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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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府发〔2010〕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临时居住和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在达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实施本规定。

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定,由市林业

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利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指标为:新开发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用地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地总面积的分项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各类学校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要求设立防护林;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街道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七)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公园内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公园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建设应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部分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西外新区、老城区、南城片区、北外片区、化工园区其主管部门各自承担辖区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管线的规定,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区域,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安全间距。

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定期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由投资方建设,在基建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有园林处)进行综合验收并纳入工程建设竣工备案管理。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留有绿地面积而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处组织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四章管理和养护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及其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和养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

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地段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具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和实际划分。

(二)各单位适宜于界内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自建园林的绿化及其设施,由该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三)开发生活小区绿地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临街的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

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花草的,应按规定向树木花草所有者赔偿损失。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

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或补偿建设同等面积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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