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路人身触电死亡免责的最高法解释和条例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10•【文号】法释[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一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家都知道,电是⼀种没有任何⽣命的事物。

所以我们平时在⽇常⽣活当中,我们⼀定要注意安全⽤电,因为触电发⽣死亡的事例是很多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出点⼈⾝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损失参照⾼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民共和国电⼒法》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中规定:“因电⼒运⾏事故给⽤户或者第三⼈造成损害的,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高压线电死人事故中,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压线电死人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高压线电死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包括受害者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以及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况,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另外,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保证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协助受害者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还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因事故造成的其他问题,如丧葬事宜、家庭生活困难等,全面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赔偿标准的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合法地获得赔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高压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依法规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确保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得到落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

触电案件司法解释

触电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高压触电是一种极为危险的事故,发生时往往会造成人员损伤或死亡。

虽然人们在使用高压设备时一定会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但是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操作不当的话,就有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那么,一旦发生高压触电事故,谁该承担责任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压触电事故是可以涉及到侵权责任的。

如果设备的使用方或维护方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高压电设备本身存在不安全的缺陷,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地说,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如果使用方或维护方违反了相关的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方还应该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多重责任。

2. 设备存在缺陷如果高压电设备本身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那么生产厂家或销售厂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使用者提供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如果因为设备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过错责任保电工作的不严谨、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等,都有可能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

如果这些行为是过错的,且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某工厂职工在操作高压设备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结果被电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工厂的安全指导不到位,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也不充分,且操作员自身安全意识较差,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最终,工厂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并被要求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因为电线杆受损坏,导致高压电线下垂,结果触电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电力公司对该区域的检修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线杆损坏的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

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

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

电力工业部于1996月8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

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分责处理。

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

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类型,无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

包括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上的触电案件,也就是我们讲的高压电击伤案件。

《民法通则》第123年4日公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何为“故意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四种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高压线电死人事故后,相关部门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在我国,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死者家属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另一部分是精神赔偿。

对于经济赔偿,主要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由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而精神赔偿则是对死者家属因丧失亲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一种抚慰性赔偿,金额也由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其次,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明确事故责任方是谁,是高压线维护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其他相关责任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

另外,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执行程序也需要进行规范。

一般来说,死者家属需要向事故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事故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需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赔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申请赔偿时,死者家属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同时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

而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也需要尊重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不能有任何拖延和逃避责任的行为。

总的来说,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法律、责任、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四川省成都市610000作者简介:姓名:李琴(1984.0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四川省眉山市,学历:硕士研究生,现有职称:高级经济师, 研究方向:法学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触电事件发生的突然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预防工作的困难性等特点,导致触电事件发生后,电网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伤者及其他主体之间很难就赔偿事项达成共识,最终引发触电案件。

但新施行的《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触电人身伤害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原则,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在高压危险责任侵权责任主体、减责事由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性质和案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

为更好地理解适用法律,本文拟就《民法典》中关于经营者减责事由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提出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认定标准及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条款历史沿革1、高压触电责任的免责事由逐渐较少。

1996年10月8日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001年1月10日发布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条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在我们生活中,高压线电死人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就会牵涉到赔偿问题。

那么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由电力部门承担的。

电力部门在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额度的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是由受害者的家属和电力部门协商确定的,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额度的确定。

其次,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首先是受害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受害者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电力部门可能会给予更多的赔偿。

其次是受害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责任,如果受害者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电力部门也可能会给予更多的赔偿。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电力部门才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最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电力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压低赔偿标准。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电力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赔偿标准应当合理,不会给电力部门造成过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电力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能够尽量减少高压线电死人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死人赔偿标准

电死人赔偿标准

电死人赔偿标准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因电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电击事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身份特征、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在中国,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电死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对于因电击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依法向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特征、家庭经济状况、赔偿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应当能够覆盖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补偿金等。

二、丧葬费用,电死人赔偿标准中包括了丧葬费用的赔偿。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包括殡葬仪式费用、墓地费用等。

丧葬费用的赔偿应当合理、充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丧葬仪式的正常进行。

三、家庭生活补偿金,对于因电击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家庭生活补偿金。

家庭生活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能够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电死人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赔偿人的过错程度、电击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对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程度较重的情况,应当加大赔偿力度,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受害人及其家属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应当依法主张赔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电死人赔偿标准是在电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补偿金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8月4日晚,北京突降暴雨,东城区新景家园东区小区内发生一起男童意外死亡事件,居民怀疑是电线杆漏电导致触电身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若最终经司法鉴定能够确认事故系因触电原因造成,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让我们通过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若供电公司采取了不适当的停电方式致使本应不携带高压电的供电设施上仍然携带高压电,进而导致受害者被高压电击伤,则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国网重庆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徐新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140号】基本案情2010年7月14日,徐新华在大塘公司位于重庆市秀山X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大塘村中岭山组七号洞井附近10KV美复线208-1杆旁被高压电击伤。

徐新华当日被送往秀山X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2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15天,支付医疗费126008.09元。

2011年5月1日至19日,徐新华因右侧颈部疤痕皮下感染、颅顶部伤口感染再次住院18天,支付2997.2元医疗费。

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徐新华用去门诊费及药费3516元。

一审判决由大塘公司赔偿徐新华,二审改判供电公司赔偿,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本案系高压电造成了徐新华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徐新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谁是本案中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谁就应当向徐新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既包括利用电力设施生产高压电用以出售的发电企业,也包括利用电力设施输送高压电以获取利润的供电公司,还包括利用电力设施使用高压电进行生产经营的用电单位,无论是发电企业,还是供电公司,或者是用电单位,在其从事高压电活动进行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高压触电如何归责

高压触电如何归责

高压触电如何归责高压触电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故,常常会造成意外的死亡或者重伤。

如果发生了高压触电事故,那么需要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归责,以便能够寻求到合适的赔偿和责任追究。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高压触电如何归责的相关内容。

一、高压触电的归责原则在对高压触电事故进行归责之前,需要明确一些归责原则。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过失犯罪造成的损害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还需要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

其次,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雇主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且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职责,那么在高压触电事故中责任会更大。

最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相关职责人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够确定高压触电事故的最终归责。

二、高压触电的责任人员一般而言,高压触电事故中会涉及到相关的责任人员,包括公司管理者、维修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受害者本人等。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不同责任人员在高压触电事故中的归责情况。

1. 公司管理者的责任如果在公司出现了高压触电事故,那么公司管理者的责任会比较重大。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公司都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如果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那么在高压触电事故中管理者的责任会更大。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在购买高压设备时没有注重质量和规格,也有可能成为高压触电事故中的重要责任方。

2. 维修人员的责任维修人员是公司内部的专业操作人员,他们需要对高压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如果维修人员工作不到位,高压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触电事故,那么维修人员也会担负起相应的归责责任。

维修人员需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手册,并且在工作时需要遵守手册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此外,维修人员还需要定期对高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高压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安全检查人员是公司重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定期对公司内部的各项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发现并且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郭朋魏希宁[案情]1997年至1998年,被告宋某与某村委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该村的三根台田沟(鱼池),1998年以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但宋某继续使用该台田沟进行经营(钓鱼)。

宋某经营的台田沟中间位置上方架有三根10千伏高压电线,三根电线中,最低一根距地面 5.13米,该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电力法规定的高度。

台田沟周围和电线杆上无任何警示标识。

2000年5月2日上午8时左右,马某骑车到被告宋某所经营的三根台田沟钓鱼。

宋某与马某口头商定好钓鱼价格后,马某即开始垂钓,宋某则去了他所经营的其他台田沟,下午2:30左右,宋某到马某钓鱼的地方查看时,发现马某已躺在离他钓鱼的位置约十米处的沟上面的麦田里,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马某系左手触电致电击死亡。

马某的妻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电业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3536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1年2月20日申请追加宋某及某村村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

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触高压线电击致死,其本人应负该事故30%的责任。

被告宋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尽到提醒受害人马某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之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30%的责任。

被告电业局作为特殊侵权的主体,虽然其建成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但因高压线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承担25%的责任。

被告某村村委在与宋某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对宋某继续经营的做法没有制止,造成此事故的发生,其疏于管理,应负该事故的相应责任,即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宋某和村委为什么应当承担责任?二是被告电业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被告宋某和村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宋某和村委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民法典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民法典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民法典⾼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在路过⼀些电⼒设施的时候⼀定要远离,因为电⼒设施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周围的⼈造成损害,⽐如说⾼压电箱设备,⼀旦被⾼压电触电,到时候很可能会死亡。

那么⾼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经营者⼀般承担责任,但不是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须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千⼆百四⼗条【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致害责任】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造成他⼈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死亡的情况应该怎么赔偿
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为组织,该组织分⽴、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死亡的,⽀付被侵权⼈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的⼈有权请求侵权⼈赔偿费⽤,但是侵权⼈已经⽀付该费⽤的除外。

在受到了⾼压触电⾝亡这种情况下,⼀般会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如果对⽅并不是故意造成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导致这种结果的,经营者⼀般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建议●吕良川 陈光辉高压触电案件在电网企业法律案件中占比高、影响大。

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妥善处置高压触电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笔者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为视角进行分析,提出电网企业在高压触电案件中减免责任的法律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减免责任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实现责任的减轻及免除。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考量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才能构成侵权;而高压活动侵权责任只需要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

因此,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少了主观过错要件,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轻了许多。

此时,电网企业应当紧紧围绕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做好应诉的准备。

1.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考察的是高压触电472019.4(总第228期)事故现场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是否存在与《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情形。

因此,在高压触电事故发生后,电网企业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展开拍照、摄像、勘验等取证工作,核实事故现场的电力设施设备现状情况;同时,调取电力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的资料,以应对原告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主张。

2.损害事实。

在触电案件中,体现损害事实的基本上是人身或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电网企业应当在与受害人的赔偿调解活动及诉讼活动中,根据案件事实,仔细逐条对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赔偿方案。

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

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

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高压触电事故时有发生,而高压触电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其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等。

具体来说,经济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者的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给予家庭成员的心理抚慰金。

丧葬费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支付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还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的赔偿金等。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指被害人死亡后,被扶养人因丧失赡养人的劳动力而需要支付的生活费。

死者的赔偿金是指因被害人死亡而给予被害人的直系亲属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还包括被害人的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因被害人死亡而支付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有效避免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同时,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赔偿,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doc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doc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近年来,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损伤赔偿案件,而且索赔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例如,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认定亦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

该司法解释共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问题:高压电的含义、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

一、多高的电压对周围环境才具有高度危险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有人认为,此处的“高压”是指高压力(计量单位为帕),不包括高电压,但是没有人否认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高压”应当包括高电压,只是对多高的电压属于高电压却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解决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必然应当首先回答这一问题。

当然,该司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

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产生各种反应,其中最危险的是电流通过心脏,产生心室颤动,导致死亡。

反应的程度与电流强度、电流通过的路径、电压、电流通过的时间长短、人体状况等因素有关。

在安全电压下,不会危及人身的安全。

安全电压值取决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4 执行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
(四)烧窑、烧荒;
(五)垂钓;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飘悬气球;
(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