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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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甲):
设计(乙):
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建筑钢结构、屋面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于年月日签订于:
委托设计:
其法定地址位于。(以下称“甲”)
设计:,其法定地址位于。(以下称“乙”)
甲和乙以下合称“双”,单独称“一”。
根据中华人民国(以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的工程名称:钢结构、屋面工程;
本合同的工程地点:;
甲委托乙承担钢结构、屋面工程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
定》;
1.2及地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由甲提供的经设计院确定的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建筑的维护材料及主结构材
料和相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
2.2甲提交的其它基础资料及文件;
2.3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容及费用组成:
第四条甲应向乙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乙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
第六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元(大写:人民币整)。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6.1乙每次付款必须以有效的正规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有权拒付。
第七条双责任
7.1甲责任
7.1.1甲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免费向乙提交乙要求的开展设计所需
的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不得要求乙违反有关标准规进行设计。
7.1.2甲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如延期在3天,乙依约交付文件的时间作相应
顺延;如延期超过3天,乙有权重新确定交付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时间。
7.1.3甲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较
大修改(即修改容占10%以上),双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甲应按乙所耗费工作量向乙增付设计费。
7.1.4甲要求乙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能够做到,甲应
根据乙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支付赶工费。
7.1.5甲应为乙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
通等面的便利条件。
7.1.6甲有义务积极协调在设计过程中与幕墙及其他面的沟通。
7.1.7甲向第三转让本合同的权益须在转让之前向乙支付所有应付乙的设计费用和
任其他款项。
7.2乙责任
7.2.1乙应按技术规、标准、规程及甲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按本合同规
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乙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容进度及数量向甲交付资料及文件。
7.2.3乙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
对不超过原定围的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不承担审图费用,审图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合。乙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在一年后,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仍负责上述工作,但甲应按所需工作量向乙另外支付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商定。
7.2.4乙应保护甲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泄露、转让甲提供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
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造成经济损失,甲有权向乙索赔。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乙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已
付设计费;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甲应根据乙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
8.2甲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
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甲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3由于乙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
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4合同生效后,乙未开始设计工作,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应返还甲已付设
计费。
8.5合同生效后,乙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甲已付设计费。
8.6因人为(除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而停建、缓建造成双无法履行合同,双应协
商解决。
第九条其他
9.1甲要求乙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甲应给予乙派驻
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面的便利条件,同时双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乙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或地标准图,由甲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如甲要
求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乙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甲需要乙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承担。
9.4甲委托乙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
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支付。
9.5甲要求乙提供或临时安排乙进行本合同容之外的其他设计项目或提供附加服
务,应另行向乙支付设计费用及附加费用,具体数额由双另行协商确定。甲要求提供或临时安排的其他设计项目或附加服务将与以下各项有关:
(1)审核和协调任并非由乙负责处理的项目部分,或就该项目部分提供意见;
(2)就重建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停建、缓建或损坏的工程提供咨询;
(3)在甲要求下,除本合同所载明的设计围以外的任须进行设计的项目或提供
的咨询;
(4)进行诉讼或仲裁或其他行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