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含义1、处罚论2、后果论3、义务论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突出优点1、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2、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简答二、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二)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三)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与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主观过错包括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四)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五)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面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三、分类(一)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二)过错责任是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强调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是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有没有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代替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面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见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概念: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简答二、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2、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主要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要排除和否定的是1、责任擅断2、非法责罚3、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与外在行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联系(三)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是立法上设定和配置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适用时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原则1、有责必究原则2、责任平等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方式(一)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2、行政制裁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3、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3、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卫生法学
人文学是以观察、分析及批判来探讨人类 情感、道德和理智的各门学科(哲学、文 学、艺术、历史、语言等)和知识的总称 。有时也称为“人文学科”。 人文科学:人类学、文学、历史学、神学 、考古学、艺术学、语言学、哲学、宗教 学、教育学 社会科学: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经济 学、社会学、民族学 自然科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 学、数学(?)
对当前教材的评介
人卫系列(哈医大樊立华、复旦大学达庆东、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
长吴崇其)
杂牌军 个人独著:
1.台湾学者黄丁全: 法律出版社《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2007年10月第1版 2.北京大学孙东东《医疗告知手册》、《卫生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3.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宁《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 评析》、《医疗纠纷案例精选精评》(东南大学出版社)
思考: 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 则?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权利与义务、法律概念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人权原则;预防为主;公平原则;社会本位 原则;患者自决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思考: 如何理解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对中医的作用及地位你是如何认识的?
什么是法律
让· 雅克· 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 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 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 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 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 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知情同意原则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提供了基础框架。
然而,人们在实践生活中难免会面临疑义、纠纷、不公等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法律救济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法律救济的概念、种类以及实施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手段来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修复。
法律救济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律救济的种类1.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违法行为提出申请或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途径进行。
2. 民事救济:主要指当私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救济通常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纠纷等。
3. 刑事救济:是针对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救济的特点是国家对罪犯实行公诉。
三、法律救济的流程1. 寻求法律咨询:当产生纠纷或不公情况时,首先可以向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解问题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行的救济方式。
2. 取证与准备:如果确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的准备工作,如起诉状、证人证言等。
3. 提起诉讼或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4. 庭前调解:在正式审理前,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5. 审理与裁决: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组织正式审理,并针对事实、证据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6. 履行判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决,败诉方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判决,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学导论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 1. 自觉履行 2.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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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无责 “无责“或”不负责任”:指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 上违法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 件,因而不承担法责任。
例如:从轻、减轻或免除:聋哑人、盲人 不负刑事责任:<14,或者14-16过失;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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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 2. 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3. 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4. 归责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5. 法律制裁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6. 免责的主要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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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果关系原则 (1)联系是客观的,不是主观臆想的。 (2)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心理活动与外 在行为之间。 (3)“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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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相当原则 ✓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A.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C. 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例如:“罪责均衡、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3. 不可抗力免责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 ✓ 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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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立功免责 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
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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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救免责 在国家机关追责之前采取补救措施,免除其部
分或全部责任。
6. 协议免责 协商一致,“私了”∈仅适用私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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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责任公正原则 (1)有责必究原则。 (2)责任平等原则,不能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 等身份上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3)责任自负原则。“勿枉勿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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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惩罚,又称制裁 1. 刑事制裁: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财产
教育法学教学课件05
行政渠道
• 申诉制度 • 行政复议
制度 • 行政赔偿
制度
其他渠道
• 调解制度 • 仲裁制度
教育法学(第四版)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思考题
教育法学(第四版)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实践中应如何应用这些原则? 3.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 在什么条件下,教师和学生才能提起申诉?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本章案例
教育法学(第四版)
案例思考题 1.小林打人致残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作为学校应如何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Fra bibliotek教育法学(第四版)
THANKS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教育法学(第四版)
教育法学
(第四版)
杨颖秀 主编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重点提示
● 掌握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 掌握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和 程序 ● 能运用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法律关系主 体的合法权益
CONTENTS
1 法律责任 2 法律救济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第四版)
行政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五、法律责任的实现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教育法学(第四版)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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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教育法学(第四版)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学(第四版)
“救济”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指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 人。但这种意义上的“救济”与法律意义上的“救济”并不是一个范畴 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 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利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法 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只 有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提出救济请求。
卫生法学 课件-PPT精选文档
举证责任倒置与防御性医疗(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医患关系紧张——医闹
中国医师协会、《医师报》、医师网、搜狐健康
长吴崇其)
杂牌军 个人独著:
1.台湾学者黄丁全: 法律出版社《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2019年10月第1版 2.北京大学孙东东《医疗告知手册》、《卫生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3.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宁《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 评析》、《医疗纠纷案例精选精评》(东南大学出版社)
医院能否使用病人从医院外面购买的药物?
“卫生法学”
总 论(8学时)
第一部分:绪论 第二部分:卫生法概述 第三部分: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四部分:卫生法的制订和实施 第五部分:卫生行政执法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部分:绪论
课程名称的争议
卫生法学 卫生法 医事法学 医事法 医疗法律 医学法学
对当前教材的评介
人卫系列(哈医大樊立华、复旦大学达庆东、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
肖志军拒签事件(2019年)《侵权责任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某院内科一肝硬化腹水晚期病人趁陪人外出之际跳楼 自杀,家属大闹医院,最终医院给家属2万元解决问题, 该医院该不该赔钱(医院允许陪侍)?
“法律是适用于个别事件的一种普遍规定”--《法哲
学原理》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民事责任: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具体形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 歉
3、刑事责任:犯罪者与国家之间 刑罚 ↗主刑 ↘附加刑 主刑: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可单独亦可附加适用)
•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 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除外情形:国家行为 内部行为 抽象行政 行为 调解行为 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 对 权利义务无影响的行为等等
5、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审理: 判决:驳回 变更 撤销 履行 确认 执行:申请主体不同 时限不同 公民 1年 行政机关 法人 其他组织 90日
行政救济 administrative remedy
(一)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 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特征 填补性 事后性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 1、行政申诉administrative appeal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批评、建议,要求解决问题。
第三讲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legal liability & legal remedy
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
(一) 概念辨析 1、权利(right):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 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 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义务(obligation):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 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3、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 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 律后果。
《小学教育学》教学大纲
《小学教育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中文名称:小学教育学2.课程类别:必修3.适用专业:师范类小学教育专业4.课程地位:专业基础课5.总学时: 140学时(其中理论120 学时,实践20学时)6.先修课程:普通心理学二、课程目标小学教育学是研究探索教育现象与问题,揭示小学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是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任何一个教育工作者要想做好教育教学及其教育管理工作,都必须认真学习与掌握该门学科,因此,它在师范专业乃至整个教育科学领域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中外教育史、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一般原理及其教育新成果,研究小学教育的特点与规律。
根据当前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和理念,我们从三维目标的角度来对课程目标进行阐释和说明:(一)知识与技能的目标通过教学,学生能比较系统地了解小学教育学这门课程的性质、任务、研究范围、发展轨迹、研究方法及发展趋向;懂得一名合格小学教师应具备基本素养;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观,学生观等,在头脑中构建有关小学教育学的完整、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认知结构。
(二)过程与方法的目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这些知识和理论的有关结论的表述上,而应该深入到这些知识和理论的内部,揭示获得这些知识和理论的思维过程,亲历、体验和感受这些思维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优化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发展智力,增强教育教学能力、研究意识和探究能力等。
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集合。
同时,在学习小学教育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学生还应该学会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学生初步形成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独立地分析教育问题与解决教育问题的基本技能,并能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加以运用。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目标在学习教育学的过程中,能够产生一种愉悦的情感体验,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
同时,在学习小学教育学基本理论的知识的基础上,建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和热爱教师这一职业的深厚的情感。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三种代表性观点1.处罚论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2.后果论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3.义务论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法律责任定义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2.优点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一)主体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对于自然人而言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二)主观心理状态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特殊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为1.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2.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四)损害结果1.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2.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3.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五)因果关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两类因果关系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⑴过错责任强调法律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因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⑵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威慑和教育作用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1.直接责任: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2.连带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替代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四)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二、法律责任认定或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⑵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⑶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责任法定原则就其实质或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则⑴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⑵排除和否定非法责罚⑶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2.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可以用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的(三)责任相当原则1.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2.责任相当原则的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⑵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两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1.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2.责任公正原则包含的原则⑴有责必究原则⑵责任平等原则⑶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惩罚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2.惩罚包括⑴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⑵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⑶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1.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2.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功能的责任方式3.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补偿⑴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⑶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二)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强制执行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⑴司法强制执行①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②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⑵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1.免责: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二)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4.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5.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6.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7.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8.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9.赦免⑴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⑵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①大赦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②特赦: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自考辅导资料2
教育法学自学考试辅导提要重庆教育学院教育系李跃文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五章教师第六章学生第七章学制第八章义务教育第九章职业教育第十章成人教育第十一章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十三章教育督导制度第十四章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第一章绪论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
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P1.1法制原则,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
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
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
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1.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P3.3(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 的侵权责任 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 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
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触犯法律的违法。
以行政机关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
(二)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 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 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1、在其责任构成中,过错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和最核心 的地位。 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 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 4、抗辩的理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 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3、表现形式——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以及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责任,都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 据。 2、责任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 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 3、归责主体的特定性——教育法律责任由国家 专门机构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定的法律义务。
这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义务就是:学
校对教师的管理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6 学校处分教师不当侵犯教师权益
某镇中心小学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定
各学科学生期末全镇统考成绩排在全镇同年
级同学科后三位的教师扣发当月奖金并全校
通报批评。四(4)班数学教师李某所带的学生 数学统考成绩平均82分,但排位在全镇倒数 第二名。学校按规定扣发了李某当月奖金并 通报批评。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三种代表性观点1.处罚论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2.后果论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3.义务论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法律责任定义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2.优点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一)主体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对于自然人而言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二)主观心理状态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特殊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为1.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2.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四)损害结果1.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2.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3.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五)因果关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两类因果关系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⑴过错责任强调法律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因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⑵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威慑和教育作用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1.直接责任: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2.连带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替代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四)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二、法律责任认定或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⑵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⑶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责任法定原则就其实质或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则⑴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⑵排除和否定非法责罚⑶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2.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可以用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的(三)责任相当原则1.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2.责任相当原则的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⑵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两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1.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2.责任公正原则包含的原则⑴有责必究原则⑵责任平等原则⑶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惩罚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2.惩罚包括⑴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⑵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⑶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1.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2.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功能的责任方式3.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补偿⑴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⑶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二)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强制执行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⑴司法强制执行①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②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⑵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1.免责: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二)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4.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5.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6.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7.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8.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9.赦免⑴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⑵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①大赦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②特赦: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不同的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 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
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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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 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 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 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 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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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 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 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 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 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 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
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 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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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
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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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
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引言: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定下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义务和承担的后果。
它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核心概念,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细致入微的方式对法律责任进行名词解释。
一、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对自己行为主体地位与法律关系地位所作出的一种社会行为。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后果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的目的。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1. 主体划分法律责任的主体划分主要包括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个人根据自身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组织责任则是指组织在法律规定下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后果。
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特点,但在法律体系中都有其合法的存在和不可撤销的作用。
2. 预防性和制裁性法律责任具有预防性和制裁性的双重功能。
在法律规范下,法律责任的存在可以起到一种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被违法者的追究和惩罚,可以起到警示效果,使他人产生敬畏之心,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责任也具有制裁性的特点,即对违法行为者的惩罚和处罚。
这种制裁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法律后果,保护公众利益,恢复社会正义。
3. 合理与公正法律责任应当是合理和公正的,不能随意武断或滥用。
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追究的程序上,要求拥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而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和修复的公正性上,遵循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
法律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在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其性质、追究方式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和惩罚。
教育法学练习题
《教育法学》单选题:第一章:绪论1.在我国,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和最终决定权的是(国家权利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扩大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3.世界上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体现在(早期的工厂法)之中。
4.我国近代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钦定学堂章程》)5.中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最早开始于(《钦定学堂章程》)6.中国政府关于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是(《强迫教育章程》)7.标志着中国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基本定型的是(《学制系统改革令》)8.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依法治教局面逐步形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现代法制的三要素的核心因素是(现行法体系)1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学位条例)第二章:教育法原理1、并非描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必备特征的是(需要具有双方的主体或当事人)2、教育行政机关有产生、变更、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这是教育活动中国家权利的(形成权)3、在我国,教育法最基本的法源是(宪法)4、以下的教育法中(《教育法》)是基本法5、在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之中(政府教育规章)处在法律等级的最低位阶6、在构成法律文本结构的各个要件中,(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7、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五层次中,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为我国教育法主休的是(教育行政法规)8、教育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1995年)10、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11、在国家举办的学校中,学校对其财产有(管理、使用权)12、下列关于校办产业的描述中,正确的选项是(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在立法体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我国宪法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属于(人民)。
3、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4、教育法规定的制裁主要是(行政处罚)。
5、我国行使制定教育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法律救济案例及解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张某某家位于李某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段公共土地,长约20米,宽约5米。
长期以来,该公共土地由两家共同使用。
然而,近年来,两家因公共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私自搭建了一座大棚,用于种植蔬菜。
李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
张某某拒绝拆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是否合法?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三、案件解析1.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公共土地属于两家共有,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未经李某同意,侵犯了李某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等。
”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不合法。
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按照共有部分的性质、用途和共有份额,协商确定。
”本案中,李某作为共有权利人,有权对公共土地的使用提出异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某未履行拆除大棚的义务,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拆除大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公共土地上搭建大棚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共有权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故判决张某某拆除大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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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结核病日 3月24日 ▪ 世界卫生日(4月7日) ▪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4月25日) ▪ 全国爱眼日(6月6日) ▪ 全国爱牙日(9月20日) ▪ 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日 (12月1日) ▪ 世界强化免疫日12月5日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食品卫生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人内、民从领共事空和食以国品及领生延域产伸意
义上的部分 。
经营的,都必须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遵守本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定义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卫生活动(即医 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种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Subject)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
没有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 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 再重新处理。
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
公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
(Substance)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Object)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 行为 •物 •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卫生审批行为 医疗服务行为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内生效。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
卫生法律责任
1、定义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 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 法律后果。
2、特点 3、种类
指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 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 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 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卫生法的生效
第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 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三)刑事责任 指由于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
卫生法的渊源(Origins of Law)
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
件形式。
• 宪法 • 卫全 国国务生人院法大 颁律及布其实常施委了会37部颁行布政实法施规了;11部卫生方面的法律; • 卫生生部行制政定法印规发了200余件部门规章; • 地现 我行国方有已性效 初卫卫步生生建法标成规准了以130公0多共项卫。生、医疗服务、健康相关产品 • 卫管理生和规医章疗保障等法律制度组成的卫生法律体系,为保障 • 卫公民生身自体治健条康例和与生命单安行全条,例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 • 卫社会生发标展准发、挥规了范重要和作规用程。 • 法律解释与国际卫生条约
2、行政处分: 依据隶属原则,针对内部行
政相对人,主要包括警告, 记过、降级等八种。
行政处分
行政领导作出 针对内部所属人员
八种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 七种制裁方式
(二)民事责任
是指相关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的 健康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 方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愿协商解 决。
我国现行卫生法律
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 《食品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 国家药典和药品标准 • 药品工艺规程、炮制规范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与社会健康原则 2、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3、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4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5、公平原则 6、预防为主原则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health law, legal liability and remedy
本章内容简介 一 卫生法概述 二 卫生法律渊源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四卫生法律关系 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六 卫生法律责任 七 卫生法律救济
卫生法(health law)
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广泛性和综合性 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医学、卫 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的结合。
与卫生法联系:卫生法学以卫生法为研究 对象,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 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特点: 1、以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为前提 2、有卫生法律、法规等的明确规定 3、由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4、具有国家强制性
种类: 行政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依据管辖原则,针对外部行
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 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 罚款等7种。
第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 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卫生法的失效 第一,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 二,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
法废止; 第三,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
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