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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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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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1月25日[83]侨政会字第007号)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短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健全完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私出国(境)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现行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不仅使得出国(境)过程变得复杂耗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形象和安全防范水平。

鉴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并加强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完善管理规定与流程。

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出国(境)的需求,确保公民的安全和权益,促进健康稳定的出国(境)事务管理。

1.2 问题意义问题意义:当前,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化浪潮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因私出国(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随着因私出国(境)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形式不断多样化,管理制度机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现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着管理规定不够完善、流程不够顺畅等问题,导致一些因私出国(境)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由于因私出国(境)活动涉及面广泛,各类信息的传递和协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影响了管理效率和效果。

健全完善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只有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深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科学化。

建立健全的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以及完善的管理规定与流程,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提升国家的安全保障水平和国际形象。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现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不足之处。

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培训

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培训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出国旅游、留学、探亲等。

为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举办此次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培训。

二、培训目的1. 提高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我国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规范因私出国(境)行为,确保公民在出国(境)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3. 优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培训内容1. 我国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条例2. 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1)申请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等。

(2)所需材料: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签证申请表、相片等。

3. 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1)审批流程:提交申请、审核、审批、领取护照。

(2)办理时限: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 因私出国(境)注意事项(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注意个人安全,防范风险。

(3)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四、培训对象1. 因私出国(境)人员2.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3.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五、培训方式1. 讲座:邀请专家讲解我国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因私出国(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 互动交流:组织培训人员就因私出国(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

六、培训时间及地点1. 时间:2022年X月X日2. 地点:XX市XX培训中心七、培训总结通过此次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培训,使广大因私出国(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国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法律意识,为今后出国(境)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海县第二小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福海县第二小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福海县第二小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包括退休教师)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出境分类因私出国出境是指旅游、访友等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出境,所需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或对方资助.旅游、访友是指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或五一节、国庆节假期出国出境旅游、访友,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离退人员出国出境旅游、访友不作时间限制).二、因私出国出境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因私出国出境的教职工必须到有关部门处领取和填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公安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交清有关费用或押金。

不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国出境教职工,申请辞职的,须按学校规定向学校交纳不满服务期的补偿费、违约金和培养费;申请保留公职的,须按不满服务期的补偿费、违约金和培养费的金额向学校交纳押金,还须交纳离校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时回校工作后再退回押金。

3、公安机关审查材料和学校审批。

公安审查有关材料并将《学校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送校领导审批。

4、学校在公安部门的审核表签署意见或出具有关证明.四、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管理1、所有因私出国出境的教职工,离校出国出境时必须到所在单位和公安部门办理离校请假手续(即将离校出国出境的具体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上级).2、因私出国出境教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上级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福利、补贴、校内津贴等待遇。

3、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出境人员,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没有正当理由,所在单位超过5天不报告情况的,追究责任,多发的工资、补贴和岗位津贴从所在单位的经费中扣回学校.福海县第二小学。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06•【文号】银人外[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1991年2月6日)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业务条件: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

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一)总行人事司负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和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学者人员的选派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向行领导呈报出国(境)任务签报时,必须同时附全有关出国任务材料和《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并送交总行外事局、人事司会签,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局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人事司签发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相关政策
文件查看网址: 校园网 --- 海外交流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公室)--- 因公出国(境)--- 规章制度
相关财务制度: 校园网--- 机构设置 --- 财务处 --- 政策法规
• 计划申报 • 计划执行 • 经费核销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计划执行---OA申请
• 1、出访人 • 2、具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3、目的地 • 4、出访任务 • 5、邀请单位 • 6、经费出处 • 7、经费代码 • 8、经费预算(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 通费等) • 9、如是两人以上的团组,明确团长、联系人。 • 10、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附件),包括:
访问目的,谁承担费用,邀请人落款签名 • 标准邀请函样本 注意: • 邀请函出具单位和出具人要与出访人的出访
任务,职务等级相符; •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计划执行---因公报批、因公证照
• 中办发〔2008〕9号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 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 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 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 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 手续。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 件。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公务员出国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公务员出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公务员出国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逐渐增多。

为规范公务员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务员形象,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出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一、公务员出国的一般规定1. 出国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选派公务员出国(境)培训、交流、考察。

2. 出国(境)时间公务员出国(境)时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执行,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

3. 出国(境)经费公务员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4. 出国(境)任务公务员出国(境)任务应明确、具体,不得以考察、交流等名义进行私人旅游。

二、公务员出国(境)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公务员出国(境)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表;(2)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国(境)的证明;(3)出国(境)任务书;(4)出国(境)经费预算;(5)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1)公务员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人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3. 特殊情况(1)紧急出国(境)任务,可先办理出国(境)手续,事后补办审批手续;(2)出国(境)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出国(境)行为规范1. 遵守外事纪律公务员出国(境)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不得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2. 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3.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公务员出国(境)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 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公务员出国(境)期间,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 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本人拟于—年_月—日至 ____________ 年—月—日到 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 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因私出国管理有关政策的解读

因私出国管理有关政策的解读

因私出国管理有关政策的解读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因私出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无论是旅游、探亲访友,还是留学深造、商务考察,了解因私出国管理的相关政策对于每一个有出国需求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因私出国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为您的出国之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护照办理政策护照是出国的必备证件,其办理政策直接关系到您能否顺利出行。

首先,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照片的规格和要求通常较为严格,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办理护照,通常需要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另外,办理护照的时间也有所规定。

一般来说,普通护照的办理时间在 7 至 15 个工作日左右,但在高峰期可能会有所延长。

如果您有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出国奔丧等。

二、签证政策签证是一国政府允许外国公民入境的许可证明。

不同国家的签证政策差异较大。

有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实行免签政策,即在一定期限内,无需提前申请签证即可入境。

但免签通常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停留时间、入境目的等。

大多数国家需要申请人提前办理签证。

签证类型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留学签证、探亲签证等。

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护照、申请表、照片、行程安排、资金证明、邀请函等。

材料的准备应根据具体签证类型和目的国的要求进行,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签证的审批时间因国家和签证类型而异。

有些国家的签证审批较为迅速,而有些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因此,建议您提前规划好行程,尽早提交签证申请。

三、出入境管理政策在出入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政策。

携带物品方面,各国都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对于一些限制携带的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也有数量和价值的限制。

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中的措施规定.doc

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中的措施规定.doc

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中的措施
规定-
(一)关于暂住人口可在当地办理出国手续的条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的现实情况,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规范”规定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暂住人员申请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就业、留学等非企业业务需要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向其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二)关于出境登记卡中“出境事由”的登记
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

为方
便公民办理出国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填写出境登记卡时,除“定居”外,其他出境事由将统一填写为“短期出境”。

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不论获得何种签证,即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凭所在单位同意的意见,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不含限一次出入境有效的护照)。

“申请表”中的“出境事由”栏仍要求申请人填写具体出境事由。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关于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记录

关于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记录

关于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记录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记录是一份记录领导
人员接受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的文件。

以下是一个
可能的记录格式:
培训日期:(填写培训日期)
培训地点:(填写培训地点)
参训人员:(列出参训的领导人员姓名,可以包括职务和部门)
培训内容:
1. 因私出国(境)管理政策概述
2.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流程
3.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4. 因私出国(境)风险防控和安全提示
5. 相关法规和政策解读
培训方式:
1. 讲座形式
2. 线上培训
3. 小组讨论
4. 实际案例分析
5. 互动问答等
培训效果:
1. 参训人员对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有了明确了解
2. 参训人员熟悉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和审批流程
3. 参训人员了解了因私出国(境)风险防控和安全提示
4. 参训人员掌握了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解读
培训记录:
(列出参训人员的姓名、部门和培训得分等,可根据培训形式进行记录)
备注:
(可以备注其他与培训相关的信息,如培训材料、参训人员反馈等)
这样的培训记录可以作为单位对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培训的证明,并且可以用于后续工作的跟进和评估。

同时,这也是了解领导人员在相关制度培训方面的情况的重要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2.05•【文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直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部党组领导下,部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人事教育司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部机关各司局工作人员和部直属单位部管干部(以下简称部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证件保管以及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在京直属单位部管干部向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保密审查,指导各单位对本部门因私出国(境)申请人做好保密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

(三)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党纪教育、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廉政审查工作。

(四)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司局级干部的廉政审查工作。

(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部机关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保管以及向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部工作人员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在职的副部级以上干部(包括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但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部党组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已经离休、退休的副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部党组审批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其他部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部管干部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部机关工作人员须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提醒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见附件),司局级干部依次经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中,正司(局)长须报部长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经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签署意见后,由人事教育司审批。

长沙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

长沙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

长沙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严控“私出公费”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正式出台。

四类人员为登记备案对象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按谁登记备案谁主管审批的原则进行。

四类人员为登记备案对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正副县(处)级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各登记备案单位认为确需备案的其他人员。

谁主管谁审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履行审批职能。

其中正副县(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市委直接管理企业的班子成员经主管市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正副科级登记备案人员报相应各区、县(市)委组织部或市直各部、办、委、局党委(党组)审批。

要接受行前教育申请人按要求填好审批表,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到市国家安全局进行行前教育。

首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经审批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出国(境)证照手续。

已持有有效因私护照的,再次出国时到审批管理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直接到有关国家使(领)馆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已持有有效因私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再次出境时到审批管理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签注手续。

证照统一集中管理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分别由审批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其中正副县(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市委直接管理企业的班子成员的证照,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集中保管;正副科级登记备案人员的证照,分别由各区、县(市)或市直各部、办、委、局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立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制度后,一般公民仅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就可以按需申领护照。

同时,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他们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此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重要工作,具体表现为“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立。

本文结合近期工作实践,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立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畴以及什么人员应该入库“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的根底。

而建立好“特定岗位人员〞库前提就要准确界定入库人员围,并及时准确入库。

那么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畴、如何确定应该入库的人员是出入境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又规定: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平安及国有资产平安、行业的人员。

这两条规定界定了应纳入“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围。

目前,可将我旗出入境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畴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一是政府机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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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审批。按照“谁备案谁审批”的原则,区 管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需由组织人事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开发区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批;实体化 运作公司、各街道区管科级领导干部以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 申请人统一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4)。证件办理后,需在 办理3天内按管理权限上交所在单位。 (2)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有 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相应保管单位;因故未成行的,应在批准后10 天内,最迟1个月内将出国(境)证件上交保管单位。 (3)新提拔的区管科级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30日内将所持有 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党群工作部统一保管。
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免造成国 家经济损失。 2、从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是干 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
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 (浙公通[2018]58号)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是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 定的范围,就本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向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 等。登记备案人员申办隐私出国境证件,需提交人事 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3、工作人员利用年休假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 执行请销假制度。严禁因公任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 国(境)手续,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单位或 企业进行资助或报销。
4、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提 醒他们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按期回国;如发现违纪或者逾期不归的,所在部门 (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驻开发区纪检监察组和党群 工作部。 5、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的、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 格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每年党群工作部将对各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将与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上交 相关证件,对未及时上交的,党群工作部、各单位证 件专管员应发出催交通知。拒不上交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问责处理。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 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简化 审批手续。 2、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 作。要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重点 审查有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因私出国(境)管理及 干部人事档案 有关政策的解读
案例1:去年夏天,某街道办事处主任老刘的女儿前往英国留 学,老刘特地办了因私护照,把女儿送到学校。之后,老刘为 了图方便,一直把护照放在家里。今年春节期间,他未履行报 告手续,就持该护照与家人前往东南亚旅游。上级纪委查实此 事后,给予老刘党内警告处分。本案中,老刘为了个人方便, 在因私出国(境)后未及时将因私护照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 一保管,之后又未履行报告手续擅自出国(境)旅游。以上两 项都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案例2:2016年5月,山西省纪委对山西国信集团原党委书记、 董事长上官永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公布的违 纪事实就包括不按规定上交因公因私护照,未经组织批准擅自 出国,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变更出国路线,等等。
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 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
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 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 本办法所指“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范围:内设机 构、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借用企业聘用人员及从 事财务的雷博代理人员;各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 人员及从事财务的编外人员。实体化运作国有企业参 照本办法执行。
3、登记备案程序:区管科级领导干部(含国有公司 领导班子)及开发区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备案。实体化运作公司、各街道 负责除区管科级领导干部以外工作人员的备案工作, 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1), 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有登记备案 人员增减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在15 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 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委分管领导审批,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3、实体化运作公司、各街道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
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4、区管科级领导干部、财政局所有人员在报批前还需经驻 开发区纪检监察组审核。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 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根据有关要求,区管科 级领导干部、开发区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由党群工作部统一进行保管;实体化运作公司、 各街道区管科级领导干部以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 落实专人,统一进行保管,并填写《个人持有因私 出国(境)证照情况汇总表》(附件3)。
1、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 门集中保管。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
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必须严起来。 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在办妥因私 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 党组织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 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 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另一方面, 组织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要 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有效杜绝领导干 部未经组织审批私自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同 时也要坚决落实相关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因私出 国(境)证件要集中保管。
4、有关纪律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及时办理变 更登记备案人员手续的,导致登记备案登记人员漏管 失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 以处罚
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明,经组织 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1、本人利用休假时间申请出国(境)探望其已在国(境) 外定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在国(境)外读书的子女的。 2、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经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认,须 到国(境)外就医的。
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 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 办发〔2008〕9号)
●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
3、在节假日或请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旅游的。
4、需要因私出国(境)的其他事宜。
★区管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 原则上不超过 次。 天
★因私出国每次在外停留一般不超过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先由本人填写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有关请假材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具体为: 1、区管副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 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开 发区党委审批,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区管正科级领导 干部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开发区党委审批,并报党 群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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