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表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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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是指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的一系列待遇和补偿措施。

下面是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主要内容:1. 工伤保险待遇1.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1.2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1.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工伤人员,可以根据残疾程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程度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按照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的金额。

2. 工伤康复待遇2.1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用具费等。

2.2 职业康复补贴:对于因工伤致使失业的工伤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期间工资作为职业康复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3. 丧葬费补助对于工伤人员的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具体补助金的金额由江苏省相关规定决定。

4. 财产赔偿对于因工伤造成工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工伤责任认定的情况,由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责任单位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追偿。

5. 生活补助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还需根据江苏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情况和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本⽂中,店铺⼩编已为⼤家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家查阅使⽤。

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

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01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如果工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4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但是,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4年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机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赔偿标准表

工伤赔偿标准表
2.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级:4.5万元
八级:3.5万元
九级:2.5万元
十级1.5万元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不足5年的
不足4年的
不足3年的
不足2年的
不足1年的
全额的80%支付
全额的60%支付
全额的40%支付
全额的20%支付
全额的10%支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9.5万元
六级:8.5万元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人员不得 同时享受工伤 、养 老待遇调整 ,应将 两个通知 规定
人员相关待遇。
不包含 2 0 1 3 年 1 2月 3 1日前 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 的调待 总额 进行对 比,按照 “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调整 工伤 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 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 、伤残 卜4级 (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的工伤人 员,每
八、工伤人 员相关 待遇调整 从 2 0 1 4年 1月 1日起执行 , 九、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及用人单 位要抓紧 组织
月增加伤 残津贴 2 8 0元 。增加伤 残津贴后 ,月伤残津贴 不足 所需资金 由工伤 人员原领 取相 关待遇的资金 渠道解 决。
1 6 7 5元 的 ,增 加 到 1 6 7 5 元。
关于 2 0 1 4 年调 整工伤人 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发 [ 2 0 1 4 ]1 4 号
各市 ( 州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有关单位 : 根 据 国务 院 《 工伤 保险条例 》 、《 四川省人 民政 府关于贯
4 0%、 3 0 %。
五 、享 受供养亲属抚 恤金 的工亡 人员供养 亲属,每月增
增长 l 7 . 1 %;内资外 资和 港澳 台投 资单位 就业人 员平均 工资 长 1 8 . 3 %;教 育 业 4 8 6 9 5元 ,增 长 1 O . 9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为4 3 8 5 7元 ,增 长 2 2 . 7 %;城镇 私营单 位就业 人员 平均工 资 作 5 7 5 4 1 元,增长 1 1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4 3 2 5 7元 , 增
人 员 ,可 参 照 此 标 准 执 行 。
工作结束后 ,填报 < < 2 0 1 4年 工伤 人员待遇调整情况 统计 表》 ,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律师提示】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待遇核定表模板

工伤待遇核定表模板
按受伤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每月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日期:
备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合计
定期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按工亡职工缴费工资40%计每月
其他:人按工亡职工缴费工资30%计每人每月
伤残津贴
按本人工资的%计每月
生活护理费
工伤待遇核定表模板
姓名
单位
工伤时间
月缴费工资
社保机构填写
供养亲属情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供养关系
待遇享受时间
供养月数
抚恤金比例
月抚恤金额


一次性支付
丧葬补助金
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按工亡职工缴费工资40%计每月()
其他:人按工亡职工缴费工资30%计每人每月()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新版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新版
4、《个人授权委托书——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原件一份。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
姓 名
性别
工伤事故编号
工伤认定编号
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
工伤时间
工伤部位
伤残等级
医 疗 费
申报金额:
单据 张
核准金额

康复器具费
申报金额:
单据 张
核准金额

伤残补助金
按 级标准
计发 个月
核准金额

丧 葬 费
按标准
核准金额

工亡补助金
按标准
核准金额
医疗费用复)
核准部门
经办人:复核人:
年 月 日
计发部门
经办人: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2、《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有伤残等级需提供)。
3、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需医院盖章)。

劳动鉴定费
申报金额:
核准金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
核准金额

转外就医
住宿费:
单据 张
核准金额

交通费:
单据 张
核准金额

路途伙食补助:天
核准金额

交通事故(民事)
医疗费元,器具费元,住院伙食元,交通费元
单 位 意 见
扣除费用、目录
(章)
年 月 日
医药费结算单号:______
年 月 日
医疗费用初审

工伤赔偿金总额速算表(自助计算赔偿金额)

工伤赔偿金总额速算表(自助计算赔偿金额)
配偶的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
11、备注
12、总计
说明、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退休)
伤残等级一到十级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一到六级有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金额元
9、供养亲属抚恤金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用具费用元,安装及更换费用元
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等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6、生活护理费
评残前:由单位派人护理,如果单位不派人护理,可计算赔偿生活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等级:伤级
项目
摘要
金额
1、医疗费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附单
助标准的70%×人数×天数
3、交通住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附单据张元
4、残疾辅助器具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豫人社工伤[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4]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00元伤残二级:190元伤残三级:180元伤残四级:170元伤残五级:160元伤残六级:150元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

2、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工伤赔偿表格

工伤赔偿表格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1: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及法律
表2:伤残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表3:工亡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
1.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条)
3.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4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参见《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配偶或父母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写规范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写规范
例:一级;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
工伤认定日期
例:2014 年 8 月 10 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辅助器具及医疗费用 票据张数
《认定工 伤 决 定 书 》 出具的日 期 。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
例:拐杖(1 付)
例:15 张
待遇支付方向调整 备注
因用工单位已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例:100 员或待遇领取人签收的相关垫付凭证 例:1 位基本银行账户。
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支付给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若用工单位发生垫付请填写已垫付待遇金额并提供由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收的相关垫付凭证填写凭证张数社保经办机构将垫付费用支付至用工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居住在异地的 工伤人员或待 遇领取人选择 邮汇支付方式 时 , 为 必 填 项 。
工申 1 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亡)人员姓名 个人基本信息 工伤发生日期 邮政地址 待遇领取人姓名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联系人姓名 用人单位联系地址 用工单位名称 待遇申报信息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2014 年 8 月 30 日
申请人签名:例:李四
加 盖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中 “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提示:单位基本银行账户若已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以确保相关 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提供的材料和填报的内容均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当 待 遇 领取 人 为 工 伤 人 员 本 人 时 , 由 工 伤 人 员本 人 签 名 ; 当 待 遇 领 取 人 非 工 伤 人 员 本 人 时 , 由 待 遇 领 取 人 签 名 。
例:李四 例:2014 年 8 月 1 日 例:浙江省杭州市 ** 路**弄**号**室 例:张三 例: 上海**有限公司 例:王五 例:上海市黄浦区** 路**弄**号**室 例:上海**有限公司

职工工伤保险赔偿工伤待遇一览表

职工工伤保险赔偿工伤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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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赔偿工伤待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规定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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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Hale Waihona Puke 费5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 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 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致残享受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 的待遇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 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 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 因工死亡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赔偿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结算表

工伤结算表

工伤结算表工伤结算表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姓名:单位地址:工伤日期:职工职务:工伤经过:工伤结论:一、工伤基本情况1.职工姓名:2.性别:3.年龄:4.身份证号码:5.所在岗位:6.工伤日期:7.工伤单位:8.工伤部位:9.工伤程度:10.工伤种类:11.事故发生地点:12.事故经过:二、医疗费用结算1.救治费用:2.住院费用:3.手术费用:4.护理费用:5.药品费用:6.康复费用:7.其他费用:8.合计费用:三、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伤工时间:2.伤工期间月工资:3.伤工期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4.伤残等级:5.定期工伤待遇:6.伤残鉴定委托单位:7.伤残鉴定单位:8.伤残等级鉴定方式:9.定期工伤待遇金额:10.伤残津贴标准: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3.享受待遇计算起始日期:14.享受待遇至日期:四、其他待遇1.供养人员姓名:2.供养人员与职工关系:3.供养人员性别:4.供养人员年龄:5.供养人员身份证号码:6.供养人员抚恤金标准:7.供养人员抚恤金支付起始日期:8.供养人员抚恤金支付终止日期:五、工伤事故责任认定1.事故责任认定结果:2.责任单位:3.事故责任认定书编号:4.事故责任认定日期:六、备注请填写工伤结算表前,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并在需要的地方进行填写。

填写完成后,请单位负责人和职工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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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标准告知单
(单位支付部分)2011-7-6
待遇名称享受对象支付标准支付形式1 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70%
2 停


薪期
工伤职工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待遇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护理
由单位派人护理,经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
同意,用人单位也可
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
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 转外地治疗的交
通、住宿费工伤职工需要转
外地治疗的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

4 伤残津贴伤残5-6级不能
安排工作的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70%,六级60%
按月
5 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伤残5-10级,自
谋职业的(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
系)
五级22个月唐山市上
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
六级16个月
七级10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6个月
十级4个月
说明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待遇表单位支付部分第1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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