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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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8章 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8章 证券法律制度
• 注册制和核准制。 • (三)股票的承销
•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 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的证券的行为。
•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③要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改组后投 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 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 上,税后净利润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应连续3 年盈利(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项目,境外证券 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除外)。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 控股地位;
• ⑤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 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 ⑥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 ⑦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 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 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 重点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 购其配股的情况下,则不受30%比例的限制。
• 3.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 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 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他 行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 商投资的行业;
• ②对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安排,主要应用于企 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 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第9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公正原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基本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和政府 管理者,以及自律管理机构 立法者必须合理确定各种证券市场行为评价 制度;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执行法律, 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避免畸重畸轻的处理
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 同等机会
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 同等机会
5.2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的特点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 的实质条件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 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 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消已作出的核准与 批准
审批制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而非 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行股票或债 券的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 度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审核制 度可以分为: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
注册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 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 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 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股票——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证 明其股东权的一种书面凭证。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第⼆节证券公司设⽴和营业规则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及运营上,存在较⼤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共同规则。

⼀、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申请⼈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与准则主义相⽐,特许审批制具有鲜明的特点。

即使设⽴申请⼈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设⽴条件并履⾏了法定程序,审批机构也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状况,酌定是否允许其设⽴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营业范围。

在证券公司设⽴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

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申请⼈,均得申请设⽴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在理论上,直接登记制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公司设⽴的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续。

这种审批登记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特许制有所不同。

采取审批登记制的国家往往明确规定设⽴公司的实质条件,⽽传统特许制通常对公司设⽴条件不作实质规定,是否允许设⽴公司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决定。

就政府机构拥有公司设⽴的批准权⽽⾔,审批登记制与传统特许制之间差异不⼤。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融业务的公司法⼈,依法享有⾃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融管制政策和制度。

综观我国⾦融管理制度,⽆论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融⾏业,⽆不采取特许制。

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融管制制度的核⼼制度。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银⾏管理暂⾏条例》中,就明确将“审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职责交由中国⼈民银⾏⾏使,并将中国⼈民银⾏规定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1985年4⽉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中外合资银⾏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设⽴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必须向中国⼈民银⾏提出申请;中国⼈民银⾏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审批”。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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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 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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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国家审计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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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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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 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
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 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 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 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九章证券、票据法律制度一、公司债券发行须符合相关条件【案例介绍】某股份公司成立后,先后于2003年和2004年发行了两期公司债券,累计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两期的年利率均为10%。

2003年到2005年这三年,该公司纳税和提取完公积金后,分别剩余的可分配利润为150万元、160万元。

2006年5月,该公司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此时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人民币。

问:、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能否被批准,为什么?【评析意见】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不能被批准。

原因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为:(1)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的公司为股份公司,虽净资产达到了3000万,但公司累计债券余额(5000万)已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8000万)的40%(3200万),且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万),加之债券的利率(10%)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因此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其申请不能被批准。

二、公司上市、股份发行应符合法定条件【案例介绍】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 IT 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开业 3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连年赢利。

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公司股东会决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和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 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其余 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股股东可以用 8. 5 折购买股票。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知识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定义: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详细描述:一、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 依法监管原则2.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3.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4. 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二、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1. 保护投资者2. 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3. 降低系统性风险三、 监管的手段:1. 法律手段2. 经济手段3. 行政手段例题: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A.依法监管原则B.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C.“三公”原则D.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正确答案:A,B,C,D解析:证券市场监管的4大原则。

2.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的证券市场监管目标是()。

A.保护投资者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C.最低限度地降低投资者损失D.降低系统性风险正确答案:A,B,D解析: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的证券市场监管的3个目标。

3.各国证券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

A.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的规模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C.降低系统性风险D.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正确答案:D解析: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首要任务,否则就没有人参与4.证券市场监管的( )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A.公平B.公开C.公正D.诚实信用正确答案:B解析:透明,顾名思义就是公开原则5.运用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属于( )。

A.法律手段B.经济手段C.行政手段D.自律手段正确答案:B解析:利率和信贷政策明显属于经济范畴,还包括公开市场业务以及税收政策等6.中国证监会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有权进行查询和( )。

A.冻结或查封B.处置C.变卖D.扣划正确答案:A解析:证监会的职责和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2、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③强化监事会作用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2、基金法主要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6月12日,南钢联合正式发布要约收购报告
书,规定要约有效期为30日,从6月13日起 到7 月12 日止。7 月15日,南钢联合发布公 告,披露要约期满。
本次要约收购的原因
是履行因接受南京钢铁集团公司将
持有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0.95 %股权作为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 司的投资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发行其证券的行为。
1、分类:公开发行和不公平发行:前指向不
特定人发行;后指向特定人 (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 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 为。

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30%时,继续进行收购应依法向该 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应在收购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发出。 3、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有 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也不得采用要约规定 以外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4、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 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案例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
2003年4月9日,我国证券市
场诞生了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南京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要约收购 报告书。
被收购人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
南钢联合于2003年4月7日召开股东会通
过决议:同意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 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35760万股国有股 (占南钢股份总股本的70.95%)以及其 他资产负债对南钢联合公司进行注资; 鉴于接受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 持有的南钢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其实质 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且依法已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将 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向南钢股份除南京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 购要约。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 2、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 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委托方式包括市价委 托和限价委托。
▪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 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 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 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 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 (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 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制造虚假信息
▪ 1、制造虚假信息概念
▪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凭空 捏造信息或者歪曲、篡改已有的信息,并加 以宣传或者行为人故意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及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 出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活动关系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 整证券活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三、证券市场的概念
▪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 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要求;(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 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 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决议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课程: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课程: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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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
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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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 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 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本章考试大纲: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结算制度等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判断题(附答案)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判断题(附答案)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答案分离版判断题1.《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错2.新《证券法》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促进证券公司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错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错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错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对错6.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对错7.公开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对错8.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错9.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对错10.证券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错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对错1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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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原则是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出发点 ,是三公原则之根本。
•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的基础、核心和精髓
(2)公开原则的内容
• A从层次上讲,公开原则包括证券发行公开、证券交易公 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开等三个层次。
• B从内容上讲,公开原则要求证券法律政策公开、信息公 开、行为公开和财务公开。
• 我国证券法对公开是十分重视的,但在公 平和公正方面有担缺陷,主要是国有企业 问题。立法与执法的天平倾向国有企业, 证行为法定原则或三反原则,即反内幕交 易、反欺诈和虚假陈述、反价格操纵。
• 三反原则是从执法的角度来实践三公原则,是三 公原则的反向表述。这个原则体现了言必信行必 果的要求。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 掌握以三公(公开、公正、公平)和三反 (反内幕交易、反虚假陈述、反操纵证券 市场)原则为核心的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树立三公原 则与三反原则在证券法中的核心地位,并 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 一、证券 • (一)证券的概念 • 指表彰特定权利存在并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
• 它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监管机关和司法 机关应给予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公正的待遇 和相同的法律地位,做到监管公正、执法 公正。
• 因此,该原则更大意义上是针对监管机构 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 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4、我国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
• 在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正义的基础,是公 正和公平的前提和保障;公平与公正则是 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证券法律了制度的正 义性,核心是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证券市场
• (一)证券市场的特点 • 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资金支持。一般而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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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司股票 设立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 新股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 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特征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3、证券具有可流通性。;
类型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社会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 程序发行的,承诺按照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发行的审核程序
证券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 进行,相关程序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 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 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 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证券交易
➢证券自由交易的限制 ➢证券上市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禁止交易的行为
证券自由交易的限制
证券自由交易受到以下一般性限制: (1)证券交易的对象须为已发行证券, 未依法发行证券不得买卖。 (2)法律对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 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证券交易场合的特定性。即证券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证券交易方式的特定性。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概述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的发行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监管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及类型 ➢我国证券立法
一、证券的概念及类型
含义
证券,是用来记载和证明享有某种 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确定 的其他证券。本章所指的证券均指狭 义上的证券。
二、我国证券立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 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 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具有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4)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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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发行人 ➢证券投资人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 债券等证券的市场主体。 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 金融机构等三类。
证券投资人二是、指通证过券证券投进资行投人资的各类机构法人
和自然人,相应的,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 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 事业单位法人和各类基金等。
证券上市
(一)证券申请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上市
(二)证券申请上市的程序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 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 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 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 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 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各种 服务的机构,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在证券市场上起中介 作用的证券公司和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
四、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其他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
(二)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发行分为公开 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证券发行的方式 ➢证券发行的条件 ➢证券发行的审核条件 ➢证券承销
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 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 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发行的方式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 准。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代理证券发行人销 售证券的证券经营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 券公司。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 或者包销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的义务:(1)应当对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 销业务。(4)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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