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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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 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 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 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 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幵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 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幵立、 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幵户要求和幵户程序;银行结算账 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 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 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 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 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

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 非票据

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 来清

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 算方式

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 信用

卡等。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同城 结算是

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 于同城

结算。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 收承付

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 于同城

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 这些结

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

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

书写规范要求等。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

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

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

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

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

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

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

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

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

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安全、高效的

支付结算体系,对于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密切各金融市场的

联系,防范金融风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及

维护公众对资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支付结算,对单位而言,帮助企业实现了资金安全、及时、便利的支付结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支付环节,强化了企业内部的

资金管理和控制;对银行而言,结算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

务、增加了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密切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服务水

平与竞争力。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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