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财案例分析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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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例
1.案件回顾:
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可口可乐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可换股债券。由于该项收购满足了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要求,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认为该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两个传导效应和一个挤压效应”。也即是说,集中可能会导致可口可乐公司传导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并对中小型果汁企业产生挤压效应。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这个案件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所带来的思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所包含的意义。
2.商务部禁止该收购案件的理由: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案件相关的反垄断法分析:
在本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饮料市场、非碳酸饮料市场、果汁市场,还是纯果汁饮料市场、中浓度果汁市场或低浓度果汁市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判断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商务部将此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且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到至果汁市场,从而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反垄断法》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国际惯例来看,并购金融、能源资源及行业性、垄断性很强的企业,才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而果汁是一种天然的东西,不是人工独创,没有专属性,显然不在此列。根据市场相关性原则,反垄断审核应将果汁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业进行考虑。2007年汇源果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0.3%,可口可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9.7%,领先
优势并不明显,始终面临统一、康师傅等区域性品牌的有力挑战。尽管汇源果汁公司的百分百果汁及中浓度果汁的市场份额,分别达42.6%和39.6%;而可口可乐公司的果汁子品牌市场份额位居第二,达25.3%,但两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没有达到1/2,而且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也没有达到1/3。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推定可口可乐公司通过并购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总之,反垄断的核心不是限制外资并购或保护民族品牌,而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单一企业对定价权。中国商务部也表示,将坚持市场经济原则依法行事,反对市场垄断,但支持正常的市场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是一部新法,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大。民族品牌的兴衰,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还影响到国家形象和民族信心。因此,我国要改变制造大国、品牌小国的形象,除了需要大力培育民族品牌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国家政策为知名品牌提供必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