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 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CEMS校准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CEMS校验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CEMS满量程2019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1 任务来源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CEMS)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环保部为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监控高效可行的技术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大气污染源实时排放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并且能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控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目前,河南省已有261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建立了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参数上传系统),基本实现了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近年来河南省监控中心强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快了全省环境监控事业科学发展,目前河南省自动监控系统的发展已获得业内肯定,兄弟省市频频来我省学习交流。
为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了《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简称75标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简称76标准),75标准规定了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定期维护、定期校验、烟气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76标准主要对CEMS性能检测进行了规范。
但是这两个标准目前均已实施近9年,均编制于CEMS在我国的起步阶段,是为“十一五”减排工作需要出台的,“十一五”、“十二五”甚至“十三五”时期,CEMS的快速发展对该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矛盾。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原有标准对CEMS的运行维护要求不具体。
随着CEMS系统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管理要求的出台,原标准内容已不能满足CEMS的发展和国家新的管理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六大.一廿
弟一下
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 2. 1. 5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 ( 1 )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噩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 10%时,数 据 记 录 存 储 其 最 小 或 最 大 值 。
• 校准:颗粒物 CEMS 线性相关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
a)相关系数:0.85 C当测噩范围上限小千或等千 50mg/m3 时,相关系数 0.75 ) ;
•
b)置信区间:95% 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 值:S30% ; 4) < 20µmol /mol 时 ,CEMS 与 参 比 方 法 测 量结 果 平均 值绝 对误 差的 绝对
s值6µm:ol/mol
。
• 笫三节设备指标
• 3.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 3.2.1 颗粒物 CEMS
• 颗粒物: 24h 零点漂移和噩程漂移:不超过土2% 满噩程。
• (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朴,应不影 响 待测污染物的 正常测量。
(3)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 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抖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 8) CEMS 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 维 护和检查。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氮氧化物(NOx)连续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
二氧化硫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外 DOAS GFC 电化学
DOAS 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紫外荧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非分散红外
氮氧化物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外 DOAS GFC 电化学
DOAS 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化学发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非分散红外
监测分析原理
NOx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单元
采样方法:完全抽取、稀释抽取、直接测量 分析方法: 吸收光谱技术:非分散红外(NDIR)、非分散紫外 (NDUV)、紫外差分吸收(DOAS)、气体过滤相关 (GFC)等
分析方法:紫外差分吸收(DOAS)、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输送中气体不降温,成分不变吸附很少 测试结果为气体的湿基浓度
监测分析原理
直接抽取法----冷凝干燥系统
前处理方式: 在采样探头上装有过滤器,在探头之后进行预处理(除 湿),输送气体的管路不需要加热,进入分析仪分析测试。 (维护不方便)
后处理方式: 在采样探头上装有过滤器,气体伴热至分析仪之前进行 预处理(除湿),输送气体的管路需要加热,进入分析仪分析 测试。 (过程有损失)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氮氧化物 (NOx)连续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强 2011年5月
烟气氮氧化物(NOx)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一部分 50%-60%左右安装(NO)
氮氧化物NOx一般包括NO和NO2
CEMS的含义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 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 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 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排放污染 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最新整理)固定源废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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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订监测计划
➢污染源概况(附点位示意图)
对每季度一次的重点源,应建立档案
➢监测项目和频次 ➢分析方法 ➢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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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准备仪器和器材
➢监测仪器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测试前还应 进行气密性检验,必要时进行校准
➢原始记记录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 ➢长绳,用于吊运器材到采样平台 ➢检查打印机色带和打印纸 ➢电工胶布、卷尺、小刀等工具 ➢是否使用长枪
锅炉烟尘测定,每个测定断面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 个测点连续采样时间不得少于3min,样品总采气量不得少 于1m3。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 采样时间和 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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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有组织颗粒物采样对于不同行业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 应按其相关要求进行。
➢ 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 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 污染物走向是否按照规范路径排放。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
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 ➢ 火电厂二氧化硫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75%以上进行。 ➢ 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监测必须在锅炉设计出力70%以上情
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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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检查被测对象的生产工况
蒸汽锅炉负荷的测定
(1)蒸汽流量表法:通过流量表可 直接计算出锅炉每小时产汽量。 测试前应校准流量表。
(2)水表法:可连续几小时记录水 表读数,算出平均每小时给水 量,确定出锅炉蒸发量。
(3)量水箱法:测量水箱水位变化 计算出给水量,折算出蒸发量。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及质控技术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及质控技术作者:危勤涛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8期摘要:对比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几种监测分析方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从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监测技术要点、监测主要环节的质控技术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环境监测人员从事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监测工作提供参考,提高监测质量。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技术要点;质控技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是指燃料或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我国针对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主要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9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三种方法。
其中GB 5468-91于1991年9月14日颁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GB/T 16157-1996于1996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修改单并于2018年1月8日实施;HJ 836-2017于2017年12月29日颁布,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本文主要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时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技术要点、颗粒物监测主要环节的质控技术进行探讨。
一、监测方法的选择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时,适用HJ 836;浓度大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时,本标准与HJ 836同时适用。
采用本标准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mg/m3时,测定结果表述为‘<20mg/m3’。
”HJ 836-2017 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50mg/m3时,表述为“>50mg/m3”。
当采样体积为1 m3时,方法的检出限为1.0 mg/m3。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首先要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收集相关技术资料,了解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施的性能及颗粒物排放浓度大致范围,同时也要了解颗粒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折算等信息。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CEMS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散见于于9个标准及规范,分别是: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7号)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8.《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综合以上标准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比对监测主要从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人员(1)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生态环境监测要求至少2人进行现场监测工作。
(3)监测过程应有照片视频等资料。
注:(2、3条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监测仪器与设备(1)监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固定源氮氧化物监测技术要求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统字[2004]137号签发人:李国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环保总局11月下发的《200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函[2004]389号)、《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要点》(环函[2004]394号)中均明确要求各地在2005年开展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监测和统计工作。
为便于开展此项工作,我站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附件1)、《固定源氮氧化物监测技术要求(暂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参照执行,并组织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做好固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监测和统计工作。
附件1: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附件2:固定源氮氧化物监测技术要求(暂行)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附件1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NO 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
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2000年全国分行业NO 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
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 x 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
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 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 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 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
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 x 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浅谈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浅谈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摘要:工业化发展速度加快,相应提升了各行业技术水平。
社会各界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要求提升,环保监测部门必须严格把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质量。
本文研究中,重点分析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问题,提出科学的质量控制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质量控制经济社会发展下,相应提升了生产生活水平,但是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影响大,为了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是治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
固定污染源,是将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中。
大气污染来源主要为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相比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的废气排放量较多,因此必须科学治理大气污染问题。
首先要控制固定污染源的废气排放问题,基于总量控制,获取准确的废气监测数据。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优化安排废气监测工作,保证采样质量达标。
同时要审核废气排放情况,为环境治理提供监测依据,提升环境治理效果。
1、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质量控制措施1.1控制气态废气采样质量采集气态废气样本时,采样人员要使用密封度达标的采样仪器,以免受到采样仪器的影响。
同时保证吸收瓶的进气口靠近管道中心部位,缩短吸收瓶、采样瓶的导管长度,全面提升气态废气样本的质量。
采集气态废气样本时,首先要将导管内的空气置换出来,旁落排气操作至少5min。
在采集气态废气样本时,采集人员可能会面临流量波动现象,为了避免影响废气样品质量,严格限制流量波动,使其小于10%。
采集气态废气样本后,应当切断采样管、吸收瓶的气路,以免采集废气反流。
在采集气态废气时,样本含有的水分非常多,导致连接管不维护产生冷凝现象,影响样品检查质量。
为了减少水分影响,注重输气管道的保温性,以预处理器收集样品,完成采集工作后,合理控制样品的损失率,确保样品采集质量。
在检测脱硫效率时,需要使用脱硫装置。
在监测洗涤液的pH值时,需要使用监测装置测定,避免酸碱值超标。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1.2 系统结构
§ 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
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 2 、预处理设备
§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响仪器测量。
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具备预处理设备。
§ 3、 分析仪器
§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 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
§ 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 5 辅助设备 §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 § 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 § 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
§ (5)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 器;过滤器滤料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疏水材料,过滤器应至少能过 滤(0.5~2)μ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 2.1功能要求
§ 2.1.3 辅助设备要求
§ (1)CEMS 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 (2) 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 0℃时,CEMS 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结冰,
CEMS CEMS
§ 1.1 系统组成
§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 和(或)NO 监
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如图 1)。系
(完整版)环境质量控制检查内容及质控指标
(完整版)环境质量控制检查内容及质控指标环境质量控制检查内容及质控指标检查内容1. 大气质量检查- 监测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 检查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排放情况,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 检查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确保不超过限定范围。
2. 水质检查- 监测水源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
- 检查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水源经过适当处理。
- 检查废水排放情况,确保不超过限定范围。
3. 土壤质量检查- 监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如重金属、农药等。
- 检查土壤的酸碱度、有机质含量等指标。
- 检查土壤的透水性和保水性,确保符合要求。
4. 噪声检查- 监测噪声源的声级、频率和持续时间。
- 检查周边环境的噪声水平,确保不超过限定范围。
质控指标1. 大气质量质控指标- 二氧化硫(SO2)浓度:不超过XXμg/m³- 氮氧化物(NOx)浓度:不超过XXμg/m³- 颗粒物(PM10、PM2.5)浓度:不超过XXμg/m³- 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不超过XXμg/m³2. 水质质控指标- 重金属浓度:不超过XXmg/L- 有机物浓度:不超过XXmg/L- 总大肠菌群数:不超过XX个/100mL3. 土壤质量质控指标- 重金属含量:不超过XXmg/kg- 农药残留量:不超过XXmg/kg- pH值:在X.X~X.X范围内- 有机质含量:不低于XX%4. 噪声质控指标- 噪声限制:不超过XX分贝(dB)以上质控指标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更新。
环境质量检查内容和指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质控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环境类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习题(含答案)
环境类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习题(含答案)一、填空题1、质量保证是()的全面质量管理,包含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答案:环境监测过程措施2、质量控制是指用以满足环境监测质量需求所采取的()答案:操作技术和活动3、比对监测是指为了验证水、气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采用()同步监测,用()作为验证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据。
答案:手工监测方法与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法手工监测结果4、现场-实验室质控是指按照固定程序,()同步采集、同步分析的过程。
其质控结果可以用来判断监测结果误差是否产生于现场采样或是实验室分析环节。
答案:质控样品与实际样品5、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答案:检定合格有效期内自行校准或核查6、()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
答案:每年不得使用。
7、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答案:定期维护保养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8、每台仪器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答案:权力与义务9、监测现场记录应由()的监测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还须被监测的企业人员一同签字确认。
答:两名或两名以上10、废水采样点位设在排污单位()。
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的范围内,如设置于厂界内,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
有毒有害污染物采样点位应设置在()。
答案:外排口10m 车间排放口11、采样口为多个企业共用时,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
若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应对多个排放口()。
答案:同时采样并测定流量12、对污染治理设施或处理单元监测,应在各种污染物治理设施()设置采样点。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汇总:1、标准号差异HJ 75-2017规定较HJ/T 75-2007规定,正式作为行业标准,而不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效力更强;直接对运维工作具有约束力;2、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HJ 75-2017规定了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增加了验收技术要求: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9.3.3.1条气态污染物和氧气CEMS验收,这两项是前提条件;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3、新增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HJ 75-2017规定:第4条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二氮可直接测量,亦可转化为一氮后一并测量,不允许只测量一氮;在现场和运维,就需要在产品选型时做好产品设计和转换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要求;4、新增监测站房要求HJ 75-2017规定:第6条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建设规范化;对于现场人员来说,就需要注意后期签订运维合同、验收项目,涉及该项,注意核实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如不符合,书面提醒业主单位该事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5、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 7.1.1.7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a项;新增加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6、安装要求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b项安装位置细化;采样平台斜梯高于2米和升降梯设置高度高于20米细化;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离地高度高于5米,设置Z字梯旋梯升降梯;7、新增了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要求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d项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8、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规则HJ 75-2017规定:7.1.2.3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前四后二由之前的颗粒物增加为颗粒物和流速;新增了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建设,及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现场仪表在CEMS采样和分析探头安装,监测断面位置是否合理做好判定;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9、旁路增加烟温和流量HJ 75-2017规定:7.1.2.6旁路增加烟温和流量,HJ/T 75-2007规定中仅需增加流量;10、新增安装施工要求HJ75-2017规定:新增了7.2 安装施工要求,7.2.1-7.2.10实际施工要求细化;CEMS安装施工要求细化,对工程施工及验收提高要求和考核指标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1、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变化HJ 75-2017规定:第8条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附录A;主要变化有四点:①气态污染CEMS检测项目细化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增加了技术要求中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准确度细分;②氧气CEMS增加了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准确度细化;③流速CEMS精密度、准确度要求变化;④增加了湿度CEMS准确度要求;对于现场人员来说,CEMS技术指标调试规范化,各项指标变化,要求更高;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2、HJ 75-2017新增了技术验收条件HJ 75-2017规定:9.2 技术验收条件d项调试检测至少稳定运行7天;新增了技术验收条件d项调试检测至少稳定运行7天,增加了技术验收前,对调试期间内容的确定,程序延长;13、新增了CEMS技术指标验收HJ 75-2017规定:新增了9.3.1.1-9.3.4CEMS技术指标验收;对CEMS验收各项技术指标细化,提高了要求;HJ/T 75-2007规定7.2条参比方法验收;14、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格式变化HJ 75-2017规定:9.3.6 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格式;:新增了:①环境条件记录;②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引用标准;③准确度验收引用标准;④可溯源标气;⑤三级审核签字;验收报告更严格,数据和标准有据可查;审核和责任人更明确;HJ/T75-2007规定7.3 参比方法验收测试报告格式;15、对颗粒物校准要求更高HJ 75-2017规定:9.3.1.6光学法颗粒物,校准时须对实际测量光路进行全光路校准;对颗粒物校准要求更高;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6、验收技术要求变化HJ 75-2017规定:9.3.7项①验收技术要求新增了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氧气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项;②气态污染物、氧气、颗粒物准确度细化;③新增了湿度准确度要求;对技术验收要求提高,各项技术标准细化;HJ/T75-2007规定7.2.3 验收检测项目仅有准确度要求;17、新增了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要求HJ 75-2017规定:9.4.2 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新增了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要求;监测数据向监控系统传输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系统设计要求更高;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8、现场数据比对验收精确至一位小数HJ 75-2017规定:9.4.3 现场数据比对验收精确至一位小数;上位机接收数据与现场机存储数据一致性,精确至一位小数;系统数据设置要求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9、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变更HJ 75-2017规定:9.4.5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变更;现场机在线率95%,每日掉线次数3次内,数据传输正确性要求精确至一位小数;联网验收要求提高;HJ/T 75-2007规定7.6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20、新增了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HJ 75-2017规定:11.1 一般要求 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新增了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提高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21、定期校准周期变短HJ 75-2017规定:11.2 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颗粒物CEMS15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7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流速CEMS30天;定期校准周期变短;HJ/T75-2007规定:9.1定期校准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颗粒物CEMS3个月,无自动校准功能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15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流速CEMS3个月;22、定期维护内容周期变更HJ75-2017规定:11.3定期维护内容周期不做严格规定;HJ/T75-2007规定:9.2定期维护定期清洗隔离烟气和光学探头30天,检查CEMS过滤器3个月,流速探头积灰3个月;23、无自动校准功能测试单元校验周期变短HJ75-2017规定:11.4定期校验无自动校准功能测试单元校验3个月;根据是否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区分校验周期;HJ/T75-2007规定:9.3定期校验 6个月;24、故障响应排除时间变短HJ75-2017规定:11.5 常见故障分析排除4/8/12;故障响应排除时间变短,对日常运维工作要求提高;HJ/T75-2007规定:8.2 日常维护保养24/72;25、校准校验周期变短,比对抽查样品数增加HJ75-2017规定:11.6 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定期校准:颗粒物手动15/90d,抽取测量手动7/15,直接测量手动15/30,流速手动30/90,定期校验: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流速3,6/6,样品数595/393;校准校验周期变短,比对抽查样品数增加;HJ/T75-2007规定:9.4 烟气CEMS失控数据判别;26、明确相应时间段数据效力HJ75-2017规定:12.1 .1 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和无效时间段;明确相应时间段数据效力;直接对应相应时间段判定数据效力;HJ/T75-2007规定:10.1.1 缺失数据时间段;27、对CEMS停运条件、程序、停运期间数据效力补充规定HJ 75-2017规定:12.1.2 CEMS停运及停运期间数据效力;对CEMS停运条件、程序、停运期间数据效力补充规定,对停运条件和停运期间日常巡检和维护明确要求;第10,11章执行;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28、失控时段数据处理及选取变更HJ 75-2017规定:12.3 表5 失控时段数据处理办法;按季度有效数据补集率区分,对选取值最大值变更;HJ/T 75-2007规定:10.2 表一缺失数据处理方法;29、无效时段数据处理及选取变更HJ 75-2017规定:12.3 表6 无效时段数据处理办法;按季度有效数据补集率区分,对选取值最大值变更;HJ/T 75-2007规定:10.5 表二失控数据修约办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CEMS CEMS
§ 1.1 系统组成
§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 和(或)NO 监
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 (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 符合CEMS 样气冷凝除湿设备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 (4 )除湿设备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 顺畅排出。
§ (7)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 (8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 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
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 2.1功能要求
§ 2.1.2 预处理设备要求
§ (1) CEMS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 (2) CEMS 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 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
§ 准确度:
§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
a) >2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5%;
§
b)>100mg/m3~≤2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0%;
§
c) >50mg/m3~≤1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
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quality assurance and quality control for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on trial ) (发布稿)
I
HJ/T XX-2007
5.3 工况核查............................................................... 11 5.3.1 核定风量............................................................. 11 5.3.2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11 5.3.3 核定烟尘排放量....................................................... 12 5.3.4 核定工业粉尘排放量................................................... 12 5.3.5 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 13 5.3.6 燃煤量测算........................................................... 13 5.3.7 热工仪表核查......................................................... 14 5.3.8 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 14 5.4 样品采集............................................................... 14 5.4.1 监测项目............................................................. 14 5.4.2 采样点位............................................................. 14 5.4.3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14 5.4.4 采样方法............................................................. 14 5.4.5 采样质量控制......................................................... 14 5.4.6 采样记录............................................................. 15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5 5.6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 15 5.7 监测报告............................................................... 16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 16 5.8.1 比对监测条件......................................................... 16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 16 附 录 A................................................................... 17 附 录 B................................................................... 23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排气参数的测定1.1排气温度测定1.1.1排气温度测量位置应选在一般情况下可在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测定。
1.1.2.应采用热电偶或电阻温度计,其示值误差不大于±3℃。
使用水银温度计,必须检定,最小分度值不小于2℃。
1.1.3将温度测量单元插入烟道中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计读数稳定后读数。
1.1.4使用玻璃温度计时,不可以将温度计抽出烟道外读数。
1.2排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1.2.1干湿球法应按照参见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6.2.2的规定,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士2%RH。
1.2.2冷凝法应按照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2.2的规定。
1.2.3重量法按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2.4的规定。
1.2.4各方法适用烟气温度电阻电容法应按照GB/T 11605-2005《湿度测量方法》中第6章的规定。
1.2.5当被测气体处于湿度饱和状态,湿球水分不再蒸发,不宜用于干湿球法测量气体的含湿量。
电阻电容法中电阻式湿度计的相对湿度测量范围为10%-90%RH,电容式湿度计的相对湿度测量范围为0%-100%RH。
成分的测定1.3排气中O2按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1.3.1奥氏气体分析仪法测定O2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3.2的规定。
按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1.3.2电化学法测定O2中6.3.3的规定。
1.3.3热磁式氧分仪法测定O参见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2术规范》中6.3.4的规定。
参见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1.3.4氧化锆氧分仪法测定O2术规范》中6.3.4的规定。
1.4排气参数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1.4.1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运行维护
▪ 颗粒物CEMS
❖ 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 ❖ 颗粒物CEMS监测数据异常时进行校准。 ❖ 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 颗粒物CEMS连接法兰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 颗粒物CEMS气幕正常,无污染。
❖ 反吹设备、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运行维护
❖ 预处理设备
❖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 ℃,波动±2 ℃以内。 ❖ 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外排,无堵塞、无
渗漏。 ❖ 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
换。 ❖ CEMS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及时更换
运行维护
▪ 流速CMS
❖ 流速数值异常时应及时对流速CMS进行维护、校 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
❖ 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 、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理。
❖
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
兰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无偏移。
运行维护
▪ 辅助设备
❖ 站房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废液 收集与储存应符合GB18597要求。
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
❖ 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标准方法 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 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CEMS缺失数 据时间段。
❖ 固定污染源启、停运(大修、中修、小修)等时间 段为CEMS无效数据时间段。
厂间隔时间不超过3 d,其它排污单位间隔时间不超过7 d。
浅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CEMS监测系统监管技术要求
参考文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HJ 76-2017[S]2017-12-29.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S]2017-12-29. [3]张晓鹏.贺正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 场端运行监督管理指南[M].昆明:云南科 技出版社,2016.
一、对固定污染源烟气的认识 固定污染源,通常是指向环境排放或释 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 备和装置。固定污染囱及 排气筒等。无组织排放源指设在露天环境中的 无组织排放设施或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工棚等。 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含有固态的烟尘和粉尘, 也含有气态和气熔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
(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 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2)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3)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4)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烟气中水滴和 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 检测探头及仪器。 (5)安装位置不漏风。 (6)安装 CEMS 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 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 2 个 10A 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2. 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 (1)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 2m,宽度 应≥ 2m 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 1m,周围 设置 1.2m 以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 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镜 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 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 (2)在 CEMS 监 测 断 面 下 游 应 预 留 参 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 GB/ T16157 的要求确定。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 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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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散见于于9个标准及规范,分别是: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7号)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8.《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综合以上标准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比对监测主要从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人员(1)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生态环境监测要求至少2人进行现场监测工作。
(3)监测过程应有照片视频等资料。
注:(2、3条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监测仪器与设备(1)监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至少每季度对测氧仪校准一次,采用高纯氮校正其零点。
用纯净空气调整测氧仪示值,在标准大气压下其示值为20.9%。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在有效使用期内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失效,须及时更换传感器,更换后测定仪需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2)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
3、采样质量控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样,进行气密性检查、校准、采样流量控制等操作。
4、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应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
5、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实例:比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1.监测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检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3.测量气态污染物时,采样测量前、后均采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4.颗粒物测定每批做1个全程空白样。
5.整个检测过程均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的相关要求。
6.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各标准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条款摘录如下:《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5 废气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5.1 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5.2 监测仪器与设备5.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除执行本标准4.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4.2.1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4.2.2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制订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
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利与义务。
4.2.3质控检查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
检查仪器与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仪器与设备使用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检查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
抽查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执行情况,确认仪器与设备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有效。
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除执行本标准4.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至少每季度对测氧仪校准一次,采用高纯氮校正其零点。
用纯净空气调整测氧仪示值,在标准大气压下其示值为20.9%。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在有效使用期内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失效,须及时更换传感器,更换后测定仪需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5.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样仪器与设备须有专人管理及维护,每次使用后应对仪器与设备全面检查、清洁或修理。
对于失效的消耗品(如干燥剂)及时更换,清洁仪器,检查电源及接线,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每次采样结束后,将采样器接通电源,通干燥清洁空气15 min,去除采样路径中可能存在的含湿废气。
每台仪器与设备应备有专门的使用维护记录,记录要全面,应包含仪器与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
5.2.3 质量检验对微压计、皮托管和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检查漏气的方法按照GB/T 16157--1996中5.2.2.3 的规定执行。
当系统漏气时,应再分段检查、堵漏或重新安装采样系统,直到检验合格。
气态污染物采样前,确认采样管材质及滤料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不被排气成分腐蚀,并能耐受高温排气。
采样前检查仪器与设备预处理装置(除湿剂、气液分离装置、滤纸或滤膜)是否有效。
各连接管不可存在折点或堵塞。
吸收瓶应严密不漏气,多孔筛板吸收瓶发泡要均匀,在流量为0.5 L/min时,其阻力应为(5±0.7)kPa。
5.4.5 采样质量控制5.4.5.1排气参数的测定过程排气参数测定和样品采集之前,应对采样系统的密封性进行检测。
采样系统密封性的技术参数应符合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
温度测量时,监测点尽量位于烟道中心。
温度计最小刻度应至少为1℃,实测温度应在全量程 10%~90%的范围内。
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测定烟气成分时,应按c02、02、CO的顺序进行测定,不得反向操作,并及时记录操作程序。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先调节零点,进行气密性复查,S形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
5.4.5.2颗粒物的采样颗粒物的采样原则上采用等速采样方法。
现场监测的流量、断面、压力等数据应与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当监测断面不规范时,可根据断面实际情况按照布点要求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量。
采样过程跟踪率要求达到1.0±0.1,否则应重新采样。
采用固定流量采样时,应随时检查流量,发现偏离应及时调整。
采样后应重复测定废气流速,当采样前后流速变化大于±20%时,应重新采样。
5.4.5.3气态污染物的采样除执行5.4.5.2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气态污染物采样时,应根据被测成分的状态及特性选择冷却、加热、保温措施,并按照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最低检出浓度选择合适的采样体积。
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统采样时,吸收或吸附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并采用多级吸收或吸附。
当末级吸收或吸附检测结果大于吸收或吸附总量10%时,应重新设定采样参数进行监测。
当采样管道为负压时,不可用带有转子流量计的采样器采样。
测定去除效率时,处理设施前后应同时采样。
不能同时采样时,各运行参数及工况控制误差均不得大于±5%。
现场直接定量测试的仪器应注意零点变化,测试前后应测量零点,当零点发生漂移大于仪器规定指标时,需重新测定。
5.4.5.4吸收瓶抽检使用吸收液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应定期对吸收瓶抽检。
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检测其待测物质,若检出,可根据该项目分析精度要求确定吸收瓶是否合格。
一旦发现不合格吸收瓶,应立即对吸收瓶来源及清洗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
质控记录可参考附录A。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监测样品应及时分析,否则必须按监测项目的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完毕。
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应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
5.6 标准样品和化学试剂按本标准4.7的规定执行。
5.7 监测报告按本标准4.9的规定执行。
4.9 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交接、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数据报表等。
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措施的记录。
质控样品测试结果合格,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5.8.1 比对监测条件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应满足HJ 75—2007和HJ 76—2007的相关要求。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5.8.2.1 比对监测数据对每次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比对监测数据:气态污染物对不少于6对,颗粒物、流速、烟温等样品不少于3对。
5.8.2.2 采样点位比对监测采样点位应尽可能与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持一致,手工采样位置应满足HJ/T 75—2007 中第6章规定。
5.8.2.3 样品分析样品分析应满足分析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
5.8.2.4 数据质量要求气态污染物比对监测结果判定时,应用至少6个数据的手工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分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计算方法参见HJ/T 75—2007附录A中式(21).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