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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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增强城市环境的美观、舒适、健康、安全功能,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以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公共绿地、街路绿化、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化、保障绿化等为主要内容,达到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增加人民福祉等综合效益的公共事业。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以生态效益为本,以优质效益为主,以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领导,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城市形象塑造意识,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满足市民需求为目的,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活动为依据。
第六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确保绿化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分区域、阶段、步骤实施,以市政主导的方式推进。
第八条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放绿地、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利用效益,保障市民休闲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第十二条绿地应当稳步增加,并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的需求,优化布局,增加功能。
第十三条绿地应当高效管理,保证绿化设施健康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绿地的使用效果,拓展绿地的多样功能。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自觉保护绿地资源,爱惜绿化设施和环境,不干扰和破坏绿地功能。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地进行评估,对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测,推进城市绿地体系建设和提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ff98e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6.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达市府办函〔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6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82号)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并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报送如下材料:(一)报请审查的函;(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三)起草说明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四)起草依据(详细文本);(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六)征求公众意见相关资料;(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资料;(八)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如有必要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九)其他相关参考、借鉴资料。
三、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主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工作进度及起草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跟踪了解和指导。
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件一式10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
四、对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合法性审查。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1eb2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d9.png)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亨孝2020年12月11日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8d8c2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9.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达市府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已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按照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图(2011—2015年)图示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的认定以城乡规划部门确认为准。
第四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7bd8dc67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16.png)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园林城区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目前园林城区的整体建设水平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城市绿化率不高、绿化质量参差不齐、城市公共空间不够完善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园林城区的品质和形象,需要制定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
二、整顿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率:将城市绿化率提高到40%以上,增加园林绿地面积。
2. 提升绿化质量:加强对绿地植物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植被的健康和繁茂。
3. 完善城市公共空间:改善城市公园、广场、街头等公共空间的设施和环境,提升市民休闲娱乐的体验。
4. 增加城市景观设施:在城市主要街道、旅游景点、休闲区等地增加景观设施,丰富城市景观。
5. 加强水环境治理:改善城市内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的水质,提升水体景观效果。
三、整顿方案1. 提高城市绿化率(1)制定绿化计划: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市民的需求,制定详细的绿化计划,确保绿地覆盖面积的增加。
(2)增加绿化投入: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绿化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绿化工作的开展。
(3)鼓励居民参与:开展居民种植树木的活动,鼓励居民参与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2. 提升绿化质量(1)加强养护管理:增加养护管理人员数量,加强对绿地植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
(2)优化植被选择: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宜的植被进行绿化,创造出更加美观和宜人的园林环境。
(3)建立绿地监测系统:建立绿地监测系统,及时了解绿地植物的生长情况和病虫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完善城市公共空间(1)改善公共设施:增加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设施,例如休息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方便市民的休闲娱乐。
(2)美化环境:增加花坛、喷泉、雕塑等景观设施,美化城市的公共空间,营造出宜人的环境氛围。
(3)加强管理维护:增加公共空间的管理维护人员,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的整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c3115f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d.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清扫和保洁,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管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审批职责整合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二)划出的职责1.将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公安局负责。
2.将城市摩托车非法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将侵占城市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水务局负责。
4.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规划局负责。
5.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林业园林局负责。
6.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公安局负责。
7.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9.将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2篇)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69c044a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3d.png)
2024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____年园林城区目标整顿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园林城区作为城市的绿肺和重要景观区域,对于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园林城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破损的绿地设施、树木保养不足、环境脏乱等。
因此,为了打造宜居宜游的园林城区,需要进行全面整顿和提升。
二、整顿目标1. 提升绿地设施:加强对园林城区内各类绿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修复破损设施,增加垃圾桶和休息设施的数量,提供更好的休闲空间。
2. 改善植被状况:加强对园林城区树木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及时修剪树木,切实减少枯死树木的存在,增加新植树木的数量,提升植被的绿化质量和密度。
3. 环境整洁治理:加强对园林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垃圾,加强保洁力度,实施垃圾分类,增加垃圾回收站和垃圾桶的数量。
4. 美化景观景点:对园林城区内的主要景观景点进行提升和改造,修复损坏的景点设施,增加新的景点设施,提升景点的吸引力和体验感。
5. 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居民和游客积极参与到园林城区整顿工作中,组织一系列的园林活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园林城区的关注度和认同感。
三、整顿措施1. 增加投入: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园林城区的资金支持,用于设施维修、植被养护和景观改造等方面。
2.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园林城区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城区的综合治理和整顿工作的日常监督。
3. 配置专业团队:组建专业的园林管理团队,包括景区管理人员、园林设计师、广场建设人员等,负责统筹规划和实施整顿工作。
4.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乱扔垃圾、破坏绿地设施等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法治环境。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社区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园林城区整顿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6. 推动社会资源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园林城区整顿工作,通过捐赠资金和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共同推动园林城区的整顿和提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6ccf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建成区,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是指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建设安装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楼宇、桥梁、隧道、广场、道路、景点等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灯具及其配电设施。
第五条城市亮化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安全节能、经济适用、美化环境的原则,确保景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完好状态。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亮化运行维护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六条意见-达市府发〔2017〕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六条意见-达市府发〔2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4d4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f6.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六条意见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六条意见达市府发〔2017〕6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管理责任,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宜居环境,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规划成果落实至城市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查。
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绿化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定;各类建设工程附属园林绿化项目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市园林绿化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明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责任。
市级政府性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区级政府性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由区级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
社会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由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项目,市园林绿化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其验收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决算的必要依据。
五、明确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期满并符合验收标准。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167a8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达市府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经开区筹备组,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日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存在不足第三节机遇与挑战第二章规划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定位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三章重点发展方向第一节超前部署信息基础设施第二节全面推动融合基础设施第三节统筹布局创新基础设施第四章提升产业技术支撑能力第一节促进新基建产业集群发展第二节增强新型基础设施技术支撑能力第五章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第一节推动跨区域协作第二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六章环境影响分析第一节环境影响分析第二节污染防治措施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完善政策支持第三节强化技术攻关第四节增强安全保障第五节强化标准保障前言“十四五”时期是达州市强化“示范”担当、放大“中心”优势的战略突破期,也是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的关键决胜期。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简称新基建),推动传统基础设施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激发达州市发展新动力,推动达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智慧和谐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明确达州市新基建发展方向、目标任务、项目布局,营造适应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需求的发展环境,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底座,特编制本规划。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83276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d3.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达市府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5日支持达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有效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切实推动危旧房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结合达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实施以旧换新改造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无偿划拨方式依法重新供给项目实施单位,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安置还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划拨转出让最低出让金标准征收;非安置还房划拨转出让的,其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要求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条对部分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群众意愿强的项目,容积率在详细规划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9,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适当调整相应规划指标,建筑间距可按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间距0.8倍确定。
确因周边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除物管用房和垃圾用房按规定设置外,其他公服配建、商住功能分离、停车泊位等规划设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最终审定方案为准。
因风貌需要,建筑女儿墙设计高度大于1.8米部分,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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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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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达市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2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以下统称棚户区)范围内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达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改造范围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及城中村)结构简易、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三、实施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原规模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社区、居民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成片改造。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需要改造的项目,按照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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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市城管执法局集中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1.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2.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道路、桥涵、市政管网、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3.将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园林局。
(四)增加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职责。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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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达市府办函〔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108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为适应达州市环境管理需要,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现对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标准中的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三)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西南职教园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除1类区、3类区和4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达州经开区:七河路以南-达渝高速以西-铜钵河以北-州河以东,除4类区以外区域;2.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除210国道、魏复公路、达万高速两侧4类区以外区域;3.达川区杨柳商贸物流园区:盛达路-骑龙大道-汽车主题公园北侧规划道路-泰宁路的以内区域;4.达州钢铁集团公司片区:金龙大道-州河-西河路-钢欣路-金龙大道以内区域。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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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辑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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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简称市林业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将市林业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园林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园林绿化管理职责;2.增加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绿(林)地系统详细规划和林业专业规划,制订林业和园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县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并监督考核;审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负责生态林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各类绿(林)地养护、保护的责任;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生态林地、园林绿地、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小游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核公园、广场、防护林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大型公建配套绿地等园林绿地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和设计方案;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绿(林)地建设项目;会同市规划局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职责。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26ae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a.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达市府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马踏洞片区城市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河市镇集镇城市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
第三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10]3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1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827d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99.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城区(不含达县辖区,下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工作主体(一)征收土地主体。
市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报批相关工作。
(二)批后实施主体。
市政府将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由通川区政府负责,通川区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征地批后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工作机构。
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由市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接受通川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征地工作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完善征地报批;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牵头研究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通川区政府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川区政府测算并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二)通川区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批后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任务,组织编报征地项目资金预算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市中心城区各镇(办、委)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实施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完成被拆迁住房的安置;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负责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及就业培训工作,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各种遗留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完善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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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府发〔2010〕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临时居住和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在达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实施本规定。
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定,由市林业
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利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指标为:新开发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用地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地总面积的分项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各类学校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要求设立防护林;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街道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七)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公园内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公园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建设应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部分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西外新区、老城区、南城片区、北外片区、化工园区其主管部门各自承担辖区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管线的规定,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区域,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安全间距。
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定期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由投资方建设,在基建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有园林处)进行综合验收并纳入工程建设竣工备案管理。
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留有绿地面积而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处组织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四章管理和养护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及其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和养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
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地段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
具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和实际划分。
(二)各单位适宜于界内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自建园林的绿化及其设施,由该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三)开发生活小区绿地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临街的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
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花草的,应按规定向树木花草所有者赔偿损失。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
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或补偿建设同等面积园林
绿地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城市竹花草等绿色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
(二)不得擅自在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上竖立、悬挂或搁臵广告牌或广告标志。
(三)不得穿越绿带、抓树摇树、攀枝摘花、对树竹等绿色植物剥皮、刻划。
(四)不得在树上锭钉、拴线、系物。
(五)不得在绿地内取土、守猎、捕鸟、丢弃果皮纸屑等杂物、以及倾倒垃圾、油污等不利于植物生产的脏物。
(六)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借搭棚,圈围树木。
(七)不得从事有损园林景观和树竹花草等植物生长的其他活动。
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需要毁坏植被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毁坏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
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相应的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享有树权的单位和部门,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交通、邮电、电
力、广播等管线所有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等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由树权单位及时修剪。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的城市树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有关部门可先行移植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园林处和绿地单位。
第十五条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因特殊情况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损坏或破坏园林树木,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并由树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取赔偿金。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臵价120%~150%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毁损,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对本规定未明确处罚条款的,分别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制止、举报损坏树竹花草、园林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
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