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认同_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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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林坤(1983—),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科协科普发展对策研究专项资助“闽豫两地的《科普法》执法检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2012KPYJD08
摘要:法律认同作为一种民众运用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所运作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进行判
断后产生的内心情感,蕴含着民众对自身和他人价值、自由、尊严的维护与尊重。它的存在是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前提,也是法律权威最终确立的先决条件,更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认同;法律认同;法治中图分类号:DF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2)12-0145-04
论法律认同
林坤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法律认同是什么
(一)法律认同释义。
认同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哲人们就对“认同”有过许多的论述。近代以来,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一词最早则是由精神分析学派大师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提出的。在弗洛伊德看来,认同“是一个心理过程,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规范与面貌去模仿、内化并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的过程,认同是个体与他人有情感联系的原初形式”。
[1](p12)
在这个意义上说,“认同”既包括
了认识主体在与“他者”的相互关系中对自身地位进行认识、定位和把握后产生的一种自我认同,也包括了认识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共同社会生活中,基于对特定的价值、文化和信念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观点,而在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情感上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认同”作为名词形式的第三种解释,即“认同是赞同或同意,即是在知晓的基础上产生了发自内心的好感和赞同,从而带来行动上的一致,这个用法表达出相当明显的主观意志,使认同带有一种意志选择的色彩。”[2](p192)
本文中关于“法律认同”中“认同”的界定,就是采用关于上述的第三种解释,即“承认、认可”及“赞同或同意”之意。按照这种理解,“认同”就成为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交往中确定自己的立场,并自觉地以其为标准而规范
自己言行的社会认知活动。在这种认知活动的形成过程中,维护社会平衡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念被普及、传播和接受,社会体系得到了维系和促进。那么,“法律认同”就可以被定义为民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是否满足民众的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之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所持的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然自愿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行为的内在情感。
(二)法律认同的考核指标。
法律认同是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在情感,这种情感来源于民众对法律是否能够体现对自身和他人价值、自由、尊严的尊重、承认和维护进行判断的主体性意识。这些判断的内容,也就构成了法律认同的考核指标。
1.法律能够体现民众的自主意志、维护民众利益的确
认。
“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3](p205),因此,法律认同的首要考核指标就是法律是否能够体现民众的自主意志,是否能够维护民众的利益。一旦
①当然,由于权利和义务逻辑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律认同应当是对法律规范的整体认同,既包括对权利规范的认同又
包括对义务规范的认同。因此,法律认同在确认法律维护民众利益的同时,也对相应的义务规范进行了确认。
民众在日常的生活中,独立地利用理性和实践经验,综合地对现有法律进行评判之后确认法律能够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与尊严时①,他们就愿意承担由法律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而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后果,不会因追求自己的暂时利益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2.法律能够公正地处理各方之间利益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p82)然而,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他们的利益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和层次。这些不同的利益随时可能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需要借助法律来对此进行协调。“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5](p2)因此,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争端,平等地对待每一方,是人们对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也是法律获得人们的认同,从而成为一部“良法”的必要条件之一。
3.法律强制力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正当性。
法律之所以被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着其特定的作用范围,就因其有着区别于其它社会调控手段的强制力。如果说法律的强制力体现为一种暴力,一种“恶”,那么,这种“恶”也应当是一种在民众认可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必要的“恶”、适当的“恶”、理性的“恶”,并且这种“恶”的行使方式也应当具有正当性。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最终被民众认同,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调控手段。
(三)法律认同的特点。
既然法律认同是一种综合判断之后形成的内心情感,那么,它就具有内外两个显著的特点。
1.民众产生法律认同的过程具有主动性。
民众法律认同的产生,是一个以民众“自我”为轴心而展开运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众在进行评判的同时也与法律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互动,实现了从法律认知到自觉守法的过渡。知法才会守法,只有对现行的法律经过自身肯定性的评价之后才能产生法律认同的意识,从而“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内在精神,达到社会生活事实和社会规范的一致状态。”[6](p44)因此,在这个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认同的过程,无论从运作过程还是运作结果来看,民众始终拥有着主动权,国家的任何强迫都可能导致民众对于法律的不认同。
2.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是实践经验与理性的评判。
长久以来,民众的法律认同虽然具有明显的主观主动性,但实际上这种主动性并不是随意的,也不是盲目地依据意识形态,而是社会共同体各个成员、各个利益群体、各个阶层之间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进入社会生活时进行相互沟通和博弈的过程中,依据实践的经验和理性对立法能否渗透入社会生活事实、成为与社会生活事实相契合的规范体系,从而构建和谐的法治秩序状态等方面的评判。只有基于这种评判,民众才能产生对法律的认可,尊重和信任,并把法律作
为最高的行为规则和内在情感归属。
二、法律认同之生成逻辑的现实表达
曼纽尔·卡斯特在《认同的力量》一书中,提出了认同的三个类型,即合法性认同,抗拒性认同和规划性认同,本文中所提及的“法律认同”就属于其中的第一个类型,即“由社会的支配制度所引入,已扩张和合理化他们对行动者的支配为特征的合法性认同……”这种认同“尽管能够从支配性的制度中产生,但只有在社会行动者将之内在化,并围绕这种内在化过程构建其意义的时候,它才能够成为认同”[7](p5)的形成机理,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律认同之生成,“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情,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的……”[3](p206)
(一)法律认同生成之前提条件。
发生在民众与法律的交往过程之中,并实现人与法的联结和沟通的法律认同是一种基于理性评判之后生成的正面内在情感,那么,它生成的首要条件就需要社会有限理性人的存在。正是这种“有限理性”,使得民众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必然无知”。
[8](p25-28)
当他们选择法律作为从事社会
生活的依托和起点时,也就必然承认了法律在诞生之时起就无法摆脱天然的偏狭和滞后的缺陷。在这个共识之下,民众选择宽容法律的先天性痼疾,即便在法律协调利益关系和解决利益冲突时受到一定损害,也能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
(二)法律认同产生之过程。
当生成法律认同的前提条件被满足之后,如何在民众与法律的交往中,将法律制度内化为法律认同,将法律权威受到尊重的“经验”转化成法律认同的来源,就成为接下来要完成的步骤。
1.法律认知的获取。
法律认知作为法律评价的认识前提,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内容、形式、运行、法律的性质作用等法律事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9](p228)其既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宣传与教育获得,还可以来自于法律活动以及法律实践等途径。概括而言,法律认知的获取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即图式、同化、顺应和平衡化。
在日常生活中,民众基于生活经验和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将对于社会法律事实和现象的直观感性印象通过转换形成法律知识信息,并编码为法律知识图式。一旦新的刺激法律知识信息出现,民众一般便会将该新信息材料整合到已有的图式或行为模式之中,丰富原有的法律知识图式,这就是同化。然而,新的刺激法律知识信息有可能由于其特殊性,并不溶于现成图式或是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现成图式,此时,民众为了能够容纳新的法律信息,只能通过顺应的两个方式,即对原有的图式进行改造,或者重建一个能够兼容新信息的新图式完成最终的融合。因此,同化和顺应的相互配合促成了法律知识发展和提高,其中,“同化导致法律知识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