认定标准,并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益林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六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第八条国家设立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
第七章标牌设立与宣传第十条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设立明显的保护标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重要性的认识。
第八章管护责任与协议第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公益林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公益林经营协议,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益林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核心区、缓冲区、利用区管理第十四条核心区应当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和植被的活动。
第十五条缓冲区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限制人为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
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公益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益林管护人员。
三、管护人员职责
1. 负责公益林区域的巡查、管理、保护、宣传等工作。
2. 有效预防、发现、报告、扑救管护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病虫害,及时上报并参与治理。
3. 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制止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滥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行为。
4.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的行为。
5. 接受、服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6. 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林权权利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沟通。
7. 做好巡查、管护工作记录。
四、管护人员考核
1. 年终对管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遵守纪律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与管护人员的奖惩、晋升、续聘等挂钩。
3. 考核不合格的管护人员,经教育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奖惩措施
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管护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罚。
1. 本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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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公 益 林不 得 随 意 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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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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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第 六 条 公 益 林 根 据 其 生 态 区 位 主 导 功 能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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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和 三 级公 益 林 在 不 破坏 森林 生 态 系 统 功
【VIP专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 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
地。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所属林业、财
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分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由实施单 位确定。
每 10—20名(山区林场不低于 6名)管护员设 1名监管员,监管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按 程序上报批准。
(三)财务档案:包括管护人员报酬支付、奖惩及各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年度自查。在 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在地(州)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实行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逐步完善自治区确定的典型样地监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地 类分析、指导等功能作用,由实施单位每年对典型样地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
公益林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护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管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果得到有效巩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益林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公益林管护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2.1 公益林管护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2)社会捐赠资金;(3)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2.2 公益林管护资金的分配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公益林面积;(2)公益林生态功能重要性;(3)地方财政困难程度;(4)管护任务和成效。
2.3 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公益林管护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公益林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公益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规划设计;(2)公益林抚育、保护和修复;(3)公益林防火、防病虫害和安全生产;(4)公益林管护能力建设;(5)其他与公益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公益林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2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4.3 公益林管护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任务目标、完成时限和资金额度。
4.4 公益林管护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管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5.3 对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6.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3 本办法解释权归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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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乡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所提取管护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的规定,为加强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经乡人大主席团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采取乡统筹调度,村委会具体组织管护的形式进行,为加强所提管护费的管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护费提取及用途
第二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从上级兑现我乡的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按2元每亩提取,所提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管护费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聘请护林员管护费,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及演练、扑火工具购置、防火通道建设和森林救火经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竹林抚育、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经费,林权纠纷调解和林业检查验收等方面。
第三章管护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护费的使用管理,成立水东乡国家公益林管护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原则由乡长、分管林业副乡长、森业站站长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监督小组原则由乡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和村支部书记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由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五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我乡
的实际需要聘请,护林员人数和管护补助标准由乡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报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执行。
护林员管护补助按月考核发放(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除护林员外的其他管护费的使用,由理财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经乡长签批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款。
第四章管护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如发现挪用或骗取管护费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对管护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每年管护费的使用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人代会报告。
第九条为加强管护费的监管,乡人民政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投诉电话为:2021001。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东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