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历年批复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附5个真实判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 (北京律师)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可以主张的上限是多少?对此,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急需借钱的企业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纷纷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这些白纸黑字的协议签字后,法院能够支持吗?从实际判例来看,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所以,这种明显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写了也白写!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案情简介一、2013年9月,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公司发放贷款6.3亿元,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2.3亿元,每期借款发放前提为中森华公司按约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前三年的年利率为16%,第四年为18%;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如中森华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20%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
三、第一期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了4亿元贷款。
最高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历年批复(同名15224)
最高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历年批复(同名15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刚刚,最高院答复:关于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附:民间借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
刚刚,最高院答复:关于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附:民间借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发布时间:2023-01-09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度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有利于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否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开展。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童登勇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童登勇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大成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一、逾期给付现金违约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逾期退款利息及其违约金的适用于标准一直尝试通过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用心良苦,至今迷糊。
1.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2.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退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排序问题的批准》(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退款违约金,应按照逾期退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排序。
3.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4.司法解释的修正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密不可分的,“逾期退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的批准》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准中“参考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公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减少金融机构存有、贷款利率的通告》的规定废止,目前,逾期退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排序”的内容删掉。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规则详解】﹝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
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
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
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
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
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
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如何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
不仅不同的法院做法不一样,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不一样。
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明确。
该批复:一、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审判易,执行难”的问题滋生了一大批老赖,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行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于其不痛不痒。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答记者问,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sq)为您提炼五大要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QQ1532127945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利息)的司法解释
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利息)的司法解释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合同纠纷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版权所有<font size="" "3""> 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但是并未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如何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法函【1994】10号复函向黑龙江省高院作出了《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规定,答复:“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赔偿金标准进行了修改,这一计算逾期付款的标准很快不适应实际情况。
于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同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法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该批复仍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扣赔偿金标准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为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这一批复所确定的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随着有关金融政策的调整,与现实有较大差距,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请示同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法释[1999] 8号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院:判决履行期在2009年5月18日前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最高院:判决履行期在2009年5月18日前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作者:初明峰刘磊编者按: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网络上流传着各种版本,争论的焦点是迟延履行期间内'分段标准'、'利率标准'和'利息的计算基数''。
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观点冲突、理论界观点也众说不一。
笔者针对这一争论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典型权威判例展开详细解读并最后推出笔者总结得出的观点,供参考。
本文援引案例,是最高院于2013年11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笔者认为该案例中的部分观点和精神有可借鉴之处。
导读:要理解透本案例,把握住'利息的计算基数'和'三段期间的利率标准'至关重要:1、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如有判定)+ 实现债权费用(如有判定)'是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2、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3、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再按照各个时段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率规定进行计算。
(注:贷款逾期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之和=一般债务利息。
)案情摘要:1、巴南农行诉毛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毛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473.399262万元,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6.3‰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6-12-05 16:59: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最高院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最高院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最新规定哎,说到合同和逾期付款的事儿,真的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话题。
最近最高法院可出了新规,简直是给了大家一个新的视角。
你知道的,买卖合同就像是一场棋局,双方都是棋手,棋子就是钱,时间就是胜负的关键。
可有时候啊,事情总是不如人意,付款这事儿就像是在打瞌睡,时不时就会打个盹儿,逾期了,心里别提多难受了。
那新规到底说了啥呢?简单来说,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可不是小事。
以前啊,大家对于这个利息的计算各有各的标准,吵吵嚷嚷像是个市场上讨价还价的商贩。
现在呢,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就像是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方向,让大家心里有了底。
这就好比你在餐厅点了菜,突然发现菜单上写着“今天的特价”,哎呦,心里那个舒坦。
逾期付款的利息,现在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算,这可真是个好消息。
以前的那些模糊条款,像是被蒙上了面纱,现在一撩开,真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你想啊,谁愿意自家的钱被别人拖着不还,等得心急如焚,最后换来一笔不知多少的利息,简直像是在无底洞里掉进去,越陷越深。
听说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话说得多好!可是生活中总是有些人,对这个道理视而不见,等到催款时,嘴里一个劲儿地说“我马上就来”,心里却在想着别的事情。
现在有了明确的利息规定,谁敢再耍小聪明呢?这简直就是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心里那叫一个痛快。
对了,咱们还得说说利息的计算方式。
现在是按天算的,逾期的每一天都得付利息。
这就像是你借了朋友的钱,结果他没还,反而每天还要给你增加利息,时间久了,这笔钱可就不小了。
哎呀,想想都觉得心惊肉跳。
可这也提醒我们,以后在做买卖时,心里得有个数,别让逾期成为家常便饭,时间就是金钱,真不是白说的。
而且啊,最高院的新规还提到,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更高的利息率。
哎,这可真是好事!如果你的合同谈得特别好,约定的利息高,那可真是赚到家了。
就像是买到了便宜货,心里别提多高兴。
可反过来说,万一买方不还钱,这利息也是一把双刃剑,得好好把握。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5月18日起施行。
《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
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
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利息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贵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宝道【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第29-33页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初开始,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最后,《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概念辨析(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这也说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
2.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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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
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
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